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2•【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

其职责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阻挠。

第六条各级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文化、新闻、物价、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七条火葬区的划定:(一)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墨河回族区、吉利区、郊区;(二)新安县、孟津县、偃师县(三县内的偏远乡的农业人口除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或扩大火葬区的范围。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实行火化,其遗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殡葬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每个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方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五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六条【火葬区划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河南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洛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若干规定(试行)篇一: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承诺人(签字):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2篇二: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一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一

洛阳地区的丧葬习俗棺木盛尸后,称为“灵柩”,将灵柩抬放于长凳之上,叫做“升棺”。

棺前垂白幔,幔前放供桌,桌上设“魂牌”(灵牌)、摆供品、置香炉、配蜡台构成灵堂。

灵柩暂不下葬,称为“停灵”。

其周围满铺干草,孝眷坐卧其上,昼夜不离虔诚护灵,直到起灵为止,意在报答父母生养之恩。

守灵期间,凡来灵前祭奠者,孝子必须一一跪谢。

升棺前,孝子的两只鞋是蹋拉着,不穿好,入棺后,才可以穿好。

伊川一带讲究踢拉一只鞋,父丧踢拉左脚鞋,母丧则踢拉右脚鞋。

男女孝眷头部所戴的孝带和罩头布,都是生白棉布,并且佩带时都是随便一勒,不求整饰,所谓丑孝。

这些孝称为“生孝”。

带着生孝,不能随便进入别人家门。

升棺后,孝眷齐跪灵前,竖香焚箔,将生孝除下,雾上清水,折叠整齐,这叫做“熟孝”,带熟孝时方可进入别人家门。

但佩带时比较讲究,在洛阳西郊一带,升棺前后孝带的戴法不一样。

升棺前,孝带在头上是从前向后在脑后系结;升棺后,孝带是从后向前,在前额打结分成两条,双双搭过头顶,披在背后,垂于腰部。

垂梢要上下错开,切勿两齐,为的是有所忌讳,怕犯“重丧”(再死人)。

成服备葬死者大殓之后,所有亲属按同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分别穿着不同的丧服,叫做“成服”。

成服之俗来源于周代的“五服制度”。

周代的丧服,按亲疏分为五级,故曰“五服”,即斩缭、齐、大功、小功、缌麻五种。

两千多年来,洛阳民间的丧服形制基本上是按五服制度从繁到简,沿续至今。

民国以后,洛阳农村男孝眷头上皆勒白布条,名曰“孝带”。

宽度约2.5分米,长度按关系亲疏,最长者可达2.5米(亲生儿子佩戴),最短者仅约1.5米。

子辈孙辈,皆为白色,曾孙辈则用黄色棉布或白孝带末稍蘸红。

女孝眷裹头用的白孝布口旷罩头布”,宽约5公分,长约1—2米。

未出阁之女孝眷,只在头上勒窄带一周,名曰“锅圈”。

男女孝衣均为大襟,且都无小领,又因有“丑孝丑孝”之说,故皆松而宽。

在男女孝衣上合缝处和边沿处,子、女、媳为毛边,其他则为光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04.22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4.22
【实施日期】1992.04.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市、县(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宜。

其职责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和阻挠。

第六条各级公安、卫生、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劳动、人事、文化、新闻、物价、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七条火葬区的划定:
(一)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墨河回族区、吉利区、郊区;
(二)新安县、孟津县、偃师县(三县内的偏远乡的农业人口除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或扩大火葬区的范围。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实行火化,其遗属不
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火葬区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土葬区内的人在土葬区死亡,死者生前有遗言或遗属要求火葬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在火葬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季节工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和死者亲属负责移送火化。

丧葬所需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有关部门在勘验完毕后,死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应就近火化尸体;
(三)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勘验现场,写出验尸证明,移交所在地的殡葬管理处(所),通知殡仪馆运尸火化;
(四)依法被处决的犯人尸体,由其家属认领进行火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

无人认领或无法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凡有遗言愿意将遗体贡献给医疗、科研事业的,由遗属和用尸单位到本辖区殡葬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遗体利用后,用尸单位应将遗体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内运送尸体,须持本辖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明。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运送。

第十二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