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
浅谈口供的真实性

浅谈口供的真实性作者:范红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浅谈口供的真实性范红亚摘要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关键词证据审查口供真实性审查模式作者简介:范红亚,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9-02一、口供的重要性和特点现阶段,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仍以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主,主观性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件材料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出现。
这类证据相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因为其比较容易发现和取证相对直接和方便,所以在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对其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也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地位的特殊性,对其所做的口供笔录的审查工作更加不容忽视。
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大。
二、口供审查方法对口供真实性的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审查供述的动机。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悔悟的,有求于解脱的,还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等等。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刑事诉讼证据⼀向都是讲究的客观真实的,证据也有是证据能⼒的,不过在⼀些虚假的证据和⽚⾯的证据的是没有证据能⼒的,会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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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是指能否在审判中⽤来证明控辩双⽅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调查,不仅控辩双⽅不能请求进⾏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调查;(2)控⽅或辩⽅对于相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材料的证据能⼒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上诉。
证据能⼒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法获得的⼝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等。
⼀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限制较严,⼤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的限制较少。
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利益的⼀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定都有证据能⼒。
某些材料由于其本⾝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如反映制作⼈主张的有关诉讼⽂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效的证据(未经鉴定⼈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证明⼒⼜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作⽤的⼒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证的影响⼒,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两个⽅⾯。
前者指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本⾝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证明⼒以及证明⼒的⼤⼩,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原则上由审判⼈员⾃由判断。
浅谈同案被告人口供

浅谈同案被告人口供[摘要]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
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关键词]攀供;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一、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属性关于同案被告人口供之证据属性,在不同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传统及政治制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论。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对抗主义,凡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都需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辩论,以证明证据的可采性及相关性。
从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现代诉讼制度对证人资格的规定皆采取了宽泛的态度,即假定每个人均有作证的资格。
证人的身份及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尽管对证人的可信性会产生影响,但是均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这些因素属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质证的问题。
然而在我国,刑事证人是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与案件审理结果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推导出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作为证人对待,以免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到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最终导致错判。
将被告人排除于证人之外,使得同案犯的口供不能作为证言使用,这不仅不利于刑事法打击控制犯罪功能的实现,同时也与世界各国证人资格扩张的趋势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造成证人资格狭窄的原因在于传统理论和立法将证人资格与证人的可信性混为一谈。
