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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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倒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不善、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

倒闭后,企业的职工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二、基本原则1. 尊重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倒闭后,要优先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2. 公平公正:安置政策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综合施策:安置政策应综合施策,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三、经济补偿1. 工资及福利待遇:倒闭企业必须支付职工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1. 职业培训:对倒闭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技能提升:对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再就业援助1. 就业指导: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

2. 就业招聘:组织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对接,帮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支持:对有意愿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

六、社会保障1. 退休待遇:倒闭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2. 医疗保险: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其身体健康。

3. 住房保障: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贷款支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七、政府支持1.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倒闭企业职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经济补偿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第1篇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

为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方案。

二、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每一位职工,公开透明地进行安置工作。

2. 依法安置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安置原则:充分考虑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4. 分类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工龄、技能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

三、安置范围及对象1. 安置范围:本企业破产时在册的全体正式职工。

2. 安置对象:具有本企业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四、安置方式1.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3. 职业技能培训:为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4. 再就业服务: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5. 内部安置:优先考虑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减轻职工失业压力。

6.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优先推荐至公益性岗位。

7. 退休安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五、安置程序1. 成立破产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安置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公示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4. 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安置方案。

5. 组织实施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6. 定期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1. 财政支持:确保安置资金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简介破产可能对职工产生很大影响,如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已有经验,可以制定一套可行性的方案来协助破产职工完成再就业。

安置计划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被破产公司辞退的职工,包括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安置时间安置时间为被破产公司解散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安置方式1. 就业助手为受影响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求职技巧培训、就业交流平台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可以帮助职工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

2. 免费职业培训提供机会给受影响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职工提高素质,增强竞争力,协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

3. 参照已有安置方案了解近年来国内外同类企业破产解决方案,寻找借鉴参考方案,了解外部职业市场和竞争状况,对破产企业职工积极开拓就业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4. 公益性岗位对没有就业意愿和就业基础的职工,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推荐、安排社会公益性岗位等。

如清洁工、公园管理、小学保安、医院志愿者等。

安置保障1. 培训补贴为受影响职工提供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津贴。

2. 生活资费补助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国企职工,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前,每月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

3. 就业促进补助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给予相应的补助。

具体细则待定。

结论以上,是本职工安置方案的初步分析。

经过科学研究、调查、讨论、论证和协商,已经制定出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职工安置方案,方案执行中,注意因地制宜,保持灵活机动性,在安置中照顾受影响职工的利益,协同力,贯彻职工再就业方针,达到安置职工,保障职工权益的目标。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况,而这对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面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首先,我们需要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分类。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工龄较长的职工,可以考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给予一定的再就业帮扶。

而对于年轻职工,可以优先考虑再就业安置,帮助他们尽快重新找到工作,避免因破产而导致长时间失业的情况发生。

此外,对于破产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可以通过重组或者转岗等方式,将其纳入新的企业或者部门,以保障其就业权益。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再就业培训机制。

针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不同需求,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可以联合当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职工重新适应就业市场,提高其再就业的成功率。

另外,政府部门也需要积极介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的再就业补贴,鼓励企业招用破产企业职工。

同时,还可以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就业信息平台,为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求职指导,帮助他们快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最后,需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面对失业的压力和挫折,很多职工可能会陷入情绪低落的状态,甚至出现焦虑和抑郁等心理问题。

因此,可以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制,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心理援助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失业的阴影,重新树立信心,积极面对未来。

总之,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一项涉及到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的重要工作。

只有通过合理的安置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公司倒闭职工安抚方案

公司倒闭职工安抚方案

公司倒闭职工安抚方案
背景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公司倒闭时职工的安抚方案,以确保职工
的权益受到保护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安抚措施
1. 提前通知和沟通:
- 公司将及时通知职工关于公司倒闭的消息,并积极与职工进
行沟通,解答他们的疑问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 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工会和人力资源机构保持沟通,以便更
好地安排后续事宜。

