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韩世远_1[工作范文]
合同法讲座梁彗星、韩世员word精品文档119页

合同法总则讲座梁慧星韩世远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
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
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
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
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
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
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梁慧星 韩世远合同法讲座(经典中的经典)

合同的目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合同的目的、原则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条为中心的解释论韩世远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 条为中心的解释论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上传时间:2007-7-10关键词: 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救济内容提要: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
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
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不论古今中外,违约金在合同实务中应用极为广泛。
我国合同法第114 条对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在理论上依然有许多问题使人困惑,引发争论,影响适用。
这些问题包括:我国法上是否有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的适用是否以违约人有过错为要件?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调整?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如何? 违约金可否与定金并用?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是否可以并用? 这些问题,均属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笔者对此作些探讨,就教于学界前辈及同仁。
一、“惩罚性违约金”语义辨析当提出“我国法上是否有惩罚性违约金”问题时,肯定很多人会感到惊奇:难道合同法第114 条第3 款规定的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吗? 其实,以前我也认为合同法第114 条第3 款就是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1 〕但现在我对此产生了怀疑,起因是一个现实问题,即违约方依该款规定支付了违约金以后,是否还允许非违约方在请求履行之外继续请求迟延赔偿。
而这种怀疑又迫使我不得不进一步追问:到底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依梁慧星先生的见解,惩罚性违约金,即合同(或法律) 规定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支付的作为惩罚的一笔金额。
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的总额。
这一区别在实践上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则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则只能请求违约金,不得更请求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等。
1.3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要件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要件。
2.2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订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
2.3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通常包括要约、承诺、确认等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3.2 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3 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资格不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及时原则等。
4.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替代履行、部分履行等方式进行。
4.3 合同履行的障碍合同履行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拒绝受领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5.2 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5.3 合同转让的程序合同转让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登记等。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6.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
6.2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6.3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清算等。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7.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
2.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
2.3 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
3.3 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及时履行和安全履行。
4.2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3 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5.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法定解除条件的成就等。
6.2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读后感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① 合同签订是为明确合作细节,保障双方利益。
② 本合同的实施是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避免纠纷。
④ 本条款的目的为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双方共同推动项目发展。
1.2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合作,确保合同的各项条款都能得以实施。
① 合作内容明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② 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共同努力推动项目进展。
③ 合作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
④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1.3 双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① 甲方负责:。
② 乙方负责:。
③ 双方将定期进行项目评估,确保合同目标实现。
④ 双方应以诚信为原则,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条保密条款2.1 双方确认,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技术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① 双方应对所涉及的机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② 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具体内容。
③ 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④ 保密信息的保护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子邮件、技术方案等形式。
2.2 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第五版
支付时间:年月日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现金
履行期限:
开始日期:年月日
结束日期:年月日
交货地点:市区街道号
验收标准:符合标准
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乙方义务:
违约责任:
违约金:元
违约条件:
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解决地点:市区
合同变更及解除:
变更方式:书面协议
解除条件: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地点:市区
履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结束。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市区街道号,乙方负责将产品/服务交付至该地点。
验收标准:交付的产品/服务应符合标准,甲方有权在交货后进行验收。
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按时支付合同款项,配合乙方完成交货。
乙方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保证产品/服务质量。
违约责任: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 第五版
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市区甲方源自公司/个人):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
乙方(公司/个人):
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
合同标的:
描述:产品/服务
规格:
数量: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
支付方式: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甲方(有限公司)与乙方(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产品/服务的购买/供应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供应产品/服务,规格为,数量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体会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体会
在学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的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韩世远的合同法总论系统地分析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使我对合
同法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强调了合同法的自由原则。
合同法是根据交易各方的意志来确定合
同内容和效力的,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
我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自由
原则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至关重要,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还对合同法中的合同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合同的要素包括
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等。
合同内容的明确定义对于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
在
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对合同条款的明确和精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只有当合同条款明
确清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还强调了合同法的效力问题。
在契约法的领域,效力是合同法的根
本问题。
只有当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时,才能够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我意识
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影响着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只有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各方
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够实现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目的。
通过学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我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合同
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遵循
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则,我们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合同法韩世远_1[工作范文]
合同法韩世远篇一:韩世远合同法合同法讲座(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博士:)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
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
