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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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人格特征

犯罪心理学人格特征

犯罪心理学人格特征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通过分析这些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

犯罪心理学人格特征是指犯罪者在心理上表现出的一系列特点和倾向,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者的思维方式、情感状态和行为动机。

本文将从几个不同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学人格特征。

一、冷漠无情犯罪者常常表现出冷漠无情的特征。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任,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怜悯之情。

他们往往以自己为中心,只关注自己的利益和满足自己的欲望,不顾及他人的权益和感受。

这种冷漠无情的特征使得犯罪者能够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而更容易产生犯罪行为。

二、自我中心犯罪者常常表现出自我中心的特征。

他们往往自认为是特殊的、与众不同的人,具有特权和特殊能力。

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和智慧有着过高的评价,常常觉得自己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受他人的约束。

这种自我中心的特征使得犯罪者容易产生犯罪行为,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不感到内疚和羞愧。

三、缺乏责任感犯罪者常常表现出缺乏责任感的特征。

他们往往不愿意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或社会环境。

他们不愿意面对自己的错误和过失,常常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他人或外界的原因。

这种缺乏责任感的特征使得犯罪者对犯罪行为不感到内疚,从而更容易再次产生犯罪行为。

四、欺骗行为犯罪者常常表现出欺骗行为的特征。

他们善于伪装和掩饰自己的真实意图和动机,常常通过欺骗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们利用谎言和欺骗来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同情,从而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欺骗行为的特征使得犯罪者能够在社会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动机,从而更加隐蔽和成功地进行犯罪活动。

五、自我满足犯罪者常常表现出自我满足的特征。

他们常常追求刺激和快感,通过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

他们往往对犯罪行为感到兴奋和满足,从而产生一种依赖和渴望。

这种自我满足的特征使得犯罪者很难戒除犯罪行为,往往会重复犯罪,进一步加深自己的罪恶感。

六、情绪不稳定犯罪者常常表现出情绪不稳定的特征。

犯罪心理之人格分析

犯罪心理之人格分析
从人格方面分析药家鑫的犯罪心理
3、犯罪人格与 变态心理
4、药家鑫的 人格分析
Samual 和Staton两位心理学家最先 提出了犯罪人格这一概念。他们 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 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 特定身心组织。
犯罪人格的特点
1.犯罪人格本质上是一种反社会人格 Antisocial Personality。 2.犯罪人格形成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3.犯罪人格是一种具有犯罪倾向性的人格。 4.犯罪人格内在心理与外显行为的统一性。 5.犯罪人格的恒久性。 6.犯罪人格只能为犯罪人所独有,非犯罪人 是不具备犯罪人格的。
药家鑫的人格分析: 5完美主义倾向。 6最要好的朋友的评价:自私、自 利、叛逆、极端。(性格极端、 叛逆多疑) 7冷漠。
以犯罪人格为标准重新界定犯罪人
根据犯罪人格有无及犯罪人格在行为 人整个人格结构中根植程度,区分狭义说 中的犯罪人下面几种类型: 1.真正犯罪人,又叫典型犯罪人格之犯罪 人。 2.亚犯罪人,又叫非典型犯罪人格或亚犯 罪人格犯罪人 3.落发者,不具备犯罪人格,不小心实施 犯罪,落入刑法处罚的人。
药家鑫的人格分析: 1有心理变态的特征,但不是心理 变态。 2严厉的家庭教养方式使他缺少同 情心,母亲的纵容让他缺乏社会 责任感。 3自我控制能力差。 4自闭、内向。

人格障碍犯罪

人格障碍犯罪

人格障碍犯罪人格障碍犯罪1人格障碍的界定人格障碍是最常见的一种变态心理,与犯罪有着很大的关系。

它是指个体的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方向,以至于他不能具有适合一般社会生活的心理和人格特征。

人格障碍者通常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出现异常,并为此苦恼,但却控制不住自己;也有少数人格障碍者并不把自己的行为视为紊乱和异常。

特定的情境下,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去实施某种怪异的行为,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病理性的行为反应。

早年开始,人格障碍一般在个体幼年时期便已经初现端倪,但是特征并不明显。

待到青春期暴露于外时,人格障碍往往稳定且顽固,很难改变;个性具有严重缺陷,某些个性结构畸形发展或者发展严重不足,使得整体个性不稳定、不协调;情感严重变异,缺乏自制力;缺乏自知之明,个体虽然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及社会评价,但不能适合周围的环境;人格偏离后有相对的稳定性。

2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1)犯罪形式:个体在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没有明确的目标,随即冲动性较强。

