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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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蚌政[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试行)(蚌政〔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构建与皖北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力争2011年进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城市行列,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皖北中心城市发展目标,深化改革,务实创新,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条包块管,综合管理”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保洁全天候”的大城管格局,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职权,所有驻区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支持配合所在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市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实际,逐步下放相关管理职权,全力支持各区政府搞好城市管理。

(二)分级负责、责权利统一原则。

科学划分市、区城市管理的职权和任务,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通过1-2年的探索实践,凡区级政府能够做到的事情,市有关部门应当全部交给区里管理,相应职权、经费同步划转到位,确保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绩效评价、奖惩激励原则。

依据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最佳宜居城市、生态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等相应标准和指标,确定城市综合长效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管理成效,进行奖惩激励。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已经2017年12月4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以及特定区域派驻执法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要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并将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蚌政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蚌政办〔2009〕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提标升级,实现一年初见成效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2月18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七项专项整治活动。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整治活动从2009年12月18日开始,到2010年1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一)无证无照小餐饮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要求:整治和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餐饮经营行为,做到持证照营业、文明经营。

(二)货运三轮车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整治要求:严格控制货运三轮车运营时间,确保在7:00-20:00,市区范围内无货运三轮车通行。

严禁货车在市区范围内运送花圈。

(三)机动车辆维修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整治要求:严禁在市区范围内占道维修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四)门窗铆焊加工经营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整治要求:严禁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门窗铆焊加工。

(五)小区物业环境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整治要求: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小区物业管理。

严禁占用、毁损公共绿地,占用共用部位进行违章搭建,饲养家禽、乱涂写、乱披挂等制脏制乱行为。

(六)殡葬车辆和搭建灵棚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整治要求:倡导文明祭祀,严禁在市区范围内搭建灵棚,严禁车辆运送花圈。

(七)书报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邮政局整治要求:规范书报亭经营行为,加大书报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禁止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披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86项)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43项)(1)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贴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蚌政〔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9〕52号),巩固和提升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以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理念,把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中国人居环境奖”各项指标为创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美化城市环境,将我市打造成为夯实发展基础、孕育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惠民利民。

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明重点、疏堵点、除痛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强各种“城市病”治理。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加强行业引导,落实属地管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谋划、对标先进、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城市治理、生态修复、功能修补和街区整治提升,防止生搬硬套、大拆大建,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将五大发展理念融入城市建设管理全过程,注重城市内涵发展,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2月8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3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8月21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蚌埠市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蚌政〔1998〕140号)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93号)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5号)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2号)5.《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蚌政〔2009〕67号)6.《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7.《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93号)8.《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01号)9.《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0〕72号)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13号)1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31号)1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0号)1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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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务建设规范第三章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纪律规范(二)着装规范(三)举止规范(四)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五)执勤规范(六)执法规范(七)服务规范(八)用语规范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塑造城管新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蚌埠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721”工作法,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内务建设规范第五条配置固定办公场所。

各区执法局、执法大队及市局直属单位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街道(中队)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区局、大队设会议室、案件审理室、仓库、更衣室,一人一桌椅,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通讯、取证设备,配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打印)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测量工具等设备。

第六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状态良好,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含网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规范第九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车辆”)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车辆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维护城管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车辆指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已备案登记,喷涂“行政执法”图标的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系统执法车辆管理工作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县、区城管执法局,市局属各单位是执法车辆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加强执法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确定车辆保理人员,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二)各单位要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超速行驶,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各单位配备的执法车辆必须专用于执法工作,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

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严禁将执法车辆交给无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城管执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城管执法车辆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五)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将执法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过夜。

无执法管理任务时必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单位或指定停车场。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一)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过夜的,车辆责任单位应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驾驶执法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因个人违规驾驶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在交警部门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纪律规范第十四条热爱城管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第十五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严守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团结同志,尊重他人;加强学习,提升自我;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洁身自好,严于律己。

第十九条维护城管大局,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做到不道听途说,不传播谣言。

(二)着装规范第二十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其款式按住建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作训服及配套制式帽子、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春秋季节着春秋服时,制服内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二)夏季着夏服时,制式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冬季着制服常服,必须着制式长袖衬衫,并系制式领带。

着冬执勤服,应系好风纪扣。

(四)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者劳动时可统一着作训服。

(五)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六)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臂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识,不同标识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的除外)。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

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5厘米。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

(八)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纹身,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等饰物。

(九)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竖衣领、卷裤腿。

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时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参加会议)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盖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在执行大型集中任务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中,可戴城管钢盔。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出差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二十七六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服,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三)举止规范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九条在执勤车辆内应保持姿态良好,不得将脚放在方向盘或车窗上。

不得在车内吸烟、玩手机。

第三十条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

第三十一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语言文明,不准嬉笑打闹;不准窜岗脱离岗位。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时要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准推搡或用手指点管理对象;不准踢、砸、敲被管理者的商品、器具等物品。

第三十四条到其他相关单位执行公务时或进入其他科室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遇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让座。

(四)参加集会和重大活动规范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三十六条参加全局大型会议和活动,必须统一着制服,以会议主办方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会议进行中,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歪靠,不准翘二郎腿,不准打瞌睡,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接听移动电话,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会议或重大执法活动结束后等领导先离开会场,参加人员待指挥员讲评或下达口令后,方可依次离开会场。

第三十九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瞩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五)执勤规范第四十条实行早点名制度,每天早上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四十二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四十三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点评,对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

(六)执法规范第四十四条执法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严格按照文明执法程序执法。

即敬礼——亮证——文明用语(称呼,您好!),自我介绍——指出违章事实——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提供服务——填写违章登记表——向上一级报告,记录备案。

对拒不纠正者,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当事人签字——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及义务——执行完毕——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中必须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要按照执法流程,严格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允许其陈述与申辩。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四十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

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第四十九条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五十条城管执法人员要尊重相对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严禁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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