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发稿)
特大系列杀人案的心理特征与心理分析

系列杀人案的心理特征一、居住范围和身份特征心理学认为,行为主体为了达到一个既定的目标,总是倾向于采取那些路径最短、能量消耗最少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最小努力原则”心理学中,有一个“最小努力原则”。
这条原则在极大范围内阐述了除去许多其他因素影响之外的人们心理以及行为的选择,在研究犯罪过程中,“最小努力原则”也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
心理对距离的感知结果,对于人的行为的最终抉择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一个人对于距离的感知受以下条件制约: 一是终点与起点有相似的吸引力; 二是间隔点障碍的数量; 三是对路线的熟悉程度; 四是事实上的实际距离; 五是路线的吸引力。
系列强奸犯罪行为人所能选择的距离一定是以上几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心理地图,是指个体在与周围环境发生交互作用中,对这些环境因素进行归纳。
在大脑中形成的对熟悉环境的认知心像。
它代表着个体有关空间心像的主观性,虽然由于个体成长背景、社会阶层与地位,以及生活环境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和印象也各有不同,但大多数人的心理地图是十分接近的。
心理地图的成因,有五个基本因素: 路径、边缘地界、街区、繁华点和地理标示。
心理地图提供了一个人潜在活动空间的最远范围,个体大部分的有意行为都会在这个行为空间里进行。
在个人的心理地图中,由于不熟悉或因其区域令人不快而使自己熟悉的区域呈现出不连续的特点,而且行为空间的结构也变得日趋线形化。
由于日常生活要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不会超出他们的日常经验、习惯以及对外界的理解和认识,就像一个人去买东西一样,犯罪行为人也会选择那些最方便的地方去作案,而且最终的归属地就是他们的家或工作地点或较靠近朋友的地方。
人们的行动除了受限于物理的自然限制,如河流、海洋、湖泊、峡谷和各级公路等以外,心理的界线同样影响人的行为,如具有较低社会地位的犯罪行为人可能避免去一个富人聚集地区。
研究表明,系列强奸犯罪地点在空间上也是有模式的。
其作案地点的数据呈现出明显的聚集特点以及距离消退现象。
劫犯罪现象的心理分析与预防措施

劫犯罪现象的心理分析与预防措施犯罪行为是人类社会中一种严重的问题,而劫犯罪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生活的安全造成了持续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理解劫犯罪现象,我们需要进行心理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劫犯罪的心理分析劫犯罪常常涉及到极端的暴力行为,这背后隐藏着一系列心理原因和动机。
了解这些心理因素,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劫犯罪的产生和发展。
1.1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导致劫犯罪出现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些人由于贫困、失业或者欠债等原因,感受到了严重的经济压力和不公平感,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劫取他人的财物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这种心理在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驱动作用。
1.2 心理刺激一些人对于刺激和冒险的需求也是劫犯罪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
他们往往对激烈的行为感兴趣,并从中获得满足感。
去劫取他人的财物成为了满足他们内心需求的手段。
1.3 心理扭曲一部分劫犯罪分子存在心理扭曲。
他们可能对社会产生不满,对他人抱有仇恨情绪,或受到心理障碍的影响。
这些心理问题使得他们对人们的财物具有敌意,导致他们选择以劫犯罪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
一、劫犯罪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和预防劫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并采取预防措施。
2.1加强公共安全意识公众对于劫犯罪的预防意识应该得到提高。
通过加强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使公众有意识地提高对劫犯罪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同时,也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防范体系。
2.2 加强警务力量建设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因此需要加强其建设。
在预防劫犯罪方面,我们需要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视频监控、智能警务等手段提高犯罪侦查和预防的效率。
2.3 增加社会安全投入社会安全的投入是预防劫犯罪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适当增加对社会安全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场所的摄像设备安装和维护,提高社会安全防范水平。
劫犯罪中的心理分析与犯罪团伙的形态

劫犯罪中的心理分析与犯罪团伙的形态犯罪行为是一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劫犯罪更是其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劫犯罪涉及到的心理分析以及犯罪团伙的形态是犯罪学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劫犯罪的心理分析1. 心理动机劫犯罪中的心理动机是引导犯罪者进行劫持行为的核心因素。
研究表明,劫犯犯罪行为背后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动机,如经济困惑、社会排斥、情感压抑等。