作案手法一般不太隐蔽,作案情节离奇怪诞,有的胆大妄为,手段残忍。

自我保护性较差,既害人又害己,甚至对自身的损害更大。

抓获后不逃避罪责,对罪行供认不讳。

犯罪活动一般是单独实行。

(2)犯罪性质: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

因为变态心理和病理性激情的支配,人格障碍者多发生伤害、凶杀、毁物、强奸、轮奸等恶性犯罪。

因为多疑、记仇,他们极易实行报复性的毁物、凶杀等恶性犯罪。

因为性格顽固且异常,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极难改正,常实行持续性的恶性犯罪。

3各种类型的人格障碍者的犯罪特征(1)偏执型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敏感多疑,报复心强,总以为别人要对他实行迫害和攻击,容易把别人的友好看做敌视或蔑视的行为,往往寻机泄愤f主观固执,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劝解;无自知之明,对自己评价过高而又狂妄自大·爱空想和幻想,认为自己怀才不遇,常无理取闹;易产生嫉妒的妄想,可能产生报复型或攻击行为,多见于男性。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毕业论文(2012学年毕业论文)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提交日期:2012年02 月23日系部警察系专业刑事执行(心理矫治)学生签名陈堪文学号09133137指导教师范辉清职称副教授论文提纲:一、罪犯心理的概述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的理解三、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四、精神分析人格结构对罪犯心理分析的意义成绩评定:分指导教师签名:范辉清2012年月日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陈堪文 09133137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社会系统和结构等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时,容易造成许多犯罪现象。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特有的心理状态,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

了解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分析其原因对于我们罪犯改造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罪犯改造分为行为改造和心理改造,其中罪犯心理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工作。

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罪犯在遗传和环境影响中的不良行为和心理因素,促使其向积极的,健康的行为和心理发展,成为符合特定时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

当前监狱服刑人员心理危机事故频发,轻则造成服刑人员心理适应不良,焦虑,抑郁,抗拒等心理和行为,重则造成服刑人员暴力,脱逃,自杀等危机事件,给监狱管理和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此,我们应当从其心理根源抓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精神分析人格结构理论去分析罪犯心理形成因素,可以深刻了解罪犯心理的形成重要因素,为矫正罪犯心理,预防相关心理危机,为监狱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效。

关键词:精神分析;罪犯心理;罪犯改造;本我;人格理论正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的属性,对罪犯的探讨,需要从多个角度,运用多门学科进行才能全面深入的分析。

犯罪心理之人格分析

犯罪心理之人格分析

犯罪心理之人格分析目录1. 内容简述 (2)2. 犯罪心理与人格关系的概述 (3)2.1 人格定义与理论基础 (4)2.2 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5)3. 人格分析在犯罪心理学中的应用 (6)3.1 人格评估工具 (7)3.2 案例研究 (8)4. 人格特质的分类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10)4.1 内向与外向倾向 (12)4.2 神经质与稳定性 (12)4.3 精神控制与自我管理 (14)5. 社会经济因素与人格发展 (15)5.1 成长环境与社会经济背景 (16)5.2 教育与鲁棒人格形成 (18)6. 犯罪心理型的分类与发展 (20)6.1 反社会人格障碍(PSD) (21)6.2 冲动控制障碍(IOD) (22)6.3 边缘人格障碍(BPD) (24)7. 人格发展与心理干预 (25)7.1 个人成长与犯罪心理的修正 (26)7.2 心理干预技术在犯罪心理复健中的应用 (28)8.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雪格和人格评估 (29)8.1 犯罪者评估与风险预测 (30)8.2 修正的目的与目标原则在司法复健中的应用 (32)9. 国际视角 (33)9.1 西方犯罪心理学与人格分析的理论与实践 (34)9.2 东方文化中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与人格分析方法 (35)1. 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探讨犯罪心理与人格特征之间的深层联系,通过心理学的视野透析作案人的心理构造和行为模式。

我们引入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指出个体的人格特质在犯罪行为的生成、发展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文章细致剖析了诸多心理学模型,包括但不限于弗洛伊德的性欲驱力理论、埃里克森的发展阶段论、加涅雷尔的经典条件反射理论以及赛尔文米尔格拉姆的服从权威实验。

这些模型共同揭示了人格在犯罪行为动因形成中的复杂作用。

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本文档深入探究多个真实犯罪案例,研究在犯罪背后的个案特点,诸如反社会人格特质、冲动行为倾向、精神卫生状况及社会边缘化经历等。

浅析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分析

浅析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分析

浅析犯罪人及其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人是指从事犯罪行为的人,根据他们的行为类型,可以分为偷窃者、谋杀者、贩毒者、诈骗者等。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验性犯罪心理。

