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吕特案判决五十年来的社会影响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案例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案例
1. 英国法治的例子:英国一直以来以其健全的法治体系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而闻名。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05年伦敦枪击案。
一名巴西籍男子被错认为涉嫌恐怖活动,被英国警察在地铁车厢内击毙。
英国政府随后成立了一家独立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公开结果。
这一案例展示了英国法治的原则,即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透明和问责制。
2. 德国法治的例子:德国法治体系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
大战和纳粹统治的考验,但始终恢复和发展。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世纪60年代的纳粹战犯审判。
德国通过建立独立的法庭,对纳粹战犯进行起诉和审判,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这一案例表明了德国法治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3. 美国法治的例子:美国以其独立而强大的司法系统闻名。
其中一个重要的案例是1974年尼克松总统辞职案。
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总统并不享有无限制的权力,国家某些利益重要于总统的个人利益。
这一案例表明了美国法治体系的有效性和对权力的制约。
这些案例证明了法治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
法治的兴盛不仅可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也能为公民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同时,法治的强大也能增强国家的信誉和竞争力,使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具影响力。
德国刑罚体系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_吴献萍

一 德国刑罚体系的特色
1998 年德国刑法典在其第三章“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刑罚”中确立了其刑罚体系的内容,刑罚 分 为 自 由 刑、罚 金 刑、禁止驾驶和 附 随 后 果 四 种。 自 由 刑 是 德 国 刑 罚 体 系 的 支 柱,适用于那些主 观 恶 性 比 较 重 的 重 新 犯 罪 以 及 科 处 罚 金 刑 不是很合适的较严重犯罪。罚金刑是德国刑罚体系的重点, 适用于刑法分则的 每 一 章 犯 罪 。 附 加 刑 即“禁 止 驾 驶 ”,是 当 犯罪发生于驾驶 机 动 车 时,或 与 之 有 关 或 由 于 违 反 驾 驶 人 员 义 务 ,而 被 判 处 自 由 刑 或 罚 金 刑 的 ,法 院 所 适 用 的 一 定 期 限 禁 止其于街道驾驶机动车的一种刑罚。随附后果是对因犯重罪 被判处 1 年以上自由刑的,剥夺其担任公职的资格、被选举权 和选举权。
( 二) 罚金刑作为主刑规定比较完善。罚金刑是商品经济 发展的产物,也 是 刑 罚 轻 缓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罚 金 刑 在 中 德 两 国刑罚体系中的不同地位折射出两国刑罚结构的轻重程度。 在我国罚金刑属 于 补 充 主 刑 适 用 的 附 加 刑,相 对 于 主 刑 来 说 处于从属 或 次 要 地 位。而 在 德 国 刑 罚 体 系 中 罚 金 刑 属 于 主 刑,适用范围 非 常 广 泛,渗 透 到 德 国 刑 法 分 则 的 每 一 类 犯 罪 中,成为其刑罚体系的重点。相比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笼统规 定 ,德 国 刑 法 对 罚 金 刑 的 规 定 比 较 完 善 。 首 先 ,关 于 罚 金 的 数 额 ,我国刑法仅原则 性 规 定“判 处 罚 金 ,应 当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罚 金 数 额 ”,缺乏 对 犯 罪 人 实 际 经 济 状 况 的 考 量 ,易 造 成 罚 金刑判决的不切实际从而带来执行的困难。德国罚金刑采取 日 额 罚 金 制 ,既限定 了 其 最 低 额 和 最 高 额 ,又 规 定“日 额 金 的 金 额 由 法 院 考 虑 行 为 人 的 人 身 和 经 济 情 况 来 决 定 ”,且“对 行 为人的收入、财产 及 其 他 计 算 日 金 额 的 基 本 情 况 可 以 进 行 评 估”,使罚金数额的 确 定 有 充 分 的 参 考 依 据 ,保 证 了 罚 金 刑 的 可执行性。其次,我国实行 罚 金 刑 的 随 时 追 缴 制 ,规 定“对 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 金 的,人 民 法 院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被 执 行 人 有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立法用意虽好,但由于无相 关的配套措施,操 作 起 来 费 时 费 力。 德 国 实 行 罚 金 刑 易 科 制 度,规定“不能缴纳罚金的,以自由刑代替之,1 单位日额金相 当于 1 日自由刑,以自由刑代替的,最低为 1 日”,有利于保证 判决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1935年德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判例

1935年德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判例
(原创版)
目录
1.1935 年德国交通事故案例概述
2.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3.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4.总结
正文
【1935 年德国交通事故案例概述】
在 1935 年的德国,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交通事故。
一名行人在穿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行人受伤严重,而司机则因涉嫌过失伤害而被起诉。
