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问题研究

对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 自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起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根 据 《保 。 险 法 》关 于 索 赔 时 效 的 规 定 ,公 交 公 司 的 索 赔 已 经 超 过 法 定 索 赔 时 效 , 险 公 司对 此 案 拒 赔 应 该 是 合 适 的 。 保 车 辆 保 险 民 事 索 赔 还 可 以 参 照 《民法 通 则 》第
相 关 规 定 ,即 索 赔 期 限 从 损 失 发 生 之 日起 二 年不 行 使 而 消 灭 或 者 从 知 道 或 者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两 年 计 算 。如 此 看 来 保 险 公 司 的 拒 赔 处 理 好 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其 实 保 险 公 司 的做 法 是 错 误 的 ,上 述 案 件 不 是 普 通 的 财 产 直 接 损 毁 赔 偿 ,而 是 涉 及 到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赔 偿 ,这 类 案件 属 于 责 任 保 险 范 畴 ,责 任 保 险 的 案 件 处 理 与 普 通 财 产 保 险 相 比是 有 其 特 殊 性 的 。 三、责任保险赔偿的特殊性 保 险 的 有 效 理 赔 必 然 存 在 事 故 起 因 、发 生 、发 现 、
再 向保 险 公 司报 案 。 在 事 故 发 生 前 不 久 ,该 公 交 公 司 曾 向 某 保 险 公 司投 保 了机 动 车 辆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事 故 发生 1 5天 后 ,交 警 做 出 了公 交 车 驾 驶 员 负 全 部 责 任 的认 定 ,并 出 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 因 摩 。 托 车 手 严 重 受 伤 ,在 紧 急 抢 救 后 又 转 至 另 一 间 医 院 ,
责任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责任保险发展分析论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地被转移给企业和个人。
为了应对不确定的风险和责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渐被广泛应用。
然而,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和机遇。
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分类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而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损失的保险。
根据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第三方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
1972年,美国出台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法律的完善,责任保险逐渐成为企业必备的风险管理工具。
目前,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成为必备的商业保险之一,保费收入不断增加。
而在中国,虽然责任保险在近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整体保费收入和保险普及率还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责任保险的发展存在的问题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中国的责任保险法规还不够完善和明确,监管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导致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受到一定的制约。
二是责任保险的市场宣传和推广不够到位。
很多企业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和认知不足,加之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和市场宣传不够有效,导致潜在的保险市场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
三是行业竞争加剧,保费压力增大。
目前,国内的责任保险市场呈现出竞争加剧、保费压力增大的态势。
以第三方责任险为例,由于市场管制不够严格、制度不够健全,导致竞争迅速升级,保费压力逐渐加大。
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虽然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健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仍然广阔。
具体而言,未来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第三者”

险及 其辅 助制度 、 社 会保 障制 度等 , 构建 对交 通事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故受 害人 的多维 救济 制度 。强 制责 任保 险制 度是 交 通 事故受 害人 权益 保护 制度 体 系的一 个组成 部
分, 只对 交 通 事 故 中特 定 范 围 的受 害 人—— “ 第
英 国一 位学 者认 为 “ 现 代人 ” 是 人 车混 合 物 :
一
半是 人 的基 因 , 一 半 是机 械 ” , 进行保护 , 至 于其 他 受 害 人 , 需 要 通 过 侵 权 责 任制度 、 商 业保 险制度 、 社 会保 障制 度等 获得 保 障。 “ 第 三者 ” 的识 别 , 不 仅 是正 确 适 用 机动 车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1 1
作者简介 : 李青武 , 男, 安徽庐 江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 障法研究 中心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 北京
1 0 0 0 2 9 )
基金项 目: 本文是 作者主持 的 2 0 1 1年 度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 法律问题研究 ”
以机 动车 责任 强制保 险 为重点 ,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 论 述 了强 制 责任 保 险 中“ 第三 者 ” 的
概念、 范 围及其 立法 完善 对策 。
关键词: 责任 保 险 ; 机 动车运 行 ; 第三 者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6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4— 9 1 4 2 ( 2 0 1 3 ) 0 4— 0 0 5 6—0 7
责任 强制保 险 制度 的关 键 因素之 一 , 也是 正 确 理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与创新研究

market by
making
use
of
the
principles
Applied
of
management and quantity
in OUr
Law.The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parts:aRer analyzing
large
of data,Part One summari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Liability
厦门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 果。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 在文中以适当方式明确标明,并符合法律规范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 术活动规范(试行)》。 另外,该学位论文为( 的研究成果,获得( 资助,在( )课题(组) )课题(组)经费或实验室的 )实验室完成。(请在以上括号内填写课
the market’S failure to function.Part
