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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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公司或保安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供的安全防范、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安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保安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必须注册登记、装备完善,保证运营安全。

第七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安服务方案,确保服务行为和服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控保安人员的行为举止,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利用相关信息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涉及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与犯罪分子勾结。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委托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辱骂、殴打或以暴力手段对待委托人或他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政府对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人员,政府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解雇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对于保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赔偿。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

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保安管理的目的、范围、定义等。

其中明确了保安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本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保安服务的。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设立和监管本章主要规定了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程序,并且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保安服务规范,规定了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包括年龄、身体条件、教育程度等。

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对保安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程序,以及保安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三章保安队伍建设本章主要规定了保安队伍建设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了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上岗前考核和定期培训要求。

同时,对于保安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奖惩制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规范是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核心内容,本章对于保安人员的服务行为、执勤纪律、技能要求、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了保安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托管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同时,还要求保安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执行纪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机制。

其中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监督人员,对保安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应当配合政府、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了对于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队伍的规范管理,提升保安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特此制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合法人身份和注册资格;有相应的保安服务设施和装备;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保安人员;具备相关的管理和培训能力。

第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供安全咨询和安全评估服务;提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服务;提供保安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提供安全巡逻、安全监控等安全服务;提供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服务;组织安全演习和事故应急处理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保安人员,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性考核。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秩序;执行安全巡逻和勤务任务;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与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对于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项目、区域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安全管理、保安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装备,能够有效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三)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精选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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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1、《条例》是何年何月经国务院研究通过?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见《国务院令第564号》)
2、《条例》共设第多少章多少条?(见《条例》全文)
3、《条例》中所列称的保安服务是指哪些内容?(见《条例》第二条)
4、负责对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5、负责城市区域或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6、保安服务业协会是在哪个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何种活动?(见《条例》第三条)
7、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哪几种制度?加强哪方面的管理、培训?提高什么水平、素质和什么意识?(见《条例》第四条)
8、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哪几个方面的合法权益?(见《条例》第五条)
9、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做到什么?不得损害哪些利益或者侵犯何人合法权益?(见《条例》第六条)
10、保安员依法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受什么保护?(见《条例》第六条)
11、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保安员表彰、奖励主要指哪些事项?(见《条例》第七条)
12、开办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哪五个方面的条件?(见《条例》第八条)
13、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哪种部门的规划及要求?(见《条例》第十条)
14、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例》第几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哪四个条件?(见《条例》第十条)
15、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何地何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哪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见《条例》第十二条)16、自行招用保安服员的单位应当具有哪方面的资格?有符合哪些条件?有健全哪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见《条例》第十三条)
17、娱乐场所使用保安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见《条例》第十三条)
1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向何地何部门备案?(见《条例》第十四条)
19、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哪四个方面的材料?(见《条例》第十四条)
20、保安员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基本条件?(见《条例》第十六条)
21、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有哪些?(见《条例》第十七条)
22、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同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签订何种合同?应当依法参加何种保险?(见《条例》第十八条)
23、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哪几个方面的培训?(见《条例》第十八条)
24、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哪种情形?应当依据什么办理?(见《条例》第十八条)
25、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为保安员投保何等险种?(见《条例》第二十条)
26、保安员因工伤亡的,应当享受什么待遇?被批准为烈士的,应当享受哪些优待?(见《条例》第二十条)
27、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能为哪些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见《条例》第二十二条)
28、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应当向哪些地方哪个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哪五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见《条例》第二十三条)
29、保安员在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哪家的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提供什么?(见《条例》第二十四条)
30、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产品,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什么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什么?(见《条例》第二十五条)
31、保安服务中的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多少天备查?哪些单
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见《条例》第二十五条)
32、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员应当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什么内容?予以保密(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33、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做哪些违法事情?(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34、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什么服装?佩带什么标志?应与哪些单位的制式服务、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见《条例》第二十七条)
35、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见《条例》第二十九条)
36、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种中,不得有哪七种行为?(见《条例》第三十条)
37、保安员有权拒绝哪些单位的违法指令?(见《条例》第三十一条)
38、保安服务公司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不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对待保安从业人员?(见《条例》第三十一条)
39、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哪三个基本条件?(见《条例》第三十二条)
40、申请从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哪一级政府的何部门提交材料?(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41、受理的何部门应当在多少天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哪一级政府的何部门?受理的何部门应当在多少天内作出决
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部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怎么办?(见《条例》第三十三条)
42、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哪种部门或机构负责?该培训机构应当向哪级政府的何部门备案?(见《条例》第三十四条)
43、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什么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哪方面专业知识培训以及何种教育?(见《条例》第三十五条)
44、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公司建立健全哪几种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什么?(见《条例》第三十六条)
45、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接受何部门的监督检查?(见《条例》第三十六条)
46、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员的什么信息予以保密?(见《条例》第三十七条)
47、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什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怎么办?处理结果应当怎么办?(见《条例》第三十八条)
48、保安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保安员遇到问题,应当向谁投诉?(见《条例》第三十九条)
49、未经许可开办公安公司或保安培训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见《条例》第四十一条)
50、保安服务公司有哪七种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见《条
例》第四十二条)
51、保安服务公司违反哪五种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见《条例》第四十三条)52、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应依照什么规定执行?(见《条例》第四十四条)
53、公安机关对保安员予以训诫或吊销保安员证及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是指保安员违反了哪七种情形?(见《条例》第四十五条)
54、保安员在服务中造成的缺失,由保安公司赔付?保安公司依法向保安员追偿的,是指保安员哪种行为?(见《条例》第四十六条)
55、保安培训单位没有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培训?违反规定的应处几万元以下罚款?保安培训进行诈骗活动的,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见《条例》第四十七条)
5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见《条例》第四十八条)
57、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中违反或有哪种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见《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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