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WKB3-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2]。
目录1.1说明2.2正文3.3解读说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1]。
正文1.适用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1]。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出的计基础[1999]44号文件《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国家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3.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在项目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平摊。
4.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委[200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1.阐明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
2.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积极扶持的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2000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履约准备大事记——增补版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履约准备大事记1999年9月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跨部门POPs技术协调和谈判小组,研讨公约谈判政策,参加公约谈判,包括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一次到第七次会议(INC1-INC7)。
2000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其中首次规定了二恶英污染控制指标。
2000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成立POPs工作组,开始组织准备与公约准备有关的能力加强项目。
2001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在北京联合组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研讨会”,国内相关部门、大专院所和国际多边、双边组织参加研讨会。
2001年5月21~23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举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受国务院委托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我国是公约首批签字国。
2001年7月12日,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签署中国削减和淘汰杀虫剂类POPs战略和规划项目,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制订中国杀虫剂POPs的削减和淘汰战略。
该项目是公约前期准备的第一个国际合作项目。
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77-2001)行业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2月20日,全球环境基金(GEF)批准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的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准备项目(PDF-B),GEF资助项目准备资金为349500美元。
2002年4月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能力建设和国家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准备项目(PDF-B)正式启动,项目执行期为13个月,于2003年5月结束。
2002年8~9月在加拿大政府支持下,国家环保总局同世界银行合作组织POPs系列国际研讨会,会后形成“我国履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报告,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报送国务院。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6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100%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室温后的质量,g。
3.7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烟气成分

烟气成分焚烧烟气污染物的形成及处理的分析1.1 酸性气体焚烧烟气中的酸性气体主要由SOX、NOX、HCl、HF组成,均来源于相应垃圾组分的燃烧。
SOX主要由SO2构成,产生于含硫化合物焚烧氧化所致。
NOX包括NO、NO2、N2O3等,主要由垃圾中含氮化合物分解转换或由空气中的氮在燃烧过程中高温氧化生成。
HCl来源于氯化物,如PVC、像胶、皮革,厨余中的NaCl以及KCl等。
焚烧烟气中HCl气体的浓度相对较高,往往在400~1200 ppm。
SOX与NOx的浓度相对较低[。
所以HCl是垃圾焚烧烟气中主要的污染气体。
HCl气体对人体有较强的伤害性。
据全球污染排放评估组织(GEIA )测算,全世界每年由生活垃圾焚烧向环境排放的HCl气体达218 kg之多,相当于每人每年仅通过垃圾焚烧向大气排放了0.42 kg HCl 。
HCl气体会对余热锅炉受热面和监测仪表产生高低温腐蚀,影响余热锅炉安全并限制了过热蒸汽参数的提高;HCl气体的存在升高了烟气露点,导致排烟温度升高,降低锅炉热效率,氯源在一定条件下与重金属反应生成低沸点的金属氯化物,从而加剧了重金属的挥发,导致重金属在飞灰上的富集,增加飞灰毒性。
HCl气体能促进氯酚、氯苯、氯苯并呋喃等“三致”有机物的生成,而且PVC裂解后生成的HCl被认为能促进多环芳烃(PAHs)的生成。
因此,有效去除HCl气体直接关系到焚烧系统的安全和环保运行。
1.2 有机类污染物有机类污染物主要是指在环境中浓度虽然很低,但毒性很大,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的二噁英类化合物,其主要成分为多氯二苯并二噁英(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
通常认为,垃圾的焚烧是环境中此类化合物产生的主要来源。
垃圾焚烧炉中二噁英有两种成因:一是垃圾自身含有微量的二噁英类物质,二是焚烧炉在垃圾燃烧过程中产生二噁英,其形成机理概括起来有三种(1)高温合成。
在垃圾进入焚烧炉的初期干燥阶段,除水分外,含碳氢成分的低沸点有机物挥发后,与空气中的氧反应生成水和二氧化碳,形成暂时缺氧状况,使部分有机物同氯化氢反应,生成二噁英;(2)通过合成反应形成二噁英。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几点建议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几点建议1、背景城市生活垃圾是困扰我国大多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能否解决好这一难题,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以往一直采用简单填埋方式或简单堆肥方式处理,垃圾无害化程度低,而且二次污染严重。
选择适宜的方法处理垃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
在全国普遍以垃圾"消纳"为主要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将垃圾问题留给后人来解决。
2、切忌的垃圾处理方法(1)简单填埋简单填埋就是垃圾自然堆放。
这将产生如下问题:1)蚊蝇滋生,飞行传播病毒、污染;2)释放的臭气和有害气体,影响大气质量;3)产生的沼气若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爆炸;4)浪费大量土地资源;5)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将大大增大处理成本。
(2)简单堆肥简单堆肥就是将混合垃圾置入发酵仓内发酵。
其主要问题有:1)各种垃圾混合堆放在一起,生产的肥料易受到有毒有害重金属的污染,从而危害植物、农作物及土壤;2)垃圾中约50%的不易腐物质仍须填埋,既浪费资源、土地,又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单纯焚烧单纯焚烧虽可以达到减容减量的目的,但尾气治理是大问题,并且浪费资源和能源。
(4)焚烧发电焚烧发电可以达到减容减量和能源利用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的垃圾万分以厨余为主,热值低,加上焚烧发电的投资成本高,因此,经济性十分差,难以维持。
(5)国外技术和设备国外技术和设备虽然较为先进,但对中国垃圾的针对性差,设备投资大(约为国产机械的5-10倍),加之,一些关键问题,如:腐蚀气体、二恶英等问题也还无法以简单、低廉的方法除去,所以,即使大投资引进了一些国外技术和设备,但都达不到预想效果,更不用说在国内推广。
3、应重视综合集成技术综合集成技术就是将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堆肥、能量利用及卫生填埋等技术综合集成在一起的技术。
以广东省为例,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是:易腐有机物(厨余)含量高,通常占50%以上,不易腐有机物占30%,其它物质占2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环发[2000]4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 3_200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HJ/T18-1996《小型焚烧炉》同时废止。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oc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2000批准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6-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 . 2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控制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厂(窑)的焚烧活动,以及其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和减排要求。
