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事故案例集

工伤事故案例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事故案例集案例一:上下班、出差被车撞伤判断:算依据: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司机违章肇事受伤判断:不算依据: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大。
其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还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判断:目前还不算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案例四: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为个体户干活受伤判断:算依据: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
”案例六: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案例七: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判断:不算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例八: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判断:算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工伤意外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工伤意外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意外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小王在工厂上班,一天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
这起意外事故给小王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严重骨折和内伤。
经过紧急救治,小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休息给他的家庭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办公室职员,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
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小张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企业增加了不小的赔偿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意外给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
大的伤害和损失。
而这些意外事故往往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
比如,工厂应该加强对机器操作的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办公室职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定时休息等等。
在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工伤意外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 袁某在凉山州某煤矿工作,由于工作疏忽,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腿骨折。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制度,袁某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补贴。
2. 张某在凉山州某建筑工地工作,一天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规定,张某获得了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3. 李某是凉山州某快递公司的员工,一次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受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李某提供了康复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恢复健康。
4. 王某是凉山州某工厂的工人,一次操作机器时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夹伤。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制度,王某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和手术费用报销,帮助他尽快康复。
5. 刘某是凉山州某餐馆的厨师,一次在切菜时不慎割伤手指,导致严重出血。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规定,刘某得到了急救和伤残津贴,帮助他度过了伤痛的日子。
6. 陈某是凉山州某建筑工地的工人,一次在搬运重物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受损。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陈某提供了手术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站起来。
7. 张某是凉山州某农场的农民工,一次在收割庄稼时被机器切伤,导致手臂严重受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张某提供了紧急救治和手术费用报销,帮助他重新融入工作和生活。
8. 赵某是凉山州某酒店的服务员,一次在搬运餐具时不慎摔倒,导致脊椎骨折。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赵某提供了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站起来。
9. 周某是凉山州某矿山的矿工,一次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煤气爆炸,导致重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周某提供了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10. 杨某是凉山州某工厂的操作工,一次在机器维修时发生意外,导致手指被夹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杨某提供了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帮助他恢复工作能力。
这些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都是真实的,说明了凉山州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供及时救助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于受伤工人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补贴,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过上正常的生活。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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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目录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2)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2)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3)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3)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3)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4)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4)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5)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5)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6)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6)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6)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6)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7)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7)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
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
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
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认定。
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
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
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
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
例如: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不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串岗”,在工作中是指私自帮助本单位其他岗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作状态称为“串岗”。
“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肯定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怎样看待此问题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倾向性,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释。
“串岗”虽然是违背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牟利,客观上也是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
所以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
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由该条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身。
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者遭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需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房取铁板,剪板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
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
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受理后,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该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
劳动局认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
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劳动局受理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依据证据规则,应认定袁某受伤与工作有关。
袁某自行开动剪板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局做出袁某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厂方认为袁某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