namely
the imperfect tort liability system
and
and advice to Three,applying comparison method,proposes the remedial measures develop Our Liability insurance by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growth situation
但总体发展缓慢的现状,并对一些主要的责任险种的经营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
部分,基于法制不完善理论和市场经济学理论,剖析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缓
汽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

汽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作者:顾芯瑜杨惠铃来源:《理财·财经版》2019年第12期摘要:依据我国国情,如何实现第三者责任保险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发展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如今,交强险的发展虽较为稳定,但其与第三者商业保险具有相同之处,为获得长期发展,应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可持续一、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发展現状及相关研究情况在保险信息因素研究中,秦弈菲等(2008)通过对国外学者关于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的最新研究进行综述,介绍了有关逆向选择的研究进展和趋势,但并未给出实质性的逆向选择改进措施。
在汽车保险的研究中,交强险作为汽车保险的第一险种,其研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赵银仁等(2015)在研究交强险时,提出了对交强险的赔付原则进行相关调整的观点,认为当前赔付原则违背了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在保险可持续的研究中,针对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章萍(2011)等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养老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城镇养老基金发展可持续的若干建议。
养老保险与农业保险都是保险的重要险种,二者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推动整个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
以上三位学者都研究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但都是从养老保险和农业保险出发,未涉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4点。
(1)创新:第一次全面探讨了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可持续相结合。
(2)全面:数据指数全面,不以单一指数进行整体分析。
(3)具体: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具体情况出发,不基于汽车保险的大框架。
(4)基于实践与国情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二、评价系统的构建(一)评价指标的设计经济类:GDP、保险费、效用(投保人效用、保险人效用);政治文化类:政策支持、保险消费观、保险人职业素养、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社会资源类:汽车数量、保险人数量、保险办理方式;产品性质类:赔偿原则、保障范围、与交强险的异同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c839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87.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
正如原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但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管从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内外环境等各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机遇,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成为我国保险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一)规模持续增长,保险功能逐步显现2006年以来,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持持续发展的势头。
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5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50多亿元,赔款支出从2006年的20多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0多亿元。
随着承保面逐步扩大,理赔额持续增加,责任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发挥。
(二)理念渐入人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随着责任保险的稳步发展,保险功能的逐步发挥,保险服务逐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特别是一些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险种,如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业生态环境应该是农产品区域品牌发展的第一要素同时也是其竞争力构成中关键性的影响因素。
因此,必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区域内居民的农业环境意识,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大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撑农业生态环境当前所受到的污染,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污染的处理不到位所导致的。
因此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势在必行。
在进行农业生态技术的研究时,应有针对性的对目前能够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进行研究,以便最大程度的减轻农业生态环境所受到的污染。
与此同时,农业生态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也应同步进行,只有将有效的生态技术进行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才能体现出该项技术的价值,并最终达到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保险业了解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业了解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类型,用于保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作用、范围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险种,它主要针对企业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与各方进行交往与合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受损,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企业提供在此类风险情况下的经济保障。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1. 保护企业财产: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障,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第三方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将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财产免受巨额赔偿的风险。
