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刑法69条规定

刑法69条规定刑法中的第69条规定了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罪名及其刑罚。
这是一条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下面将详细解读该条款。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由下列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毒品种类、数量、质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
在这条规定中,所提到的毒品是指法律规定的吸食、注射或以其他方式药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药品成分。
这些药品如果被携带、运送、邮寄、传递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属于非法行为。
刑法对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这是因为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毒品的滥用会导致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甚至破坏整个家庭及社会安定。
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社会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并且构成犯罪,根据毒品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数量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则可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如果数量较大,社会危害较大,则将以刑徒刑、死刑等严厉刑罚加以惩处。
这种差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合理地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此类犯罪的个人,应该严肃处理,确保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及这类犯罪,法律将予以特殊保护和对待。
总之,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携带、运送、邮寄、传递毒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严厉刑罚。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刑罚,确保公正和合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

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犯罪问题检视作者:佘志锋林志友庄丽容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2期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新型毒品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快递从业人员在收寄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取高额运费等非常规操作,结合供述、证言等证据准确判定主观明知问题,从而准确定性。
同时,要充分履行审前主导责任,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寄递安全问题,要积极推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寄递安全。
关键词:快递从业人员运输毒品单位犯罪主导责任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被告人苏某生系福建省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2017年6月16日,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5日以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處被告单位南靖县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二、办案中的难点(一)韩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生实施了帮助韩某寄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
根据《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即本案中涉案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有别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不宜将苏某生的行为直接评价为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初探

态 认 识不 一 , 做法 多 样 . 重 影 响 了刑 法 公正 统 一地 适 严 用 . 需 加 以探 讨 解 决 急
一
运 输 毒 品 的 运 输 方式
( ) 四 自身 携 带 , 、 公 共 交通 工 具运 输 租 乘 行 为 人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系统 手 续 简 便 的 特 点 . 自身 携 带 毒 品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汽 车 、 车 、 火 轮船 、 飞机 .
鼗
责 辑吴 梅 任编 :红
检察前 沿
文 姜 新 国 ◎
运输毒 品罪犯 罪形态初探
在
比较 典 型 的 国 外 刑 法 典 上 .运 输 毒 品 通 常 是 作
但 也 有个 别行 为人 单 独 构 成 运 输 毒 品 罪
( ) 二 驾驶 车 辆 进 行 公路 运 输
为 走 私 、 卖 、 法 提 供 毒 品 等 罪 名 的 一 个 方 法 贩 非
支配 下 的客 观方 面 所 需 要 的所 有 运 输 毒 品 罪 构 成要 件 行 为 即告 完 成 , 理 托 运 、 办 交付 邮寄 的办 理 和 交付 行 为
即是 运 输 行 为 的着 手 . 立 运 输 毒 品罪 的既遂 如果 系 成 统控 制 人 员 在 交验 毒 品过 程 中 即 发现 了毒 品 .因 为运 输毒 品行 为 人 已着 手 犯 罪 构 成 要 件行 为 .此 时 仍成 立 犯罪既遂 . 但在 量 刑 时可 以作 为情 节 考 虑 。 在 第 二 种情 况 下 .行 为 人 在整 个 运 输 过 程 中始 终 控 制 毒 品 . 输 毒 品是 行 为人 主 观 上 运 输 毒 品 的 故 意 运 和客 观 上 实 行 运输 毒 品行 为 的 有 机 统 一 该 类 运 输 毒 品罪 的 既 遂 标 准 应 根 据 毒 品进 入运 输 状 态 来 确 定 : 一 是 运 输 毒 品 是 为 了贩 卖 、加 工 制作 毒 品 或 帮 助 走 私 、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一、本案指控证据中有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书写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您介绍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赵XX运输毒品罪案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组织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XX参与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能认定。
理由如下:▲一、赵XX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莫XX和赵XX的供述来看,赵XX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对莫XX形成的六份讯问笔录,其供述前四次说法基本一致,后两次出现变化。
根据2012年3月6日的第三次供述第四页“我给赵XX说出去旅游,旅游结束给他二万元”,准确表明他租用曲木衣哈的微型车并雇请曲木衣哈驾驶车辆供其旅游使用的事实;而2012年5月10日莫XX 第六次供述第二页“赵XX是我请来运毒品的”,也只是向侦查机关承认他请赵XX运输毒品的事实,并不能表明赵XX 对运输毒品的明知。
