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202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二)引言概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执行细则,在企事业单位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全面了解和遵守。
正文:一、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1. 工会组织的设置程序和条件2. 工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3. 工会组织的选举与任期4. 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资金管理5. 工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层的协调与合作二、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1. 职工劳动报酬与福利保障2. 职工劳动条件与环境保障3. 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争取4. 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的方式与途径5. 职工权益的维权途径与程序三、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机制1. 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与运作2.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与谈判3.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调解方法4. 工会组织参与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的程序规定5. 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四、工会组织的培训与教育工作1. 工会组织的职工培训需求调查和评估2. 职工技能培训与提升的具体方案和实施3. 工会组织的职工权益教育与宣传工作4. 职工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5. 工会组织培训教育效果的考核与改进五、工会组织的监督与评估1. 工会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2. 工会组织的自我评估与改进措施3. 工会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与评估4. 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与沟通途径5. 工会组织工作满意度评估与改进建议收集总结: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职工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通过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机制、工会组织的培训与教育工作以及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资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这一劳资关系处理办法,以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在劳资纷争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二、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劳工和雇主之间的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合法合规:劳资纷争的处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3. 公开透明:劳资纷争处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双方可以申请听证或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公正公平:处理机构应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公正处理劳资纷争,不偏不倚。
5. 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处理应以谋求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目标,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劳资纷争处理程序1. 提起纠纷劳动者或工会可以向所在企业、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资纠纷处理。
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纠纷的事实、请求、证据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 调解协商劳资纷争处理机构应在收到纠纷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协商。
调解协商的内容包括:听取双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析问题原因、寻求共识,并就可能解决劳资纷争的方案进行协商。
3. 听证会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申请听证会。
听证会由劳资纷争处理机构组织,双方可以申请出席、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
4. 裁决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劳资纷争处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裁决决定。
裁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决定执行。
四、劳资纷争处理机构1. 企事业单位工会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工会机构,负责处理劳资纷争。
工会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程序和规章制度。
2. 地方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是劳资纷争处理的重要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的劳资纷争。
地方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构,提供专业的劳资纷争处理服务。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由政府设立。
高校工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途径探析

、
高校工会参 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的法律依
据
( -) 高校工会是高校教职工利益的合法代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工 会 法 》 、 《 中 国工 会 章 程 》 均
明确 规 定 了“ 工 会 是 教职 工 自愿 结 合 的 工 人 阶级 的 群众 组织 ” , “ 是 会 员和 教职 工 利 益 的 代表 ” 。 同时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工会 法 》 第 六 条 明确 规 定 了“ 维护 职 工合 法权 益 是 工会 的基 本职 责 ” 。第十 九 条规 定 : “ 企业、 事 业单 位违 反 教职 工代 表 大会 制 度 和其 他 民
以依法 申请仲裁 、 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规定 : “ 工
会 依 法 维 护 劳动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对 用 人 单位 履 行 劳 动合 同、 集 体合 同 的情 况 进行 监 督 。用人 单 位 违 反 劳动法律 、 法规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 工 会 有 权 提 出意见 或者 要 求纠 正 ; 劳 动者 申请 仲裁 、 提 起诉 讼 的, 工 会依 法给 予 支持 和 帮助 ” 。
第l 9 卷第 2 期
2 0 1 3 年3 月
工 会 论 坛
T r a d e Un i o n s’ T r i b u 2
Ma r . 2 01 3
【 工 会 工作 研 究 】
高校工 会参 与劳动人事 争议处 理 的途径探析
【 中图分类号] o 4 1 2 . 6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6 1 5 3 ( 2 0 1 3 ) 0 2 —0 0 1 5 —0 3
‘
工会 组织作为党领 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发挥着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随着 高校 劳动 人 事 改革 的深 入和 广 大 教职 工 法律 意识 的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35fa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4f.png)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经济性裁减人员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其他方式流动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下岗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引起的劳动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劳动法》第⼗⼋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三⽅组成。
2.代表的产⽣办法为: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企业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如企业的⼚长(经理)指定;⽤⼈单位⼯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的法定代表⼈(如⼚长、经理)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及组成由职⼯代表与⽤⼈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此外,根据全国总⼯会1995年8⽉17⽇印发的《⼯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第⼗⼀条的规定,⼥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体现。
规定调解委员会中⽤⼈单位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作中充分听取群众和劳动争议双⽅当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职⼯权益,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四条 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及其组成由职⼯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以三⾄五⼈为宜。
第⼗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3篇)

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频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学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并且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意义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劳动者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能够及时了解和反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管理者的沟通和协调,通过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 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和矛盾激化。
中学工会的参与可以有效调解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劳资双方能够在工会的调解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增加了沟通和理解的机会,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主要内容1. 争议调解备案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起点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将争议案件向工会备案。
工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2. 调解方案制定工会收到争议备案后,会主动与劳资双方联系,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工会将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和操作流程。
调解方案要公正、公平,充分考虑双方的合理利益,同时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调解协议达成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期间,工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的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补偿或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争议解决后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会签署协议书并备案。
4. 引导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在某些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工会和当事人可以共同商议是否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工会管理办法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工会管理办法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1. 引言劳动纠纷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并为员工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渠道,工会管理办法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介绍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目标工会管理办法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目标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并提供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劳动纠纷解决渠道。
通过建立完善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可以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劳动纠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劳动纠纷的分类3.1 薪酬纠纷薪酬纠纷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问题,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
薪酬纠纷的处理旨在确认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3.2 劳动条件纠纷劳动条件纠纷涉及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条件纠纷的处理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中享受到合理的劳动条件和权益。
3.3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旨在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3.4 其他劳动纠纷除了上述几类常见的劳动纠纷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纠纷,如职务争议、人事决策争议等。
这些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执行流程4.1 提交申诉当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向所在工会提交申诉。
员工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工会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应详细描述问题的发生经过、相关证据和要求等。
4.2 受理申诉工会收到员工的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受理申诉的工会代表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4.3 调解协商在初步了解纠纷情况后,工会将组织调解协商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并协助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
调解协商的目标是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陈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陈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154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陈克【当事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陈克【当事人-个人】陈克【当事人-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张荣会、赵万松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张荣会、赵万松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静张荣会、赵万松【代理律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被告】陈克【本院观点】陈克于2018年3月12日22时12分许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上班。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克于2018年3月12日22时12分许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上班。
2018年8月7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0月17日缓刑期满。
2019年1月21日上诉人国网南召供电公司的监察部门作出《关于给予陈克政务处分的建议》一份,因陈克的刑事申诉于2019年2月1日被南召法院立案受理,国网南召供电公司基于该立案通知,暂时保留与陈克的劳动关系。
2019年4月8日国网南召县供电公司停止了陈克工作,并作出了国网南召县供电公司召电【2019】8号文件,给予陈克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未按合法程序送达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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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
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