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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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汕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规范基金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这个核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整合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实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一”的统一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险,逐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程序、统一基金管理,逐步解决机构分设、制度不同、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改变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概述:
1. 基本原则:基于全民健康的理念,将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作为首要目标,坚持
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的原则。

2. 参保范围:将农村居民纳入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农村农民工等。

3. 财政支持: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用于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
推动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

4. 参保方式:推行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鼓励农村居民参与合作医疗保障,可以通过
缴纳一定的保费获得保障。

5. 报销比例:根据个人负担能力和医疗费用情况确定报销比例,一般情况下,政府将
承担较大比例的医疗费用。

6. 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通
过监管措施保证医疗质量。

7. 医疗费用控制:通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并推行医
疗服务价格透明化。

8. 疾病管理和健康教育: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的健
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

9. 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此外,具体的工作方案还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以确保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方国伟;方鲜明;刘军;张跃敏
【期刊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年(卷),期】2000(14)7
【摘要】@@ 罗田县地处鄂东大别山南麓,面积2 144平方公里,是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贫困县.骆驼坳镇位于罗田南部,作为合作医疗试点乡镇,1998年5月1日,在全镇启动了以住院保偿为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1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该镇恢复合作医疗是正确的,住院保偿的方案是适宜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是科学适用的,达到了互助共济、分担疾病风险的目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最近,我们对该镇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介绍如下: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方国伟;方鲜明;刘军;张跃敏
【作者单位】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湖北省罗田县卫生局 438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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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让课堂闪耀灵动之光——记罗田县骆驼坳中学语文教师徐金奎
3.一种有效的合作医疗形式: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调查
4.以“三牛”精神铸就不凡人生——记
罗田县骆驼坳镇时阳小学党员教师徐中元5.罗田县骆驼坳镇1980~1996年钩端螺旋体病流行病学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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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黄政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0日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的二次补偿,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内容第四条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凡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新生儿出生时错过规定缴费时限的,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罗田新农合报销流程

罗田新农合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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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的精神,为建立城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突出门诊现场兑现、大病重病住院审核报销的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公正公开、适当补偿、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黄石市城区新农合工作由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医疗监督管理;市卫生部门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制定城区新农合政策,负责上报新农合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反馈;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就医管理、待遇核付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身份认定、登记、新农合费用代收和区级财政的资金补助等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2•【字号】黄政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武汉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为目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的差距,逐步形成全市参合农民享受均衡无差异的新农合政策实惠,最终实现全市新农合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建立区域一体、政策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2011年,我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探索和推进市级统筹模式,通过实施“政策制度、筹资标准、基金管理、补偿范围、补偿政策、服务监督、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八统一,提高全市新农合资金使用质效,减少各地补偿水平的差异,促进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改善服务水平,方便参合农民充分利用全市医疗资源,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程度和受益水平,增强新农合基金保障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鄂政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2008年,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新农合制度覆盖到全省所有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全部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到201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新农合制度体系,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原则。

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公平享有、公平受益,权利与义务对等;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坚持互助共济,抵御风险;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资金筹措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40元。

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贫困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2元,县级财政承担8元;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2008年开始启动新农合工作的城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20元,其他县(市、区)的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于2009年统一提高到不低于20元。

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征求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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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及常居农村的所有非城镇户口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健康体检,以乡镇(乡镇有分院的按乡镇院和分院所属辖区属地管理,下同)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元,县级财政补助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元。

第六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扶助村、组个人的,抵交参合农民缴费,由乡镇财政负责收取,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九条每年月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截止时间。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体检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县有结余时可安排健康体检、大病二次补偿。

大病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门诊医疗基金。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补偿。

由县合管办提出补偿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

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当出现透支时,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金额的比例分担。

基金节余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四)体检基金。

当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开始提取体检基金,以每人元为上限。

体检基金由县合管办提出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

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体检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核算。

第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县合管办、县财政局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

每月的前日为上月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

县财政局对县合管办审定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复审后,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四章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因病接受治疗,可获得医疗费补偿:(一)门诊。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管理,参合农民在居住地定点村卫生服务站、卫生所、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就诊,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补偿。

在本乡镇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享受补偿。

参合农民家庭账户门诊基金,可捆绑使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者,按《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偿办法》办理,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不得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二)住院。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其中: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元,县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一级医院为元,二级为元;在省内市州级和县外的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元,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

个人年度住院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元(指每个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上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

、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补偿,元以上补偿;县万密斋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在县级医院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在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的,起付线、分段和补偿比例按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同时进行住院费用包干或限额,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在省、市级和县外县乡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至元的补偿,元以上补偿。

凡是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者的住院费用,比照上述各类各段补偿比例,再按其标准的补偿。

省、市即时结报的补偿比例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

、为鼓励使用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药及适宜技术的费用提高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元,有合并《住院病种目录》内的疾病时,剔除住院分娩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农村五保户对象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零起付线,按补偿;在县外住院的,除保留零起付线外,其他均按普通病人同等标准补偿。

、部分病种实行最高限价,具体细则由县合管办另行制订。

、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单次视为一次住院,在县外医院门诊放化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按同级医院标准补偿。

、怀孕夫妻可提前为子女参加新农合。

未参合的新生儿,母亲当年已经参加罗田新农合的,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其费用补偿按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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