其中,经济因素往往是主要的动机之一,劫犯倾向于通过抢劫获得不义之财,满足物质需求。
此外,情感压抑也会促使一些人选择劫持行为,通过控制他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欲望。
2. 心理特征劫犯犯罪行为往往与一定的心理特征相关。
根据研究,劫犯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冲动性、好斗性和攻击性等特质。
这些特质使得他们对于实现自己的目标更加倾向于暴力手段,并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来刺激的影响。
此外,劫犯还常常表现出缺乏同理心、自控力差等个性倾向,这些因素进一步增加了其进行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3. 心理影响因素劫犯罪中的心理影响因素是指劫持者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的心理因素的影响。
研究表明,劫持行为往往是由多种心理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产生的。
这些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家庭教育、个人经历等。
例如,生长在恶劣环境中的人更容易形成攻击性的行为模式,而家庭暴力经历则会对个体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进而促使其选择劫持行为。
二、犯罪团伙的形态1. 组织结构犯罪团伙是由一群犯罪分子组成的组织体系,其组织结构复杂多样。
一般来说,犯罪团伙包括核心成员、骨干成员和辅助成员等。
核心成员通常是犯罪团伙中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他们负责制定犯罪计划和指导犯罪行为。
骨干成员是团伙的重要支持力量,他们在犯罪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而辅助成员则是团伙的配合者,他们可能提供情报、交通工具或其他资源帮助团伙成员完成犯罪任务。
2. 沟通方式犯罪团伙在犯罪活动中需要进行密切的沟通与配合。
为了保持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犯罪团伙通常会采取一些特殊的沟通方式,如电话、网络、暗号等。
双重人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2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患有双重人格症,即分裂型人格障碍。
这一特殊病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双重人格在法律适用中的争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某因急需用钱,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趁被害人小李(化名)不注意,持刀将其劫持,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患有双重人格症。
张某的两种人格分别为“善良人格”和“邪恶人格”。
在正常情况下,张某以“善良人格”为主,但受到外界刺激后,便会切换成“邪恶人格”,进行犯罪行为。
三、法律适用问题1. 双重人格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能力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张某在作案时,其“邪恶人格”占主导地位,导致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在作案时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障碍。
2. 双重人格是否影响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2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某因患有双重人格症,在作案时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障碍,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属于较轻的抢劫罪。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作案时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障碍,但考虑到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中,张某因患有双重人格症,在作案时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障碍。
这一特殊病情在法律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1. 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张某进行了鉴定,确认其存在刑事责任能力障碍。
心理迷局警方如何剖析连环劫案的犯罪心理与动机的心理分析

心理迷局警方如何剖析连环劫案的犯罪心理与动机的心理分析心理迷局:警方如何剖析连环劫案的犯罪心理与动机的心理分析近年来,社会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连环劫案备受关注。
警方在破案过程中,需要通过深入剖析犯罪心理与动机,以期揭开案件的迷局。
本文将探讨心理学在连环劫案中的应用,以及警方如何进行犯罪心理分析和动机推理。
一、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分析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特点和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
警方通过系统收集嫌疑人的案发前后行为、言行举止以及个人资料等信息,结合心理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解读和分析。
1. 行为分析在犯罪心理分析中,行为分析是关键一环。
警方通过案发现场的痕迹、可疑物品和嫌疑人的行为方式等信息,推断出嫌疑人的行为特点。
例如,连环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强烈的控制欲和冷静的思考能力,从而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多起案件。