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
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
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
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
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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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韩世远篇一:韩世远合同法合同法讲座(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博士:)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
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
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
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
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
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
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关系它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因为一方有付款的义务,而另一方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如果不是这种义务内容的话,一方付款而另一方交付标的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这就成了一种租赁关系。
这说明给付义务中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来决定合同关系基本类型的这样一种义务,就称为主给付义务。
除了主给付义务以外,还会发生从给付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并不决定合同关系类型,其出现是为了促进债权人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这么一类义务。
它的发生可以是由于法律的规定。
如我们的《合同法》第136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这就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
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的第401条、第404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转交义务。
这些义务都是从给付义务,也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此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比如甲购买乙所经营的一家企业,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甲购买的同时乙应当向甲提供其原来客户的名单。
这就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从给付义务。
另外,这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而产生。
比如买卖的标的物是一匹血统很好的名马,就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得出出卖人除了交付马以外,还应当交付这匹马的血统证明书。
这就是通过解释合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得出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作为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而出现。
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
而附随义务是在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里,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这项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普遍地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
将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主给付义务从合同关系一成立就是确定的。
如买卖合同关系一成立,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付款、交货就确定了。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进程的展开而不断发生的,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
第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对待给付则可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从给付义务是否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看具体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具体的目的,来判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能不能形成对待给付。
如在上面提到的买马的例子中,如果买方追求的目的是用这匹马去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交付血统证明书,使得马匹没有资格参赛,就令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时,提供血统证明书虽然是一种从给付义务,但也可以和支付价款这一主给付义务构成一对对待给付义务,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形。
而附随义务一般不能与主给付义务构成同时履行抗辩。
一方如果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第三,如果未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得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发生合同解除权,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通常不能发生解除权,当事人只能请求赔偿,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以上三点是从一般原则上来看,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主要差异。
总的来说,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都是围绕着主给付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圆满履行、促进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而出现的。
那么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又有些什么差异呢?通常在理论上认为,从给付义务可以单独以诉的形式请求。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而附随义务通常说来不能单独以诉的形式来请求履行,只能与给付义务一同请求履行。
附随义务的功能主要有这样两大类:第一,辅助功能。
即附随义务是为了促进合同目的得到最圆满的实现而出现的。
比如在一个买卖陶瓷花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付款、交货是主给付义务;而商店应将花瓶妥善包装,让买主可以比较方便地携带的行为就是一种附随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使主给付义务得到比较圆满的履行,辅助合同目的得到比较圆满的实现。
如出卖一家牛肉面餐馆,出卖以后通常认为卖方还有一项附随义务,即卖方不应当在此餐馆附近从事相同类型餐饮业的经营,不能有竞业的行为。
第二,保护功能。
附随义务的这种保护功能虽然没有在法律直接作规定,但在法律的解释上、学术上一般认为附随义务也包括保护义务。
比如请一装修工人装修房屋,如果屋主在房内铺有地毯,那么装卸工人在刷油漆时就应当注意不要污染了地毯,这就是保护义务。
这种义务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财产、人身的安全不是侵害。
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什么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甲乙双方,甲方是一个妇女,乙方是一家妇产医院。
该妇女在生育后去妇产医院做结扎手术。
在这一关系中,妇女委托医院进行手术等事务并相应地支付价款,理论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委任的关系。
后来由于医院所做的手术有瑕疵,使该妇女再度怀孕。
该妇女在去这家妇产医院检查后发现身体中留有了一块纱布。
由于该妇女对乙方医院已失去了信任关系,因而要求到其他医院治疗。
在要求转院的同时,妇女要求妇产医院提供她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资料,但受到医院的拒绝,由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在争执的过程中,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开了这位妇女曾患有性病,从而发生纠纷。
在这个事例中,甲方支付医疗费、乙方为甲方做结扎手术是主给付义务,其履行有瑕疵就构成了不完全履行。
这种不完全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的话,还可以发生其他的违约责任。
甲要求转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摘要等资料的义务就可以认定是一种从给付义务。
对于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甲可以通过诉的方式来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强制医院履行交付资料的义务。
医护人员对于医疗过程中知悉的病人的隐私应当保密,这就是一项附随义务。
如果违反了保密这一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了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违约的行为,甲也可以对于就此造成的损害请求给予赔偿。
除了保密义务以外,在这个案件中还发生了保护义务的违反:医生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为病人妥善地进行手术的义务。
而本案中医生将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就构成了对保护义务的违反,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同时,这种保护义务的违反也可以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这时就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以上我们谈了一下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这种义务群中最核心的是主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的外围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之外还有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发生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发生具体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等附随义务。
这样,我们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到所谓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就是这样一个从核心到边缘逐渐地、不断地展开的整体。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依据第61条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形时,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通过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法律就作出补充性的规定,用以补充当事人意思的欠缺。
如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规定不明确的时候,法律就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以明确应如何履行合同。
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促进交易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表现。
这次的《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的一大差异就表现在其在立法精神上贯穿了尽可能促进交易的这样一种指导思想。
具体表现在第12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再像原来的《经济合同法》那样规定为主要条款、必要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条款合同就无效;而是规定了一种提示性的条款。
在后面的合同效力部分中,按照原来的合同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这次许多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效力不确定。
在"合同履行"一章中也规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
这些规定实际上都贯穿了促进交易的指导思想。
第63条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情形。
明确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逾期交付标的物(也称为迟延履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迟延付款(也称为受领迟延或债权人迟延)应遵循的价格法则。
第64、65条涉及第三人的问题。
第64条规定在利于第三人的合同中如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结论实际上也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得出的。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仍然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发生违约时也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