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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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马军吴斌【审理法官】王东勇马军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刘芷佚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刘芷佚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强张肖钦任杨刘芷佚【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基本原则第三人反证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养生堂公司提交的证据,引证商标一于1999年4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自1997年9月至今一直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同时,养生堂公司依据引证商标一进行了积极地维权。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229号)-工商[1990]22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229号)-工商[1990]22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1990]229号)
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
——结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源自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229号)
制定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0.07.26
施行日期
1990.07.26
文号
工商[1990]229号
主题类别
商标代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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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文字号】法[2010]17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从百度牌避孕套被禁用,看商标抢注问题

从百度牌避孕套被禁用,看商标抢注问题

近年来,商标抢注问题层出不穷,一些小企业为搭乘大品牌的“便车”,利用行业类目划分,将知名品牌注册到自己名下,用山寨的商标进行炒作。

驰名的搜索引擎“百度”便在此情况下摇身一变成了避孕套。

【纠纷来龙去脉】一、“百度”被抢注成避孕套商标,百度公司哑巴吃黄连搜索引擎巨头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于2001年5月27号被核准注册“百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等。

深圳市夜来香保健品公司(简称夜来香公司)于2005年4月13号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百度”商标,2008年2月14号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

因夜来香公司生产避孕套使用的“百度”商标与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在颜色、字体上的相似度非常高,百度公司认为夜来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2010年3月,百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夜来香公司注册的“百度”商标,但竟然被商评委驳回。

二、夜来香公司遭逆转,避孕套上“百度”商标被撤销百度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认为夜来香公司使用与其申请的“百度”商标相似度很高的商标字体、颜色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知名度主要体现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以及搜索引擎服务上,而争议商标夜来香公司所注册的“百度”商标,核定使用为避孕套等商品,二者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不会使百度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自2000年使用“百度”商标开始,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惠斌王晓颖陈曦【审理法官】俞惠斌王晓颖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峰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田君露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肖钦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张峰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田君露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强张肖钦张峰田君露【代理律所】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由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行政阶段,养生堂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合同显示“广告发布内容:养生堂产品”; 2.网页截图打印件,包括养生堂的天然维生素E等系列产品截图、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招聘信息等;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1999年出具的《关于认定“养生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复印件,其上显示,商标局认定养生堂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商标为驰名商标; 4.荣誉获得情况复印件; 5.许可合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其上显示,养生堂公司许可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诉争商标,签订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许可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6.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监测服务合同复印件;“养生堂”《平面广告跟踪监测报告》,该报告监测的内容为,养生堂品牌系列产品、养生堂独家冠名的“12道锋味”节目以及农夫山泉天然水广告在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期间的实际投放情况;7.相关网页截图、照片打印件;8.行政判决书;9.养生堂内刊页面、活动照片,会议照片;10.《会议合同》、培训费用申请表、会议签到表、合同审查会签单、培训照片、培训费用结算单、打款清单、发票复印件,未显示诉争商标,合同落款处的公章分别显示杭州海外海皇冠假日酒店、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合同内容为酒店住宿及会议接待等,发票付款方均为杭州养生堂公司,收款单位盖章处显示杭州海外海皇冠假日酒店发票专用章等,发票名称分别为“场租费”“会议服务”“摄像机租赁”“餐费”等;11.杭州养生堂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钟睒睒;12.杭州养生堂公司与杭州灵溪君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议与食宿合同复印件,最后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营销会议预算单、会议签到表、宾客账单、会议议程,会议相关发票复印件,发票付款方均为杭州养生堂公司,收款单位盖章处显示杭州灵溪君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等,发票项目名称分别为“会议服务”“横幅”“餐费”“标签制作费”等;13.杭州养生堂公司与杭州蓝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2012年签订的《企业广告歌曲创作、企业MV制作合同书》,发票复印件,视频截图打印件。

谭兆槐国内维护民族品牌先锋者可谓是民族品牌的守护者

谭兆槐国内维护民族品牌先锋者可谓是民族品牌的守护者

谭兆槐国内维护民族品牌先锋者可谓是民族品牌的守护者最近几日,持续十一年之久的被称为“中国国内品牌第一诉讼”的圣芳公司和强生公司的“采乐CAILE”商标竞争又起波澜。

民族企业佛山圣芳公司以美国强生公司等单位在诉讼中提供伪证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财产权诉讼,索赔1.2亿元,该案将于5月31日起开庭审理。

对此,《洗涤化妆品周报》记者亲自走入佛山市圣芳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入采访圣芳董事长谭兆槐,以期为日化同人解答疑惑。

走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这家作为广东省较早成立的生产美容、洗涤用品的民营企业赫然映入眼中。

佛山市圣芳(联合)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已经有20多年的经营历史,现在已成为国内颇具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日化企业。

高喊维护民族品牌——“中国国内品牌第一诉讼”当《洗涤化妆品周报》记者问及近日被吵得沸沸扬扬的诉讼案时,谭兆槐董事长并没有回避话题。

他讲到,早在1998年,强生公司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圣芳妆字号“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进而拉开两家公司长达11年的商标之争。

