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复习进程

合集下载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案例解析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商务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例如网络购物合同的签订、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交易纠纷的解决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纠纷解决方法。

案例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解决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卖家描述不符。

小明希望退货并要求退款,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首先,小明可以与卖家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在线沟通或通过电子邮件交换意见,并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2.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明可以寻求第三方中介的帮助,如电商平台的客服部门。

通常,电商平台会设立争议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3.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纠纷,小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这些机构可以介入调查,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二: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案例分析小红在一个在线游戏中购买了一个虚拟道具,但在游戏中被其他玩家盗取。

小红希望追回被盗取的虚拟道具并寻求法律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小红应该保存一切相关证据,例如购买记录、交易截图等,以便向警方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据。

2.小红可以向游戏公司的客服部门报告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游戏公司通常会进行调查,并在可行的情况下追回被盗取的虚拟道具。

3.如果游戏公司无法解决问题,小红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虚拟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小红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要求追回损失。

总结: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案例涉及范围广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协商、第三方中介和法律途径都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参与者的权益,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法律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更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与适应也需要持续加强。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例背景。

原告:小明,一个喜欢网购的年轻人。

被告:大酷电子产品网店,一家在网上售卖各类电子产品的店铺。

小明在大酷电子产品网店看中了一款号称具有超级高清画质、超长续航且价格非常诱人的平板电脑。

网页上的产品描述写得天花乱坠,什么“比市面上其他平板电脑清晰3倍”“续航能达到一整天不间断使用”等等。

二、案件经过。

1. 合同订立。

小明心动不已,就在网店下单购买了这款平板电脑,在下单过程中,网页上有一个小小的勾选框,旁边写着一些密密麻麻的条款,大概就是一些关于售后、退换货之类的规定,但那个字小得就像蚂蚁爬的一样,而且小明当时心急火燎地想赶紧买到手,就没仔细看直接勾选下单付款了。

这就相当于订立了一个电子商务合同。

2. 产品问题。

几天后,小明收到了平板电脑。

可是一开机,他就发现画质并没有像网页上说的那么高清,而且续航能力呢,顶多也就三个小时。

小明觉得自己被坑了,这和当初看到的产品描述差得也太远了。

3. 售后沟通。

小明就赶紧联系大酷电子产品网店的客服。

客服态度倒是挺好,但是就开始跟小明扯皮。

说什么“我们的产品都是合格的,可能是你使用的方式不对”,还说“网页上的描述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

小明一听就火了,他说:“你们这不是骗人嘛,按照你们这么说,那你们干脆说这平板电脑能飞得了。

”4. 协商无果。

小明要求退货退款,客服却告诉他,根据他们的售后条款,只有在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退款,小明这种情况不符合要求。

小明仔细一看那个售后条款,发现里面有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而且当初他也没仔细看就勾选了。

