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23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年月日根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制定第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简称海关依照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制定暂定税率第四条是关税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对原产于与中华按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经国务院关税税则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第七条应当依照规定的第八条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进口货物到达前应当按照装载此第九条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第十一条海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第十二条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应当第十三条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第十四条以租赁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第十五条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第十七条应当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第十九条收发货人或者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对于已经第二十条在递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第二十一条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的买卖中间未列入的外币第四章退补第二十二条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日内逾期缴纳的由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第二十三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四条收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贷人或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年内书面声明理逾期不予受理因海关误征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目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第二十六条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向收发货因收发贷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海关在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物料和饮食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可以免征进口关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可以免征出口关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第二十八条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第三十条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个月内电视或者电影摄制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准予暂时免纳关前款规定的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第三十一条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海关件第三十二条由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按照国家有关第三十四条要求对其进出口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所在地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第三十五条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转让或者移作监管年第六章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向海关书逾期申请复议的第三十七条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依照法规的规定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署监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7月1日署监发〔2011〕24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关税法

三、税率
• 1.进口关税税率 ②2002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2%。进口商品的税率主要体现 为: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 ③计征办法:以从价税为主,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和滑准税。 A.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进口分别按 重量、容量、面积计征从量税 B.复合税: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关税。目前对录像机、 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相机、摄像一体机实行复合税。如对广播级录 像机,2000元美元以下,按36%,2000美元以上,按3%,同时征收 5480元关税。 区别:选择性关税 C、暂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
【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0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进口完 税价格150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完税价格40万 元。两者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 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 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向消费者零售 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 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 税税率20%)要求: (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
• 七、 关税减免 1.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含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免(目的不是进出口) ⑤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 免(指非销售商品) ⑥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 口时再退 ⑦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⑧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⑨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国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 保管不慎造成的 ⑩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 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视作重新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_新教材高中历史第五单元货币与赋税制度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学案新人教版选择性必修

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课标要求素养解读1.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2.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1.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结合文献史料分析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趋势和特点,理解封建经济的发展推动赋役制度不断变革。
2.结合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的史实,认识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对中国经济的巨大危害,提升家国情怀等学科核心素养。
3.立足于史料实证,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理解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积极意义。
知识点1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明历史时空—记牢客观史实]1.秦汉时期(1)田赋①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要缴纳田地产量的三分之二作为田赋。
②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
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
(2)人头税:口赋和算赋口赋算赋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汉朝不分男女,7~14岁每人每年缴口赋20钱,汉武帝以后加征3钱15~56岁每人每年出算赋120钱,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3)财产税:对车船征税,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钱,对财产总额征收“税民资”,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
(4)徭役种类役龄役期任务更卒秦朝男子17岁起役,后来汉昭法定服务期限是一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思维点拨] 汉代赋税制度的特点(1)继承性:是对自春秋晚期以来至秦代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2)现实性:在制定赋役制度时,不仅吸收了前代赋役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又顾及了汉代初期的现状。
2.隋唐时期(1)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役。
(2)唐朝3.宋元时期(1)宋朝①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②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
③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2)元朝①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
高中历史第5单元货币与赋税制度第16课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边角要语 读一读 ①教材P95“历史纵横”介绍了英国人赫德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近半个世 纪,把持中国海关大权的相关内容,这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表现。 ②教材P96“历史纵横”的材料表明,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后逐渐影响到 欧美其他国家,再传播到全世界。 ③教材P97“史料阅读”的材料说明,中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 收入,确保社会公平和国家有序发展。
——摘编自姚永超《论中国古代海关的起源、布局与体系演化》
教你读史 ① 说明了近代海关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 ② 指出了关税自主的趋势 ③ 说明了近代西式海关制度最终建立
探究三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以来中国关税体系的变化,并简 析其意义。
提示 变化:从传统关税体系向近代关税体系转变;从受列强控制到逐渐关 税自主;从海关、常关并存到走向统一的海关。 意义:推动了关税体系的近代化;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内 市场,促进了民族工业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
易混易错 辨一辨 ①均田制是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种方式。( √ ) ②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转变,是中 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 ) ③一条鞭法适应了白银的货币化进程,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中国赋税 征收领域的重大变革。( √ ) ④摊丁入亩的实行,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被废除,促进了人口的迅 速增长。( √ )
——摘编自赵仁平、杨瑞《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与功能变迁》等
教你读史
① 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演变历程 ② 指出了改革开放前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发展的情况 ③ 说明了1980年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实行的情况
探究四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迁过程,并指 出其各阶段的历史背景。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报关与海关管理练习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答案对应的英文字母标号框涂黑。
(每题1分,共25分)1.在实施( )行为时,海关不必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
A.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B.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进行扣留C.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D.在海关监管区及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进行检查正确答案:A解析: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知识模块:报关与海关管理2.以下各项中,( )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A.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B.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C.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D.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正确答案:D解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6章 关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第六章关税法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ll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
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如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
单独关境区是不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
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这些国家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进征收关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
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相关知识讲解
关税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
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重新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作为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税种信息定义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征收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特点(1)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2)关税具有强制性。
(3)关税具有无偿性。
(4)关税具有预定性。
作用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税则关税税则又叫海关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栏表。
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二是关税分率表。
关税税率表又由税则号、商品名称、海关税率等栏目组成。
税种分类征收方法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率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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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标 签】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1985-02-26【实施时间】1985-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这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关税的征收和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
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准擅自决定关税的减免。
海关应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强税收管理,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三月十日起实施。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录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果实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及淀粉;面筋;菊粉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及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果实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制成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其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 三十 章 药 品第三十一章 肥 料第三十二章 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涂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及“牙科用蜡”第三十五章 硬朊物质;胶;酶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第 四十 章 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肠线(蚕胶丝除外)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造纸原料;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 造纸原料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 五十 章 丝及废丝第五十一章 化学纤维(长丝)第五十二章 含金属的纺织品第五十三章 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四章 亚麻及苎麻第五十五章 棉 花第五十六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七章 其他植物纺织原料;纸纱线及其纺织物第五十八章 地毯、门地毡及装饰毯;起绒织物及绳绒织物;狭幅织物;装饰带;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花边;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絮胎及毡呢;线、绳、索、缆;特种织物;浸涂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 六十 章 针织品及钩编织品第六十一章 用织物制成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但针织品或钩编织品除外第六十二章 其他纺织制品第六十三章 旧衣服及其他旧的纺织制品;碎、旧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及类似品;上述物品的零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 七十 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第七十二章 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及其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镁、铍及其制品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 八十 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冶金用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第八十四章 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各种非电动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及其零件;降落伞;弹射器及类似航空器发射装置;地面飞行训练器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第 九十 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仪器和设备及其零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配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 家俱及其零件;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第九十五章 雕刻及模塑材料制品第九十六章 帚、刷、粉扑及筛子第九十七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第九十八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九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归类总规则货品在税则上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办理: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并在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甲)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乙)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不论何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甲)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以及成套货品,如不能按照规则三(甲)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标准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甲)或(乙)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税目中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无法归入本税则任何一个税目的货品,应归入与该项货品最相类似的货品所适用的税目中。
(下略)关联知识:1.进口关税完税价格换算公式的缺陷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