2. 个性特点分析个性特点是犯罪心理分析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警方通过对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和心理素质等进行调查,分析嫌疑人的个性特点。
例如,连环劫案中嫌疑人可能是具有攻击性和冷漠情感的个体,对社会存在强烈的不满和仇恨心理。
3. 心理状态分析心理状态是犯罪心理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
警方通过对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出作案动机和心理需求。
连环劫案的嫌疑人可能具有权力欲望和刺激需求,通过作案来获得快感和满足心理欲望。
二、动机推理动机是连环劫案中的核心问题,警方需要准确把握嫌疑人的动机,从而为案件的破解提供重要线索。
动机推理是通过嫌疑人的行为和心理分析,推断出其犯罪动机的过程。
1. 心理需求动机心理需求动机是指嫌疑人基于满足个人心理欲望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连环劫案嫌疑人往往具有控制欲和权力欲望,通过威胁、恐吓或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满足其心理需求。
2. 惩罚动机惩罚动机是指嫌疑人基于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仇恨、嫉妒等心理特征,而选择犯罪行为进行报复。
连环劫案中的嫌疑人可能对特定群体或个人产生极端的不满,通过连环作案来实现对其的惩罚。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抢劫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一起抢劫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为今后打击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2021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持刀闯入被害人乙的家中,抢走乙的现金、首饰等财物,并对其进行了殴打。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5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甲,男,30岁,无业人员。
经调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甲抢劫的动机主要是为了筹集赌资。
据其供述,案发前,甲沉迷于赌博,输光积蓄后,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手段(1)选择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甲在作案前,对被害人乙的住所进行了踩点,了解到乙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2)实施抢劫:案发当天,甲携带刀具,闯入乙的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将乙制服,抢走其财物。
4. 犯罪特点(1)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乙进行了殴打,手段残忍。
(2)选择作案时间:甲选择在深夜时分作案,有利于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3)选择作案地点:甲选择在被害人家中作案,有利于实施抢劫。
5. 犯罪成因(1)社会因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抢劫犯罪时有发生。
(2)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甲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措施1.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抢劫犯罪活动。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3.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4.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5. 加强警民合作,提高破案率。
四、结论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对这起抢劫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对马加爵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对马加爵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学分析篇一: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一、案例简介马加爵,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19级学生。
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了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19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19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19年至2019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亲戚、朋友以及老师都寄予厚望的好学生,却一手捏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惨案。
“马加爵事件”始末:因为马家境贫寒,过度自卑自闭,性格孤僻又暴躁,与其同学时常发生矛盾,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深深记仇。
随着事态的发展,积怨过久,由量变到质变,马加爵的人格逐渐发生扭曲。
最后因为一次打牌吵架,马加爵下定决心设计加害于同宿舍的四位同学并于事后畏罪潜逃。
