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给水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2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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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市雨水利用技术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295-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结束——。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doc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db0f00910912a2161579291f.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其配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的执行,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委对《标准》和《编制技术规定》相关条文及执行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2、《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3、《编制技术规定》相关补充说明2014年6月17日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附件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一、执行《标准》中7.2.1、7.2.10、7.2.11、7.2.12、7.2.13、7.2.15、7.3.7、7.3.16、7.3.17、7.3.19、7.3.20指标时,其区域界定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其用地面积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各自占该项目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底部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居住建筑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共建筑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应以就近原则划分(图1)。
公建分摊用地面积为(S/6)X3+公建基底面积+公建筑院落面积图1 公建与住宅用地分摊计算实例2、群体建筑中的单体公共建筑,其用地指标规划部门未明确时,应满足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条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3的要求。
3、对于共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地下空间面积按各自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且应满足各自规划车位数量要求。
二、对于绿化布置图、苗木表、铺装图、室外照明等景观设计资料编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以下要求处理:1、当其与其他专业施工图同时报建时,需按照《编制技术规定》规定的深度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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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2016.12

10
6.2 市政设施规划
6.2.1市政设施规划
序号 1
规模 (平方千米)
20 以下
2
20-50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2 1.6
3
50-100
1.2
4
100 以上
0.8
注:(1)市政设施规划包括电力、燃气、给水、污水、雨水、 通信、供热、环境卫生工程、河流水系等管线设施规划。
(2)市政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控 规深度。
(4)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5)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 (6)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7)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按该规划计费的 50%计取。
13
6.4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6.4.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 (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1
(4)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 (5)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 (6)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7)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按该规划计费 50%计取。 6.2.2综合管线规划
11
序 类型
号
计费单价
备注
管线工程综 主干道 1
合规划 次支路
5 万元/千米 4.5 万元/千米
3.1 镇总体规划
(1)规划期末全域人口 2 万人以下的镇,规划计费为 50 万 元;规划期末全域人口 2 万人以上的镇,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5 万 元。
(2)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20 万元/个。 (3)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分析阶段 30%,方案编 制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 排水量和规模;4 排水系统;5 排水管渠;6 排水泵站;7 污水处理;8 污水再生利用。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黎、黄国玎目录1 总则1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 排水范围 (2)2.2 排水体制 (2)3 排水量和规模33.1 污水量 (3)3.2 雨水量 (4)3.3 合流水量 (5)3.4 排水规模 (6)4 排水系统74.1 废水受纳体 (7)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7)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8)5 排水管渠96 排水泵站107 污水处理117.1 污水排放与处理 (11)7.2 污水处理厂 (11)7.3 污泥处置 (12)8 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渝建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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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100~140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 5.0~3.2。)
时变化系数 3.5~
2.2.6 村庄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 2.2.6 计算。
表 2.2.6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类别
用水定额(L/d·头)
4.1 水源选择........................................................................................................................... 5 4.2 水源地选择....................................................................................................................... 6
重庆市城乡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 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给水工程规划导则》编 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 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 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3、给水范 围和规模;4、水源选择和水源地;5、给水系统;6、水厂;7、输配水。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 制性条款内容。
2.1 城乡水资源....................................................................................................................... 2 2.2 城镇用水量....................................................................................................................... 2
5
4.2 水源地选择
4.2.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应划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实行水质动态监测,确保饮用 水源水质和供水安全。 4.2.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 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4.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
4.1 水源选择
4.1.1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 划、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等为依据,应满足规划用水量、水质和安全供水等要 求,并便于水源防护。 4.1.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 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规定,其中,重庆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 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一级指标。水质低于标 准规定的水源,按其它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 源。 4.1.3 选用地表水为给水水源时,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镇性质和 规模确定,可采用 90%~97%。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 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4.1.4 过境水资源丰富的城镇,应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其中,重庆市主城区水 源以长江、嘉陵江作为主供水源。 4.1.5 水质符合标准规定且水量稳定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开 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4.1.6 过境水资源或当地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导致水源不足的城镇,可根据城 乡规划、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采取相应的区域或流域外调水的工程设施和措 施提供水源。当水源水质低于标准规定且限于条件必需用作生活饮用水时,应采 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的措施。 4.1.7 水资源不足的城镇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将城镇雨水、污水作为水资源加 以利用;污水再生处理后可用作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农业用 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 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 翔、陈治刚、孙 黎、吴君炜、黎庭明
目录
1. 总 则......................................................................................................................1 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2
I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 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 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给水工 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给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1.0.5 给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
2.2 城镇用水量
2.2.1 城镇用水量包括规划期内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公共 设施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2.2.2 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镇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 镇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 等相关因素确定。 2.2.3 按照《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主城区 2020 年人 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 350~500 升/人·日,供水普及率为 100%;都市区内 小城镇 2020 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 250~350 升/人·日,供水普及率接 近 100%。 2.2.4 都市区外的各区县,按其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水量规划指标进行预测和 供需平衡。
5. 给水系统..................................................................................................................7
5.1 给水系统布局................................................................................................................... 7 5.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7
1 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近、 远期相结合,适应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2 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镇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镇用 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确定城镇给水水源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相应的给 水系统、给水工程设施的位置及用地;提出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
2
2.2.5 村庄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 2.2.5 中的用水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 量与之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表 2.2.5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最高日用水量(L/d·人)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20~30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30~70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3 在规划水源地、水厂、给水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保护耕地、节 约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
4 给水工程规划应切实贯彻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节约用水政策,鼓励采用先 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
5 给水工程规划应与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
1
2. 城乡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
2.1 城乡水资源
2.1.1 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及经过处理 后符合各种用水的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等。应科学合理地利用过境水资源和当地水 资源。 2.1.2 城乡水资源利用与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多 个城镇共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 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合理确定城镇规模 和产业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镇,应发展节水产业,并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