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法律法规条款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两项法规的内容和相关管理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于2009年颁布实施。
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核心原则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监管、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等。
1.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2. 预防为主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预防,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监管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此需要综合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监管、检查等多项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4. 公开透明《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安全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是全民的事,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
《食品安全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供食品安全线索,共同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1. 审核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食品店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店日常经营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食品店,包括门店、配送中心、仓储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店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食品店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3. 对食品店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食品店各部门职责:1. 采购部:负责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2. 仓储部:负责食品储存、保管,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3. 配送部:负责食品配送,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4. 营业部:负责食品销售,确保食品销售环境整洁、卫生;5.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食品采购管理1. 采购部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供应商等信息;2.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确保其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3. 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检查食品标签,确保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完整、准确;4.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品储存管理1. 仓储部应设置专用的食品储存区域,确保食品储存环境清洁、通风、干燥;2. 食品储存时应按照食品种类、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3. 食品储存时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食品储存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确保食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九条食品配送管理1. 配送部应使用专用配送车辆,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2. 配送时应检查食品包装,确保包装完好无损;3. 配送时应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阳光直射、高温等不利因素影响;4. 配送时应做好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品种、数量、客户信息等。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将阐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安全达到最佳水平。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监督检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接受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3.风险导向原则:监督检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定期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2.生产设施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包括食品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工艺流程等方面。
3.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入库、出库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产品抽样检查: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食品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食品销售渠道检查:对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贮存条件、销售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四、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1.监督抽查:通过随机抽查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全面覆盖。
2.重点监督: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增加检查频次,确保问题企业得到及时整改。
3.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合法合规单位:对监督检查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规范经营。
2.违法违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企业单位: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五分之三内容)
十六、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如实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5.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加强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透明度。
3.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的评价和需求。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强制召回,并及时公告召回信息。
十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对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国民的健康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一、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监督协管办法》等,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各方责任,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清晰的要求。
二、监管职责食品监管部门应贯彻“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职责下放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成品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
2. 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对卫生条件差的经营单位要求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有关标准。
3. 单位自查清场对于各种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安排“自查清场”活动,组织单位自查家具、设施、设备、卫生等情况,以充分调动单位自觉整改的积极性。
四、问题处置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也要认真处理,如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严肃追责。
总体来讲,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维护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同时,也需要我们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避免买假冒伪劣食品,让自己远离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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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适用条款
一、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法)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责令改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法)
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
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四、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x项、第二款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法)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
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法)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