二、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1)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马加爵从小就生活在农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
因为家境贫寒,长期过着低人一等的艰苦生活,使他有意识地认为别人在歧视他,看不起他,于是这他便形成了他自卑自闭内向的心理缺陷。
加上他性格孤僻并且暴躁易怒,所以形成与人交往不利,常与人结怨的情况。
造成了他容易冲动,禁不住一些小刺激的性格。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个贫困的弱势群体只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更多的挫折,有很多愿望不能轻易实现,贫困群体遇到的挫折感,肯定会大于富裕群体,然而这却让马加爵产生了仇视的心理。
马加爵曾经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
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
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
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
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
”在云南大学,有那么多的贫困生,而从马加爵的供述看,他与交往最密切的有贫困背景的同学都相处不好,因此可以看出杀人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而是他的心理问题造成的。
特大系列杀人案的心理特征与心理分析

特大系列杀人案的心理特征与心理分析追求特大的系列杀人案件一直是心理学和犯罪学领域的研究重点。
这类案件通常由同一名或同一群凶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实施一系列的谋杀。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心理特征与心理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凶手的动机、意图以及心理状态,为破案提供线索与指导。
1.强烈的罪恶欲望: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通常具有强烈的罪恶欲望。
这种欲望可能来自他们内心深处的积累的愤怒和不满,通过犯罪来发泄这种负面情绪。
他们对谋杀行为有一种特殊的兴趣,对生命的毁灭感到满足与快感。
2.计划与控制欲望: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通常在实施犯罪之前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准备。
他们往往会选择弱势的、容易掌控的受害者,以满足他们对控制的欲望。
他们可能通过巧妙地伪装、监视与观察受害者的行动和习惯,掌握对受害者的控制权。
3.缺乏同理心与道德观念: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通常缺乏同理心和对他人痛苦的关注。
他们对杀人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痛苦的影响漠不关心。
他们对受害者的苦难和家庭的痛失毫不在乎,甚至可能会从中获得其中一种满足感。
4.冷静与机智: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通常表现出冷静和机智的特点。
他们能够在紧张的情况下保持冷静,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注意。
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瞒自己的行踪和身份,以免被抓捕。
在实施犯罪之后,他们还可能会混淆界限,制造迷雾,使调查变得更加困难。
5.独立与隐秘性: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通常更喜欢独自行动,而不是与他人合谋。
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对他人的信任程度较低。
他们增加自己的安全感和成功机会,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
6.自尊心的满足: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倾向于通过犯罪行为来提高自己的自尊心。
他们认为自己通过谋杀行为证明了自己的能力和优越感,从而增加了自尊心的满足感。
他们渴望被认可和赞扬,在谋杀行为中找到了一种满足自己虚荣心的方式。
心理分析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特大系列杀人案的犯罪者,为破案提供线索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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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何正泉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内容摘要】论文对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案犯犯罪人格的特征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犯罪人格具有认知的反社会性、情感的扭曲性、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对惩罚的耐受性、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等特征。
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对压力和挫折的畸形反应。
【关键词】犯罪人格特征形成原因目前发生的大要案件以系列杀人抢劫案件最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影响深远,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治安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如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1998年2月14日至1999年3月26日,彭妙计、丁运好、苏小平3人经踩点预谋后,结伙先后流窜到陕西、河南、安徽、江苏等4省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持铁锤、钢钎、木棍、镢头、手电等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砸门、挖洞、蒙面入室等方法,行凶抢劫38次,致使76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
