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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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泉州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副教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泉州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副教授聘用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完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用人机制,加快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实力,特修订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
(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
(三)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
(四)优秀中学特级教师。
(五)国家一二级演员、美术师和教练员,以及知名民间艺人。
二、聘任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二)兼职教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兼职副教授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专长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在所从事的学术学科或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热心帮助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能够承担一定的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工作。
三、工作职责(一)根据实际情况,到校讲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指导毕业论文及实习实训。
(二)与学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科研等工作。
(三)支持学校的发展,积极推进校企、校际、校所协作。
(四)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四、聘请程序(一)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在征得受聘人同意的前提下填写《泉州师范学院聘请兼职教授(副教授)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将审批表和拟聘人选相关业绩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拟聘人选条件等进行初审,提交校聘任领导小组审核。
(三)校聘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聘任兼职教授、副教授人选。
(四)学校颁发兼职教授、副教授聘书。
五、聘期与管理(一)兼职教授、副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二年。
(二)兼职教授、副教授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级学院负责与所聘请的兼职教授、副教授保持联系,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等工作,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讲课酬金、讲座酬金等待遇。
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期末将所聘兼职教授、副教授在本学期内来校授课、指导等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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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04月11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60218【实施日期】 198602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题注】【章名】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闽师人〔2013〕38号)
? 各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经校八届四次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福建师范大学
? 2013年8月26日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
?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精神,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评价、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掘教师潜力、增强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竞争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 二、基本原则
? (一)按需设岗,评聘结合。
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岗位实际和需要,科学设岗,实行评聘合一。
? (二)合理定位,分类管理。
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定位,建立教师分类管理、指导、评价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今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10月24日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其中,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具备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人员还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每学年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每学年为1120小时,由各单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与分类评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遵照教育部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应承担课堂教学(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下同)不少于256学时(公共课教师周学时8-12节),教学科研并重型不少于96学时,科研为主型不少于32学时(研究系列可不限于本科教学)。
学院和部处等“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一半,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
赴校外访学进修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2/3以内,校内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兼任管理服务工作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1/3以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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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1)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稳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实行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合一,保证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1.立足长远,体现导向。
2.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4.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三、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一)岗位类别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教师职务岗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岗位。
其中教师职务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职务岗位。
各类职务岗位均设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其中高级职务包括正高级职务和副高级职务。
(二)结构比例根据《关于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通知》(闽人发[2012]185号)精神,我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在原核定的3.5:4.5:2的基础上,高级岗位数增加3-5个百分点。
在不超出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我校高级职务岗位重点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
四、任职条件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泉州师范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泉州师范学院实验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泉州师范学院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条件》。
2013年、2014年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聘任,任职条件原则上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和泉师院职改[2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起,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按学校新制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聘任。
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条件原则上仍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聘任组织及职责权限(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
负责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及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审批相关文件规定,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二)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三)学科评议组学校根据聘任工作需要,组建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人员组成。
其中评议高级职务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外专家人数占二分之一左右。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聘任人选。
学科评议组的成员从学校建立的校内外专家库中抽签产生。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
(四)考核推荐组学校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校部机关分别组建考核推荐组。
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由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图书馆考核推荐组由图书馆有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图书馆馆长任组长;校部机关考核推荐组由校部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事处处长任组长。
考核推荐组原则上当年度有效。
考核推荐组成员名单须报人事处备案。
考核推荐组主要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
(五)岗位聘用申诉管理委员会岗位聘用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审计、工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
负责受理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将有关结论向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报告。
六、聘任程序(一)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聘任程序1.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职务聘任实际,按照规定的职务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测算可聘任职务岗位(含不同级别)的数额,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包括职务岗位、职务岗位任职条件、职务岗位职责等)。
2.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任职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3.教学考评。
申请受聘教师高级职务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课程教学考核评价;申请受聘教师中、初级职务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
4.考核推荐。
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进行考核。
考核推荐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考核,应聘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考核推荐组将通过考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5.资格审核。
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业绩成果等进行初步审核、认定。
6.同行鉴定。
应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须经3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应聘正高级职务的,代表作应至少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
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
鉴定结论设“达到”、“基本达到”、“尚未达到”。
有2位或3位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尚未达到”的,不予提交学科评议组评议。
鉴定结论当年有效。
7.学科评议。
学科评议组对二级单位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
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学科评议组根据得票数,向聘任委员会推荐通过评议人选(各级别推荐人数为该级别受评议人数的85%,按四舍五入法取近似数)。
8.聘任审议。
聘任委员会对通过评议人选进行审议,按拟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
聘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拟聘人选须获得聘任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
9.人选公示。
学校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10.结果公布。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审定并公布拟聘人员名单。
11.聘任办理。
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时间为一个聘期的剩余时间),并颁发聘任证书。
(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1.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有可聘任岗位的前提下,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评议推荐(按可聘岗位数的1:1比例推荐)、人选公示,并经聘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报送省、市各有关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2.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的,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时间为一个聘期的剩余时间),并颁发聘任证书。
七、聘任纪律(一)各聘任组织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聘任程序和任职条件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二)各聘任组织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等均为保密范围。
(三)二级单位考核推荐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资格、业绩和成果等。
对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申报或应延迟申报的,不予推荐。
(四)应聘人员须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对本人学术行为的规范性和业绩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配合做好聘任相关工作。
八、聘任管理(一)有关聘用合同的签订及聘期内的管理和考核等事宜,按《泉州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泉州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泉州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等规定执行。
首次聘任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最低档次予以聘任。
(二)聘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确定。
(三)各级纪检组织对聘任工作全程监督。
九、附则(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受聘“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桐江学者”特聘教授,纳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可直接聘任教授职务。
聘任时间自到校工作之日起。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聘任同类专业技术职务,可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组审议后,直接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
聘任时间自到校工作之日起。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