这个案例在当时的德国法律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涉及到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过失伤害的法律规定。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司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与行人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当时的德国法律体系下,判断过失行为的标准是“合理人”的标准,即一个正常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做出同样的行为。
如果司机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人”的标准,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案例的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这起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司机被判有过失,需要对行人的伤势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结果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这个判决明确了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于保护行人的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另一方面,这个判决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这个判决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过于紧张,反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
生率。
【总结】
总的来说,这起 1935 年的德国交通事故案例对于德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明确了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保护了行人的安全,但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判断过失行为标准的讨论。
德国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世纪末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德国在参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断面临主权争议。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德国最高司法机关,于1993年受理了德国人民党(CDU)和基督教社会联盟(CSU)提出的关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案。
该案涉及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EU)后,是否仍然保留国家主权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德国是否丧失国家主权?2.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否有权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审查?3. 欧洲一体化与德国国家主权的关系?三、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3年受理了德国人民党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关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案。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德国宪法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2. 调查取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查阅德国宪法、欧盟法律文件、相关国际条约等。
3. 审理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5年作出判决,认为:(1)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后,并未丧失国家主权。
德国在欧盟内部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如外交、国防、财政等领域的决策权。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争议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德国宪法第93条赋予其审查欧盟法律是否符合德国宪法的权力。
(3)欧洲一体化与德国国家主权的关系:欧洲一体化是德国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助于德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同时,欧洲一体化也要求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主权,以实现欧盟的整体利益。
四、案件分析1. 德国主权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表明,德国在加入欧洲联盟后并未丧失国家主权。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德国在欧盟内部仍保留一定的自主权。
德国有权独立制定外交、国防、财政等领域的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决策权。
(2)德国在欧盟内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德国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之一,对欧盟事务具有重要影响力。
(3)德国在欧盟内部享有一定的监督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近年来,德国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德发案”(Tefag-Verfahren)事件。
这起案件涉及到德国银行家和政界精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其中所涉及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反思。