最终在2009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圣芳在化妆品上注册的“采乐CAIL E”商标的有效性。

至此,被称为“中国品牌第一诉讼”的案件告一段落。

提起这段经历,谭兆槐感慨万分,他说,那时候正是圣芳急速发展的时期,圣芳正迎来了它的黄金时段。

在2004年到2008年这一段时间之中是圣芳发展最辉煌的年月,在这个时期中,圣芳在行业内部奠定了较好的口碑而且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

但是由于和强生公司采乐品牌的官司纠纷,导致市场份额急剧下降了70%。

在最高法院最终纠正错误裁决之前,圣芳的产品被作为侵权产品查处,我们曾投入巨资建设的厂房和设备闲置,可以说,圣芳前期投入的大量广告费打了水漂,企业声誉受到巨大影响,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即使我们于2009年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官司,也难以阻止市场份额的下滑。

但是,回首这段历程,谭兆槐感慨却并不后悔,他表示,维护民族品牌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所说,知识产权强国才是经济强国。

知识产权法案例集成


商标法
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根据新修订后的商标法 第3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佛山圣芳的“采乐CAILE” 商标。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对强生公司的申请 作出裁定,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 5类商品上的“采樂”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 依据撤销佛山圣芳在第3类商品上的“采乐CAILE” 注册商标。 佛山圣芳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商 标“采乐CAILE”构成对引证商标“采樂”的复制 和模仿,判决维持商评委的第3次裁定。此后,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腾讯公司将“挖坑”、“保皇”作为游戏 名称使用并未侵犯远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也未损害远航公司的利益,只是正常竞争。 判 决驳回原告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证据保全费4万余元由远航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他字第12号答复函认 为,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 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 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 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是否属于 上述情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商标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奥莱尔工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1996年,奉化奥莱尔液压有限公司由英国 EXPAMET公司与地方国营奉化液压件厂共同投资设 立。 1998年1月,奥莱尔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取得 了“OLAER”注册商标权。此后又取得中文“奥莱尔” 的注册商标权。 奉化奥莱尔公司在厂房立有“奥莱尔”、 “AOLAIER HYDRAULIC”等标牌,并注册了域名为 的网站。其产品宣传图册印有 “AOLAIER”。 2007年,奥莱尔工业公司以奉化奥莱尔公司商 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闻汉东【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小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肖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小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肖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小路肖健裴银州【代理律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两“采乐”可共存于药品和日化市场 十年之争划句号

两“采乐”可共存于药品和日化市场十年之争划句号圣芳击败强生终审获胜200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对采乐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圣芳公司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佛山圣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一路的历程异常艰难和坎坷,耗费了整整十年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对民族企业合法权益的公正维护。

”11月11日,佛山圣芳公司代理律师谢子奇拿着“沉重”的判决书,如释重负地对记者说。

在终审判决书中,记者注意到,最高法院对于采乐商标的争议有如下说明:“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圣芳公司的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

因此,圣芳公司在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强生公司在药品商标上的利益,两个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

”不仅如此,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采乐商标,但由于其在1997年8月圣芳注册采乐商标之前并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因此“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品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利益,法律也不会为强生公司在药品上的商标预留化妆品类别。

”近几年来,本土洗发水品牌在外资品牌的夹击下举步维艰,民族品牌整体实力也出现下滑的趋势。

作为民族洗发水品牌的领军者之一,圣芳公司旗下采乐品牌在官司纠缠的情形下,更是无力进行市场拓展,发展现状十分令人惋惜。

终审判决后,佛山圣芳公司总经理谭兆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其间肺腑而言:“由于官司一再反复,对手又是跨国巨头,导致近几年圣芳公司的市场运作十分被动,采乐因此错失了很多的市场契机。

值得庆幸的是,此次最高法院的公正判决给了圣芳公司新生的希望,它将我们所有的后顾之忧一扫而尽。

目前,圣芳公司正在制定全新的战略发展规划。

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84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温汉清【当事人】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温汉清【当事人-个人】温汉清【当事人-公司】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宇【代理律所】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温汉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反证证明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22:54:00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8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温汉清,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意大利法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法博尔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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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行提字第2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新源二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谭兆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晨,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敏,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强生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新布伦斯威克市强生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F.比瑞鲍尔,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元月,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申诉人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圣芳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原审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4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以(2008)行监字第40-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圣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晨、谢子奇,商评委的委托代理人何敏,强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刘元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圣芳公司已注册的第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申请,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5‟第1801号《关于第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801号裁定),裁定撤销第1214187号注册商标。

圣芳公司不服商评委第1801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商评委在已两次终局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情况下,第三次受理强生公司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申请,作出与前两次终局裁定相反的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强生公司本次评审时提交的证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

