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解读
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2年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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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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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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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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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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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课件

第二百零九条原条文: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 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 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 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 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修改后(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 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 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修改后(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 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 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 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 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 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修改后(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 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 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 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 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 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 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 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 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 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条新增: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 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 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此条为 新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表4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氨NH3
0.004
•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 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 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 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 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 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 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 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 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 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 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 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一)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 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 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 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 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 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规程框架、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对照分析。
一、规程框架旧版煤矿安全规程是1984年发布的,共分为七章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煤矿企业的组织架构、安全生产必备条件、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安全规定等。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11年发布,共分为十章六十二条,规定了煤矿企业在组织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检查监察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更加细化,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安全制度在安全制度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
同时还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文化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制度方面规定的要求相对简单,主要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没有涉及到其他安全制度的制定。
三、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着眼于实际操作,在措施的具体实施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规定。
比如,在煤矿通风管理方面,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防毒、通风分区、捕集和处理”等多重防护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同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还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特种防护用品,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措施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而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安全措施方面仅仅规定了必须实行《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具体执行细则进行要求,有所欠缺。
四、其他要求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之外,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还有其他方面的重要规定。
比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在工作前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还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分解,从管理者到操作人员,每个人员都要承担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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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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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井下空气成分的规定。
1.井下空气成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提供适宜的作业环境与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对井下主要地点空气的含氧量和有害气体浓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保证井下有个安全良好的空气环境。
井下空气源于地面空气,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及所占体积比为:氧气(O2)占20.90%,氮气(N2)占78.13%,二氧化碳(CO2)占0.03%,其他惰性气体与稀有气体总和占0.94%。
地面空气输送到井下,由于井下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有害气体和粉尘,井下空气成分和物理状态会发生一系列变化,与地面空气比较,在质量和数量上均有较大差异。
2.本条修改及原因
本条将原来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的“瓦斯”改为“甲烷”。
其主要原因是瓦斯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即瓦斯不单指甲烷一种气体还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若指单一气体浓度,瓦斯改为甲烷比较确切。
3.各种气体主要性质及允许值确定
(1)氧气
氧气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物质,人体呼吸所需氧气的多少与人的体质、劳动强度和精神状态等因素有着直接关系。
休息时每个人所需氧气量平均为0.25L/min,行走和工作时为1~3L/min。
所能吸入的氧气量取决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当氧气浓度下降至17%时,休息时无影响,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降至15%时,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快,判断和意识能力减
弱;降至10%~12%时,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即有生命危险;降至6%~9%时,失去知觉,几分钟内心脏尚能跳动,若不急救就会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较地面新鲜空气低于近1个百分点,但对人的呼吸有轻微影响的17%浓度高出3个百分点。
20%的氧气含量完全满足人体正常需氧量。
(2)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有机物和煤的氧化、煤岩层中、爆破作业以及人的呼吸等。
二氧化碳对人的眼、鼻、口等器官有刺激作用。
当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会刺激人的中枢系统,引起呼吸加快,增大吸氧量;达到5%时,耳鸣、憋气,呼吸困难;浓度过大时,会使氧浓度降低引起缺氧而窒息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留有6倍的安全系数,对人体不会带来不良反应。
(3)一氧化碳
主要来源于煤炭的氧化和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及爆破作业。
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一氧化碳与人体血液中的红血球的结合能力比氧大250~300倍,不但阻止红血球吸氧,而且还能挤掉氧,造成人体细胞组织缺氧现象,引起中枢系统损坏。
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016%时,数小时后稍微不舒服;达到0.048%时,将会产生轻微中毒,出现耳鸣、头晕、
心跳加速等现象;达到0.128%时,肌肉酸痛、无力、呕吐、感觉迟钝;0.5%时,丧失知觉、痉挛、呼吸停顿、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较比人有不舒服感的0.016%浓度,留有6倍的安全系数,对人体不会带来不良反应。
(4)二氧化氮
主要来源于爆破作业,1kg硝铵炸药爆破后产生10L二氧化氮。
二氧化氮对人的眼、鼻、呼吸道及肺部具有强烈的腐蚀破坏作用,能引起肺水肿。
浓度达到0.0034%时,呼吸困难;达到0.006%时,人在短时间内就会产生喉痛、咳嗽和肺痛现象;达到0.01%时,恶心、呕吐、神经系统麻木;达到0.025%时,短时间内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二氧化氮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5%,比达到呼吸困难的0.0034%浓度,留有13倍的安全系数,对人体不会带来不良反应。
(5)二氧化硫
主要来源于含硫煤炭氧化自燃、含硫煤岩爆破和硫化矿物的氧化等。
二氧化硫是剧毒气体,强烈刺激人的眼睛,腐蚀呼吸器官,导致呼吸麻痹和支气管炎、肺水肿。
浓度为0.002%时,流泪、咳嗽、头疼;0.05%时,急性支气管炎、肺水肿、短时间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浓度
为0.0005%,较比有轻微中毒征兆的0.002%浓度,有4倍的安全系数,对人体不会带来不良反应。
(6)硫化氢
主要来源于坑木的腐烂变质、废弃的老巷道或煤(岩)层逸出及硫化矿物遇水分解、燃爆时。
硫化氢具有强烈毒性,刺激人的眼、鼻、咽喉和上呼吸道的粘膜,干扰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急性中毒。
浓度达到0.005%时,轻度中毒,流鼻涕、头晕、呼吸困难;0.05%~0.1%时,严重中毒,痉挛、失去知觉、死亡。
因此,《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硫化氢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66%,较比有轻微中毒的0.005%浓度,有7倍的安全系数。
(7)氨气
主要来源于炸药爆破、有机物氧化腐烂、用水熄灭燃烧的煤炭等。
氨气具有浓烈臭味的有毒气体,且有爆炸性(爆炸界限16%~27%)。
对人的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咳嗽、流泪、头晕、声带水肿,重者会昏迷、痉挛、心力衰竭以至残废。
因此,《规程》规定,矿井空气中,氨气最高允许浓度为0.004%,对人体不会带来不良反应。
4.检测和超限处理
(1)井下氧气含量每旬至少检测1次,由煤矿测风工负责,检测结果记录现场测风记录牌板并填写测风报表,按月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中,氧气浓度低于20%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流中氧气浓度低于19%时,严禁作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