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分为1到10级,级别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标准如下:- 1级工伤: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级工伤:80%的工伤医疗费用;- 3级工伤:70%的工伤医疗费用;- 4级工伤:60%的工伤医疗费用;- 5级工伤:50%的工伤医疗费用;- 6级工伤:40%的工伤医疗费用;- 7级工伤:30%的工伤医疗费用;- 8级工伤:20%的工伤医疗费用;- 9级工伤:10%的工伤医疗费用;- 10级工伤:5%的工伤医疗费用。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伤津贴基数的5倍。
3. 工伤伤残津贴:南京地区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如下:- 一级至九级工伤: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百分比确定;-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4. 生活护理费: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工伤:10%的月平均工资;- 五级至九级工伤:15%的月平均工资;- 十级工伤:20%的月平均工资。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总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以保障受工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工伤程度进行赔偿的一种标准。
南京地区的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将工伤程度分为九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器官、组织或功能,或者造成一级职业失能的,赔偿金额为10万-15万。
2. 二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器官、组织或功能程度较轻,或者造成二级职业失能的,赔偿金额为8万-10万。
3. 三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器官、组织或功能程度较轻,或者造成三级职业失能的,赔偿金额为6万-8万。
4. 四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器官、组织或功能程度较轻,或者造成四级职业失能的,赔偿金额为4万-6万。
5. 五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较严重的身体损害,但没有造成职业失能的,赔偿金额为2万-4万。
6. 六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较轻微的身体损害,或者疾病发作后需要治疗和休养的,赔偿金额为1万-2万。
7. 七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发作,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赔偿金额为5000-1万。
8. 八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身体不适,治疗后恢复正常的,赔偿金额为3000-5000。
9. 九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身体不适,自行调理或者未就医的,赔偿金额为1000-3000。
需要注意的是,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仅作为一种参考,具体的赔偿金额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个人工资水平、工龄等。
在具体操作中,工伤赔偿的金额还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进行核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赔偿,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2023年度6,7级工伤赔付详细

南京2023年度6,7级工伤赔付详细一、背景介绍南京市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在经济发展速度和劳动力数量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工伤事故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工伤赔付政策。
二、赔付范围1. 赔付对象: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6,7级工伤事故受害者。
2. 赔付标准:根据工伤等级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将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付。
- 6级工伤: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
- 7级工伤: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60%。
3. 赔付内容:-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报销单等相关凭证,按照规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予以报销。
- 丧葬补助金:针对因工伤事故导致丧失生命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 烈士抚恤金:针对因工伤事故导致丧失生命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烈士抚恤金。
- 残疾津贴:根据工伤等级和受害者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残疾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等级和受害者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赔付申请和流程1. 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
2.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赔付。
3. 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付决定。
4.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注意事项1. 劳动保障部门将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信息,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如有相关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联系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
以上为南京2023年度6,7级工伤赔付的详细内容,请申请人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总字数:175个字)。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身体损害、功能障碍或者器官功能丧失,需要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南京作为中国的大城市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南京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南京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等内容。
具体来说,工伤医疗补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进行一次性的医疗救治或者康复治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工伤伤残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工亡抚恤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其遗属的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其次,南京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根据劳动者的工伤情况、伤残等级、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南京的工伤医疗补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支付,不设上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伤残一级的劳动者为5000元,伤残二级的劳动者为4000元,伤残三级的劳动者为3000元,伤残四级的劳动者为2000元,伤残五级的劳动者为1000元。
工伤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支付一定比例的津贴,工亡抚恤金为劳动者遗属每月按照劳动者死亡前的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
总之,南京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地方政府的规定来执行的,具体数额和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的。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南京工伤赔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规范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规范南京工伤十级赔偿规范主要是指在南京地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是南京工伤十级赔偿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工伤赔偿十级分类根据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南京将工伤事故分为十级,分别为轻伤、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和九级。
二、赔偿金额标准1. 轻伤:根据工人工资的30倍计算赔偿金额。
2. 一级:根据工人工资的40倍计算赔偿金额。
3. 二级:根据工人工资的50倍计算赔偿金额。
4. 三级:根据工人工资的60倍计算赔偿金额。
5. 四级:根据工人工资的70倍计算赔偿金额。
6. 五级:根据工人工资的80倍计算赔偿金额。
7. 六级:根据工人工资的90倍计算赔偿金额。
8. 七级:根据工人工资的100倍计算赔偿金额。
9. 八级:根据工人工资的120倍计算赔偿金额。
10. 九级:根据工人工资的150倍计算赔偿金额。
三、赔偿标准附加因素除了根据工人工资倍数计算赔偿金额外,还有一些附加因素需要考虑,包括:1. 工人的负担:如果工人已经因失业等原因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则由雇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 精神损失:如果工人的工伤导致精神损失或心理创伤,雇主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3. 家庭收入损失:如果工人工伤导致家庭收入减少,雇主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赔偿。
四、临时伤工伤赔偿对于暂时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雇主需要支付临时伤工伤赔偿。
临时伤工伤赔偿的金额为工伤期间的月工资总和。
五、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工人死亡的情况,雇主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工人工资的十年总和。
六、赔偿金额调整根据国家的经济水平和通货膨胀等情况,赔偿金额会进行调整。
以上是南京工伤十级赔偿规范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这也促进了企业对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安全的重视,提高了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南京工伤十级赔付标准

