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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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优势分析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优势分析
适 合企 业 发 展 的融 资 方 式 ,是 全 世 界 船 业 的发展 ,对企 业和融 资人 制定 了一系列 测现金 的流量 及支 出情况 ,有利 于企业 资 运行业 共 同关 注 的话 题 ,因为 它直接关 系 相关 的优惠政策 ,融资人会将这部分优惠 金 的周 转 。融 资租赁 取得船 舶 的租金支 付 到企业 的竞争 实力 和未来 的发展 空 间。所 以相对等 的条件 降低租 金给 企业 ,从 而就 期会 比去银行 进行贷 款购进 船舶 的贷款偿 以船舶 融资 已经逐 渐取代 了传统 的贷 款方 会减 少企 业 的投 资额 。 还期要 长 出许 多 。有 利了 比较 严重 的影响 ,在航 运方面 也基
航 运 产 业是 资金 密 集 型 产 业 ,造 船 到共识 ,并 且经过详 细调查 后签 订 的。所 费 、保养 费 、利息 费 、合 同费等 。包括 船 和买 船 的材 料都需 要大量 的流 动资金 。在 以不会 出现资金 不到 位 ,还 款不及 时等 问 舶 建 造 中所 需 的费 用 也可 以一 起 进 行 融 资 。融 资租 赁取得船 舶支付 的费 用在通 常 全球 性 的金 融危机 爆发 之后 ,资金 的流动 题 ,而导 致企业 运行 的 中断 。
的情况 下都是 以年 为基础单 位 的 ,在整 个 3 . 2享受 国家优 惠 ,减少 投资额 船 舶 融 资 租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会 减 租赁期 内产 生相 同的现金 年支 出。 由于利 本上 取消 了对于航 运企业 的贷 款项 目,造 成企业 无钱 周转而 减少订 单 ,致 使 国际上 小 投资金 额 的 ,它会使 的双 方都能 够享受 息 的稳 定性还 款周期 的稳 定性 ,使得产 业 的船舶 产业 被迅速 冷落 。因此 ,找到 能够 到国家 的优惠政 策 。国家为 了促进 航运产 可 以提 前 的做 好经 济预算 ,更加 准确 的预

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使用费探析

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使用费探析

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使用费探析首先,船舶使用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定额和百分比。

定额计算方式是指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船舶使用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船舶租赁期固定且租金不受船舶市场波动影响的情况。

定额计算方式简单明了,方便租赁双方核算成本和收益,但可能无法适应船舶市场行情的变化。

百分比计算方式是指承租人按照租金基数的百分比支付船舶使用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船舶租赁期较长且租金受船舶市场波动影响的情况。

百分比计算方式灵活性较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但也可能增加承租人的风险。

其次,船舶使用费的支付周期通常分为月付和季付。

月付是指承租人每月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船舶使用费。

这种支付周期适用于短期租赁或承租人财务状况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但可能增加船舶所有人的管理成本。

季付是指承租人每季度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船舶使用费。

这种支付周期适用于长期租赁或承租人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能够减少支付频率,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可能增加承租人的现金流压力。

最后,船舶使用费的调整方式通常有两种:固定和浮动。

固定方式是指船舶使用费在租赁期内不进行调整,保持不变。

这种方式适用于船舶市场稳定且租赁期较短的情况下,能够减少租赁双方的风险,但可能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导致的租金涨跌。

浮动方式是指船舶使用费根据船舶市场行情进行调整,根据市场价格指数或者市场行情确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船舶市场波动较大且租赁期较长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租金与市场变化的相互协调,但可能增加租赁双方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总之,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使用费支付方式的选择应考虑租赁期、船舶市场行情以及租赁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

合理的支付方式能够平衡租赁双方的利益,提高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行业成为了重要的支撑产业。

然而,对于许多船舶企业而言,购买大型船只是一项巨大的投资,而且还面临着技术更新、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因此,船舶租赁和融资成为了许多船舶企业实现业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本文将探讨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一、船舶租赁的发展1. 船舶租赁的概念和类型船舶租赁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并获得租金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租赁合同的不同,船舶租赁可分为金融租赁、经营租赁和租赁回购等多种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2. 船舶租赁的优势和挑战船舶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减少资本投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流动性以及避免船舶使用寿命结束后的处置等方面的好处。

然而,船舶租赁也面临着租金收益不稳定、租赁期限过长等挑战。

二、船舶融资的趋势和策略1. 船舶融资的方式船舶融资主要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

在船舶融资的选择上,船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综合考虑,寻找最适合的方式。

2. 创新的船舶融资模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船舶融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模式,如船舶租购一体化模式、船舶资产证券化等。

这些创新模式通过整合资源、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资金成本,为船舶企业提供了更灵活多样的融资选择。