在抢劫中,罪犯彭妙计手段残忍,用菜刀和剪刀割断40人喉管,割下4个男人的生殖器,抢劫现金4万余元及金项链等财物。
类似的案例是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案,杨新海曾因盗窃、强奸被劳教两次、判刑一次。
1999年出狱后,接连在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省的农村地区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抢劫现金6300余元,强奸妇女6人,奸污尸体19具,而且很多属灭门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较有影响的系列杀人抢劫案件还有张君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雷国民系列杀人抢劫案、张显光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等。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表现为:犯罪时间长、犯罪能量大、手段残忍、连续疯狂作案。
不被抓获是难以自行停止作案的。
案犯为什么如此凶残?为什么连续作案,他们与普通案犯有何不同?研究这些案犯的成长史、犯罪史,我们会发现犯罪人格是支撑案犯连续疯狂作案的强大内在动力。
犯罪人格(Criminnal Personality)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是指个体在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受后天消极环境和不当教育的影响,在早年就开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而以各种犯罪为生,并在犯罪生涯中逐渐形成的以反社会为特征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犯罪的性格、嗜好、习惯、观念、态度,并且出现的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等的总和。
②出现犯罪人格必须有这样的前提:其一,基本社会化有断裂、丧失和混乱;其二,有从小至大的违法犯罪经历;其三,有过不止一次的刑事处罚经历。
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独特的生理因素,以及消极环境影响和不当教育所导致的心理因素,造成人格社会化的严重缺陷,以致不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一旦遭遇各种压力和挫折,易导致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犯罪人格的特征(一)认知的反社会性。
认知是包括感知、判断、推测和评价在内的社会心理活动,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
对于各种社会现象的认知,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总是自觉、①作者简介:何正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
②关于犯罪人格的概念之争,可参见罗开卷.犯罪人格视野下的犯罪预防【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6.不自觉地受已经形成的各种错误观念、思维定势的影响,以偏概全,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代替事物的本质,从而导致对社会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
如果个体对现实主流的社会规范(如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势必导致行为的偏差可能性,只要遇到时机,就极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如同思想决定行为一样,认知的反社会性产生行为的反社会。
这种认知的反社会性主要表现为:1、对主流的社会规范不认可,在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表现为对社会财产分配的极度不满,因为案犯多数属于社会分配体系中的弱势群体;2、对社会采取敌视、轻视、蔑视态度,没有社会责任心;3、视法律为儿戏,肆意挑战法律权威;4、作案后没有被及时抓获的所谓“成功”强化了侥幸心理,逐渐固化为犯罪人格,犯罪人格又反过来成为连续作案的强大内在心理动力。
(二)情感的扭曲性。
情感是个体对客观事务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
情感的扭曲性表现为情感的低级性、情境性、易变性、激情性、应急性、偏执性和情感倾向性倒置。
③如缺乏罪责感和自我否定的情感,缺乏同情心和怜悯感,习惯把自己应负的罪责推诿于社会和他人,把自己看作是受害者,毫无自责和悔改之心。
(三)犯罪意志的顽固性。
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很少有动机斗争,犯罪目标明确,行动果断,缺乏恐惧与犹豫,具有坚持犯罪目的的畸形意志力。
(四)对惩罚的耐受性。
对于拘押、受审、监禁以及刑事惩罚的心理承受力强,一般的惩罚不易产生顺从行为。
(五)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
对于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说服教育不易产生认同感,或表面认同顺从,内心抵制排斥,阳奉阴违,顽固坚持自己已经形成的畸形的、反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人生观。
由于以上的人格特征,必然导致个体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否定与蔑视。
如变态杀人抢劫的案犯段国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在岳阳、武汉两地,抢劫作案14起,杀害妇女11人,多人受伤,作案手段凶残。