2. 维护企业声誉: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理赔偿事宜,有效维护企业的声誉。
这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信任与好评,提升企业形象。
3. 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第三者责任险能够为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提供保障。
在合作中,如果出现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企业可以及时通过保险赔付而保证合作伙伴的权益。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1. 人身伤害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将负责赔偿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导致他人死亡的损失。
比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伤人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赔偿等。
2. 产品责任:如果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导致用户受伤或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险种非常适用于制造商、供应商和零售商等企业。
3. 错误行为责任:如果企业的错误行为导致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将为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企业违约、违法经营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注意事项1. 风险评估: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前,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
明确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以便选购合适的险种和保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研究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商业三责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强险法律制度、费率厘定、保险市场现状的研究上,虽然有部分专家学者对商业三责险也有所研究,但缺乏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系统的研究。
因此,系统研究我国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发展状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对比分析法,现阶段我国虽然施行第三者责任险,但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为此,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实施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标签: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的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交强险的实施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商业三责险是交强险不够理赔时的最佳选择。
目前,我国商业三责险的发展的水平并不高,一般只是充当一个补充交强险的险种而存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它自己本身的作用。
本文针对我国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强险的对比分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与否,可以分为交强险和自愿购买的补充性的商业性的三责险(简称商业三责险)。
交強险是强制性保险,车主不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若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必须对事故受害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商业三责险是指车主可以自愿选择投保,若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驾驶人员严重违规,通过相关机构判决,必须参加保险或者是交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以外各州和加拿大主要省份都实施此种保险模式。
商业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是根据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认所需理赔金额,责任大就会多理赔些,责任小就少理赔些。
如表1所示,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赔偿对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责任将由被保险人承担,而依照保险合同内容,若赔偿限额走出交强险要求,则可与交强险进行搭配。
交强险是必须交纳的车险险种,除此之外,还应当缴纳三责险,且交纳的额度一定要充足,以避免事故发生后引起连串麻烦。
如果交纳的额度不足,一则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费用不够而拒绝赔付,二则赔付的额度可能不足以支付因事故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2.1 医疗限额低导致对受害人保障和赔偿力度不够。
对于交强险的赔付,《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以分项责任限额作为赔付标准。
从2008年2月实施起算,迄今为止,交强险在我国通用时间已有7年,而相关的费用与实施初期相差巨大,对于相关责任限额,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适用对象仅限于每次事故的受害人,若在一次事故中伤亡人数过多,对受害人而言,1万元的额度只是杯水车薪,如若被保险人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则事故损失则会转移至受害人身上,如此一来交强险相关规定如同虚设,根本无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2.2 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占用大量理赔资源如事故责任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当同时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同时精神损害也属于赔付范畴,只是秩序放在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之后。
除此以外,我国的经济水平仍然还不发达,强制责任保险体制尚不健全,投保人自身条件不具备是原因之一,无法完全保护受害人权益是原因之二,所以现阶段交强险理赔的范畴主要是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以及受害人及其相关扶养者的生活费用,而精神及财产方面的损失费用则置于其后。
2.3 理赔存在难度且操作步骤繁琐,赔付速度慢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最大的难点就在于不易进行理赔。