二、定义(一)焚烧厂(窑):是指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经过碎粉、脱水技术等处理过程,将有害物质能量经焚烧及排放等流程,完成后续利用(包括蒸汽发电、新型材料)等活动的企业或者有本质区别的组织。
(二)排放:指由生活垃圾焚烧厂(窑)的排放口,将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向空气、土壤及水体中输送的过程。
(三)排放量:生活垃圾焚烧厂(窑)排放物在实际排放过程中,实际排放出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含量的总和,又被称为排放量。
三、排放控制技术要求1. 烟气排放烟气排放经济应当满足本行业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最高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3. 污水处理各类生活污水应当经过沉淀、活性污泥池、臭氧处理等工艺处理,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限值。
4. 噪声排放各类生活垃圾焚烧厂(窑)投资建设应当规范控制,建设内部噪声排放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
5. 其他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厂(窑)还应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污染物排放规定。
四、排放控制与监测1. 监测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窑)应建设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以满足环境污染防治的详细要求,并具备监测能力。
2. 排放监测生活垃圾焚烧厂(窑)应定期对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进而反应排放数量和品质,并上报有关监督部门。
五、执法及义务1. 监督处罚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执法,责令排放超标的企业纠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2. 环境责任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厂(窑)的环境责任,提升环保意识,推动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六、尾声本标准只是一个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控制的基本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平,以保障居民住宅环境和次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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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6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7 焚烧炉技术要求
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9 其他要求
10 检测方法
11 标准实施监督
附录A(标准的附录)二恶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T18�1996《小型焚烧炉》即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次发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环境保护总局负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l4554_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_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2348_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5085.3_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_5086.2_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_15555.11_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 16157_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5468_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 20_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2 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姻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炉渣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下:
P= A-B/ A X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_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类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
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
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
7 焚烧妒技术要求
7.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l。
表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7.2 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
7.2.1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表2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里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7.2.2 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该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
7.2.3 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7.2.4 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测用平台。
7.3 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8.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
表3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注
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得超过5min。
8.2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厂界排放限值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l4554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8.3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9 其他要求
9.1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9.1.1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9.1.2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危险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9.2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按G812348执行。
10检验方法
10.1监测工况要求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10.2焚烧炉性能检验
10.2.1烟气停留时间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
10.2.2出口温度用热电偶在燃烧室出口中心处测量。
10.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测定
按HJ/T20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采样,依据本标准3.7所列公式计算,取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10.2.4氯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烟尘和烟气监测
10.3.1烟尘和烟气的采样方法
10.3.1.1烟尘和烟气的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2本标准规定的小时均值是指以连续lh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本标准规定测定均值是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10.3.2监测方法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见表4。
10.4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85086.1_5086.2做浸出试验,按GB/T15555.1一15555.11浸出毒性测定方法测定。
11标准实施
1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二恶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制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试行。
2003年6月1日之日起在全国执行。
11.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4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
1)暂时采用《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2)暂时采用《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相应标准后,按标准执行。
二恶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注: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