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土壤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以便更好地加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修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并对于土壤管理、监测、污染源的减排等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规的完善性和针对性。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的防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些重要的配套措施。
其次是执法效果不佳。
一些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失职渎职等现象,导致土壤污染的治理工作效果不佳。
二、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外国的法规较为完善。
例如美国的《环保法》、欧盟的相关法规等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土壤监测、修复、污染源治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外国的法规对于责任追究方面也较为严格。
在土壤污染问题上,外国的法规对于责任人的追究和赔偿制度都有详细规定,这对于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外国的立法对于监管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例如美国采取了“严格责任制”和“维斯特法利亚原则”,强调了企业应对其排放的环境污染负全责,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者必须承担清理和修复责任。
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保护土壤环境。
应当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针对我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法律的规范性和遵从性。
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大对于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摘要:对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行纵剖横切:从历史的纵向上看,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趋于专门化;从横向的规范层面来看,各种规定比较零散,而且抽象不易操作,许多重要的制度如污染场地的管理和监督、污染责任、治理费用、整治基金以及污染责任保险等没有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采分散立法的模式,缺乏系统性、专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也不符合专门、综合控制和治理土壤污染的客观要求。
因此,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已是势所必然、迫在眉睫。
当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被明确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抓紧调查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和各地方土壤污染管理、监督和整治经验,比较和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提起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般观念认为是空白,或认为很少、不值得认真对待。
其实,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数量庞大,只是这些立法非常分散且没有规律,因而难以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
然而,对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指出其成效与缺陷,是未来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前提,因为如果未来立法不顾现行规范而径直进行,会引起各法律在功能上的不协调,甚至体系上的矛盾。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历史概况(一)1979—1986年,立法原则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阶段我国最早明确在立法中提到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法律是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0条和第21条。
其第10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
”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
探讨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

探讨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摘要: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任何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土壤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一国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为各国政府所关注。
关键词: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一、中国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凸显出来。
据有关研究资料统计,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具体表现为: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达上亿亩,其中包括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引起的耕地污染和因堆存固体废弃物所导致的耕地占用和毁坏。
耕地污染主要集中在中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大中型工矿周边的农产品产地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农药、抗生素等。
城市土壤污染问题亦不乐观。
中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重金属(如铅、铜、锌、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石油烃、溶剂、助剂等)的污染。
城市工业(包括已搬迁或遗弃的工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情况比较普遍。
城市的土壤污染已经对城市地下水质量、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中国的矿区土壤污染面积也已达数百万公顷,其中,受采矿污染的土壤面积占到五分之二。
此外,矿产资源的冶炼和加工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同样相当严重。
总之,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归纳起来,表现为四个方面:(一)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且未得到有效控制;(二)土壤污染类型呈多样化,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三)土壤污染负荷加大。
由于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四)不仅部分农用耕地的土壤受到污染,而且,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问题呈发展之势。
试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v r i aino ol olt n,ma yd v lp d c u te a ea s ee cieyb e ilt n,i ih te US a d J p n ae eest t fsi p l i u o uo n e eo e o nr sh v n w rd a t l ylgsai i v o n whc h n a a r
有 效 地 防 治土 壤 污 染 。 关键词: 土壤 污 染 ; 防治 ; 法 立 中图 分 类号 : 5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On t e L gsain a o tP e e to n r fS i P l t n h e ilto b u r v nin a d Cu e o ol ol i u o
难 性 的。
土壤 污染 的危 害表现在 : 第一 , 土壤污染危 害人
体健康 。土壤污 染 可直 接破 坏 土壤 的正 常 功能 , 使 微生物 的降解 作用 受 到抑 制 , 害 物质 或其 分解 物 有 在土壤 中逐渐 积 累 , 过饮 水 和食 物链 富集 到人 体 通 中 , 引发 癌 症 等 疾 病 , 会 给人 们 带 来极 大 的健 康 威
i n r a i g y s r u ,w ih h s b o g te omo s p e s r o h ma u vv l n u ti a l e eo me t F c d w t e s — si c e sn l e i s h c a r u h n r u r s u et u n s r ia d s s an b ed v lp n . a e i t e o a hh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多功能利用需求在不断增加,然而土壤污染却一直是人类所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发生与扩散,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外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特别是《土地管理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划用途有序开发、集约利用,不得超出规划用途乱占、乱用、乱改、乱建”,使土壤资源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此外,我国相关的标准法规也在逐步完善。
例如《土壤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农用地重金属限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均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例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调查规划》等,强化了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
二、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土壤保护法美国1997年颁布的《干旱地区改进法案》(The Farm Bill)明确规定“土地保护是全球环境保护的关键之一”。
该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包括对土壤的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了土地保护基金会(Law Conservation Fund),用于资助各州开展土地保护工作。
该基金还设置了“环境质量捐赠计划”(Environmental Quality Incentives Program,EQIP)和“资源保护类似奖励支付计划”(Conservation Stewardship Program,CSP)等项目,为合法的土地保护行为提供经济支持。