南京工伤十级赔付标准南京工伤的赔付标准分为十级,根据受伤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级别的工伤赔付标准。
第一级:轻微伤,即轻微体表伤害或者轻微躯体伤害,如划伤、擦伤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1000元左右。
第二级:较轻伤,即较轻体表伤害或者较轻躯体伤害,如扭伤、肌肉拉伤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之间。
第三级:轻伤,即明显体表伤害或者轻度躯体伤害,如皮肤烫伤、浅表肌肉拉伤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3000-6000元之间。
第四级:一般伤,即适度体表伤害或者一般躯体伤害,如深度烫伤、刀伤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6000-10000元之间。
第五级:较重伤,即较重体表伤害或者较重躯体伤害,如深度切割伤、断骨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10000-15000元之间。
第六级:重伤,即严重体表伤害或者重度躯体伤害,如大面积烧伤、重度骨折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15000-25000元之间。
第七级:较重残疾,即较重躯体残障,如截肢、器官功能受限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25000-50000元之间。
第八级:重残疾,即重度躯体残障,如双目失明、完全丧失听力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50000-100000元之间。
第九级:特重残疾,即特重躯体残障,如脑死亡、全身瘫痪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100000-200000元之间。
第十级:极重残疾,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命能力,如永久昏迷、生命垂危等。
根据伤残程度,赔付金额一般在200000元以上。
以上十级赔付标准为参考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与变动。
在南京工伤赔付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工龄、工资等,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受伤员工需要向用人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才能获得相应的赔付。
南京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南京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伤待遇标准的通知》制定的。
根据这些规定,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丧葬费。
首先是伤残津贴,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
比如,伤残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的工伤职工,分别可以获得其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70%、60%、50%和40%的伤残津贴。
其次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以及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金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例如,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的,分别可以获得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再次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可以获得其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此类推。
最后是丧葬费,根据工伤职工的死亡原因以及其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获得不同的丧葬费。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标准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工伤赔偿标准仅仅是南京市的一个参考标准,具体的标准还需要参考各个单位或者行业的相关规定。
不同公司、机构或者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外,工伤职工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其他各种补偿或者救济措施,如伤残军人生活费、康复费等。
总之,南京市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丧葬费。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实际医疗费用、死亡原因以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不同的单位或者行业可能有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参考具体的规定来确定。
总体来说,工伤赔偿标准的提高有助于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

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根据工伤的轻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递增。
在南京,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第一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轻微伤害或职业病。
按照规定,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5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发的一种轻度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稳定。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3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一种较重的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5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级工伤是因工作而造成的较重的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影响劳动能力。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7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一种重度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9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六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重度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2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严重伤害,造成某种程度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能力也丧失。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55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八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非常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长期护理。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19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九级工伤是因工作而引起的非常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日常照料。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23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级工伤是因工作而造成的极其严重伤害,造成一定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全天候照料。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伤者工资的270倍,不低于劳动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 工伤职工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康复费用则须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南京具体支付标准如下:20元(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第三条。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南京市具体支付标准如下:食宿费共计150元/天(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第三条。
四、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但其须符合下述条件:
1. 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2. 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及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且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而“原工资福利”中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规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南京依照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发,职工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为67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