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冀科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资规〔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27日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基金规模和运作模式第四章子基金设立条件第五章子基金设立程序第六章让利与退出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企业,助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引导基金,由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并形成,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条科技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确保科技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引导基金由省科技厅和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技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引导基金的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提出科技引导基金出资的预算建议;(三)制定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四)确定科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五)审定科技引导基金让利及奖励方案;(六)审定科技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七)组织开展科技引导基金清算工作;(八)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1.10.24•【文号】[91]科发计字1365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1]科发计字1365号)院属各事业单位: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院各事业单位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开支内容越来越多。
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划清科学事业费与字有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院内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一、科研发展基金:1.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经费不足;2.用于本单位自选课题的支出;3.用于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前期科研支出;4.用于补助本单位科研生产用周转金;5.由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6.用于本单位房屋建筑物的维修;7.用于本单位自筹基建支出(指必须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8.用于本单位自筹基建而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9.用于本单位对外联营的资金投资‘10.由于本单位购买国库、特种国债等各种有价证;11.用于本单位支付各种集资费、赞助费、捐赠费以及各种违约金、纳金等;12.用于本单位因转让债(或兑现)所的收入小于债面值的差额部分;13.经批准转帐的核销的呆帐、坏帐损失;14.地方性副食补贴,需由本单位自行负担部分;15.各省、市、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科研发展基金(或科技发展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16.今后国家或院文件规定,可由科研发展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加大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扶持和推动,提高我校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通过科研促进教学,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以科技学术为龙头的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特设立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学生科创基金),学生科创基金由校团委和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一条学生科创基金主要用于为在校学生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以及在校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和参加“挑战杯”竞赛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条学生科创基金面向全体在校全日制学生,重点资助在校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条学生科创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由主管学生的校领导批准。
二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学生科创基金主要来自学校专项拨款,其中:15%用于校园学术报告会;15%用于“挑战杯”竞赛;70%用于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和奖励。
第五条学生科创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所立项目的有关消耗费用,可适当添置学生科技活动固定资产。
第六条每个学院每年可申请500—1000元作为学术报告、讲座费用。
第七条基金支持下的学生科技创新作品主要为三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和科技发明制作。
第八条三种类型项目的基金支持规定在500元—3000元之间。
第九条具体项目的具体经费申请及审批必须在上述四至八条规定的1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前期将按批准资助额的50%进行拨付,项目完成后拨付其余的50%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按校内科研基金使用办法执行,且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得有与申报项目相同的纵横向课题。
所发论文必须注明是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本基金是学校为支持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凡批准立项的项目要充分用好有限资金,不得挪用或借用。
三基金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十四条基金的申请、立项、管理和评审由校团委、科技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
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1. 资金来源: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a. 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b.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金资源。
5. 资金监督:a. 资金监督是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基金法》(以下简称《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管理1、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者是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由中央文化行政部门依据《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指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机构。
2、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从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组织评审、发放和使用资金、审计、督导等方面,管理国家社科基金。
3、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4、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规定,在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评审和发放资金的公平、公正、客观,并对各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考核。
5、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定期报告和考核,并经过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复核,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报告和考核事宜。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使用1、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社会科学基金的申请、评审和使用流程,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2、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的资助时间内完成项目,并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应当完整保存项目的资料和记录,定期上报项目情况,接受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督导。
4、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性质、变更资助金额或资助时间,不得将资助用途转移至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费使用方式或违规使用经费。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9.24•【文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施行日期】1992.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国科发财字66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融资改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中山xx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关于依靠科技创新加快我区工业发展的决定》(中开委[1999]5号)的文件精神,设立中山xx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
第二条科创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由区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
为保证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科创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创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为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提供贴息;压滤机滤布厂家为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经费资助的项目作地方配套支持;以及扶持开发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及海外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业。
第四条科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科创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区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管理科创基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申请科创基金的企业除需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使用科创基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山xx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2、申请资助的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企业必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或是直接从事新产品中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39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巴中市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是为引导合作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认定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
第四条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科学管理”的原则,主要围绕重点成长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山地特色种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为科技型企业的科技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补充第五条市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首期到位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筹集。
第六条市财政局逐年预算资金补充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或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做大基金规模。
第三章基金运营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以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作为担保资金,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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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率在105%以上每人拨发120元。
4.效率在100%以上每人拨发100元。
5.效率在95%以上每人拨发80元。
6.效率在85%以上每人拨发60元。
7.效率在70%以上每人拨发50元。
8.效率在60%以上每人拨发30元。
9.效率在60%以下不发。
(三)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科组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单位科组长签报。
2.各月份未用完的科组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科组基金的动用应填具“科组基金动用表”,表格格式如下表。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各单位科组基金统一由会计室作帐处理,每月对每一次,对帐单格式如下: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厂长。
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一)使用范围:
科组基金授权部门科组长调派,使用范围包括:
1.科组内福利活动。
2.科组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科组内喜丧事的贺悼。
4.科组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基金事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