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玉米种植大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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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阳光保险

五常阳光保险

天灾伤了农民心阳光(农业)保险更揪心导语:这一说到农民,人们都会想啊,现在生活好了,农民也享福了,农民个个大丰收。

可是,在天灾人祸避免不了,这不在五常市拉林镇东龙村就发生了这样一桩事。

解说:在2010年夏季,正值庄稼长得茂盛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风灾吹到了村庄的大片田地。

人人吵着减了产,损失近一半的收成,影响了来年的春种。

可幸好,在开春之际,有这么几户农民为自家的田地投入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保险,也算是对受灾的的土地有了一个保障。

同期:解说:这每亩地收取三块钱,不受灾还能返回个六七块钱,受灾能返十块钱左右,农民们何乐而不为呢!可是,这已近年底,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给予了一个怎样的说法呢?同期:解说:说好年前给农民打入存款卡里,可卡里一直没钱的影子,负责人的电话也联系不上,这可叫农民大哥们如何是好呢?同期:解说:这人联系不上也就算了,怎么还让我们在交1.5元钱呢?同期:解说:要想取了保险赔偿,必须再交1.5元钱,而且还不太清楚这钱的用意,发票、收据什么都没有。

随后,我们去找带领办理保险的包队以及代收保险金额的会计高亚杰,由于今天他们需要考试,我们于1:30分左右,通过电话采访了会计高亚杰。

同期:解说:看着这一个个农民大哥手拿着这份保险合同,唯一的交易凭证,纷纷扰扰,不知如何是好?记者在2011年1月13日前往五常市开发大街99号,去找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探究竟。

解说:漫长的路程,我们找到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五常市分公司营销部。

但这样的场景令我们大吃一惊。

大门紧锁着,无人办公,透过窗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有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条幅。

记者再三敲门,无人回应。

解说:记者随后询问过往行人,有的说天天正常营业,有的则说近几天都未开门。

无奈之下,我们在哈尔滨红旗大街370号找到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总公司了解情况。

同期:解说:编后语:。

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现状研究

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现状研究

第14卷 第1期2024年1月农 业 灾 害 研 究Journal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ologyVol. 14 No. 1 Jan. 2024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现状研究韩佳颀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摘 要:在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自然环境不断被破坏。

近年来,各类大型自然灾害频发,给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带来较大挑战,因此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迫在眉睫。

通过对已有研究及相关数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的供给制度暴露出保险深度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急需转型升级,以期为黑龙江省农业巨灾保险供给制度的转型升级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省;巨灾保险;博弈分析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4)01–0296-041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1.1 巨灾与巨灾风险关于巨灾风险,各界普遍认为由情节严重的自然灾害、传染病、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且事后需依靠多方力量合作化解的风险。

巨灾通常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灾害事件[1]。

巨灾被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类。

巨灾与巨灾风险具有区别于普通风险与灾害的显著特征,如发生频率低、难以预测、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地域性特点等。

基于巨灾和巨灾风险的特殊性,有效预防和预警巨灾事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迅速控制以及灾后的救助和重建等工作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更是新时代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点[2]。

1.2 巨灾保险与农业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巨灾风险及缓解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形式。

相对其他巨灾相关的金融产品,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更完善。

我国巨灾保险建设工作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越来越受到重视,多年来我国在多个地区开展了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应对洪涝灾害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应对洪涝灾害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应对洪涝灾害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黑保监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应对洪涝灾害的紧急通知(黑保监发〔2013〕63号)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今年入汛以来,我省降水过程频繁、雨量较大、范围较广、破坏力强,各大江大河水位持续偏高,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损严重。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切实帮助广大农户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现就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应对洪涝灾害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洪涝灾害天气。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做好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抗灾救灾和做好理赔服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应对,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高管人员要深入一线,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

三、切实履责,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职能。

各保险公司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四、加强沟通,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抗灾救灾工作,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及时报告保险业参与抗灾救灾的有关情况,服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为受灾农户排忧解难。

五、及时报告,做好理赔重大事件应急处理。

玉米种植保险理赔合同

玉米种植保险理赔合同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通知义务: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尽力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免责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b.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3.通知期限: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4.法律后果: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确保对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权利与义务:
a.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b.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尽快恢复合同的履行。
c.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影响合同履行超过一定期限,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其他特别约定:
1.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c.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理赔。
d.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种植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种植活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收取甲方支付的保险费。
b.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种植的玉米承担保险责任。
c.接到甲方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项。
d.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合同无关的信息。

2024年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合同

2024年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双方1.2:保险期间1.3:保险范围1.4:保险金额1.5:保险费率第二条:保险责任2.1:自然灾害范围2.2:保险赔偿标准2.3:赔偿限额2.4:赔偿流程第三条:保险费用3.1:保险费计算3.2:保险费支付方式3.3:保险费支付时间第四条:保险期限4.1:保险开始时间4.2:保险结束时间第五条:保险理赔5.1:理赔申请5.2:理赔资料5.3:理赔处理时间5.4:理赔结果通知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合同变更条件6.2:合同解除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7.1:保险公司权益7.2:保险公司义务第八条: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8.1:投保人权益8.2:投保人义务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协商解决9.2:调解解决9.3: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无效与终止10.1:合同生效条件10.2:合同无效条件10.3: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附则11.1:合同的补充说明11.2:合同的修改和更新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3.1:投保人签字13.2:保险公司签字第十四条:附件14.1:保险单14.2:投保申请书14.3: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双方1.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开始时间起至保险结束时间止。