对于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且理赔步骤相当复杂,导致很多被保险人根本无法获得赔偿金,或者是赔付额度与投保时承诺差异巨大,使得交强险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用。
3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建议3.1 交强险赔付不再承担财产损失部分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制订了有关交强险的法律法规,但大部分最开始保障的,都只是人身伤害,直到交强险保障体制较为健全,才考虑对财产损失也进行保障,还有些国家或地区迄今为止,也没有将交强险纳入保障范围,例如中国台湾及日本等。
而我国的交强险法律则将财产损失纳入保障范畴,同时采用的归属原则与人身伤亡并不差别,从而在实施中遇到重重阻碍。
由于上述做法,使得保险资源被大量占用,因为就实际情况而言,事故发生后更多的纠纷源于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
如果将财产损失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而将其列为商业保险的一种,则将会极大地促进车辆损失险的发展,而这一决策无疑会推动保险业的兴旺。
3.2 交强险制度的改革(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对交强险限额及概率进行调整后保监会会将具体结果制作成报告向外发布。
但事后审计的重点在于处理事故的成效而并非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做法。
在事故发生前对信息进行披露,可以让所有人明白具体做法,要求交强险公布它的费率结构,这是一种客观标准。
只有事先披露与事后审计相符合,才能真正指导事故处理。
(2)建立费率审议制度。
就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历而言,交强险责任限额与概率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实际情况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必须制订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制度,维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权益。
对整个程序而言,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创建费率审议委员会,具体包括各个利益方的代表,尤其是与费率及责任关系密切的运输企业代表。
(3)对交强险的具体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长时间以来,由于交强险运营获得利益过多,使得矛盾冲突日益尖锐。
一则,交强险的制订并非出于盈利,因此应当遵循既不收取利润也不存在亏损的原则;二则,要求应当按照商业规则运作交强险。
因此,对交强险进行改革,就必须抛弃非营利原则,监管部门的职责只在于制定交强险保障的具体范围,以及限定最低额度,其余的权限应当下放给各个保险公司;另外实行真正的商业保险代办模式,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体制优良,以较少的成本就能完成运作,则可以从中赚取利润;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这样就可以为经营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激励。
3.3 要改变现行责任限额过低的现状每次事故赔付额度不超过12.2万元,包括110000人民币的伤亡费用及10000元的医疗费用。
多数机动车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属于中低收入人群,而这部分人员很少主动参与商业医疗保险,而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城市医险与农村医险中,都不包含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经济发达城市的死亡赔偿金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地区的情况也相同。
因此交强险所规定的1万医疗费用已经完全不适用。
对于医疗费用支出,我国尚缺乏严密的体制进行监管,因此在做法上可以将台湾地区作为参考,即对人身伤亡、医疗、事故赔付等项目的赔付限额分别设置,尤其是伤情赔付,在进行赔付之前应当先对伤情进行鉴定,确定其具体等级。
3.4 抑制保险欺诈现象,防范道德风险3.4.1 与相关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积极与各个医疗机构、伤情鉴定机构、以及公安部门等进行合作,可以充分運用各种社会力量,尽可能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
3.4.2 加强对理赔人员的专业配置及培训应当定期组织理赔人员参与培训,尤其是关于伤情鉴定的部分。
作为理赔人员,不仅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及保险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一定的病理学及伤情鉴定知识。
提高理赔人员职业素养的同时还应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若有必要,可与公安部门合作。
3.4.3 成立一家全国性的交强险查勘机构就现阶段中介组织的交强险理赔工作而言,具体开展过程中遇到过很多困难,最为突出的莫过于伤情鉴定,由于伤情鉴定结果与赔付额度关系密切,因此许多中介组织都在这个环节花样百出。
对于此我国可以日本交强险赔付方式作为参考,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组织,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指导,切实开展交强险伤情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1]朱俊生.风雨兼程2012年保险市场回顾[J].中国保险,2013,(1).[2]赵长利,李方媛,韩广德.汽车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额统计分析[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38).[3]张文峰,陈大伟.交强险市场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和对策浅析[J].中国保险,2012,(9).[4]林国光.外资全面开放背景下我国交强险的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2012,(24).[5]王蒙蒙.论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与联系[J].知识经济,2012,(2).[6]吴红一,刘登勇.交强险巨亏成因分析及对策[J].上海保险,2012,(1).[7]杜逸冬.英美责任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北方经济,2014,(9).[8]赵晶晶.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非医保不赔偿”条款[J].学理论,2014,(4).[9]毕真.交强险成本研究[J].中国保险,2011,(3).[10]偶见.关于交强险精细化经营的探讨[J].金融纵横,2011,(4).[11]顾长河,张婧.交强险运营模式探讨及兼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2]邢莉.交强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保险,2011,(7).[13]庞欣.反思我国交强险经营困境[J].海南金融,2011,(12).[14]李丹,窦月,胡月.我国交强险亏损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5).[15]Devlin,Rose Anne.“Liability versus No Fault Automobile Insurance” Regimes:An Analy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Quebec,in George Dionne[J].Contributions to Insurance Economics,London:Kluwer Academic,1992.[16]Viscusi,W.Kip.Fatal Trade offs:Public and Private Responsibilities for Risk[J].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