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配置相关规范性条款
灭火器配备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前言火灾是一种常见危险事故,特别是在建筑物中,火灾的危害更为严重。
因此,在建筑物设计时,科学合理地配置灭火器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帮助设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设计和配置灭火器。
国家规定我国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用途,对灭火器的配置和使用做了严格规定。
具体来说,GB50016-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该规范,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灭火器数量建筑物的灭火器数量应与建筑物的用途、火灾危险等级、工作场所的面积和高度、人员密度等因素相适应。
火灾危险等级为一般或较小的建筑物,在每个楼层及其附属设施中,应至少配置一个干粉灭火器或水基灭火器;火灾危险等级为重大或高危的建筑物,在每个楼层及其附属设施中,应至少配置一个二氧化碳灭火器和一个干粉灭火器或水基灭火器。
2.灭火器类型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等级和用途,应选用相应种类的灭火器。
一般地,干粉灭火器适用于电器火灾、油类火灾和普通可燃物火灾;水基灭火器适用于普通可燃物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电器火灾和油类火灾。
3.灭火器位置灭火器应摆放在易燃地带、易发火的场所、易被火烧毁的构件以及紧接着易起火物品旁边等位置。
管理制度为确保灭火器有效运用,建筑物中应有灭火器管理人员,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充装。
灭火器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确保其在整个使用寿命内发生故障或过期,一旦灭火器过期、失效应及时更换。
总结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对于建筑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选用合适的灭火器,合理配置灭火器数量和摆放位置,制定好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方案,可以有效地减少火灾的概率,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
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提高相关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灭火器配置规范全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2005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平安,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本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建筑防火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本。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二章管理措施1.建立灭火器管理制度,明确灭火器的分类管理、配置要求、定期检查等事项。
2.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灭火器的检查、充装和维护保养工作。
3.建立灭火器的台账,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4.组织开展灭火器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对灭火器使用方法的掌握程度。
5.定期组织灭火器的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意识。
第三章建筑灭火器配置要求1.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包括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
3.按照建筑物的布局和使用面积配置灭火器,以便于人员迅速接近和使用。
4.建筑物内的各楼层应合理配置消防栓和湿喷淋设备,与灭火器相辅相成。
5.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设备周围加强灭火器的配置,确保及时灭火。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位置和数量1.灭火器配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物的主出入口、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易燃易爆位置的附近。
(2)重点部位和设备房间,包括电气室、机房、锅炉房等。
(3)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仓库、车间等场所。
2.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照以下要求:(1)常规建筑:按照每1000平方米配置2个灭火器,其中包括至少1台泡沫灭火器。
(2)高层建筑:按照每层配置2个灭火器,其中包括至少1台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电气室和机房:根据场所的大小配置2个以上的灭火器,其中包括至少1台二氧化碳灭火器。
(4)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和数量,合理配置灭火器。
第五章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应包括以下要点:(1)紧急情况下,先按下灭火器上的安全销,再使用灭火器。
(2)将喷嘴对准火源位置,均匀喷射灭火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01•【文号】•【施行日期】199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3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5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公安部、建设部1991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总则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扑救初起火灾的消防战斗力。
众所周知,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可移动,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硫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工具,然而,建国三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对如何配置灭火器,存在若干不合理、不一致的规定,甚至是技术性的严重失误,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例如,在选择灭火器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用B、c类干粉灭火器去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或可燃建筑构件的A类火灾;·用不适于灭带电火灾的灭火器去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用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去扑救精密仪表或贵重电气设备火灾;·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的使用范围,等等。
而在灭火器配置基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更为严重。
目前,国内仅有个别部以及少数省、市公安部门发布过关于灭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或通知,有的“规定”多年在国内沿用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综合对比分析这些规定或通知,见表1和表2,可以发现,存在如下严重的技术问题:1.配置基准相差幅度较大,对同是甲类厂房,有50M2配一具灭火器与20M2配一具灭火器的差异悬殊的不同规定。
其它具体细节不统一或相互矛盾的款项为数众多。
详见表。
2.对贮放可燃物的各类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不统一,致使灭火器的配置基准交叉重复、彼此矛盾,造成技术上的不合理现象。
3.灭火器配置基准规格的灭火级别不等,甚至相差悬殊,致使按规定配置不同类型灭火器后的灭火能力不等效,差异很大,不符合消防实战需要。
例如,表2中的一具MF8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是18B,一具MT5灭火杂的灭火级别仅为3B,相差15凡而一具MY4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则为8B,比MF8小10B,比MT大5B。
4.表2中的1211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规格有二种:MY6和MY4,灭火剂量相差2kg,灭火级别分别为12B和8k相差4B,不科学,不合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灭火器配备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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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灭火器配置相关规范性条款
(一)油气田企业灭火器配置要求(《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8.9条):
8.9.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露天生产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
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组布置。
2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
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8.9.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选用灭火器时还应考虑灭火剂与当地消防车采用的灭火剂相容。
8.9.4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二)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要求(《输油气站消防设施设置及灭火器材配备管理规范》Q/SY129-2011第4.1.1、4.1.2、5.1.5条):
4.1.1 输油气站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及灭火级别、火灾种类的划分按GB50140的规定执行。
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常说危险等级划
分见表1。
表1 输油气站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划分
4.1.2 输油气站灭火器类型的选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木材、纸张等A类火灾场所应选用水型灭火器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输油泵房(区)、阀室、加热炉区、计量间等B类以及使用、输送天然气等C类火灾场所应选用磷酸铵盐型、碳酸氢钠型干粉灭火器。
c)A类火灾、B类火灾、C类火灾和低压电气设备综合性的火灾场所应选用磷酸铵盐型或碳酸氢盐干粉灭火器。
d)输油泵电机间、变电所、配电间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场所应选用而养活谈灭火器或磷酸铵盐型干粉灭火器。
(三)石油化工企业灭火器配置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条):
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