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编号:SM-ZD-36981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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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
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天山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

天山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天山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工作由公司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停止作业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第四条煤矿作业地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一)采掘作业地点没有探明地质构造、含(导)水体,未预测预报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煤层自燃情况不清的。
(二)在采掘活动中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的治理措施(方案)或现场措施(方案)不落实的。
(三)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预报有较大出入,未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情况的,未及时修改治理措施(方案)的。
第五条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存在“临时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一)掘进工作面迎头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作业的。
(二)采煤工作面在煤壁侧作业,未采取护帮、护顶措施的。
(三)采煤工作面端面距大于300mm,没有支护的。
(四)采掘工作面在松软的煤、岩层中及地质破碎带作业时,未采取前探支护的。
(五)采空区放顶后不冒落悬顶过宽超过5米,不采取有效的特殊切顶措施的。
第六条井巷存在“围岩严重变形,加强支护不及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地点必须停止作业:(一)各种支架严重损坏或严重变形,完全不起支护作用的。
(二)砌碹巷道碹顶料石压碎压裂,严重变形或塌落2m2以上;碹墙歪斜变形,裂缝宽超过 50mm以上,长度超过10m以上。
机电、运输标准化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8.5 机电一、存在问题(66条)1、机电设备台账内容不完善。
已完成2、缺少小型电器及电缆台账。
已完成3、缺少部分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电缆的安标证书及合格证。
未完成,部分老旧设备缺少证书、合格证。
4、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主排水泵数量与实际不相符。
已完成5、在用矿灯完好台账未反映在用情况,且未反映出完好矿灯总数多出常用矿灯人数的10%。
已完成6、缺少机电事故率报表。
已完成7、缺少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及设备大修计划。
已完成8、机电各工种操作规程与实际设备不相符。
已完成9、矿井制定的操作规程与区队操作规程内容不一致。
已完成10、缺少矿、专业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制度。
已完成11、缺少机电设备选型论证、购置、安装、适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等资料;例如:主通风机更新改造缺少选型论证、购置、安装等资料;第四批淘汰的QBZ开关的报废资料等。
未完成12、缺少设备技术信息档案资料,且无电子档案及具体人员管理档案。
未完成13、矿井排水系统图内容不详细,主要缺少水沟及水流的方向等。
已完成14、缺少供热系统图。
未完成15、压风系统图内容不全,标注不规范。
已完成16、缺少持续有效的开展全矿机电专业技术指导监督、专项检查与机电事故统计分析等全矿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的资料。
未完成17、缺少大型固定设备更新改造设计及验收测试结果和联合验收报告。
例如:近期更换矿井主通风机。
未完成18、未按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的要求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副立井防坠器进行试验。
未完成,提报计划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副立井防坠器进行试验19、缺少矿井供电设计。
已完成20、矿井主排水泵房正在改造,未进行排水设施安装、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水仓清理等工作。
已完成21、主排水泵房水泵的引水装置不可靠。
未完成,水泵房目前正在改造22、主排水泵缺少压力表。
已完成23、主排水泵无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未完成,水泵房目前正在改造24、主排水泵未实现无人值守。
安监发99号_201205250531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6月上中旬,在全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督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对象(一)督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中,请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本地区的专项督查。
(二)重点对象。
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机构,并抽查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三、督查内容(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鄂安监函[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鄂安监函〔2012〕9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流向流量的信息化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经与省公安厅协商,决定于2012年5月5日至12日分期举办全省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涉及公安系统有关事项由省公安厅另文通知):一、参训人员及时间安排此次培训班分5期举办,具体参训人员如下:第1期:专管民警培训班(5月6日举办,5月5日下午报到)。
全省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监管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治安支、大队(处、科)分别确定1名专管民警参训。
第2期:生产企业培训班(5月7-8日举办,5月6日14:00-18:00报到)。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各确定2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第3期:批发企业培训班(一)(5月9日举办,5月8日14:00-18:00报到)。
武汉、黄石、十堰、宜昌、鄂州、荆门、恩施、神农架等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确定1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第4期:批发企业培训班(二)(5月10日举办,5月9日14:00-18:00报到)。
襄阳、孝感、荆州、黄冈、咸宁、随州、仙桃、潜江、天门等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确定1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20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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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静负荷试验
3
脱钩试验
8
重要用途钢丝绳
1
钢丝直径
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
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1)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398条和第399条规定
2
钢丝破断拉力
4
滚筒摩擦试验
5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煤矿用风筒
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MT383-1995《煤矿用风筒涂覆布技术条件》
使用前
2
酒精灯燃烧试验
3
抗静电性
非金属材料(除电缆、输送带、风筒外)
1
阻燃性能
(按具体产品标准)
使用前
2
抗静电性能
13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1
空载运行
AQ 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3
反复弯曲
4
扭转(仅适用于验收及新钢丝绳悬挂前检验)
5
不合格钢丝断面积
6
安全系数
9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
1
外观检查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检验规范》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
2
二倍最大静荷重试验时的永久伸长率
10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
1
外观检查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检验规范》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
每年雨季前
3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
1
全部项目
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年
4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3年。
5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6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6个月;提物系统1年。
7
防坠器
1
试验前检查要求
MT355-2005《矿用防坠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3条
AQ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1
阻燃带宽度极限偏差
MT914-2008《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使用前
2
覆盖层厚度
3
拉伸强度
4
拉断伸长率
5
撕裂力
6
黏合强度
7
表面电阻值
8
滚筒摩擦试验
9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1
宽度
MT668-2008《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使用前
2
覆盖层厚度
3
表面电阻值
2
二倍最大静荷重试验时的永久弯曲变形量
11
斜井人车
1
全部项目
AQ 2028-2010《矿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1年
12
非金属材料
煤矿用阻燃电缆
1
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MT/T386-2011《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使用前
2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3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
4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
1年
2
负载运行
3
钢丝绳导向装置
4
制动装置性能
5
托轮性能
6
抱索器性能
7
吊椅性能
8保护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序号
被检
对象
项目/参数
依据
最大检验
周期(要求)
序号
名 称
1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
1
全部项目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1.8米以下的1年;其他3年。
2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