这种心理是指犯罪者主动冒险,追求罪行行为带来的快感,犯罪是给自己带来快感的一种方式。

二是社会心理,即犯罪人模仿在社会环境中,有某些人行为可以带来社会认可,大多数犯罪人也是为了获取这样的认可而行犯罪,这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是反制心理,即为了反制某些理由而犯罪,例如,一些犯罪者可能为了报复老师、家长或社会而犯罪。

四是安全心理,即满足自身需求而犯罪,这种心理常常出现在涉及金钱和财产的犯罪中。

五是怀疑心理,在面对相关问题时,犯罪者确信自己无法解释、无法把握,急于彰显自己的自立性,以罪犯的方式制造紧张的处境,最终达到其自身的心理需求。

从上文可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复杂的,应根据具体犯罪情况而定,要把握好各种心理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分析犯罪人的思维特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

犯罪人格的形成及特征分析

犯罪人格的形成及特征分析

犯罪人格的形成及特征分析[摘要]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身心组织。

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就是外在环境诱因和内在人格缺陷相结合的结果。

对犯罪人格特征的分析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关键词]犯罪人格;人格缺陷;形成因素;犯罪人格特征[DOI]10.13939/ki.zgsc.2016.05.199犯罪人格,其结构和成分特征与正常人存在着显著差别。

当影响犯罪的外在因素作用于具有犯罪人格的个体时,该个体较一般人更容易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1 人格与犯罪人格人格即个性,指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个性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主要包括:完成某种活动潜在可能性的特征,即能力;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即性格;活动倾向方面的特征,即动机、兴趣、需要、理想、信念等。

这些特征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错综复杂交互联系,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对人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

个性具有独特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人格是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由特质和倾向性构成,它们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差异,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特征犯罪人格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

根据素质论观点:犯罪人格被看作犯罪人特有的异于正常人的人格,是由先天素质决定的。

此类理论有遗传理论、体质理论、智力低下理论和人格障碍理论等。

精神分析论则用无意识的观点来解释,主张犯罪人格是由人的本能决定的,认为婴儿生来就是犯罪者。

上述理论均忽视了犯罪人格的社会性质。

西方关于犯罪人格的研究,近年来多数学者从社会化过程来分析犯罪人格的形成,认为犯罪人格是由于人格的非社会化和不完全社会化造成的。

实际上,犯罪人格既有其先天的成分,也有其后天的成分,犯罪者并不都具有犯罪人格,犯罪者人格与一般人的人格并无两样,而犯罪人格者虽然不是天生的犯罪者,但至少比正常人格者或其他人格异常者更容易成为犯罪者犯罪人格,是指因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长期与违法犯罪人员接触,即由于后天负面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倾向和犯罪个性特征2 导致犯罪人格缺陷的心理表现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结果。

犯罪人的本质特征

犯罪人的本质特征

结论

行为上:存在实害 违法性上:差异说范围更广 应受惩罚性上差别
第二节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自学)



一、物质的人 (一)人的物质属性 人的可知性 人是有机体 人有物质的变化性
(二)人是自然中的物质

人的发展顺应于自然规律 人既是主动的也是受动的
(三)存在性是物质人的特征

更多强调犯罪的心理因素及这些因素产生 的背景。
(二)犯罪人人格特征的研究




1、犯罪人的人格与非犯罪人人格存在本质 上的区别 2、犯罪人的本质特征是其人格缺陷 3、犯罪人的特征表现在人格特质方面 MMI,EPQ
艾森克量表应用



国内研究表明:EPQ量表分中P量表分高于 对照组,而E量表分低于对照组,N量表分 和L量表分无显著性差异。 国外比较一致的研究结果是:P与官方少年 犯罪和自我报告的少年犯罪都相关,也与 不属于犯罪的未社会化行为相关。 也有证据显示:在P量表分上高可能是比较 严重的犯罪人和持续犯罪人的特征。
犯罪人格的主要内容
第一,认识偏差 这里的认识偏差,即社会认知差。 表现在:(l)对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解和预见带 有严重的片面性和表面性,与看待社会问题主流 思想相左,与主流社会的价值、道德观念背道而 驰。 (2)对社会采取敌视态度,视法律为儿戏。 (3)对社会采取轻视、蔑视态度,没有社会心等。



犯罪主体的人格与犯罪人格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犯罪主体的人格中有些因素或成分并不指向犯罪, 它的外延较广。 犯罪人格则是指向犯罪的那部分人格特征,这部分 人格特征在犯罪主体的人格中占主导地位,其外延 较小。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在 其人格形成中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占据重要地位, 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时,才算形成犯罪人格。一旦犯 罪人格形成,犯罪的倾向性就大。犯罪人格的 恶性发展,有可能成为一种变态的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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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格的定义同样广泛的见于哲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