这时候小明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

三、法庭审理。

1. 原告陈述。

小明站在法庭上,有点紧张但还是理直气壮地说:“法官大人啊,您看我买这个平板电脑,就是冲着他们网页上那些诱人的描述去的。

他们说的超级高清画质和超长续航,这都是我购买的重要原因。

可收到货后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啊。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 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 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教案一、引言1.1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1.1.1互联网技术的普及1.1.2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1.1.3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型1.1.4法律规范的需求增长1.2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重要性1.2.1增强法律意识1.2.2提高法律应用能力1.2.3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1.2.4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1.3教学方法和学习目标1.3.1案例分析法1.3.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1.3.3提升学生综合能力1.3.4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知识点讲解2.1电子商务法律基础2.1.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2.1.2网络交易的法律关系2.1.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1.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2.2典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2.2.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2.2.2网络侵权案例2.2.3网络支付安全案例2.2.4网络虚假宣传案例2.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2.3.1网络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2.3.2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3.3网络交易中的企业合规经营2.3.4网络交易中的法律责任承担三、教学内容3.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3.1.1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3.1.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3.1.3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3.1.4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3.2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2.1案例选择标准3.2.2案例分析方法3.2.4案例启示与应用3.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3.3.1法律风险识别3.3.2法律风险预防3.3.3法律风险应对3.3.4法律风险控制四、教学目标4.1知识目标4.1.1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4.1.2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4.1.3理解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4.1.4分析电子商务法律案例4.2能力目标4.2.1提高法律意识4.2.2培养法律应用能力4.2.3增强问题解决能力4.2.4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4.3素质目标4.3.1培养诚信意识4.3.2增强社会责任感4.3.3提升团队协作能力4.3.4培养创新精神五、教学难点与重点5.1教学难点5.1.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5.1.2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分析方法5.1.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5.1.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实际应用5.2教学重点5.2.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5.2.2典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5.2.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5.2.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的启示与应用六、教具与学具准备6.1教具准备6.1.1电脑和投影仪6.1.2案例分析相关软件6.1.3教学PPT6.1.4法律法规文本6.2学具准备6.2.1笔记本和笔6.2.2案例材料打印稿6.2.3电子商务法律书籍6.2.4法律案例分析指南6.3教学辅助材料6.3.1电子商务法律案例视频6.3.2法律专家讲座视频6.3.3相关法律条文解读6.3.4案例分析讨论指南七、教学过程7.1导入新课7.1.1引入电子商务法律案例7.1.2提出问题引发思考7.1.3介绍教学目标和内容7.1.4激发学生学习兴趣7.2知识讲解与案例分析7.2.1讲解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7.2.2分析典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7.2.3讨论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策略7.2.4引导学生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7.3.2引导学生进行拓展思考7.3.3提供相关案例分析材料供学生自学7.3.4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和建议八、板书设计8.1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8.1.1法律法规体系8.1.2法律关系8.1.3电子合同效力8.1.4知识产权保护8.2典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8.2.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8.2.2网络侵权案例8.2.3网络支付安全案例8.2.4网络虚假宣传案例8.3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策略8.3.1法律风险识别8.3.2法律风险预防8.3.3法律风险应对8.3.4法律风险控制九、作业设计9.1法律案例分析报告9.1.1选择一个电子商务法律案例进行分析9.1.2描述案例背景和主要问题9.1.3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策略9.1.4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9.2法律风险防范计划9.2.1设计一个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计划9.2.2确定法律风险类型和防范措施9.2.3描述实施计划和预期效果9.2.4提供相关法律条文支持9.3案例讨论与分享9.3.1准备一个电子商务法律案例进行讨论9.3.2描述案例背景和主要问题9.3.3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和分享观点9.3.4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指南十、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0.1教学效果评估10.1.1学生参与度评估10.1.2学生理解程度评估10.1.3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评估10.1.4教学方法和材料的有效性评估10.2教学改进措施10.2.1针对学生的反馈进行教学调整10.2.2引入更多实际案例进行分析10.2.3提供更多法律条文解读和案例分析指南10.2.4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和提问10.3拓展延伸活动10.3.1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或律师事务所10.3.2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或研讨会10.3.3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指南供学生自学10.3.4鼓励学生参与法律志愿者活动重点和难点解析在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的教案中,有几个环节需要特别关注,以确保教学效果和学生能力的提升。

电商的法律案件(3篇)

电商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电商平台的繁荣背后,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A与另一电商平台B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纠纷。

A平台认为,B平台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同时,A平台还指控B平台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等手段损害其商誉。

经调查,B平台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页设计等方面。

此外,B平台还通过在搜索引擎上投放与A平台相关的关键词广告,误导消费者。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案件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A平台提出了以下诉求:(1)B平台停止使用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2)B平台赔偿A平台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B平台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B平台对部分诉求表示认可,但就赔偿金额和公开道歉等问题存在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初步共识:(1)B平台停止使用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2)B平台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100万元;(3)B平台在官方渠道公开道歉。

2. 诉讼阶段由于赔偿金额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随后,A平台将B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以下争议焦点:(1)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B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3)B平台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2)B平台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200万元;(3)B平台在官方渠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商法律纠纷案件(3篇)

电商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人们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在电商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为例,分析电商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商家未经授权,在其店铺中销售某知名品牌的商品,并在商品宣传中使用该品牌商标。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遂向该电商平台投诉。