此外,美国土地管理局还定期开展约翰逊基础草地资源计划(Johnson Grassland Reserve Program)和禾草地保护计划(Grasslands Reserve Program),保护土壤的生态系统稳定。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土壤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土壤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它承载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已经成为一大环境问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土壤污染会直接影响农田的产量和质量,导致粮食生产的减产和质量下降。
污染的土壤中可能富集了重金属和化学物质,这些对人体健康有害,长期接触可能导致各种疾病,如癌症和免疫系统紊乱。
土壤污染还会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
土壤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污染会导致土壤中微生物和其他生物的死亡或迁徙,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影响地球的生态平衡。
土壤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同时也危害了生态环境的平衡。
保护土壤资源、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字数要求达到2000字】。
1.2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我国土壤污染隐患严重,主要受到工业废弃物、畜禽粪便、农药化肥、生活垃圾等因素的影响,已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据统计,我国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的面积已超过四分之一,农田土壤的有效肥力受到影响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同时也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目前,我国已有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管理条例》等,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监管力度不够,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土壤污染问题漠视或轻视。
二是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相对滞后,缺乏前沿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使得土壤污染的治理难度增加。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面临严峻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和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才能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2. 正文2.1 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在许多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相当完善。
美国制定了《土壤保护法》,旨在监管和管理土壤的使用和保护。
法律规定了土壤监测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同时规定了土壤污染的清理和修复要求。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土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的严重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防治土壤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本文将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和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依靠《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监管、处罚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2.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部门主要为环保部门,但由于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土壤污染治理不够重视,导致一些企业对于土壤污染问题存在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
3.缺乏有效的土壤修复技术。
目前我国对于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还比较薄弱,虽然有一些土壤修复项目在进行,但整体水平还需提高,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修复技术体系。
二、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规划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壤保护法、土壤污染治理法、土壤修复法等,形成了规范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借鉴其经验,加快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2.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处罚机制,对于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我国应该学习其做法,加强土壤污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
3.加大土壤修复技术研发和应用。
发达国家在土壤修复技术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资金,并且积极应用了各种先进的修复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我国应该加大对于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修复技术水平,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修复技术,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土壤污染对环境、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土壤污染防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外国立法的启示,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
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壤环境保护法。
随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的监测、评估、防治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叠和不完善的情况。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不完善的情况。
这种情况导致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适用难题。
立法缺乏对污染源的严格管理。
在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缺乏对污染源的严格管理。
一些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对土壤进行了过度的开发和污染,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对这些行为的制约还不够严格。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管方面还需加强。
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执行力度和监管方面还存在问题。
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存在违法排放废物的行为。
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也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一些有益的立法措施。
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有启示作用。
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
一些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对污染源的管理做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对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废物处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些发达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做出了一些比较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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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污染危害非常严重,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走障碍。
我国至今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现有的相关立法分散而不系统,存在很多问题。
我国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土壤污染预防、整治、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标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主要问题;制度完善
一、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立法现状
(一)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是植物生长煞育的自然基地。
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以来,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人类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土壤污染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农业用地、城市土壤,矿区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污染源呈多样化的特点。
这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至今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关的零星规定,他们分散于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
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环境保护练台立法。
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第二类是环境污染防治单行立法。
如水、太气、固体废物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单行法。
第三类是土地立法。
如《土地管理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第四类是农业立法。
