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生检查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孕产妇产前超声检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超声诊断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保障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孕产妇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包括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执行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技术标准。
2. 母婴安全:关注母婴安全,提高产前超声检查质量,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3. 质量第一:遵循超声检查操作规程,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服务至上: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四、组织管理1. 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构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2. 人员配备: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3. 设备管理:产前超声检查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资料管理:建立健全产前超声检查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五、检查程序1. 预约与登记:孕妇应提前预约产前超声检查,填写相关信息,领取检查号。
2. 检查准备:孕妇根据检查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饮水、憋尿等。
3. 检查过程:产前超声检查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关注孕妇及胎儿状况,确保检查安全。
4. 检查报告:产前超声检查人员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向孕妇及家属解释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5. 随访与跟踪: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孕妇,进行随访与跟踪,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1. 制定质量控制措施: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查过程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定期质量评估:产前超声检查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检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超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孕妇产前诊断工作的管理,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
第三条孕妇产前诊断应当遵循医务伦理原则,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保守孕妇的隐私,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孕妇产前诊断应当依法规定进行,按照专业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产前检查流程第六条孕妇产前检查应当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孕期进行制定,包括产前检查项目、检查频率、检查时机等。
第七条孕妇产前检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妇的身体状况、胎儿的发育情况、遗传疾病筛查、孕妇的心理及生活习惯等。
第八条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由专业医生进行指导和执行,技术人员协助操作,保障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孕妇产前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档案中,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的分析和追踪。
第十条孕妇产前检查的结果应当向孕妇和家人进行解释,提供专业建议,帮助孕妇维护好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第三章产前超声检查第十一条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产前诊断的重要手段,可以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器官结构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产前超声检查应当遵循医疗纪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产前超声检查应当有资质的医生进行操作,技术要求高,能够准确分析检查结果并给出专业建议。
第十四条产前超声检查结果应当图文并茂,记录在孕妇的档案中,便于后续的分析和追踪。
第四章产前筛查第十五条产前筛查是对遗传疾病和染色体异常进行评估和排查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孕妇了解自己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做出合理的选择和决策。
第十六条产前筛查应当依据孕妇和家庭的遗传史、个人病史等进行制定具体方案,根据孕妇的意愿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产前筛查结果应当通过专业医生解读,并向孕妇和家人提供详细的解释和建议,帮助孕妇做出正确的选择。
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

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一、引言:超声筛查技术在现代医学中的应用超声筛查技术是一种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适用于各种人群,包括孕妇、儿童、成人、老年人等。
在现代医学中,超声筛查技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检查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生命科学、医学诊断、病理学研究等领域。
特别是在孕产妇保健方面,超声筛查技术已成为产前诊断的主要手段之一。
因此,对于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的管理方法和技巧的研究与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管理方法1. 筛查技术的规范化管理产前超声筛查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产前诊断手段,应该有一种规范化的管理方法。
规范化主要包括:操作规范化、设备管理规范化、数据管理规范化、技术质量管理规范化等方面。
(1)操作规范化操作规范包括超声设备的操作标准、孕妇应检查的部位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拍摄图像的规范等。
操作规范化不仅能够提高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的正确率和灵敏度,还能够保证筛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诊断准确率,为妇幼健康保驾护航。
(2)设备管理规范化设备管理规范包括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保修等事宜。
使用良好的超声设备可以提高筛查的准确率,但是,如果设备维修和保养不及时、不合格,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产前筛查的结果。
因此,设备管理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妇幼健康,提高筛查技术的可靠性。
(3)数据管理规范化数据管理规范包括对筛查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存储、管理、备份等。
采取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方法,可以为后续统计分析、评估、研究等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有助于推动产前超声筛查技术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4)技术质量管理规范化技术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考核、认证和评价等。
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常见胎儿异常的检查方法和诊断标准,具备较高的孕产妇情感沟通能力和责任担当精神。
2. 筛查结果的分类和评价产前超声筛查技术通过检测胎儿的体征和器官的发育情况,帮助诊断是否存在异常。
诊断结果可能是正常、持续观察、需进一步检查等。
孕妇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孕妇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一、B超产前检查要求带身份证原件,实行实名登记制。
值班医生要对孕妇进行详细登记,24小时内录入信息平台。
二、B超产前检查要实行双人双岗、定人、定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三、超声医师需通过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要求报告书写规范,有两名医生签字。
四、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五、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超声医师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
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
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
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