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证人资格属于证据能力问题,而证人的可信性属于证明力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規定的刑事诉讼的⼋种证据之⼀。
在证据中的地位⾮常之⾼,实务中流传着”⼝供“为王的称号,因为它是⾮常重要的定案依据。
具体定义指的是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俗称为⼝供,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
⼝供的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也因其属于⾔词证据,⾔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导致犯罪嫌疑⼈、被告⼈供述经常出现前后不⼀致、反复的现象,“被告⼈翻供”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
这在⼀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对⼝供乃⾄案件证据的准确运⽤和认定,⽽且进⼀步增加了对被告⼈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第⼀种是承认⾃⼰有犯罪⾏为或罪⾏较重的陈述,即供述;第⼆种是否认⾃⼰有犯罪⾏为或说明⾃⼰罪⾏较轻的陈述,即辩解;第三种是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的陈述,即攀供。
其中,前两种内容应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于第三种内容能不能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检举揭发,与本案的事实⽆关,就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使⽤,不属于“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应在所检举揭发的案件中,以证⼈证⾔的证据形式出现。
⼆、如何审查“被告⼈供述”?程序问题:侦查⼈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员代签名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员参加,讯问笔录应当由参加讯问的侦查⼈员签名,但实践中,有些案件同步录⾳录像反映其中⼀名侦查⼈员长时间外出,未全程在场。
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存在侦查⼈员忘记签名的情况,也有的案件中存在侦查⼈员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两名侦查⼈员的笔迹完全相同,或同⼀侦查⼈员在不同笔录中的签名字迹不同虽然忘记签名可以进⾏补正,但⼤量此类问题的补正在⼀定程度上拖延了办案时间,⽽代签名等不规范问题则易导致⼀系列后续问题。
承诺书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承诺书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法律地位与效
力
承诺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签署的一种书面声明,通
常用于表明自愿配合调查、供述案情等事项。
对于承诺书在犯罪嫌疑
人供述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配合侦查等。
这
种承诺书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诺书可以作为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对犯罪事实的
认定和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然而,承诺书并不等同于正式的认罪陈述,仅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据
效力,最终的认罪还需基于其他充分证据的确凿证实。
同时,犯罪嫌
疑人在签署承诺书时应当保障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迫或欺骗等违
法手段影响其意愿。
对于强加给犯罪嫌疑人的无效承诺书,法院在审
理中将予以驳回。
总的来说,承诺书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但并非绝对,其具体效果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在执法实践中,
要更加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承诺书的签署是出自自愿,真实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字数:314】。
犯罪嫌疑人平时社会表现较好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平时社会表现较好的证明1. 引言在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对嫌疑人的社会表现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旨在通过详细描述嫌疑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良好表现,为其辩护提供有力证据。
2. 嫌疑人家庭背景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嫌疑人的家庭背景。
据调查显示,嫌疑人出生于一个稳定幸福的家庭。
他的父母关系融洽,长期以来给予他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父母经济条件优越,为他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 教育背景嫌疑人在教育方面也有出色表现。
他就读于一所知名大学,并获得了优秀的学业成绩。
在校期间,他积极参加各类社团活动,并担任过学生会干部职务。
这些经历培养了他良好的组织能力、领导才能和团队合作精神。
4. 社会活动参与嫌疑人在社会活动中也积极参与,展现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他经常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他还参与了一些公益项目,关注环保、教育和健康等领域的问题,并积极倡导社会公正和平等。
5. 工作表现嫌疑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一致好评。
他专业能力突出,工作勤奋认真,并以高效率和创新精神著称。
他还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在解决问题时展现出卓越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 社交关系嫌疑人拥有广泛的社交关系,并与各个群体保持良好互动。
他善于倾听他人的意见,乐于帮助朋友解决问题。
他对待朋友真诚友善,并经常组织聚会和活动来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
7. 公众评价除了上述方面,嫌疑人还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好评。
他在社交媒体上积极传播正能量,鼓励他人追求理想和梦想。
他的言行举止得到了网友的一致赞赏,成为一位受人尊敬的公众人物。
8. 社会荣誉嫌疑人还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和奖项的认可。
他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并获得过行业内的殊荣。
这些荣誉证明了嫌疑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取得的杰出成就。