特别是在流窜到武汉后,作案频率加快,一周甚至几天作一起案件,在深夜跟踪女性,尾随抢劫杀人。
在其中的几起命案中,段国成曾将受害人猛捅数十刀,甚至就在路边、街边花坛等处扒下被害人的衣服、割掉乳头。
段国成就属于比较典型的犯罪人格,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但他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其父为让他改掉恶习,曾用老虎钳将他一个手指夹得变了形,可段还是恶习不改。
1988年1月,13岁的他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1992年6月,又因抢劫罪入狱5年;1996年12月刑满释放。
谈到其犯罪原因时称,“今天为什么我会站在这里?这完全是公安机关造成的。
”段国成称,他13岁时就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他曾请求执法者不追究他,但是没有得到批准,从此他开始仇视社会。
显然,段国成对违法犯罪的根源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将原因总是归结于他人,该类性格的人从不反思自己行为的过错,也难以认识或根本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因此在学习社会规则方面容易形成障碍,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对社会的惩罚和管教,呈现抵触情绪,也不会正确认识社会的惩罚和管教而产生顺从行为。
出狱后,行为变态的他,犯下了更大的罪行。
对捅被害人多刀的行为,段国成的解释是,听见被害人的尖叫声后感到特别惊恐,尖叫不止,就刀捅不停,而且反映在刀捅入被害人身体的瞬间感到极大的兴奋,其变态心理在此暴露无遗。
在现场附近的花坛中猥亵被害人尸体,其临时居住的旅馆与案发地相距不到十华里,连续作案并不急于逃离,都表明段国成对即将到来的惩罚没有丝毫的畏惧心理,对惩罚的耐受性是明显异于常人的。
在这里人们难免心存疑问,为什么一个多次受到监管教育的人,每一次被放出后,又重操旧业,而且一次比一次更严重呢?答案可能就是,我们遇到的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普通的监管教育难以矫正其行为。
如在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中,主犯彭妙计及其犯罪团伙在每次作案③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41.后,上至老人,下至婴儿,一概杀死。
这一方面反映出他们实施犯罪时较为小心谨慎,不留活口,避免给警方留下证人,害怕被追捕的性格特征。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他们情感冷漠及其凶残的犯罪人格。
当审讯时问他为什么连几个月大的婴儿也不放过时,他竟然回答说,他的父母都死了,将婴儿留在世界上是活受罪,其倒错的价值观念可见一斑。
另外像在血流满地的尸体旁大吃大喝,为确保不留活口而对被害人进行割喉,为误导侦查方向而割掉男性生殖器等无不体现出犯罪人格。
二、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目前尚未完全明确,但通常认为与下列因素有关:(一)生物因素是犯罪人格的基础。
1、遗传、基因等生物因素。
人类无疑是地球上最复杂、最高级的有机体,但也要受一切生命形式的同一不变的原则的支配。
动物的行为大多确实是出于遗传,对于人类来说也是如此,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因遗传。
这里所讲的遗传不是说犯罪人格者遗传了他的祖先的犯罪人格,而是指他的祖先遗传给他的基因具有产生犯罪人格的潜在可能性,如高级神经的不健康和易受刺激性等。
另外,人体内分泌紊乱可导致情绪异常,荷尔蒙分泌过度旺盛引起性欲亢进都可导致犯罪人格。
人体是由器官、荷尔蒙、化学分子等成分相互联系所组成的复杂的有机体,人体一部分缺陷将会引起另一部分的不足,或者相互关联的缺陷组合而产生异常的行为。
由此来看,就不难理解形成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问题。
2、大脑或神经中枢系统发育异常。
科学家们通过对有脑损伤或患脑疾病的儿童和成年人的观察,发现他们变得更加粗暴、过于冲动、易于激动、易于动气,而且常常是反社会的,易出现社会规则学习障碍,从而走向犯罪人格。
大脑损伤、大脑疾病或大脑异常可能是人格变态的内在原因。
另外一些研究已经表明,具犯罪人格的系列杀人者的焦虑基线水平过低,对某些形式的压力的自动反应能力较差,并且他们从压力中自动恢复的速度发生了变化。
这就意味着遇到危险或危险的威胁时,他们不会像正常人那样表现出身体上对焦虑的反应,并且不会从过去吸取经验。
心理学的研究也发现,犯罪人格的人员具有较差的理解能力与其反常的神经模式有关。
习惯于右手的人的语言中心几乎总是在大脑的左半球。
而在习惯于右手的犯罪人格人员的身上,语言几乎受到大脑的左半球和右半球同样的控制。
这些研究有可能表明犯罪人格人员可能存在着神经系统发展的障碍。
如我们可以注意到河南平舆系列杀人的案犯黄勇以及系列抢劫杀人案的案犯杨新海的共同特征,就是内向,语言不多,不善与人交流,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犹豫和害怕,但都善于绘画,这可能表明在语言方面存在某些障碍,但空间感发育较好,科学研究也表明在学习障碍的儿童中多数具有较好的绘画才能。
(二)心理因素是犯罪人格的温床。
犯罪人格者的心理多数是从童年时期或青春期开始形成的,这两个时期是人的生理发育突飞猛进而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该时期人的心理发展、人格形成既不稳定,也不健全,如果受到诸如父母养育方式不当④、母爱被剥夺、家庭破裂、虐待,以及生活的穷苦、生理上的缺陷、生活中的失意与不幸等挫折或打击,心灵极易受到伤害。
这种心灵的伤害常使人产生自卑、抑郁等不健康的情绪、情感,会使具有抑郁气质类型的人产生自卑、孤独、忧郁、仇恨、厌世、与世隔绝等倾向,严重影响心理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变态人格的形成,如果进入犯罪这个领域,在长期的犯罪积累中就会形成犯罪人④参见茆正洪. 父母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关系【J】. 中国临床康复第9卷第24期2005.6.28出版。
结论称父母的不良养育方式是犯罪青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危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