3.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船舶行业的全球化发展需要船舶租赁和融资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船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船舶租赁市场,寻求与国际船舶租赁公司、金融机构以及船东等合作伙伴的合作,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4. 船舶融资的风险管理船舶融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理。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的保险机制以及灵活的风险对冲工具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融资风险。

融资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研究

融资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研究

融资租赁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研究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同于我国海商法中所规定其他各种船舶租赁关系。

承租人对于船舶的控制相比于其他船舶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承租人更接近船舶所有权人,甚至可以说就是船舶实质上的所有权人。

而出租人虽然是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人,但其实质上更类似于船舶抵押权人,其对于船舶的权利与其说是所有权,不如说是一种担保物权。

然而,正是因为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名义与实质的不相称,使得在船舶的扣押与拍卖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不适。

在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中,一方面,第三人能否对融资租赁的船舶进行扣押是有疑问的。

在我国,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是比照光船租赁船舶进行的,这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及转租赁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对于船舶的控制相对于光船租赁承租人更接近所有权,如若光船租赁的船舶能被扣押,那融资租赁船舶没有理由不能被扣押。

但在委托租赁及杠杆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是委托人和物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并没有融资租赁协议,因而不符合比照光船租赁登记的条件,从而在法律上无法被扣押;另一方面,出租人能否扣押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船舶也有法律上的障碍。

《海诉法》第12条所规定的能申请海事诉讼保全的财产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想见,立法之初并未能将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在内,毕竟承租人才是船舶的实质所有权人。

有鉴于此,在法律尚不明确之时,可考虑采用海事强制令代替扣押,以从实质上达到扣押的效果,但从长远上而言,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允许出租人申请扣押融资租赁的船舶。

而在融资租赁船舶的拍卖方面,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名义与实质的矛盾也有体现。

第一,对于被扣押的融资租赁船舶能否被拍卖也是存疑的,其理由与能否扣押融资租赁船舶是一致的。

第二,是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能否进行债权登记的问题,本文认为,能够进行债权登记的债权应当包括船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以及《海诉法》第21条所罗列的22种海事债权,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就包括在《海诉法》第21条之中;第三,是出租人对于船舶拍卖价款的受偿顺序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受偿船舶拍卖价款,那么出租人只能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最后受偿船舶拍卖价款,这就忽视了对出租人租金债权的保护,至少应当将出租人的受偿顺位提前到与一般债权相等的地位。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需求分析: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之前,需要对船舶市场进行需求分析,了解当前市场对不同类型船舶的需求情况,以便选择适合的船舶类型进行融资租赁。

2. 租金定价分析:租金定价是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市场租金水平,并结合所要租赁船舶的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定价,以确保租金水平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维护费用及预期的回报。

3. 资金成本分析:船舶融资租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对资金成本的分析至关重要。

包括利率水平、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融资方案。

4. 租赁期限分析:租赁期限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时间,对于融资租赁的效益影响较大。

租赁期限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船舶使用寿命、租金收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租赁期限与船舶的实际使用寿命相匹配。

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风险规避措施:1. 租赁方信用风险:租赁方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在租赁期满后退还船舶,为规避这一风险,可通过租赁方信用评级、提前收取部分租金等方式进行规避。

2. 船舶价值风险: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坏或价值下降,为规避这一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船舶保险,并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测船舶状况。

3. 法律和政策风险: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为规避这一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与政策调研,确保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

只有在全面评估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降低风险并实现良好的融资租赁效果。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产业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船舶需求分析、租金定价分析、资金成本分析、租赁期限分析等。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及融资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及融资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及融资风险自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异军突起,飞机、船舶融资租赁成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关登记事项及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作简要分析,并针对出租人如何面对其所面临的特殊风险提出几点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关登记事项在我国现行《海商法》等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专门规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亦未有专门规定。

实践中,对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登记事项常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参照光船租赁的登记规定进行。

具体来说,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登记事项包括:1、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2、船舶国籍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①国际吨位丈量证书;②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③货船构造安全证书;④货船设备安全证书;⑤乘客定额证书;⑥客船安全证书;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⑧国际防止油污证书;⑨船舶航行安全证书;⑩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NY船舶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分析

NY船舶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对于贸易的扩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我国的船运行业取得了较好的发展,航运企业对于船舶的需求大量增加。

但企业要购置新船需要较大的成本,因为银行融资难度大,使得新船的购置受阻。

在这种经济业态下,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但是,由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涉足航运业和金融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同时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这些风险,以预防风险带来的灾难。

本文以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对融资租赁的概念、理论和租赁模式等基本概念的阐述,为后续的分析提供基础和和条件。