9. 总结综上所述,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平时社会表现较好的证明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嫌疑人在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工作表现、社交关系等方面都展现出了良好的品质和能力。
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是怎样的?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是怎样的?导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2、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3、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一、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1、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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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供。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审查被告⼈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
被告⼈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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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第四节
关于“口供”的前沿问题
一、刑讯逼供与沉默权 二、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 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 协议。 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主要的交易行为对自 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行处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有可
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虚假地可能性较大, 往往真假混杂。
因此,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要正确对待这一诉讼证据, 务必保持清醒地认识,既不能对其一概不信,也不能盲目 轻信,一定要同其他证据互相对照,互相印证,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的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 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 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 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 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证明来自的特点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口供的证据学探讨
体现 写作 人 的新闻 素养和 职业 要求 。常识 性错 误出现 是新 闻 写 错误 具体来 说可 以分 为几类 :错 别字 类; 语法锚 误类 ;组 织表
3 注 重在规 范形 式 上的 创新 , 量避 免新 闻宣传稿 出现 干 作人 的 大忌,是 时 时刻 刻需要 注意 、需要 完全 避免 的。常 识性 . 尽 新 闻宣 传稿 最大 的弊端 恐怕 在于规 范形 式上 千篇一 律 的呆 达错 误类等 等, 这些错 误是 写好新 闻宣传 稿的 致命硬 伤, 因此
摘要:口供是一种根据 , 它应作严格 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 ,口供 的证据 力主要 由法律 来规定 ,其证 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 的自由心证,围绕着 口供的证据力形 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 强规则。这些理论上 的认识是与人道主义 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关键 词:口供;证据力;证明力;人道主义
、
口供性质和范 围
口供是证 据 的一种 ,而 对于证 据性 质 的认识 ,大体 上 有三
种学说 。一是 事实 说, 认为证 据本 质上 是一 种事 实, 以陈 光中 教 授为代 表, 但是 这种 学说 近来 受到严 厉 的批判, 比 如何 家弘 教 授指 出:“ 证据 一 词本身 ,并有 真假 善恶 的价 值取 向…… ‘ 事 实 ’一词 则改 变 了证 据概 念 的这一 性质 ,使他 不在具 有 中性 的
政法论坛
C A MIG C IA H R N HN
口供及其证据 力和证 明力
刑事法学人道 主义背景下 口供 的证据学探讨
◎高丽媛
( 北京 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 0 7 ) 0 8 5 中图分类号 : F 1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7 - 9 2 ( 0 0 0 — 2 0 73. 6 3 0 9 2 1 ) 3 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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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口供 ” 口供 中 最 具 争 论 的 问题 , 该 就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供 述 要 求 补 强 的 补 强 仍 然 要 坚 持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 条 的规 则 , 。 应 6 但
是 当 确 实 无 法 取 得 其 他 证 据 的情 况 下 , 如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口 供 需 要 有 补 强 证 果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以 在 非 常 谨 慎 的 可
着 。一 些 执 法 人 员 仍 然 过 度 迷 信 口供 , 忽 的犯 罪 行 为 的惟 一 证 据 是 其 本 人 的供 述 , 上 基 本 一 致 , 分 别 指 认 的前 提 下 可 以确 在
视对 其他证 据的收集 , 今 为止 , 至 口供 至 当 然 是 不 能认 定 该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和 处 认 他 们 到 过 现 场 。
一
1各犯 罪 嫌 疑 人 分 别 关押 ,能够 排 除 .
. 2各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口供都 是 在没 有 任 .
、
在单 一刑 事案件 中犯罪嫌疑 人口 串供 的 可 能性 ;
以 供 定 , 供 最 关 紧 要 ” 这 一 观 点 奉 行 的 供 的 运 用 问题 犯 ,
在 一 般 刑 事 案件 中 , 这 一 规 定 的理 何 违 法 的 条 件 下 取 得 的 , 够 排 除 刑 讯 逼 对 能 3各 犯 罪嫌 疑 人 供 述 的 犯 罪 事 实 细 节 .