经调查,该电商平台确认商家存在侵权行为,遂将商家移除平台。

然而,消费者认为电商平台未尽到监管责任,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消费者将电商平台及商家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尽到监管责任;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消费者损失如何计算。

二、案件分析(一)电商平台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其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有审查义务。

然而,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商家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认为电商平台未尽到监管责任。

(二)电商平台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他人商品,构成侵权。

电商平台作为平台方,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侵权商品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商品价格、购买数量、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电商平台及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电商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电商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在电商行业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上假冒商品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货后发现手机壳与商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一番调查,王某发现该手机壳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商品。

王某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赔。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认定卖家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但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无奈之下,将卖家和电商平台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卖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卖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手机壳与商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调查确认并非正品。

因此,卖家构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2. 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卖家销售假冒商品,且在核实情况后,仍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电子商务的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知名电商平台“X宝”上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的保健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保健品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X宝”平台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则辩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且广告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商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虚假宣传的,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故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商家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王某误信商品具有减肥、美容、抗衰老功效,从而购买该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王某购买保健品的货款,并赔偿王某购买保健品价款的三倍。

四、案例评析1.该案例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的严重性。

在电商平台,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夸大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2.该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商家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情简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

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4、这个案子的意义?简单答复: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

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直接链接其他网站栏目引争议双方诉诸法律全球排名第2718位的一家网站的王牌栏目,被另一家刚刚成立的网站,在其首页显著位置直接链接内容,从而造成前一网站访问者减少,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诉讼网站链接引发“眼球”之争互联网经济因其特殊性,通常被喻为“眼球经济”或者“注意力经济”。

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为此,经营者均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

然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另外的网站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被链接网站的访问者减少,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在深圳,一个名叫“聚某网”的网站,因为直接链接了“淘某网”的重要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被“淘某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淘某网”创办于2002年,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进而推广自己网站供下载的相关产品。

经过4年发展,“淘某网”已成为中国知名外汇资讯网站之一。

全球权威的ALEXA网站统计数据表明,“淘某网”访问量排序为2718位。

“淘某网”首页设有“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该栏目数据,是“淘某网”在去年7月25日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网上信息服务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的,服务期限为1年。

同时,“淘某网”还与世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淘某网”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今年2月,成立一个月的“聚某网”没经“淘某网”许可,越过“淘某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改名“指标速递”。

今年3月27日,“淘某网”通过公证机关对“聚某网”链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聚某网”诉至罗湖法院。

“淘某网”:索赔50余万“淘某网”的代理律师认为,网络上的链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层链接,普通链接不存在侵权问题,深层链接则构成侵权。

所谓深层链接,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对其网站的某一部分网页或者内容进行链接。

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

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以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

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摘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尤其是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时,这种侵权更为明显。

律师认为,“淘某网”首页的王牌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向网站访问者提供第一手的财经资讯,是外汇财经类网站极其重要的栏目,为此,“淘某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来进行开发维护。

“聚某网”在建立网站之初,就指定“淘某网”作为主要的参考网站,致使“聚某网”与“淘某网”的栏目设计和内容安排有很多相似之处。

两者均从事外汇投资咨询并提供相关产品,“聚某网”明知这些数据对于吸引网站访问者、提高网站知名度的重要性,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确。

律师认为,“聚某网”的行为吸引了众多访问者,并且使访问者误以为“聚某网”是该栏目的开发制作者,直接造成“淘某网”访问者的分流,使“淘某网”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损害了“淘某网”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请求判令:“聚某网”停止链接侵权行为;向“淘某网”公开道歉,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聚某网”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公开刊登一个月,以消除影响;“聚某网”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聚某网”:移除链接可以免责“聚某网”在法庭上辩称,“聚某网”没有侵犯“淘某网”的著作权,按照对著作权的概念界定,“淘某网”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内容具有著作权性质,“聚某网”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行政办法》规定,“聚某网”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将所链接的内容移除的,可以免除责任。

“聚某网”从2006年1月23日成立网站以来,在“淘某网”同年4月6日的联合声明发出后,到4月9日即移除对“淘某网”的栏目“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链接,一共不到60天时间,因此,“聚某网”在接到“淘某网”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了相关内容,应该免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