1.3: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包括甲方种植的农作物,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水果等。

1.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甲方在投保书中填写的总保险金额,具体作物及金额详见保险单。

1.5: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乙方根据甲方投保的农作物种类、面积、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的费率,具体费率详见保险单。

第二条:保险责任2.1:自然灾害范围自然灾害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冰雹、干旱、地震等。

农作物巨灾保险条款

农作物巨灾保险条款

农作物巨灾保险条款
农作物巨灾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农作物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农作物在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冻害、冰雹等)造成的巨大损失。

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农作物巨灾损失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灾后恢复费用等。

2.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农作物种植时至收获或销售时结束。

3. 保险费率:决定保险费率的准则和计算方法,通常基于历史损失数据、农作物品种、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4. 免赔额:设立免赔额是为了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明确保险公司在达到一定损失额度后才开始赔付。

5.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比如投保者自愿终止保险、保险公司发现投保者提供虚假信息等。

这些条款是根据农作物种植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的,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资料一、保险种类和范围玉米种植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旨在为种植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该保险适用于玉米种植的各个环节,包括种子、种植、生长和收获等阶段。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自然灾害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遭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龙卷风、冰雹、洪水、台风和干旱等。

2. 病虫害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受到的病虫害侵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病虫害包括但不限于玉米螟、玉米条纹叶斑病和玉米叶斑病等。

3. 灾害措施当政府层面采取抗旱、抗灾和防控措施时,保险人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生长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在种植和生长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意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倒伏、病害侵害和机械故障等。

5. 种子和化学品失败当购买的种子或化学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种植失败时,保险人将对此进行赔偿,以减轻种植者的经济负担。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额度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玉米种植面积、保险责任范围和所属区域等因素进行计算。

种植面积越大、责任范围越广、风险等级越高的地区,保险费用相应增加。

2. 赔偿额度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情况,保险人将对玉米种植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额度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险申请和索赔流程1. 保险申请玉米种植者在作物种植前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壤质量测试报告、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2. 索赔流程若发生损失,玉米种植者须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损失证明材料,如照片、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等。

保险人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定后支付赔偿金额。

五、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以下情况通常不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1. 玉米种植者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操作;2. 玉米种植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3. 玉米种植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损失;4. 受损的种子或化学品未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巨灾保险合同模板

巨灾保险合同模板

巨灾保险合同模板《巨灾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所称巨灾是指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1.2 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乙方的建筑物、设备、存货等,具体范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乙方的保险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元。

2.2 甲方根据乙方的保险财产总价值,按照约定的费率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3 甲方应在投保单上确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向乙方提供保险单。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保险财产发生巨灾损失,甲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3.3 甲方在支付赔偿金额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义务4.1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4.2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4.3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2 如乙方需解除合同,应当提前【】天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7.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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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玉米种植大灾保险条款(2017)(黑)地(阳光农业)(备-种植业保险)【2017】(主)009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营种植业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等可以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生长正常;(三)种植单位的投保面积应达到规定的规模。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影响及危害,致使保险玉米未达到成熟期时植株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玉米达到成熟期时,产量低于保单载明的标准亩产量70%(不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减产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毁掉、放弃保险玉米或改种其他作物,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可认定的赔偿标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在保险玉米收获前,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或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收割保险玉米的,视为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益,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被保险人未按照农田管理标准和作物生长周期要求及时除草、镇压、施肥、喷药等导致保险玉米绝产或减产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因种植假种子、劣质种子或使用假化肥、假农药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费率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费实行预收制,按照当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确定投保人应交保险费,每年确定一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成活时起至成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作物出苗期结束后10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一次性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申请时,保险人应及时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结果经被保险人确认后,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将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信息,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其它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二)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三)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玉米成熟前的转让合同;(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受让方的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四)在毁掉、收割、放弃保险玉米或毁种其他作物前,一次性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的申请,无需多次申请;(五)在对保险人查勘定损及理赔结果确认后,方可对保险玉米做收割、毁种等处理。

否则视为放弃赔偿金的申请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未达到成熟期时,因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玉米植株死亡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的申请;在保险玉米达到成熟期未收割时,凡是估产低于保单载明标准产量的7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因种植假种子、劣质种子或使用假化肥、假农药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先行赔付的,被保险人须将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转让至保险人,同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二)损失清单;(三)出险及索赔申请通知书;(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绝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收获前,因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植株死亡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提出赔偿金的申请后,经查勘定损按下列方式赔偿:赔付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元/亩)×绝产保险面积(亩)×生育阶段赔付比例(%)玉米生育阶段赔付比例参照表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出苗---拔节前40%拔节---抽雄70%扬花---成熟100%保险玉米生育期全部绝产的,按玉米生育阶段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金额,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绝产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减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植株受灾(含多次受灾)报案未达到绝产损失的,在成熟收割前进行综合减产定损按下列方式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损失率(%)×成灾面积(亩)损失率=1-(实测亩产量/标准亩产量)×100%标准亩产量以承保县、乡镇前5年玉米单位面积产量为依据,结合地理条件、耕作方式、历史受灾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玉米与非保险玉米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致使投保玉米发生损失的责任方明确且依法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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