在此基础上,以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为具体的研究对象,通过对公司融资租赁活动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了解公司现行融资资金需求、融资方式和现行公司所采取的风险防控制度,并分析现行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为NY公司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减少风险提供指引和帮助,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NY船舶;融资租赁;融资风险;风险研究ABSTRACTForeign finance leasing has always been controlled by European banks.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shipbuilding capacity and the enhancement of financial capital strength, some European banks have withdrawn from the competition, and many European shipping companies have begun to look for the financing of leasing enterprises. However, although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capital strength and management ability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some risks arising from the imperfect mechanism are gradually emerging under the high development speed of this indust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tudy these risks in order to prevent disasters caused by them.Based on case analysis as the main research method,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ncept of financing lease theory and expounds the basic concepts such as leasing mode, for subsequent analysis provides the basis and condition on this basis, to NY ship finance leasing company for specific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o the company financial leasing activity, analysis is made on the risk faced by understanding company current financ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 financing method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adopted by the current company were analyzed,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risk control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leasing were analyzed. Finally,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help for NY company to reduce risks in the financial leasing activities, and to provide support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Keywords:NY ships,Finance lease,Risk research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 绪论 (3)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3)1.1.1研究背景 (3)1.1.2研究意义 (3)1.2国内外研究现状 (4)1.2.1国外研究现状 (4)1.2.2国内研究现状 (4)1.3本论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5)1.3.1本文研究内容 (5)1.3.2研究方法 (5)2融资租赁相关理论概述 (5)2.1融资租赁的含义 (5)2.2融资租赁的方式及优缺点 (6)2.2.1直接租赁 (6)2.2.2转租赁 (6)2.2.3回租 (6)2.3融资租赁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 (7)2.3.1信用风险及防范措施 (7)2.3.2不可抗力风险及防范 (7)2.3.3租赁物品过时风险及防范 (7)2.3.4租赁合同风险及防范 (7)2.4融资租赁的法律 (8)3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现状分析 (8)3.1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介绍 (8)3.2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金需求现状分析 (9)3.3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现状 (10)3.4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相关风险现状分析 (10)3.4.1.信用风险 (10)3.4.2市场风险 (11)3.4.3操作风险 (11)3.4.4流动性风险 (12)3.5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措施 (12)3.5.1制定了客户情况前期评估制度 (12)3.5.2建立了融资租赁服务专员监管制度 (13)3.5.3建立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13)3.5.4建立了闲置资产管理制度 (13)4 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3)4.1NY船舶融资公司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13)4.1.1融资租赁资金需求大 (13)4.1.2融资租赁方式单一 (14)4.1.3融资租赁风险高 (14)4.1.4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效果差 (14)4.2 NY船舶融资公司融资租赁问题的原因 (15)4.2.1融资渠道单一、结构不优 (15)4.2.2公司运营能力管控不足 (15)4.2.3公司财务管控制制度不严格 (15)4.2.4公司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 (16)5应对NY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问题的对策 (16)5.1拓宽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 (16)5.1.1实现融资渠道组合 (16)5.1.2提升债权融资的比例 (16)5.2优化公司融资租赁方式 (16)5.2.1建立融资租赁方式评估制度 (16)5.2.2要充分发挥各种方式的优势 (17)5.2.3适当增加转租、回租方式的比例 (17)5.3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17)5.3.1加强财务决策管理 (17)5.3.2制定风险控制规划 (17)5.4 完善风险管控制度 (17)5.4.1建立风险识别制度 (17)5.4.2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 (18)5.4.3优化风险防范措施 (18)5.4.4形成风险预警机制 (19)6 总结 (19)参考文献 (19)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

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

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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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

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
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

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
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

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

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

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

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

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

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

但因为依照
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
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

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

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

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

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

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

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

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
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

《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

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

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

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

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

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

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

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船舶范围基本上分为两类:一是对当事船舶的扣押,根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包括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光船承租人光船租赁的船舶,以及依据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或者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当事船舶。

二是对其他船舶的扣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海事请求除外。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权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请求人可以对当事船舶申请法院扣押,也体现在对当事船舶所有人姐妹船的扣押方面;第二,扣船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对当事船以外的符合该规定的其他船舶进行扣押。

因此,对融资租赁下非当事船舶的扣押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当事船姐妹船的扣押,即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船的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的扣押。

第二,是对承租人所有之其他船舶的扣押,即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承租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船舶的扣押。

总之,无论是对当事船姐妹船的扣押,还是对其他非当事船的扣押,都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被扣押船舶的所有人要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在实施扣押时,要为被申请人所拥有。

这样可以防止扣押船舶的任意性。

在特殊的海事请求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扣押融
资租赁下的当事船舶。

在一般海事请求下,要以责任人的身份来确定扣押船舶的范围。

出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及当事船的姐妹船。

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以及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当事船舶。

实践中,融资租赁船舶是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的,针对承租人的海事纠纷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对海事判决的执行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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