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交房款、契税的通知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尊敬的业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司将开始收取交契税。
一、交契税的目的和意义交契税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加。
通过交纳契税,可以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交契税的纳税对象所有购买房地产的业主均需按照契税税率进行纳税。
无论是个人购买住房还是企事业单位购买商业用地,均需履行契税纳税义务。
三、契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契税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房地产交易总价值进行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
具体的税率标准请参考下表:房地产交易总价值(人民币)税率(%)0-100万1100-500万 1.5500-1000万21000-5000万35000万以上4四、契税的纳税时间和渠道契税的纳税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纳税渠道包括银行、税务机关等,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缴纳方式。
五、契税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地产交易可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税和减免政策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六、契税的合规纳税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为确保契税的合规纳税,业主须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总价值,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契税。
对于故意虚报、漏报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我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契税的咨询和服务如果您对契税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相关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您合规纳税,遵守税法法规。
在此,我司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让我们共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特此通知。
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831d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00号)已于1997年10月1日和1998年1月4日先后发布施行。
加强契税征管,对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224号令和省政府100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全面贯彻《契税条例》及《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该征的契税足额征收上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纳税管理程序。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为:土地与房屋的发证机关根据交易资料开出纳税通知书,由纳税人携带交易资料和纳税通知书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由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发证机关见到完税凭证后,方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证书“缴纳契税”一栏中填清交纳契税有关情况,并加盖“合肥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
三、从严控制减免,保证契税收入的足额入库。
在契税征收过程中,除条例规定的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减免口子,对不依法进行减免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催缴房款通知书

( 通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3731催缴房款通知书Notice of house payment call催缴房款通知书催缴房款通知书范文一xxx:我公司开发销售的水岸鑫城小区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广大购房户的关注下,工程建设顺利,一期工程将于20XX年5月31日交付使用。
各团购户根据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于20XX年3月31日前到我公司补交应缴款,该催缴通知,我公司采用短信方式、登报方式、单位通知方式,通知各位团购客户,请勿逾期,因逾期不交引起的后果由团购户承担。
请团购户及时前往我公司售楼处缴纳,望团购户和广大热心群众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办理地点:工业路南段水岸鑫城售楼处。
联系电话:7518888/(办)办理时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
东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2月28日催缴房款通知书范文二相关教职工:依据财务处核对并统计的交款信息,为保障金明校区专家公寓在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未按学校规定交款进度交纳购房款的教职工(名单见附件),请于20XX 年5月10日前到财务处、总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如统计有误请携带购房款票据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逾期,对仍未交款教职工所选住房予以收回,并另行分配,用于解决近年新近到校工作教职工住房安置问题。
河南大学教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二〇XX年四月二十八日催缴房款通知书范文三院属各部门:请各部门通知未交购房款的职工,速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并将转账凭证交计财处换取收款收据。
逾期未交者,后果自负。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款者,请到购房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团购商品房职工代表委员会二0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9081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市区从1999年3月1日起,契税征收由委托代征改为财政机关自征为主,委托代征为辅,现就有关契税征收事项通知如下:一、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契税,汕头市财政局在龙湖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金园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升平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达濠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设置契税征收点负责市区商品买卖的契税征收。
二、汕头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换、赠与;房屋交易、交换、赠与的契税由市财政征收机关统一委托国土房产部门代征。
三、财政部门原委托代征契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委托权利和义务自1999年3月1日起终止。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再开具契税纳税收据代征契税。
各代征单位不得再开具契税纳税收据代征契税。
各代征单位应对契税纳税收据进行认真清理并于2月底前上交原领发的财政机关。
对原征收的契税税款,由原代征单位于1999年2月底前按原渠道全额上缴市、区财政征收机关。
对1999年2月底前原遗留拖欠的契税税款,仍按原契税征收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征收机关于1999年4月底前清理入库。
未按期清收入库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
契税告知函
告知函
尊敬的凯璟国际购房业主:
按国家税法规定,您是房屋买卖契税的纳税人,应在与我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根据我省有关契税的规定,您所购房产的税率为,您此次应缴纳的税金为元,不按时申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超过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将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南阳市目前正统一开展契税清缴工作,在2012年12月1日前及时补办契税申报缴纳手续的不加收滞纳金。
为了能使您取得合法有效的物权证明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不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受到税务部门罚款,请及时办理契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契税申报缴纳详情及优惠政策见所寄附件,也可详查税务机关。
本楼盘契税征收工作社旗县地税局已委托本公司代征,请到凯璟国际售楼中心办理,详情请咨询为您提供服务的置业顾问。
特此函告
河南凯璟置业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宁政〔2003〕文201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房地产发展较快,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契税收入快速增长,特别是农业特产税缓征后契税已成为我市农业税中最有潜力的税种,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强化契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
契税征管要立足自征。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年底前要把委托土地、房产部门代征的契契税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好职能,组织好契税征收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农税征管机构的力量,把农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契税征管上来,充分发挥农税征管队伍的作用,建立新的契税征管体制,规范契税征收程序,杜绝跑、冒、滴、漏,做到依率计征,据实征收,应收尽收。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征收的一种税。
“先税后证”是纳税人先纳税,后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契税征管机制,是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保障。
因此,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1、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从征、管、查三方面入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一方面,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沟通,查询所需要的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权属转移等方面的资料;另一方面,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及时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有关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补交房款、契税的通知
尊敬的先生/小姐:
您好!感谢你购买了xx花园期房,为使我司顺利为阁下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手续。
请阁下于2004年月____日(办公时间:8:0017:00)前亲临xx花园售楼部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阁下所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M2,其中套内面积为M2,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为M2。
经实际测绘及产权确认后,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M2,套内面积为M2,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为M2,属于合同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根据合同规定,阁下须补交房款元,并缴交契税元,合计共元。
请阁下于上述时间内前来补交。
如阁下逾期不办理手续和交款,我司不承担由此造成不能办证的一切责任,我司将按合同规定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三月六日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