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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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抗辩 案例

情势变更抗辩 案例

情势变更抗辩案例
就说张三吧,他是个种苹果的果农。

李四呢,是个水果批发商。

他俩签了个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在今年秋天把自己果园里产出的1000斤苹果都以每斤5元的价格卖给李四。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在苹果快成熟的时候,突然来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这场暴风雨啊,把张三果园里一大半的苹果都给吹掉打坏了。

张三那叫一个心疼啊,自己辛苦种的苹果就这么毁了不少。

等到该交货的时候,张三只能拿出500斤苹果。

李四就不乐意了,说:“咱合同上可是写得明明白白,1000斤呢,你这少了一半,你得给我个说法。


张三就可以提出情势变更抗辩啦。

他就对李四说:“兄弟啊,你看啊,这可不是我不想给你1000斤苹果。

谁能想到突然来这么一场暴风雨呢?这就是老天爷捣乱啊。

这暴风雨把我的苹果弄成这样,整个情况都变了,和咱俩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完全不一样了。

要是按照原来的合同让我交1000斤,那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我实在是做不到啊。


你看,这种情况下,张三因为暴风雨这个意外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克服的情况,导致他没办法按照合同提供足够的苹果,他提出情势变更抗辩就是合理的。

要是没有这个抗辩,那张三可就太冤了,自己遭了灾,还得承担违约责任,这就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啦。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导致合同双方协议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情势变更可能会对原本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产生影响,因此,了解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几个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

案例一:疫情导致航空公司航班取消疫情爆发对全球航空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许多航空公司不得不取消原定的航班,以保护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依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原本合同中关于航班的条款。

例如,航空公司可以选择提供退款、更改航班日期或提供航班凭证等替代方案,以应对因疫情而发生的情势变更。

案例二: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进行造成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延期工程的完成时间,并且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或索赔。

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情势变更的原则将会适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案例三:经济衰退导致租金降低经济衰退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租金成为了企业的重要成本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根据经济情势的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商业租户可以要求降低租金,以应对经济下滑的情况。

情势变更的支持将允许租赁双方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双方的利益。

案例四:战争或政治变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战争、政治变动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便根据新的情况对合同进行调整。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爆发了战争,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的原则将会适用,合同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况。

案例五:劳动力不足导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力不足可能会导致企业难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招聘足够的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请求情势变更的支持,以便灵活调整劳动合同的条款,例如增加工资、改变工作时间或增加福利待遇等。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乙方需在一年内完成一座商业大厦的建设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突发的地质问题,导致原定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成本。

面对这种情况,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了情况,并提出了变更请求。

根据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条款,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变更带来的影响。

在协商过程中,乙方详细阐述了地质问题的性质、对工程的具体影响以及调整设计的必要性。

同时,乙方也提供了专业的地质评估报告和调整后的设计方案,以证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甲方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可了乙方的变更请求。

但双方在变更后的成本分摊上产生了分歧。

乙方认为,由于地质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才被发现,且属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因此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

而甲方则认为,乙方作为专业的工程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地质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双方决定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问题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审查了所有证据后,做出了如下裁决:由于地质问题属于不可抗力,且乙方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积极与甲方沟通,因此甲方应承担大部分增加的成本,但乙方也应对最初的风险评估不足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甲乙双方根据仲裁结果达成了一致,对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对增加的成本进行了合理分摊。

工程也在新的设计方案和调整后的工期内顺利完成。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工程合同中处理情势变更的一种典型模式。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情势变更条款,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提供处理的框架。

当事方应及时沟通并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寻求第三方的裁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适用的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适用的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适用的案例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抗力、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情势变更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下面将列举几个适用情势变更的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案例一:天灾影响工程进度在某市区进行一项高层建筑工程时,突遭龙卷风袭击,导致部分施工设备损坏,施工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可提出情势变更申请,要求增加工期或延迟竣工日期,并相应调整工程款项。

而业主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后给予合理的协商回应。

案例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在某区进行一项道路建设工程时,由于道路设计方案发生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方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情势变更申请。

在变更合同中,需要明确新增工程量的费用、工期和强度要求,并与业主方协商达成一致。

同时,施工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工程变更报告,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案例三:原材料价格上涨在某城市进行一项房屋建设工程时,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失衡,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施工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向业主提出情势变更申请,要求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并提供相关市场报价和合法合规的凭证。

业主方应充分考虑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并与施工方积极协商达成一致。

案例四:政府政策调整在某地进行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时,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导致施工方需要符合新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

在此情况下,施工方可提出情势变更申请,要求根据新政策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同时调整合同中的工程款项和工期。

而业主方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合理性,并与施工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适用的案例是多种多样的。

在遇到情势变更时,施工方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充分考虑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业主方也应积极对待变更申请,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通过双方的合作与沟通,能够更好地适应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达到合同目标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共同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情势变更的例子