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
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目的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观察子宫和附件,确定妊娠,观察胚胎结构及发育情况。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声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三条产前超声筛查是一种通过超声声波检测胎儿异常状况的医疗诊断技术,是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的基本项目之一。
第四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应综合利用B超、彩超、3D/4D超声等技术手段,确保筛查准确。
第五条产前超声筛查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原则,妥善处理筛查结果及时告知孕妇并继续进行相关检查。
第二章产前超声筛查技术及操作规范第六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医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超声产前筛查应当在孕妇怀孕8-14周时进行,以最佳时机探测出胎儿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检查胎儿的内脏器官、四肢、鼻梁、颅骨等部位,发现异常应当及时记录并设置相应随访计划。
第九条产前超声筛查的医师应当对筛查结果进行准确解读,并在筛查报告上进行标注和说明。
第十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处理和随访第十一条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分为正常、可疑和异常三种情况,医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建议和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可疑或异常筛查结果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随访机制,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孕期发现的胎儿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多学科协同诊疗服务,协助孕妇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产前超声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产前超声筛查水平评估,提高筛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擅自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的个人或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产前筛查超声工作的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程序、操作标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以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产前筛查超声工作。
2. 质量第一:确保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母婴安全。
3. 规范操作:遵循国际妇产超声指南和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操作规范。
4. 人文关怀:尊重孕妇意愿,充分沟通,确保孕妇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筛查对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
2. 检查时间:按照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时间。
3. 检查内容:包括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胎儿结构畸形、胎盘位置、羊水量、胎位等。
4. 报告出具:筛查超声检查结束后,由具备资质的超声医师及时出具筛查报告。
5. 结果解读:对筛查报告进行详细解读,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理意见。
6. 转诊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给予转诊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五、操作规范1. 检查准备:确保超声设备性能良好,检查室环境整洁,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 检查操作:超声医师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图像质量。
3. 数据记录:准确记录检查数据,包括孕妇信息、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4. 图像保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检查图像和数据。
六、质量管理1. 质控措施:实施常规质量控制,包括设备校准、图像评价、结果审核等。
2. 质控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筛查质量。
3. 质控培训:加强对超声医师的培训,提高筛查技能和质量意识。
七、人员培训1. 超声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 辅助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是指应用超声仪器于妊娠中期系统性筛查胎儿畸形的技术。
本规范不包括常规超声检查和妊娠早期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系统性超声检查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有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助产技术许可证》二级及以上。
(四)医学影像科
开展医学影像相关临床工作至少10年,其中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5年以上。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妇产科
开展产科相关临床诊疗工作至少5年。
其技术水平在本行政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有至少2名具备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能力且主执业地点为本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
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诊断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关于本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有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实施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检查目的及其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建立健全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应用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图像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仪器性能、检查记录质量等。
(六)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相关器材,所使用的超声仪器设备符合与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相关的仪器功能与技术参数。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相关仪器使用维护登记制度,保证其仪器品质可追溯。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3.具有5年以上超声诊断工作经验,其中,开展产科超声诊断工作经验3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系统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学习、技术操作、上机实践。
完成16学时以上的基础理
论学习。
独立完成至少50例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操作,并经指导医师确认操作合格后,进行上机考核,并考核合格。
5.在境外接受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已完成备案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基地上机实践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6.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临床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不少于500例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病例,取得超声质量控制中心颁发的《系统性产前超声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符合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开展妇产科超声检查不少于20年,其中,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完成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不少于1000o
(3)有不少于4名具有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有与开展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7.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及上机考核。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培训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