“德发案”始于2019年,当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对德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
BaFin发现银行在与保险公司Talanx 合作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了一笔高达4亿欧元的损失。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背后涉及到的并不只是银行的违规行为,更是与政界精英之间的金融交易和利益攸关。
据权威消息,该案涉及到多名政界人士以及德国银行家本人。
这些人涉嫌利用市场内幕信息和非法交易手段进行个人谋利,不仅损害了银行、公司利益,也造成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这也引发了对德国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业伦理的深刻反思。
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这起案件对于金融行业的冲击。
德国作为欧洲经济大国,其金融市场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而这次案件的曝光,无疑给德国金融业以及整个欧洲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
一方面,这说明了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和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监管机构应当更加严格地监察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于一切涉嫌违规的行为都应该予以严肃处理。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端正态度,遵守金融行业的职业操守,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抵制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次案件也给整个社会提出了伦理和道德上的问询。
金融行业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因为金钱与利益的诱惑往往会让人忽视伦理和道德的底线。
德发案的曝光再次引起了社会对于金融行业伦理和道德的广泛讨论。
金融从业人员应当警醒自己,不应被金钱和权力蒙蔽了双眼,应当在工作中坚守真理和正义,做一个有良知的从业人员。
这次案件的曝光也让人们重新审视了政界与金融界之间的关系。
在这次案件中,政界精英与德国银行家之间的瓜葛显而易见。
这种政商勾结的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而且也不仅仅局限于德国,全球范围内的政商勾结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
吕特案

从德国吕特案看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作者:娄宇在著名的吕特案件判决中1 [1],德国最高宪法保障机关——联邦宪法法院对很多宪法学基本问题进行了阐释,表明了官方对这些问题的立场,对后来的宪政学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该案件是“二战之后对德国宪法学发展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并且构成日后对宪法公民权解释的基础”。
2 [2]本文试对其中广受关注的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问题进行评述。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故意地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损害义务。
”在本案中,汉堡州初审法院根据该条款做出判决,认为吕特的封锁禁令造成了哈兰的电影无法在影院上映,侵犯了公民的经济利益权,该项权利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要求吕特停止封锁禁令,并补偿损失。
吕特不服,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讼,宪法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法律错误,但是州初审法院据以判决的“民法规定在内容上通过基本权利规范受到影响,以至于这些规定不再支持这个判决时,这种介入可能会侵犯基本法第5条第2款第1句赋予上诉人的基本权利。
”而在民事判决中,法院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精神,对民法作适当的解释和适用,必须将民事权利置放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语境中才有意义。
而在本案中,哈兰滥用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而吕特正确行使的言论自由权却被限制,“通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会出现这样的危险,公民可能会通过他在公共领域的言论受到影响,并且对集体的重要问题的发表公开意见的自由得不到保障。
”据此,宪法法院判决如下,“州法院在对上诉人的行为进行审判时,对言论表达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特殊意义存在认识错误,导致了其与他人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
州法院的判决建立在对基本权利规范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因此侵犯了基本法第5条第1款第1句赋予上诉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被撤销。
”3[3]古罗马法谚云,“所有民法概念都是动摇的。
” (“Omnis definitio in ius civile pe riculosa est.”)德国的《民法典》诞生于二十世纪之初,而《基本法》诞生于二战胜利之后,两部法典的颁布相差了五十多年。
德国吕特案+判决书[1]..
德国“吕特事件”之判决(1958)1、基本权利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利规定里也体现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被视为是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地适用于各法律领域。
2、基本权利间接透过私法上的规定在民事法中扩展其法律内涵。
此一内涵主要是指具有强制性格的规定,它对法官而言,透过概括条款特别容易实践。
