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法律精神医学案例个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已婚,某市居民。
因反复出现幻听、妄想等症状,被家人送至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
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张某某在患病期间曾多次出现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了法律精神医学鉴定。
二、诊断过程1. 初诊张某某首次就诊时,表现为幻听、妄想、思维紊乱等症状。
精神检查发现,患者对幻听内容有明显的恐惧、焦虑情绪,对妄想内容坚信不疑。
此外,患者还伴有明显的睡眠障碍、情绪不稳定等症状。
2. 鉴定过程(1)询问病史:详细了解患者患病以来的症状、病程、治疗经过等。
(2)精神检查:对患者的认知功能、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3)躯体检查:排除躯体疾病导致的精神症状。
(4)实验室检查:进行脑电图、影像学检查等,排除脑部器质性病变。
(5)心理测量:进行量表评估,如SANS、SAS等,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结合临床经验,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三、法律精神医学鉴定1. 鉴定目的评估张某某的精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鉴定过程(1)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患病以来的症状、病程、治疗经过等。
(2)精神检查:对患者的认知功能、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3)评估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患者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鉴定结论为: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急性期,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四、案例分析1.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慢性精神疾病,具有病程长、病情反复、社会功能受损等特点。
张某某在患病期间,因精神症状的影响,多次出现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2. 在此案例中,法律精神医学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张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确定了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12一、问题的提出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概念应从广义与狭义方面定义,即包括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前者具有相对存在性,例如,身心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相对于健康人是弱势群体。
后者由于社会或体制等各种因素致沦为弱势群体,例如,贫困农民、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等。
弱势群体现状表现为:数量庞大,物质生活普遍贫困,精神生活不足,遭遇多种歧视,权益受损,易引发社会矛盾与群体事件,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足,国际社会、各国、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制度、实践、原则等,但刑法保护与规制仍较缺乏。
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主要分为正反两方面,正向保护是指对侵犯弱势群体的犯罪或弱势群体犯罪进行严惩,包括从重与加重处罚等。
反向保护是指弱势群体犯罪时予以从宽处罚,例如不负刑事责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是指当弱势群体犯罪时,或他人对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行为时,涉及的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
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处理弱势群体犯罪案件时,其刑罚规制逐渐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与趋势,通过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探析,以期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刑法保护。
二、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等背景的不同,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各有异同。
大体上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例如,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刑罚种类上排除对弱势群体用重刑,刑罚制度上放宽弱势群体适用条件。
(一)刑事责任方面1.刑事责任年龄东南亚国家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终点、阶段等规定不同。
泰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7周岁以下、7—14周岁、14—17周岁、17周岁以上四段。
14周岁以下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期,可以对7—14周岁犯罪者采取管教等措施,14—17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能力期,此时如受刑罚,则按法定刑一半论处[1]。
新加坡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7岁。
缅甸刑法根据性别等界定了犯罪概念,7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属于犯罪主体。
【免费下载】法医精神病重点

法医精神病学:医法对怀疑是精神病障碍的违法者或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为委托方提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的亚专业学科;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的医学分支科学。
强制医疗:对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医疗和监管同时并举,防止精神病人危害行为,保障社会安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强制医疗的对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实际上,除没有刑事责任的病人外,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的部分病人、没有受审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复发的病人也是强制医疗的对象。
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的作用后,大脑功能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
精神损伤法律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精神残疾:《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神伤残程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杀:包括有致死性结局和没有致死性结局的所有的自杀行为和意念。
自杀包括自杀死亡,自杀未遂,自杀观念。
自杀未遂和自杀预防的处理原则是及时抢救生命、自杀风险评估、防止再次发生自杀、心理危机干预。
典型例子是郁抑症患者的“间接自杀”和“扩大性自杀”。
伪装:是一种有目的的、以某种手段或方式来掩盖真相的行为,不单单指伪装疾病,还包括伪装身份、伪装事物。
(包括:伪装疾病、伪装身份、伪装事物)伪装疾病:即诈病(Malingering):指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疾病或损伤程度的行为。
(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不包括潜意识行为)做作性(造作性)障碍:又称“医院流浪汉”或“住院成瘾者”,是一种毫无社会目的性的使自己成为患者身份的精神障碍。
人格:指个体认识外在环境和内在自我、建立相互关系和思考事物的方式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持久的、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性。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例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有着特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中责任年龄与责任能⼒的相关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为⼈对⾃⼰的违反治安管理⾏为负有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责任年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条件。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为,才能成为⾏为的责任主体。
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为,也不能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管教。
”这⼀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为的责任年龄阶段作了明确的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处罚⽅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较轻的处罚。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为⼈适⽤⾏政处罚。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主体⽽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即免除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
认定违法责任年龄,应以实施违法⾏为时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即能够辨认和控制⾃⼰的⾏为,从⽽应当对⾃⼰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般⼈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
但是,也有⼀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因为精神疾病或⽣理缺陷⽽在⼀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因⽽不承担违法责任。
犯罪主体习题

