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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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甲供材计税问题

甲供材计税问题

甲供材的财务处理——税法上已明确;甲供材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明确。

1、甲供材直接计入甲方工程成本方式——容易少计税金;2、甲供材采用转账结算方式——“甲供材”发票入账问题——施工单位凭工程结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甲供材”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3、甲方物资公司“转售”方式——实乃“自用”,原价转售开具发票给承包商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财税(2009)113号文:1、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职务。

甲供材不抵扣增值税,建筑设备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工艺设备在运营阶段可以抵扣增值税。

“自产货物”仅计增值税,不在此及出厂计取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成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要点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行业中,甲供材是指由建筑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建筑材料,而不是由总包商或者分包商采购。

甲供材的采购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大型工程项目中,其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且可以更好地控制采购的质量。

但是,就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而言,甲供材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复杂性。

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在甲供材的采购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向供应商直接付款,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账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甲供材应当单独核算。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的采购单据单独管理,并且应当在会计凭证中单独核算甲供材的采购和支付情况。

2.甲供材应当按照采购单据入库。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收到甲供材的时候,必须按照采购单据进行入库,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数量能够匹配。

3.甲供材应当进行账龄管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甲供材的账龄进行管理,及时核对和清理账务,以免产生账务漏洞。

4.甲供材应当定期进行盘点。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定期对甲供材进行盘点,以确保甲供材的数量和质量与账面上的一致。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要点在甲供材的采购中,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处理甲供材的税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采购甲供材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采购甲供材时需要满足相关税务规定,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等,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相关税费。

2.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区分。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将甲供材和其他采购的材料进行区分处理,以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和税务处理可以顺利进行。

3.甲供材的发票应当准确标注。

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在接收到甲供材相关的发票时,需要仔细核对,并且在发票上准确标注甲供材的采购和入库情况,以方便税务局的审计。

结论综上所述,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业主或者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在处理甲供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分析和核对甲供材相关的信息,确保甲供材的采购、入库、账务和税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甲供材工程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通常是房地产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施工企业)负责施工。

那么,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如何缴纳税款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的增值税制度。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建筑服务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1%。

同时,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作为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来说,如果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乙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它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甲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甲供材的金额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

此外,甲方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也需要注意税务风险。

根据《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法律风险提示》,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时,可能会导致重复扣除甲供材金额,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甲方在签订甲供材工程合同时,需要与乙方充分沟通,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避免税务风险。

总之,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甲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甲供材的金额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

同时,甲方需要注意税务风险,与乙方充分沟通,明确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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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甲供材料税金问题
作者:在水e方
说到甲供材料,自然会联系到甲供材料相应的建筑营业税金,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额。

而什么是营业额呢?这是相对于销售额的说法,其实都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只是因为应税税种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某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了合同价款100万的劳务费,这就是它的营业额,也是它的计税依据,因此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金额应为100万,但是,国家为了严控某些施工企业利用甲供材料方式透漏税款,因此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这条款的规定,规避了甲供材料漏税的可能,将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转化成了计税营业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实际承担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为包含甲供材料在内的施工造价总额。

存在甲供材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只能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而不能开具含有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甲供材料的发票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那么,计税营业额中的甲供材料部分的建安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呢?该由谁承担那缴纳呢?谈到这里,有必要说说施工造价总额。

根据国家造价管理和施工规范,工程造价的招投标包含以下组成: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税金是在前三项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税率计算而来的,四项的合计就组成了工程造价。

在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许多是要求主要材料采取甲供方式,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金额和工程结算报告里也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

由于税金的取费基数有材料部分,因此,当材料不再作为施工的合同造价的时候,该部分的材料税金也不再包含在施工企业的实际营业额里,该甲供材料与相应的税金就只存在于该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从上述知道,再结合工程造价的组成看(附后),这甲供材料的建筑税金理应由甲方承担缴纳或由施工方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者是代劳行为方,被代扣代缴者是实际承担方,正如开发商收取购房业主的代收税费一样,只是帮业主代缴,但自己并不是该税费的承担者。

既然如此,那么这甲供材料的税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建筑营业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整个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由于实际实行了甲供,那么该甲供材料的计税依据与施工方的施工营业额有些微差别,即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相应建安税金,施工金额包含相应建安税金。

如果不采用甲供,则施工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则为:施工合同额+甲供材料金额*(1+3.3%),即甲供金额需还原为含税的营业额。

因此,甲供材料缴纳的建安税金应是还原后的金额,它是施工营业额的组成部分,此税金不管是甲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都是和材料一样,计入相应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甲供税金)300*3.3%
贷: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300*3.3%
缴纳后,将税票复印件给施工方,原件甲方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甲供A施工企业
贷:银行存款
施工方的处理:如果是甲方自行申报缴纳,则施工方只需取得甲方的完税票复印件备查,不做会计处理;如果代扣代缴,则要处理,收到甲方税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缴纳后
借: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贷:银行存款
也许有人要问,施工企业与甲方在合同谈判时,如果实行综合清单计价,那么应该按相应取费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材料甲供了,甲方肯定会让施工方剔除计提管理费和利润的材料基数,意思就是不让你施工方赚这一笔了,那么税金应该要按甲供材料金额提取吧?可以啊,如果施工方提取了材料部分的税金,那么你施工方就自己申报缴纳所有计税营业额的税金就是。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也应按以上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开具的建安发票金额也只能是实际营业额。

即:
收到甲方的含甲供税金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其他应付款-甲供税金
开出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供材料税金的计算,很多地方是简单乘以税率得来,如果不还原计算,则开发成本与施工营业额成本会有误差,数据不一致。

比如,施工合同额500,甲供150,两种计算结果如下:
第一种,简单加减:总成本=500+150=650,总营业税金=650*3%=19.5 ,第二种,还原加减:总成本=500+150/(1-3%)=654.64,总营业税金=654.64*3%=19.64还原后的税金计算虽然比简单加减的税金支出大,但这样的计算才能为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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