3、民事法官如果没认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的影响,可能会因其判决而侵害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此种民事法庭的判决,只审核其是否有此类侵害基本权利的情事,而不过问法律上的瑕疵。
4、民事法上的规定也是基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一般法律”,因而得限制意见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
5、表意自由这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自由民主国家具有特殊的意义,“一般法律”的解释,须从此一角度出发。
6、基本法第五条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是某种意见的表达而已,而且也包括透过意见表达的精神活动。
7、一个含有呼吁杯葛的意见表达未必违反民法第八二六条所称的善良风俗;在权衡个案的所有情况下,也有可能经由表意自由在宪法上找到阻却违法的理由。
一九五八年元月十五日第一庭判决—1 BvR 400/51—本案件系关于汉堡市新闻处长Erich L . 不服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判决,所提之宪法诉愿——档案号码15.0.87\51——。
判决主文: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案号15.0.87/51——侵害宪法诉愿人源自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句的基本权利,应予废弃。
案件发回汉堡地方法院。
理由:A宪法诉愿人——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于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为了庆祝“德国电影周”,在开幕典礼上,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向在座的电影出租业者与电影生产业者的致词时,说了以下的话:“德国电影在第三帝国时代丧失了它的道德名声之后,现在却有一个人非常不适合来担任重振德国电影声誉的工作:这个人就是《犹太人,吉斯》这部电影的剧本作者与导演!选上他当德国电影的代表,将对整个世界有不可估计的损害,这个损害,我们希望能够避免。
宪法案例 德国 2
宪法案例:德国宪法法院制度1、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已完成)2、联邦宪法在私法中的适用(1)第三人直接效力理论1954年,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单身条款”案判决:以契约规定维持单身之条款,基本上违反《基本法》保障的婚姻家庭制度、人类尊严及人格发展权等,故此条款无效。
民事法要受宪法所预期的基本价值体系所拘束。
主张:基本权利的条文在私法法律关系中应有“绝对效力”,可直接援用。
“此项单身条款之无效,乃是因为违反德国宪法之基本规范,易言之,即违反基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宪法上若干重要基本人权不仅在于保护个人自由权,对抗国家,而且也是国民社会生活的规律原则,对于私法上交易亦有直接规范性,私法之法律行为亦不能违背此项法律秩序之基本结构。
”(2)间接效力理论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合抵制电影”案案情:1950年9月20日,在汉堡举行的“德国电影周”的开幕式上,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吕特(Erich Lüth)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致词时,呼吁电影制片商、发行商和影剧院抵制在纳粹期间因导演反犹太人影片而臭名昭著的哈郎(V eit Harlan)所导演的影片《不朽的爱人》。
《不朽的爱人》的制片商要求吕特作出解释,于是吕特在报纸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出哈郎是纳粹电影的头号导演,是纳粹煽动屠杀犹太人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复出必定会撕开那些尚未愈合的伤口,并重新唤起已逐渐消退的那些有害于德国重建的不信任,因此抵制这位有失体面的导演的影片不仅是所有正直德国人的权利,甚至也是他们的义务。
由此,《不朽的爱人》的制片商和发行商诉至汉堡地方法院,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吕特呼吁德国影剧院和发行商不要接受《不朽的爱人》以及德国观众不要前去观赏《不朽的爱人》。
汉堡地方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违反了德国民法典有关善良风俗的规定(民法典826条),判决原告胜诉。
吕特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侵害了其受到基本法(即德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
影响世界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一些法律案件不仅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法律制度,更对世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回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探讨其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例一: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独立宣言》1. 案件背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
为了争取独立,美国大陆会议于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
该宣言宣告了美国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成为自由独立的共和国。
2. 案件影响《独立宣言》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奠定了美国独立的基础,对世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是《独立宣言》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几个方面的影响:(1)主权在民原则:宣言明确提出了“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这一观念,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2)人权观念:宣言中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人权观念,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3)法律平等原则:宣言强调“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平等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案例二:美国“水门事件”审判1. 案件背景1972年,美国水门大厦发生窃听事件,涉及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