1. (多选题)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B.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C. 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 是无刑事责任时期的自然人【答案】ABC【解析】【答案】ABC。
解析: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故本题答案选ABC。
2. (多选题)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危害行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A. 行为人系聋哑人B. 行为人只有13周岁C. 行为人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了犯罪行为D. 行为人喝醉了酒【答案】BC【解析】【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项错误。
根据第17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B项正确。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项正确。
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BC。
3. (多选题)下列自然人中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
A. 具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B. 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C.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 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BD【解析】【答案】ABD。
解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项当选。
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C项不应选。
该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打架伤残鉴定标准

打架伤残鉴定标准
在进行打架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评估。
首先,需要对伤残
程度进行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外貌缺陷、精神障碍等方面。
其次,需要考虑伤残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最后,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伤残鉴定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身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活动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视听功能等方面
的障碍程度。
需要综合考虑受伤部位、功能障碍程度、康复情况等因素,对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
2. 外貌缺陷,受伤导致的外貌变化对被鉴定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状态产生
的影响。
需要考虑外貌缺陷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3. 精神障碍,受伤导致的精神状态变化对被鉴定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状态
产生的影响。
需要考虑精神障碍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4. 日常生活影响,伤残对被鉴定人日常生活的影响,包括自理能力、生活起居、日常活动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5. 工作能力影响,伤残对被鉴定人工作能力的影响,包括工作技能、工作适应
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6. 社会参与影响,伤残对被鉴定人社会参与的影响,包括社交能力、社会适应
能力、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根据以上标准,可以对打架伤残进行综合评定,并据此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确保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

残疾⼈犯罪怎么处理残疾⼈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聋⼜哑的⼈或者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这类残疾⼈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没有⾃⾸、⽴功、被害⼈谅解等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免除处罚。
关于残疾⼈犯罪怎么处理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残疾⼈犯罪怎么处理1、残疾⼈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聋⼜哑的⼈或者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这类残疾⼈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没有⾃⾸、⽴功、被害⼈谅解等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第⼗九条⼜聋⼜哑的⼈或者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残疾⼈犯罪需要负责任吗1、我国现⾏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聋哑⼈与盲⼈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残疾⼈⼀般是指那种⾝体上存在⼀些缺陷的⼈,虽然⾝上有残疾会导致⾏动不便,但实际⼀般残疾⼈的精神状态还是正常的。
所以,还是残疾⼈犯罪的话,必然也是会对其作出处罚。
除⾮残疾⼈是没有达到刑事年龄的未成年⼈,那么在犯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正确适⽤对聋哑⼈、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盲⼈犯罪,原则上即⼤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平不低于正常⼈、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的犯罪聋哑⼈、盲⼈(多为成年后的聋哑⼈和盲⼈),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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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一、怎样确定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关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十九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人员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由于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考虑,所以在刑事处罚上给予了保护。
2、关于肢体残疾,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致。
3、关于智力残疾,应当严格、谨慎对待,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智力残疾人的规定。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四种,其中一类即是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
但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二、残疾人犯罪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
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
但是,考虑到盲人或者聋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其中许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会使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是非的判断,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
但由于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实施犯罪的情节,
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体情况不同,处罚的轻重程度也应不同,因此,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