如《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虽然相关规定在±壤污染防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不够系统,完备,存在许多问题。
不足以遏制不断蔓延的土壤污染态势。
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综合性的单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目前,与土壤污染防治有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
未形成系统的、权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严重影响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土地污染的潜伏期相对较长,滞后牲特别明显,从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土地污染的有效预防治理。
由于缺乏综合性的单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导致执法不力,不能有效遏制土壤污染。
(二)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不可逆转性,治理和修复土壤非常困难,因而控制污染,预防为主。
现行法尤其缺乏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规定和预警机制。
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污染防治立法以行政管制为主,强调点源污染的束端治理,“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无法规范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行为,难以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所导致的土壤污染。
(三)缺乏土壤污染的整治与监督制度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对污染土壤进行整治,而污染整治是一项专业且耗资巨大的工程,但现行法尚无相关规定,存在立法空白。
同时也缺乏土壤污染监督立法,没有群众监督和公众参与,很容易导致执法腐败和执法单一化,便土壤污染防治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污染治理效果。
(四)缺乏土壤污桑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方式,是实现土地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俸,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地的行为得芥到法律追究,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使土壤污染行为愈演愈烈。
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制度完善
(一)制定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目前,法制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土壤污染防治单行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农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等所有类别土壤的污染,形成立法权威性,增强可操作性,来促进土壤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走上规范忧、系统化和法制化轨道。
当然,由于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还需与其他立法相互协调、相互配套。
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来共同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体现预防为主和事前防控的新理念。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针对不同的“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制定相应的防治规划。
包括:农地用途的合理确定与污染土壤的用途变换;生物技术和化学制品使用的监控与风险防范;污染土壤的改良计划。
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变更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2,建立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可借鉴其他领域的预警制度,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可由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各种技术、佗学削品应用于农业而造成的土壤污染和潜在的生态影响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在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壤重叠属沉积或土壤污染与退化时及时预警。
可根据污染物类型及其污染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建立不同级别的土壤污染预警应急预寨,制定应急措施,实行不同行政部门的应急责任制。
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隐患,有效防治土壤污染。
3,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为防止发生土壤污染后行为人无力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速一保险应属于强制性保险,_鼠要使用土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使用人,均应参加强制保险,强制投保,以形成一笔庞太的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基金,为将来的土壤糟染理赔奠定基础。
(三)建立土壤污染整治制度
1,建立污染土壤管制制度
为减轻污染土壤所造成的损害或避免污染扩大,应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如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竖立告示、标志;必要时疏教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对污染土壤上生长或产出的农作物进行检测。
必要时进行销毁;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如不得种植特定农作物或不得用于居住等。
2,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制度
为消除土壤污染,恢复土壤功能,合理剩用已污染土壤,应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恢复。
首先要制定整治规划,提出土壤污染整治目标,并进行公告。
然后由责任人按整治规划进行整治。
如果由政府进行整治的,政府应向有美责任人追偿。
整治完成后,经主管机关审核,公告解除整治。
撮据土壤污染整治的实际情况,可以重新对整治土地进行利用。
3,建立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
通过多种渠道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整治基金,是各国土壤整治法的重要内容。
它并不意味着土壤污染整治费用由基金支付,污染者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糟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才由基金支付;但基金保留向污染者追偿的权利,避免污染者逍遥法外,将整治责任推给社会。
我国面临着沉重的土壤污染整治任务,迫切需要提供整治资金的保障。
可借鉴日本、欧茭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对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质征收专门税,以及中央、地穗,财政拨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土壤污染整治初始基金较为可行。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制度
1,建立科学、高效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较多,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能。
为了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该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督管理与广大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来行使统一的监督管理权,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与各级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远近不够的,还应加强群众监督、公众参与。
我国公众作为土壤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很高,因此,应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毂,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用地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其次,要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应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和途径。
如信访、电子邮件、电话、约见等形式,并充分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极,及时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告知公众不服的救济措施。
通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公众智慧和参与积极性,依法防治土壤污染。
(五)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也使得一些在国外难以生存的污染工业迁移到中国,因而设立法律责任制度非常必要。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疏于监管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
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土地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严重污染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应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土壤污染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它是影响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剩益的重要因素,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则是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最有效的武器和手段。
我国至今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没有专门立法,防治土壤污染的单行法律还是空白。
目前只有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零星规定,分散而不系统,存在很多问题。
基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土壤污染预防、整治、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