强生公司申请认定其商标至本次申请时驰名,商评委认定引证商标在1997年以前驰名,违反了请求原则。

商评委还存在对证据采取双重标准、主管领导单方会见强生公司副总裁讨论本案争议商标问题等程序不公正问题。

圣芳公司在评审阶段请求公开评审、公开质证,对有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商评委未予支持,亦未予答复,导致圣芳公司未能充分陈述意见。

(二)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强生公司以及西安杨森公司从未使用引证商标,而是以未注册的简体采乐图文组合商标冒充注册商标非法使用,非法使用的商标不应认定驰名商标;强生公司提交的证明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驰名。

商评委认定“采樂”为驰名商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商品不类似,且争议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保护;早在1987年就有国内企业在其他商品上注册了“采乐”商标,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第627498号手写繁体“采樂”文字商标(即引证商标)由强生公司于1992年2月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1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强生公司许可案外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杨森公司)在其生产的治疗头皮脂溢性皮炎和头皮康疹的“酮康唑洗剂”药品上使用引证商标。

争议商标由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8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牙膏、香料、皮革保护剂(打光)、化妆品。

2002年6月20日,争议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圣芳公司。

1998年11月13日,强生公司向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公司对“采樂”文字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类似;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产生混淆。

因此,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修改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2)项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1999年12月2日商评委作出终局裁定,认定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的局限,尚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故裁定强生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能成立,对争议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2000年7月3日,强生公司向商评委再次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主要理由为:强生公司对“采乐”文字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为消费者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这一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仿冒。

因此,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修改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2)项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

2001年9月12日,商评委第二次作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通过宣传使用“采乐”商标已为普通化妆品的消费者熟知,亦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采乐”并非强生公司独创的文字组合,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对强生公司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裁定强生公司所提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指定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这一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

因此,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和Trips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

强生公司在本次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明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包括以下12项:1、“采乐”洗剂包装过程控制记录、产品质量证书、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复印件等;2、1994年-1999年销售“采乐”洗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1994年-1999年“采乐洗剂”部分销货合同单复印件;4、“采乐”产品在全国的分销医院列表;5、1994年11月12日《西安杨森通讯》第4期复印件;6、“采乐”产品部分报纸广告复印件;7、西安康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简称西安康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采乐”洗剂1994年至1996年度的销售量及广告费的审计报告(西康胜会审字…2004‟1-062号和1-063号审计报告);8、陕西省医药总公司出具的杨森公司“采乐”洗剂1994年至1996年年销量证明;9、西安康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采乐”洗剂1997年至2002年销售量及广告费的审计报告(西康胜会审字…2003‟128号和128-1号审计报告);10、AC尼尔森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数据总结;11、西安杨森公司出具的《关于AC Nielsen广告监测数据与会计师事务所广告费用审计数据差异的说明》;12、部分电视台的广告播出证明及收费通知单复印件,载明的品牌名称或广告内容为“采乐洗发水”或“采乐洗发剂”字样。

上述证据均为西安杨森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证据,证据显示其使用的均为简体“采乐”商标;上述证据中,证据7-12是强生公司在前两次争议请求中未提交的证据。

商评委第1801号裁定以证据2-3、5-12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据此,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强生公司在本次商标争议申请中提供了用以证明其使用“采乐”商标的产品的销量、广告费用等前两次争议申请中未提交的证据,故其在本次商标争议申请中主张的事实与前两次争议申请中主张的事实不完全相同,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评委受理本次争议申请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争议商标是否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未违反请求原则;虽然强生公司并无使用和宣传引证商标的证据,但其实际使用的“采乐”商标与引证商标仅存在“乐”与“樂”的繁简体差异,作为纯文字商标,其主要识别特征一般不会因文字的简体和繁体的变化产生本质区别,强生公司使用并宣传“采乐”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对引证商标的使用与宣传;圣芳公司在评审程序中对强生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在诉讼程序中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供反证,也没有提出合理质疑,因此其对这些证据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商评委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足以误导公众,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793号判决,维持商评委第1801号裁定。

圣芳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已有两次终局裁定的情况下,商评委第三次受理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评审申请并作出与以前相反的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将强生公司注册的手写体“采樂”商标与实际使用的商标认定为同一商标,认定事实错误;商评委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该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新法不应溯及既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强生公司注册的“采樂”商标与实际使用的“采乐”商标仅存在简繁体区别,但二者实际是同一商标,使用简体“采乐”商标并未改变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强生公司第三次申请依据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新的证据增加了新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商评委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007年12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4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圣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商评委对争议商标经过两次终局裁定维持注册,该商标已成为不可争议商标。

商评委本次受理和裁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严重破坏法律的确定性。

一审判决以强生公司本次评审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在前两次申请中未提交过为由,认定其本次申请中主张的事实与前两次不完全相同,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第一,新证据与新事实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强生公司在本次评审中新提交的证据,其证明事项均发生在1997年8月之前,在前两次申请时并不存在提交的客观障碍,也不是前两次申请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第三,这些证据是强生公司在提出本次评审申请后过了两年才提交的,商评委受理本次评审申请时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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