在哲学上,康德的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人格主义学说的起点,其认为人格具有崇高的价值,应形而上学地和各种事物区分开来,而主观的经验是最后的心理的判断标准。

在生物学上,认为“人格是社会的刺激价值,别人对一个人作为刺激物而作出的种种反应,表明那个人的人格”。

在社会学上,认为“人格是文化的主观方面,或社会的有效性。

”1]在法学上,认为“做人的资格就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法学上称主体资格为人格”。

2]在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机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

”3]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

”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

”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5]上述前两种观点都认为犯罪人格只有犯罪人才具有。

我们分析发现,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同样具有与犯罪人一样的人格特征。

如果说一个人是在实施犯罪后才具有犯罪人格,就好比说这种人格是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间最后形成了,此前的就不是犯罪人格,这显然是与人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

我们认为,犯罪人格同样为潜在犯罪人所具有,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并能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

鉴于此,我们较为同意上文中的最后一种观点。

值得商榷的是,犯罪人格究竟能否“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心理学上,这与“个人—情境”的争论紧密相关,普遍的观点认为,行为是由个人与情景的互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并不具有跨情景导致行为的完全一致性。

美国犯罪学家萨宾(T.R.Sarbin,1979)从哲学层面区分了最初原因(originalcause)、直接原因(efficientcause),以及有效原因(effectivecause)或形式原因(formalcause)。

直接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前体,原则上讲,人们之间的各种行为在这种直接原因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

6]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但这种原因可能是原发性或继发性意义上的,并不见得就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且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环境或者说情景条件,才能共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并不能说人格能够直接导致犯罪。

至于犯罪人格究竟应界定为一种“身心组织”还是“心理特征的总体”,我们认为这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传统的观念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只涉及人类的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而自20世纪二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心理学被认为是对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直到七十年代又改变为心理学是对行为和心理历程研究的科学。

7]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的身心组织。

二、为何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

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

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8]: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Exner)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性格学分类;②犯罪社会学分类;③犯罪心理学分类;④遗传生物学分类;⑤刑事政策学分类;⑥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

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Schafer)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法律类型学;②多因论的类型学;③社会学的类型学;④心理学的类型学;⑤体质类型学;⑥规范类型学;⑦生活—倾向类型学。

犯罪学家从不同视角对犯罪人进行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标准上的划分,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

突出犯罪人的生物性,容易忽视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生物学决定论的天生犯罪人观,不利于犯罪人在后天环境下的改造。

突出犯罪人的社会性,容易忽视犯罪人本身在生理上的缺陷,导致对刑罚的惩戒公正性重视不够。

人格犯罪人观的提出,恰恰可以在此两者间寻求一种平衡。

我们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人格不仅仅只是一个狭义的心理学概念,同时也建立在生物学、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之上,这使得人格标准本身就具有诸分类标准的综合性。

具体从人格形成的两大基础来看,其一是遗传生物基础,包括基因遗传、人脑、内分泌、激素、个体体质等的影响;其二是社会基础,包括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引导等。

人格的形成就是人体与环境不断作用而形成各种心理特征的社会化过程。

犯罪人格作为一种特定的身心组织,是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内在本质属性,紧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细化的分类,是我们进一步全面认识事物的必然要求。

从刑事法学发展的角度而言,有学者认为:“可以断言,离开了对犯罪人及其人格的关注,今日之刑法学理论与实践必将停留在僵滞的局面。

9]”三、人格研究的现状对人格最早进行系统的研究应追溯到十九世纪后期弗洛伊德学派的精神分析理论,其后更是掀起了心理学界研究人格的高潮,相继出现了其它五个人格理论流派,分别是:以奥尔波特为代表的特质流派、以艾森克为代表的生物学流派、以马斯洛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流派、以斯金纳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和社会学习理论流派、以及以凯利为代表的认知学流派。

10]近年来心理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也对人格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主要体现在:1、细化对人格的评鉴,通过大量实验、测试、统计等技术手段,使人格这一本来较为抽象的概念被具体地评价成为可能。

美国心理学家梅加吉对标准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MMIP)剖面图样本的层次聚类分析,区分出10种人格类型,其中7种类型的比较明显的特征,已被其他调查者所证实,并被认为这个体系很有希望在一些联邦矫正机构中得到采用。

