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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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勘察设计行业秩序,引导、规范、监督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参照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进本区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建设。

附件: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应当认识到,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性不高,诚信管理资源分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诚信制度不完善,行业诚信基础薄弱等问题。

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诚信信用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对防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渝规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0〕49号)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有关社会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8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依法制定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中,发现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失误,对相关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行政审查、审批机关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编制失误,是指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因规划编制单位原因导致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错误。

包括以下类型:(一)规划编制成果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二)规划编制成果未准确反映现状地形地貌、建设情况、规划许可情况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基础信息的;(三)规划编制成果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缺页、缺图,图文、图表不一致的;(四)规划编制成果的其他违反规划编制要求的错误。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及跨区县(自治县)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修订后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3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2月2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查询利用,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档案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重庆市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的查询利用,适用本规定。

不动产登记、地质资料、测绘成果、地下管线工程等档案查询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方式获知和使用档案内容的过程。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保管档案的查询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查询利用应坚持依法公开、安全保密、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查询利用档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询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公民和组织申请查询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机构申请查询利用未开放的档案,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后方可查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3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3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区县城乡规划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区县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在年末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乡规划基础保障、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等六个方面。

具体考核内容结合全市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县年度实际,在年初签订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七条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由市规划局根据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年终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惩。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通报。

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渝府办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城乡规划对引导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制和实施法定城乡规划,需要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作为重要支撑和补充,以促进城乡空间统筹布局和建设用地合理使用。

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提高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明确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范畴(一)本规定所称专业规划是指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在区域(市域、区县域及跨区县区域)和城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需要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的有关规划。

区域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区域特殊设施及其他等四类;城市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发展、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八类(具体类型见附件1)。

(二)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需要,在区域(市域、区县域及跨区县区域)和城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分区域研究深化、对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对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进行综合统筹而编制的相关规划(具体类型见附件2)。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2篇)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2篇)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区域规划管理等领域。

第三条重庆市规划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

注重科学研究,立足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和资源利用。

(二)公开透明,参与共建。

注重公众参与,倡导民主决策,加强信息公开,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划管理权限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设生态城市,保护生态红线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第四条重庆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城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优美。

第五条重庆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六条重庆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市区总体规划由重庆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边界和功能区划,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设区政府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和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重点区域或者重大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划编制要求,进行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管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规划随意变更和滥用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应当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

第三章规划用地与土地利用第十三条重庆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合理划定各类用地区域。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渝规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13〕32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区县规划局(建委),各测绘单位:《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18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规划局2013年5月6日附件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本细则。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组织建立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全市所有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存储已过发布期限的档案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维护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市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上报市内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主城区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信用信息平台的组织维护。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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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相关机构及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资质证书证明的资质条件,经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中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认定)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虚报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人员的;
(二)规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或因其他编制质量问题导致经召开多次评审会仍不能通过评审的;
(三)在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规划文本和图纸内容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的;
2、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确定的规划编制或规划修改条件的;
3、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明显不匹配的;
4、图文、图表关键内容不一致的;
5、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的;
6、现状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建设情况、规划许可等
基础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7、地质灾害情况出现严重错误的;
8、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显不合理的。

第六条(建筑(市政)设计中的不良信用认定)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在建筑(市政)设计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造成违法建筑的;
(四)同期向建设单位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给建设单位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
(七)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条(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认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数据、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3、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道路纵坡、转弯半径、道路等级等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分图与总图不对应的;标注的图纸比例尺寸与真实尺寸不符的;
4、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规划核实而交付使用的;
(三)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
(四)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擅自建设的;
2、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
3、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形成违法建设的;
4、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修建学校、车库等配套设施的;
5、违法建设间距不足或侵占道路红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绿地等的;
6、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群众大规模信访、集访的;
(五)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擅自修建违法建(构)筑
物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

第八条(建设活动中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认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不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承诺拆除的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建立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含城乡规划诚信信息库)和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条(信息的收集原则)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一条(信息的收集方式)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相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二条(信息的认定及入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二)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制作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第十三条(异议申述)有关单位或机构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资料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有关材料移交城乡规划档案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资源共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用信息,并建立与工商、银行、证监、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征信机构的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六条(公布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的当日,将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公布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5目、第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公布期为长期。

公布的信息为:
(一)单位或机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第十七条(撤回申请)不良信用情形经改正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撤回公布。

第十八条(限制许可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单位或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按本办法进行诚信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纳入城乡规划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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