对赵XX的五次讯问笔录,侦查机关都是采用引诱的方式对其进行讯问,们运毒品的过程?”诸如此类的提问,这些提问用“毒品”、“海洛因”、“运毒品”等字眼引诱被告人供述,提问属于警察的主观猜测、臆断,然后利用被告人的简单说法固定证据,表面上似乎固定了被告人赵XX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实际上却却忽略了本案根本的犯罪主观动机,无法说明被告人赵XX在被抓获之前对所查获的物毒品是否明知的事实。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事实或行为对象 的明知。其主要特征有二 :. 1 狭义 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 刑法》 总则第 l 4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5
作者 简介 : 高素 云(9 0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一
28 —
这 种结 果发 生 , 因而 构成 犯 罪 的 , 故 意犯 罪 ” 是 。可
见本 条 定义 的故 意 既包 括 直 接 故 意 、 包 括 间 接 故 也 意 , 这两种 罪过 形式 均 以“ 而 明知 ” 为其 得 以成 立 的
狭 义 明知故 意可 以分为 明知 肯定 和 明知可能 二 种类 型 。在运 输毒 品犯 罪 中 , 明知 是毒 品 , 括 明知 包 肯 定是 毒 品与 明知 可 能 是毒 品。 明 知肯 定 是 毒 品 , 是 指行 为人 根据有 关 事 项 , 断 出 自己所 运 输 的 肯 判 定 是毒 品 , 会 是 其 他 性 质 的财 物 ; 不 明知 可 能 是 毒
双重性 , 是由《 刑法》 总则第 l 4条和分则 相关 条文 的“ 双重 明知 ” 规定所 决定 的。
二、 狭义 明知 故意 中的推 定 明知
( ) 义明 知故 意的分 类 一 狭
意 。这是因为, 刑法》 1 《 第 4条明文规定 “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且 希望 或 者 放 任 并
较 大 的” 构成 持有 、 使用 假 币罪 。这 里 的 “ 明知 ” 即 , 为 本罪在 主 观 要 件 上 属 于 “ 明知 故 意 ” 提供 了 法 律 上 的依 据 。2 狭 义 的 “ 知 ” 意 在 明 知 内 容 上 具 . 明 故 有 二重性 。如 前 所 述 , 义 的 明 知 内容 是 对 其 “ 广 行
易制毒运输管理制度

易制毒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品运输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毒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品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制毒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黄素、麻黄碱、咖啡因等易制毒化学物质。
第四条运输易制毒品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进出口易制毒品的企业。
第五条运输易制毒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六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操作、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仪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制毒品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章运输申请和备案管理第九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运输申请手续,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易制毒品运输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领取《易制毒品运输备案证》。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备案未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备案证有效期内进行运输,过期作废。
第三章运输过程管理第十四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备案证上的规定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更改线路和时间。
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不得混装混运,不得私自渗漏、丢失易制毒品。
第十六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准确填写《易制毒品运输记录簿》,包括易制毒品的数量、重量、型号、发货地、收货地等信息,并由收发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运输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运输,不得超速、超载、超时,不得在规定范围内停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2020年1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时刻:2020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大体案情:王小虎(男,15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
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19岁)与自己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前去广州,并将运输毒品的真相告知马天龙,马天龙许诺了王小虎的请求。
2020年7月5日晚,马天龙、王小虎一路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第二天早晨下车后,二人被警察抓获。
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上只是单纯陪同王小虎,期间没有接触过毒品,毒品一直由王小虎带在身上。
辩题:控方: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
控方:马天龙的行为不组成犯法。
第五场论辩实录主持人(齐涛):下面进行的是今天的第五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
他们是广西先手宁宇,重庆选手贺贝贝。
论辩赛正式开始,第一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刻是3分钟。
贺贝贝:谢谢主持人。
列位评委,大伙儿好!当生活的纷繁复杂蒙上人们聪慧双眼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就担负起了拨云见日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要对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马天龙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控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第一,马天龙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依照王小龙的要求,马天龙明知要将2千克海洛因从武汉运输到广州,而同王小虎一路实施了运输的行为,那个行为就符合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组成要件。
第二,咱们来看马天龙的主观方面。
王小虎已经告知马天龙运输的是多达2千克的海洛因,马天龙仍然同意,并与其一同运输。
可见,其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而且事实清楚。
第三,咱们再来看一下马天龙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要件。
咱们都明白,毒品是国家强制治理的物品,马天龙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毒品治理制度。
第四,马天龙作为19岁的成年人,其本人是该罪适格的主体。