罪 嫌 疑 人 的 有 罪 供 述 , 使 追 诉 方 在 案 件 能 否 互 为证 人 ?在 只 有 同案 共 犯 的 口供 的 的供 述 来 证 明 另 一 共 犯 的 犯 罪 事 实 成 立 将 审 理 过 程 中 处 于 被 动 状 态 , 至 造 成 冤 假 情 况 下 能 否定 案 ?这 些 问题 在 司 法 实 践 上 与 否 ,无 异 于 让 其 自 己证 明 自 己 有无 犯 甚 错 案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 践 中有 的办 案 同 颇 有 争 议 。 大致 有 如 下 三 种 意 见 : 实 志 则 提 出零 口供 办 案 , 向 另一 个 极 端 。 走 罪 , 而 使 刑 事 证 明 活 动 陷 入 了 自相 矛 盾 从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共 犯 的 口供 虽 然 和 的逻 辑 中 。 如此 , 但 违 背 了我 国 的法 律 不
维普资讯
பைடு நூலகம்
口
李关斌
马有奇
瓣 疑在事讼就被 嫌 疑 人 供 述 , 有 其 他 证 据 的 , 能 认 控犯事 以其事 向 罪 罪 人刑诉中其指 的 嫌罪实及他实公 没 不
是 如 何 认 定 口供 的 证 明力 。所 谓 证 明力 , 证 据规 则 在我 国的 具 体体 现 。 即 证 明 价 值 , 指 证 据 对 案 件 事 实 或 待 证 是
成 立 以 后 , 建 余 阴 仍 然 影 响 我 们 , 讯 解 和 运 用 应 当没 有 什 么 问题 。在 一 个 刑 事 供 或 诱 供 、 骗 的 因素 ; 封 刑 欺
逼 供 在 一 些 地 区 和 部 门 不 同 程 度 的存 在 案 件 中 , 果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了 指 控 如
一
个 不 确 定 的 因素 , 结 论 将 依 旧 是 不 确 其
定 的 。” 且 尽 管共 犯 各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诉 而 行 为 构成 共 同犯 罪 这 一 点则 是 相 同的 。如
的 从保 护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来 考 虑 , 在 而
能 时 , 分 依 赖 口供 , 别 是 过 分 依 赖 犯 过 特
公正 , 意义 重 大 。
为 的 , 不 是 证 明犯 罪 事 实 存 在 发 生 的证 悖 , 容 易造 成 冤 假 错 案 。“ 口供 证 实 口 而 极 以
随 着 法 制 的逐 步 完 善 , 权 被 越 来 越 据 , 补 强 证 据 应 当 与 口供 出于 不 同 的来 供 , 异 于 以一 个 不 确 定 的 因 素 去 证 明 另 人 且 无 得 到重 视 。 19 年 新 的刑 诉 法 出 台 , 改 源 , 到 能够 独立 地 证 明 犯 罪 事 实 是 犯 罪 97 修 达 后 的庭 审方 式 、 罪 推 定 原 则 等 无 不 更 大 嫌 疑 人所 为 的程 度 。 无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第4 条 规 定 , 有 犯 锁链 , 可 以 据此 定 罪 判 刑 ; 6 只 就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共 犯 口供 的 性 质 仍
安 司 法 机 关 所 做 的 供 述 和 辩 解 , 常 被 称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和 处 以刑 罚 , 实 际上 然 是 口供 , 能 互 为 证 人 , 待 共 犯 口供 通 这 不 对
二、 具有共犯 关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讼 中 的 责 任 、 位 不 同 , 主 从 之 分 , 其 地 有 但
共 同犯 罪 中 同 案 审 理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果 共 犯 犯 罪 嫌 疑 人 互 为证 人 , 以共 犯 之 一
无 法排 除侦 查 过 程 中 存 在 逼 供 、 供 的可 的 口供 的证 明 力问 题 诱
事 实 证 明作 用 的有 无 和 程 度 。从 刑 事 证 据 据 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的 这 一 规 定 在 我 前 提 下 以 口供 定 罪 :
发展的历史看 , 口供 一 直 是 一 种 最 古 老 的 国刑 事 诉讼 中主 要 运 用 在 以 下 四个 方 面 : 证 据 , 来 受 到 重视 。封 建 统治 者认 为“ 历 罪 是 口供 至 上 , 然 导 致 刑 讯 逼 供 。新 中 国 必
上 仍 是 发 生 错 案 的 主 要 原 因之 一 。所 以 , 以 刑罚 , 须 有 其 他 的 补 强 证 据 证 明指 控 必
笔 者 同意 第 一 种意 见 。 者认 为 第 二 笔
如 何 正 确 认 定 被 告 人 口供 的 证 明力 , 接 的犯 罪 行 为 是 其 所 为 。 要 注 意 的是 , 强 种 意 见 首 先 曲解 了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立 直 补 关 系 到对 被 告 人 的定 罪 量 刑 , 系 到 司 法 证 据 是 证 明 该 犯 罪 行 为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法精 神 , 我 国证 据 制 度 的原 则 和 精 神 相 关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