2. 职业重定位和职业咨询:
- 公司将根据职工的技能和经验提供职业重定位的咨询和支持。

- 公司将与职业咨询机构合作,为职工提供培训和找工作技巧
等方面的支持。

3. 补偿和福利:
- 公司将依法依规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尚未支付的款项。

- 公司将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和合同约定,提供适当的补偿方案,并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

- 公司将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

4. 心理疏导和支持:
- 公司将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职工应对倒闭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 公司将定期组织座谈会或团队活动,增进职工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团结。

5. 信息和资源共享:
- 公司将向职工提供关于就业市场、创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源。

- 公司将协助职工申请相关政府援助和福利项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结论
本公司倒闭职工安抚方案的实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偿,同时帮助职工重新就业或职业发展。

公司将与职工密切合作,确保顺利实施该方案,并希望职工能够尽快度过这一困境,迈向更好的未来。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docXXX职工安置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X 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

该公司经过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了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

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保证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该公司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该公司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公司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和再就业。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的情况,需要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同时,需要积极促进再就业,让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优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是对破产企业面临破产困境的职工提供一揽子的帮助和支持政策,以帮助他们顺利进行转岗或就业,减轻他们的失业压力,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和就业权益。

首先,针对破产职工的转岗培训是重中之重。

根据破产企业的产业及经营特点,设立转岗培训基地或签订合作协议,与企业或相关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就业指导、职业能力提升、技能培训等,以提高破产职工的就业竞争力。

其次,组织就业推荐和创业扶持。

通过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创业机构建立联系,积极推动破产职工就业和创业。

建立破产职工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协助破产职工制作个人简历、推荐就业、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

同时,为有意愿创业的破产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贷款等扶持措施,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实现持续就业和自我发展。

再者,建立失业保险和救济补贴制度。

破产企业面临破产时,职工往往陷入失业困境,丧失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和救济补贴制度,为破产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失业保险和救济补贴的发放应迅速而及时,确保破产职工在经济压力下能够顺利度过难关。

最后,加强政府引导和资金支持。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引导力度,通过政策补贴、资金支持等措施,促进破产职工安置和再就业。

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低息贷款、创业扶持等资金支持,帮助破产职工稳定就业和创业,实现自我发展。

总之,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是保障破产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就业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转岗培训、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失业保险和救济补贴等多项政策措施的综合配套,可以帮助破产职工顺利过渡,减轻其失业压力,实现再就业和自我发展。

同时,政府要加大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为破产职工提供更好的安置环境和机会,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方案: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时,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以及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款项。

这是员工安置的第一步。

其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会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同时,政府还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于在破产企业失业的员工,可以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此外,如果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其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需要全部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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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

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

“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

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

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

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

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

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

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

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

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

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

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

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

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出台,即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上如何衔接,我部正在进行研究。

6.关于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什么是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在中央下发的企业主辅分离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即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的资产。

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

此后,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企业重组后,职工的身份也要随之改变,不能再搞国有身份。

这一重组原则,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7.关于对1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认定:一是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对他们的困难国家应该给予帮助和扶持。

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中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2002年人事部、中组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解决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和做好破产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

今年中办发[2003]29号再次明确提出了要求。

各地应按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发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安置问题。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问题1.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为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国务院及我部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要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11号文件明确提出: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12号文件再次提出:中央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与中央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2.关于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的处理:这是各类破产企业中职工很关注的一个问题,11号和33号文件均提出,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

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33号文件提出:从中央财政专户行业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适当补助;11号文件提出:如缺口较大,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要求,资金缺口证明应为省级以上文件。

59号和10号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社会职能移交人员享受破产政策的问题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除关闭破产矿山职工大学所属职工外,其他社会职能移交部门的人员均不能直接享受关闭破产安置政策。

这是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的一项特殊政策,33号、10号和59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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