经过调查,尼克松涉嫌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对尼克松的弹劾案,尼克松被迫辞职。
2. 案件影响水门事件审判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对世界法律体系产生了以下影响:(1)法治观念:水门事件审判表明,即使是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观念在西方国家得到进一步强化。
(2)司法独立:审判过程中,法官坚持独立审判,不受政治干预,彰显了司法独立的价值观。
(3)透明度原则:水门事件审判过程中,媒体广泛报道,提高了政府透明度,对世界范围内的透明度原则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案例三: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废除案1. 案件背景20世纪中叶,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剥夺了黑人等少数族裔的权益。
1994年,南非举行首次不分种族的全民选举,黑人领袖纳尔逊·曼德拉当选总统。
德国“吕特案”评析
德国“吕特案”评析作者:柴宝红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8期摘要: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最高的司法机构,有权宣布其他法院的判决无效,联邦宪法法院在1958年的“吕特案”中,对基本权利进行了一种新的理解与运用,即第三人效力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对理解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联邦宪法法院;吕特案;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联邦宪法法院对“吕特案”的裁决(一)案情介绍1950年9月20日时任汉堡媒体俱乐部主席吕特在德国电影周的开幕典礼上,向影片发行商与制作商发出呼吁,联合抵制纳粹时期著名反犹太人导演哈兰的新作(不朽的爱人),禁止其在电影院播放。
因哈兰曾为纳粹政府拍摄过多部电影,其代表作(犹太人苏斯)具有强烈的反犹情绪。
哈兰和多米尼克公司等遂以吕特违法善良风俗为由向汉堡地方法院起诉吕特。
1951年11月22日汉堡地方法院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规定,认定吕特的行为违背了善良風俗,并因此造成了对方的伤害,构成侵权,判决对吕特施加禁令。
吕特不服,最终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二)裁决结果联邦宪法法院推翻汉堡地方法院的判决,并撤销地方法院针对吕特施加的禁令。
基本权利的效力理论(一)传统理论基本权利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对于私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适用。
(二)第三人效力说关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前者代表者为尼佩戴,后者代表者为杜里希。
直接效力说是指,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践最早出现在“单身条款案”中;间接效力说则是指基本权利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主体之间,只能通过民法的“概括条款”来实现,吕特案正是间接效力说的第一次实践。
主流观点认为基本权利在私人间的适用应采取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在吕特案中的适用吕特案涉及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将其置于德国基本法第五条[ 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二款:“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意见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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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吕特 案 中 , 邦 宪 法法 院面 临 的 问题 主 要 有 联 三: 一 , 否能够将宪法适用 于私法领域 ; 二 , 第 是 第
特 ・ 兰 并 不 是 一 个 陌 生 的 名 字 。他 是 “ 三 帝 哈 第
国” 时代颇有 名气的编剧 , 也是 和纳粹 官方走得最
自己) 的亲身 经历。 此番议 论 向公众 传达 的信息 ”
是 : 国联邦宪法法院早在 5 德 0年前做 出的吕特案判 决 ( th—Utl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二 战 后 新 一 Li t ri e) 代德国公 民的思维习惯 和生活方式 , 对德国社会产 生了持续深远的、 广泛的影响。实际上 , 吕特案判决 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德国国内, 而是借助欧洲一体化
统 完全 不 同的 国家 的 司 法部 门 , 如美 国 、 拿 大 、 加 南 非 等 国家 的司法 当局 , 在适 用 宪 法 的过 程 中 程度 不 同地受 到 吕特案判 决 的影 响 。
一
19 99年 1 月 5日, 国广播 电台( et had 1 德 D us l — c n
s n ) 出一则题为《  ̄ k播 吕特的经历》 的短文 , 短文开 篇 即言 :如 果 想 要 了解 人 们 在 德 国 为什 么 可 以 自 “ 由地发表言论 , 为什 么动物保护者可以对那些通过 加拿大猎人获取皮毛并贩卖 的商人进行威吓, 为什 么绿色和平组织可 以号 召德 国的司机们为 了惩 戒 ‘ 壳牌 ’ 这个 冒着污染环境的风险从事钻探 机移除 作业 的康 采恩 而不 去 它 旗 下 的加 油 站 , 们 在 德 国 人 为什么可以在不遭受经济损失 的情况下发起对庞大 经济组织的抗议和抵制 , 我们就需要 了解埃利希 ・ 吕特这个汉堡 ‘ 怪人 ’ 他本人 曾经 自嘲地这么评价 (
、
“ 吕特 案” 决 判
1 基 本案 情 。 .