综上,控方以为,马天龙的行为组成运输毒品罪。
谢谢!主持人: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刻也是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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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作者:阮能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7期内容摘要: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
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且毒品的种类、数量不应属于明知的内容。
以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以及推定方式是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三种方式。
交接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合常理性、获取报酬的非等值性以及反常的逃避检查行为,是推定明知是毒品的前提。
以多种基础事实,综合推定明知是认定运输毒品案主观方面的稳妥之举。
关键词:运输毒品主观要件司法证明明知推定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运输毒品案件数量急剧上升。
在运输行为客观存在的情形下,如何准确把握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并予以证明,是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犯罪构成为思考起点,就运输毒品案主观要件内容及其证明进行疏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问题之引出[案例一]2012年12月26日,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张某、杨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写有“维维豆奶”字样的塑料袋内查获31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车辆油箱内查获29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人均辩称,他们受马某委托以30000元的报酬让其将车从云南昆明开至湖北武汉交给王某,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
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杨某主观上明知有毒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杨某接受他人委托,以超过正常的报酬,以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毒品装在“维维”豆奶塑料袋和车辆油箱中,并非张某、杨某二人的行为,不能据此推定其对毒品的明知。
另外,昆明到武汉路途遥远,30000元的报酬包括油费、车辆通行费和其他开支在内,也不能认为其获取的报酬不等值,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例二]2014年5月6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将在该县火车站出口将涉嫌运输毒品的黎某抓获,在其被抓获前,黎某将其挎包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18克的塑料袋扔在地上。
黎某辩称,他只是受其朋友小马之托,将一包炸药运送给朱某,小马没有给他任何好处,他也没有打开看过包装袋内的物品,因认为运输爆炸物违法所以见到民警后将塑料袋丢弃,其不知道里面装有毒品。
对于黎某是否明知是毒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黎某主观上认为运输的是炸药,而实际查获的是毒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黎某辩称运输的是炸药并未否定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未打开包装袋查看属于间接故意中的放任行为,应以查获的实物对其行为定性,因此黎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结合前述案例,实践中关于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类型、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明知的程度、内容以及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有必要就运输毒品案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进行论证。
二、运输毒品案的主观要件辨析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运输毒品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运输毒品案主观故意是否只能是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存在认识分歧。
有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1]相反观点认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笔者认为,运输毒品案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而不仅限于直接故意。
因为间接故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实践中,不少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并非毒品的所有者、卖家或者买家,而是受雇的边民、农民、少数民族或无业人员,主观上并无希望通过其运输行为促进毒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流通进而危害社会的想法,其目的主要在于赚取一定数量的运费,因此,即使其认识到运输毒品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并非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而是对这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时,行为人对毒品等犯罪对象的法律性质有着盖然性认识,在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及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既不确定又不排除的认识状态。
基于此种心理态度而实施的运输毒品等犯罪,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4]另外,不存在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之说。
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5]故将间接故意排除在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之外,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与刑法文本规定相悖。
(二)关于对毒品的明知现代刑法是责任主义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是法治国家国民自由保障的基石。
狭义的责任主义是指只有具备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者过失时,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并追究其责任。
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
在具有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中,需要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有认识,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犯罪对象是毒品。
