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
家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等民事案件。
在我国,家事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本讲堂将围绕家事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家事纠纷。
二、家事案件的种类1. 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要求离婚。
(2)婚姻无效纠纷: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3)夫妻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4)抚养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指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主要包括:(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协议存在争议。
3. 收养案件收养案件是指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收养关系确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产生的纠纷。
(2)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收养关系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
4. 遗产继承案件遗产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份额、继承顺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家事案件的管辖1.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一、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要去哪里办理如果协议离婚可以在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都在同一异地,不希望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有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要在异地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主要要看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在城市,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解除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以下将介绍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了解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⑤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⑦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第三十四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细化,以下列举几个与离婚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证明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离婚的几个重要条款:(1)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2)第一百二十三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法律咨询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财产权益、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律咨询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类型、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总结,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二、离婚案件类型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离婚事宜存在争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判决离婚: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判决离婚。
4.调解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四、诉讼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院调查取证。
4.庭审:法院组织庭审,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
5.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律咨询要点1.离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

起诉离婚常见问题及起诉状范本在婚姻生活中,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起诉离婚就成为了一种解决方式。
然而,起诉离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会感到困惑和迷茫。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并提供一份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的常见问题(一)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离婚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感情破裂往往是一个难题。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公平分割。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也需要共同承担。
(四)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
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案件二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案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本文将详细阐述离婚案件二审的法律规定。
二、二审程序概述1. 二审的概念二审是指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2. 二审的管辖法院离婚案件二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 二审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二审的审理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二审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对方提出,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二审程序具体规定1. 上诉状的提交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 上诉状的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提交答辩状。
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4. 证据交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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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协议离婚,那就要到婚姻缔结地民政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是诉讼离婚,则有两种情况,一般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法院管辖,但有例外情况,也就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所规定的。
附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A地,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一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而另一方起诉离婚,应以A 地法院管辖,即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1)一方离开了A地(不论其离开A地是否超过了1年);
(2)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3)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4)一方被劳动教养;
(5)一方被监禁的;
(6)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3、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为A地,夫妻双方都离开其住所地A地均没有超过一年的,应由其原住所地A地法院管辖。
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是在湖南登记结婚的,但双方都已离开湖南到深圳已经超过一年以上,则夫妻的任一方都可以在深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向人民法院详细说明夫妻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是会立
案受理的。
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离婚案件也存在特殊管辖的情况,现归结如下,以期全面了解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5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4种):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5种):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