11]古德伯格等引用大量的资料充分论证了五因素人格结构是至今最具影响的人格结构理论。

这种五因素人格模式的五个评价维度是12]:(1)神经质性,用以评鉴顺应与情绪的不稳定,识别那些容易有心理烦恼、不现实的想法、过分的奢望或要求以及不良应对反应的个体。

(2)外倾性,用以评鉴人际互动的数量和强度、活动水平、刺激需求程度和快乐的容量。

(3)宜人性,又称随和性,用以评鉴某人思想、感情和行为方面在同情至敌对这一连续体上的人际取向的性质。

(4)责任感,用以评鉴个体在目标取向行为上的组织性、持久性和动力性的程度,把可靠的、严谨的人与那些懒散的人区分开来。

(5)创造性,又称开放性,用以评鉴对经验本身的积极寻求和欣赏,喜欢接受并探索不熟悉的经验。

美国心理学家实施罗德、沃姆沃斯以及利夫斯里则于1992年证实了梅加吉测量的人格障碍范围与五因素人格维度之间的吻合度,其他心理学家以此作为对人格进行衡量的基本尺度设计各类人格量表,也取得了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在我国刑事科学领域的实际运用中,上海市监狱管理局1994年研制出了罪犯心理素质量表和再犯预测量表,司法部课题组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也已于2000年上半年正式出台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格调查制度从2003年起在青岛、合肥等地相继试点。

应当看到的是,当前不断发展的人格科学对人格已能进行相当程度的评价,虽不能达到完全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步,但作为一种危险性测量维度已经能为刑事责任的评价提供较为科学的和客观的依据。

2、深化了反社会人格的研究。

这种人格的反社会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需求的内容上,犯罪人的需求与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完全相逆13],需求本身的反社会性也决定了其满足需求手段的非法性。

其二,此种人格导致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对国家、公民利益造成了危害,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其发展过程是:正常人格—不良人格—严重不良人格—犯罪人格,并具有以下特征:以自我为中心极端自私,为人不真诚对人缺乏真实感情,与周围人的关系不协调,思想和行为常常与社会发生冲突,生活无计划无方向,就其本身的幸福而言都是一些自毁行为,做错事或对不起人的事情没有悔过或自责心理,缺乏社会责任感,缺乏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能从别人的楷模行为中学习到改变自己,等等。

《美国精神诊断和统计手册(DSM—3)》则对反社会人格的诊断列出了细致的标准,而此手册中使用的是狭义的反社会人格,其衡量指标主要包括:15岁以前有品行障碍,自15岁起表现出不负责任的反社会的行为,如符合工作记录差、进行非法活动、打架斗殴、借债不还、冲动性、鲁莽、做父母不负责任、缺乏一致的依恋、作错事情不后悔等指标中的若干项。

现有的统计数据表明,那些符合该手册的偏执型、施虐型、边缘型、自恋型人格障碍中的若干成分,同样可以归属到广义的反社会人格障碍中来。

四、犯罪人人格分类的内容犯罪人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犯罪人进行的类型划分。

因此,在坚持人格分类标准的同时,也应注意目的在分类中的价值。

基于此,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1、以合理地定罪量刑为目的,以犯罪人格所表明的人身危害性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的分类。

法国人查尔斯.;安德森把罪犯人格分为五类:(1)不正常人格;(2)非犯罪人格;(3)临时犯罪人格;(4)亚犯罪人格;(5)真正犯罪人格。

14]后一种人格的人身危害性依次比前一种人格的人身危害性大。

在我们看来,根据狭狭义的犯罪人定义,具有不正常人格、非犯罪人格罪犯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犯罪人,而宜将其视为不具备犯罪人格却实施了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陷入刑法成为受刑罚处罚的“落法者”,如安乐死实施者以及因一时疏忽而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重伤者,他们并不具有犯罪人格,人身危害性很小,我们并非必须采取刑罚这种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应对其进行彻底不处罚或改用行政处罚即可。

基于此,从犯罪人格在犯罪人人格体系中的强度、稳定性及其所标明的人身危险性出发,我们对犯罪人作出如下划分:(1)真正犯罪人,其表现为具有完全的反社会人格,且反社会人格在其人格体系中比较根深蒂固,强列而难以改变,他们对于犯罪并没有耻辱感并为犯罪习性深深浸染,具有严重人身危害性,包括惯犯、多数的累犯,以及一些非常残暴的故意犯罪和行为人承认其深刻的反社会性的犯罪人,如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的人,聚众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以及职务犯罪人等。

对于累犯,各国均规定要从重处罚;对于惯犯,各国刑法也一般规定将其从重或加重处罚;对于上述中的第三类人则往往成为不同时期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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