因此,要构成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1.明知的程度。
关于明知的程度,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明知在法律上的含义只能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6]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不要求确切地、确实地知道对象的属性,只要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7]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可能知道之意。
[8]其中,第三种观点带有折中的意思,有效吸取了前两种观点的合理内核,认为明知的程度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这不但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也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内涵的规定。
因此,明知应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
确定明知是一种自认的明知,应当明知是根据行为人的阅历、智识等,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推定其知道。
具体到运输毒品案件中,行为人的明知同样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类型。
如果行为人供认其知道运输的对象是毒品,就属于确定明知;如果行为人不供认明知运输的是毒品,但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对毒品的认识、获取的报酬数额、运行线路、逃避检查等认定其知道是毒品的,属于应当明知。
应当明知中包括行为人对运输的物品是否是毒品具有概括性认识的情况。
即对运输物品是毒品既不确定又不排除的认识状态,在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愿、不想确证是否是毒品,只要客观上运输的是毒品,就并未超出其对是否是毒品的无所谓的主观心态。
另外,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而客观上运输是毒品,也应当认为属于应当明知是毒品。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运输的可能是违禁品,主观上就有了恶性,也就有了危害社会的概括故意。
[9]前述案例二就是适例,即使按照黎某的辩解,其主观上认为携带的是爆炸物,客观上运输的是毒品,无论其辩解是否合理,但其明知携带的是违禁品,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即使查获的是毒品与其主观上认识不一致,也不影响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2.明知的内容。
明知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范围。
作为运输毒品案件,运输的对象是毒品是明知的当然内容。
有争议的是,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属于明知的内容。
一种观点认为,形式化的理解毒品,即不要求认识到其名称及属性,虽然比较容易认定故意,但是,缺乏了名称等具体属性的认识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在认识的内容中只有“白粉”这种“裸的事实”存在,从而有使“故意概念稀薄化”之虞。
[10]我国学者高巍也认为,毒品的种类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罪的明知内容,否则会带来理论上的困境。
[11]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犯罪故意的认定,但对毒品数量的认识影响量刑。
[12]笔者认为,一方面,行为人对毒品种类和数量的认识均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对象、因果关系等有认识。
在运输毒品案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就足以认定其具有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
同时,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毒品数量的多少并非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即使行为人对毒品种类的认识和实际的毒品种类有差异,根据“法定符合说”,也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因此,成立运输毒品犯罪,无需要求行为人明知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种类、数量有明确认识,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
目前,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为毒品的物品有几十种,且新类型毒品不断涌现,品种越来越多,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长期从事毒品案件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对种类繁多的毒品进行识别,也是几乎办不到的事。
同时,对于毒品数量,除非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就是毒品的所有者,否则,一般的行为人难以得知且也不愿确认毒品的数量。
因此,从认识的可能性大小和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而言,都不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种类和数量。
三、运输毒品案主观明知的证明人的内心想法是一种复杂的心理活动。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往往既无法抓捕到“上家”,也无法缉拿到“下家”,行为人还常以不明知是毒品进行抗辩。
因此,证明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就成为能否定案的关键。
客观行为是主观心理的外化,客观行为能体现主观心理,故对行为人明知的判断,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
因此,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和甄别,为证明主观明知提供了可能。
刑事诉讼中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通过对直接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进行印证和补强,从而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效果;二是通过若干间接证据所包含的证据事实进行逻辑推理,使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排他性地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
[13]同时,推定作为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在毒品犯罪案件认定明知问题上已广泛运用。
虽然利用推定和间接证明在认定事实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一是推定降低了证明要求,间接证明(推论)必须符合证明充分性的一般要求;二是推定具有“法定证据”的制度特征,推论具有“自由心证”的制度特征;三是推定转移了证明责任,推论并未转移证明责任;四是推定确立了事实认定义务,推论并非义务性规定;五是推定是法律问题,推论是事实问题。
[14]鉴于此,对于证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明知,也无外乎通过直接证据证明、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推定认定三种方式。
(一)以直接证据证明明知是毒品采用该种方式证明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只能以行为人供认明知是毒品为前提。
由此建立以行为人供述为主,以其他证据印证行为人供述真实性为目的的证据证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