15 年 9 2 90 月 0日,德国电影周” “ 开幕 , 时任汉 堡市新闻协会主席的埃利希 -吕特 ( r hL t) E c u 惊 i h 异地 发现 , 特 ・ 兰 ( e al ) 维 哈 V iH rn 的名 字 赫 然 出 t a 现在 导 演 名 单 之 中 。在 二 战 刚 刚 结 束 的 德 国 , 维
期以来, 该判 决确 立的 一 系列重要 原 则 , 包括 宪法的适 用效 力可 对私 法 产 生 间接 的辐 射 效应 、 观 价值 秩 序 客
可作为基本权利与私法益发生冲突时的衡量标准、 表达 自由在基本权利 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等等, 已经成为法 学界和司法实践部 门的共识。5 0年后的今 天, 国法学家对这一判决的历史价值仍表现 出持续关注, 德 并做 出更为 系统的评价。吕特案判决的贡献在于建立 了一个普遍适用于战后西方国家的用于解决基本权利冲突
近的一名 电影导演。哈兰深受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 的赏识 , 曾为纳粹 的宣传机器拍 摄过多部 电影 , 他
如: 3 1 7年男主角在墨索里尼的威尼斯电影节上获 9 得过影帝奖的政治影片《 统治者》 13 年的反法主 ; 8 9 题影片《 消散的足迹》 等等。这些影 片为哈兰奠定 了“ 纳粹官方导演 ” 的地位。而真正使 哈兰恶名远
在吕特案判决中表达自由之所以能够克服为了弥补间接的第三方影响理论的这一缺一般法律民法典第826条中的善良风俗原则陷联邦宪法法院对基本权利进行了二元分解一部对它的限制背后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政治原分是与它所采取的主动而且蓄意的行为有关的即因联邦宪法法院利用法律层面的技巧响应了全公民针对国家行为的主观防御权联邦宪法法院的社会反纳粹的呼声并由此获得了一个将基本权利一切审判活动都与此种主观权利有关
河 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 9年 第 3期 ( 总第 14期 ) 1
德 国吕特案判决 五十年来 的社会影响
曾 尔恕 高仰 光
( 、. 国政 法 大学 , 京 108 ) 12 中 北 0 08 摘 要 :98年 1月 1 日德 国联 邦宪 法法 院对 吕特案做 出的 判 决 , 15 5 曾经 引起 德 国社 会极 大 的关 注。 长
收 稿 日期 :0 9—0 20 3—1 5
基金项 目: 本文是 20 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 目第 2 “ 07 号 中外司法改革 对社会 变革影 响的 比较研究 ” 的阶段性 研究成果 ( 目批 准号 : 项
0 J 8 0 1 ) 7A 2 0 2 。
作者简介:. 1 曾尔恕 (9 6 14 一 德法学院讲 师 , 法学博士 。
《 犹太甜心》 。该影 片以一个无恶不作 的犹太 商人 为主人公 , 始至终极其露骨地表现出反犹情绪 , 自 其 目的在 于唤起 观众对 犹太 人 的强烈 反感 。此后 至 二
邦宪法法院提 出诉讼。其理 由是 : 据基 本法第 5 根
条第 1 款第 1 项③的规定 , 在表达 自由方面 的基 他 本权利受到了侵害。 吕特与哈兰之争引起 了社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 , 社会 民主党 中有名 的“ 桂冠法学家” 阿道夫 ・ 阿伦特亲 自为 吕特代理本案。德国联邦宪 法法院最终受理 了该案件 , 并交由第一审判庭审理。
2 审理 与判 决 。 .
战结束之前 , 哈兰又担任过《 伟大牺牲》 等多部纳粹
电影 的导演 。
二战结束之后 , 哈兰被盟军逮捕 , 开始接受“ 去 纳粹 化” 的思 想 改 造 。 15 9 0年 , 于拍 摄 过 纳 粹 电 由
影, 哈兰在汉 堡地 方法 院受 到反人 类罪 的刑 事指 控 , 但 是法 庭最 终宣 判他 无罪 。哈 兰被释 放后 马上 着手
的 范式 。
关键 词 : 间接 的第 三方影 响 ; 观价 值秩 序 ; 客 交互作 用 ; 本权 利 冲 突平 衡 基
中图分 类号 :9 6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0 )3— 0 1 0 D 2 .3 A 10 65 (09 0 04 — 9
引
言
运动扩张到了整个欧洲。此外 , 许多与德 国法律传
)女 , , 四川泸州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 2 高仰光 ( 9 8 17 一
) 男 , 京人 , , 北 中国政法大学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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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 的 , 他 在 14 是 90年 拍 摄 的 以反 犹 为 主 题 的 电 影
对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