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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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

何正泉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内容摘要】论文对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案犯犯罪人格的特征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犯罪人格具有认知的反社会性、情感的扭曲性、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对惩罚的耐受性、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等特征。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对压力和挫折的畸形反应。

【关键词】犯罪人格特征形成原因

目前发生的大要案件以系列杀人抢劫案件最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影响深远,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治安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如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1998年2月14日至1999年3月26日,彭妙计、丁运好、苏小平3人经踩点预谋后,结伙先后流窜到陕西、河南、安徽、江苏等4省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持铁锤、钢钎、木棍、镢头、手电等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砸门、挖洞、蒙面入室等方法,行凶抢劫38次,致使76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在抢劫中,罪犯彭妙计手段残忍,用菜刀和剪刀割断40人喉管,割下4个男人的生殖器,抢劫现金4万余元及金项链等财物。类似的案例是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案,杨新海曾因盗窃、强奸被劳教两次、判刑一次。1999年出狱后,接连在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省的农村地区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抢劫现金6300余元,强奸妇女6人,奸污尸体19具,而且很多属灭门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较有影响的系列杀人抢劫案件还有张君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雷国民系列杀人抢劫案、张显光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等。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表现为:犯罪时间长、犯罪能量大、手段残忍、连续疯狂作案。不被抓获是难以自行停止作案的。案犯为什么如此凶残?为什么连续作案,他们与普通案犯有何不同?研究这些案犯的成长史、犯罪史,我们会发现犯罪人格是支撑案犯连续疯狂作案的强大内在动力。

犯罪人格(Criminnal Personality)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是指个体在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受后天消极环境和不当教育的影响,在早年就开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而以各种犯罪为生,并在犯罪生涯中逐渐形成的以反社会为特征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犯罪的性格、嗜好、习惯、观念、态度,并且出现的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等的总和。

②出现犯罪人格必须有这样的前提:其一,基本社会化有断裂、丧失和混乱;其二,有从小至大的违法犯罪经历;其三,有过不止一次的刑事处罚经历。

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独特的生理因素,以及消极环境影响和不当教育所导致的心理因素,造成人格社会化的严重缺陷,以致不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一旦遭遇各种压力和挫折,易导致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犯罪人格的特征

(一)认知的反社会性。认知是包括感知、判断、推测和评价在内的社会心理活动,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对于各种社会现象的认知,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总是自觉、

①作者简介:何正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

②关于犯罪人格的概念之争,可参见罗开卷.犯罪人格视野下的犯罪预防【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6.

不自觉地受已经形成的各种错误观念、思维定势的影响,以偏概全,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代替事物的本质,从而导致对社会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如果个体对现实主流的社会规范(如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势必导致行为的偏差可能性,只要遇到时机,就极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如同思想决定行为一样,认知的反社会性产生行为的反社会。这种认知的反社会性主要表现为:1、对主流的社会规范不认可,在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表现为对社会财产分配的极度不满,因为案犯多数属于社会分配体系中的弱势群体;2、对社会采取敌视、轻视、蔑视态度,没有社会责任心;3、视法律为儿戏,肆意挑战法律权威;4、作案后没有被及时抓获的所谓“成功”强化了侥幸心理,逐渐固化为犯罪人格,犯罪人格又反过来成为连续作案的强大内在心理动力。

(二)情感的扭曲性。情感是个体对客观事务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情感的扭曲性表现为情感的低级性、情境性、易变性、激情性、应急性、偏执性和情感倾向性倒置。③如缺乏罪责感和自我否定的情感,缺乏同情心和怜悯感,习惯把自己应负的罪责推诿于社会和他人,把自己看作是受害者,毫无自责和悔改之心。

(三)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很少有动机斗争,犯罪目标明确,行动果断,缺乏恐惧与犹豫,具有坚持犯罪目的的畸形意志力。

(四)对惩罚的耐受性。对于拘押、受审、监禁以及刑事惩罚的心理承受力强,一般的惩罚不易产生顺从行为。

(五)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对于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说服教育不易产生认同感,或表面认同顺从,内心抵制排斥,阳奉阴违,顽固坚持自己已经形成的畸形的、反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人生观。由于以上的人格特征,必然导致个体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否定与蔑视。

如变态杀人抢劫的案犯段国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在岳阳、武汉两地,抢劫作案14起,杀害妇女11人,多人受伤,作案手段凶残。特别是在流窜到武汉后,作案频率加快,一周甚至几天作一起案件,在深夜跟踪女性,尾随抢劫杀人。在其中的几起命案中,段国成曾将受害人猛捅数十刀,甚至就在路边、街边花坛等处扒下被害人的衣服、割掉乳头。段国成就属于比较典型的犯罪人格,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但他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其父为让他改掉恶习,曾用老虎钳将他一个手指夹得变了形,可段还是恶习不改。1988年1月,13岁的他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1992年6月,又因抢劫罪入狱5年;1996年12月刑满释放。谈到其犯罪原因时称,“今天为什么我会站在这里?这完全是公安机关造成的。”段国成称,他13岁时就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他曾请求执法者不追究他,但是没有得到批准,从此他开始仇视社会。显然,段国成对违法犯罪的根源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将原因总是归结于他人,该类性格的人从不反思自己行为的过错,也难以认识或根本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因此在学习社会规则方面容易形成障碍,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对社会的惩罚和管教,呈现抵触情绪,也不会正确认识社会的惩罚和管教而产生顺从行为。出狱后,行为变态的他,犯下了更大的罪行。对捅被害人多刀的行为,段国成的解释是,听见被害人的尖叫声后感到特别惊恐,尖叫不止,就刀捅不停,而且反映在刀捅入被害人身体的瞬间感到极大的兴奋,其变态心理在此暴露无遗。在现场附近的花坛中猥亵被害人尸体,其临时居住的旅馆与案发地相距不到十华里,连续作案并不急于逃离,都表明段国成对即将到来的惩罚没有丝毫的畏惧心理,对惩罚的耐受性是明显异于常人的。在这里人们难免心存疑问,为什么一个多次受到监管教育的人,每一次被放出后,又重操旧业,而且一次比一次更严重呢?答案可能就是,我们遇到的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普通的监管教育难以矫正其行为。

如在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中,主犯彭妙计及其犯罪团伙在每次作案③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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