情势变更的例子

情势变更的例子
1.一家制造商在开发新产品时,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需求开始向更环保的解决方案转变。

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其产品以适应新市场需求。

2.一位商人计划投资开设一个小型餐厅,但当他调查当地市场时,发现当地餐厅市场已过度饱和。

他决定改变计划并投资于其他领域。

3.一家政府机构原计划采用传统的纸质文件处理方式,但在电子化转型的趋势下,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并决定投资于数字化和自动化解决方案。

4.一家零售商在计划推广一个新产品系列时,发现市场现在更加看重产品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

他们不得不重新调整计划以考虑这些因素。

5.一位投资者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但房价突然下跌,他决定换投资领域,投资于股票市场,以期望获得更好的回报。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案例
在商业活动中,情势变更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情况。

当合同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时就需要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或者不公平的情况,此时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采购数量、交付时间和价格
等内容。

然而,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等,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同时价格也发生了一定的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

首先,采购方需要对情势变更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明,确保情势变更是
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的。

其次,采购方和供应商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就合同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交付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势变更。

最后,双方应当及时书面确认调整后的合同内容,并按照新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合理和公平。

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从而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纠纷和损失。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在面
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保障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合同精神,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实现合同的双赢。

建筑工程停工情势变更案例

建筑工程停工情势变更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筑工程停工情势变更的案例,供参考:
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等。

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三人之间产生了纠纷。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因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被迫停工。

此时,甲提出因工程停工,导致工程期限延长,要求变更合同期限。

乙和丙则认为合同期限已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原因,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工程款未能及时支付导致工程停工,属于情势变更,因此甲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期限。

而乙和丙则认为合同期限已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甲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期限,并判决乙和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案例

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超搞笑案例。

就说有个哥们,小李,他是个种草莓的小能手。

他和一个大超市签了个合同,约定按照固定的价格,每周给超市供应1000斤草莓,这合同一签就是一年呢。

小李心里美滋滋的,盘算着这一年能赚不少钱。

可谁知道啊,天有不测风云。

就在合同签了没几个月的时候,突然来了一场超级罕见的大寒潮。

这寒潮可把小李的草莓地给折腾惨了,好多草莓苗都被冻死冻伤了。

这下好了,小李辛辛苦苦种出来的草莓,产量直接锐减到每周只能产出300斤了。

这时候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给超市供货,小李得赔死啊,他得花大价钱去别的地方买草莓来凑数,那成本高得吓人。

这时候呢,就体现出情势变更原则了。

这种突然的寒潮导致草莓产量大幅下降,这就是合同订立的时候完全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变化。

小李就可以去找超市商量,说:“哥啊,你看这天灾人祸的,我实在是没办法按照原来的合同供应草莓了,咱得改改合同条款啊。

”要是超市比较通情达理呢,可能就会重新商量一个新的供货量或者价格啥的。

要是超市不同意,小李可能就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法院就会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判断,很可能就会支持小李调整合同的要求,毕竟这种天灾导致的情况变化,让小李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那可太不公平啦。

再给你说个例子。

有个做外贸的老王,他和国外一家公司签了合同,要出口一大批特色的手工艺品。

这合同里价格啥的都定好了。

结果呢,突然国际上原材料的价格疯涨,而且因为一些国际贸易政策的突然改变,运输成本也嗷嗷往上升。

这就导致老王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出口这些手工艺品,那他得把自己的老本都赔进去。

老王就想啊,这可不行啊。

于是他就跟国外公司说:“兄弟啊,你看这情况,和咱签合同的时候完全不一样了啊。

原材料涨得不像话,运输成本也高得离谱,这就像老天爷在跟我开玩笑呢。

我实在没法按照原来的合同做了,咱得商量商量改改啊。

”这也是典型的情势变更情况,老王希望借助这个原则来调整合同,让双方的利益不至于因为这些不可预见的变化而变得极度不平衡。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情势变更支持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支持情势变更的案例:
2018年以来,被告顾先生承租原告某服装公司的厂房用于经营家具城。

2020年2月受疫情影响,商场内的商铺无人光顾,经营困难,遭受较大损失。

后顾先生出现了拖欠房租的情况,原告服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顾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

问题是顾先生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来减免租金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交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无法预见、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具体来说,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客流量明显下降,同时结合合同条款的解释可以证明已经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正常商业风险的预见,同时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其他构成要件,则依据公平原则对租金可以酌情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和正常商业风险是不同的。

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诸如物价降浮、汇率涨落、市场兴衰。

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的规划,如果超出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合同当事人就有主张情势变更的可能。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

工程合同情势变更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指定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原定工程地点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地质变化,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及时与乙方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合同情势变更的要求。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调整:1. 设计内容调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乙方需要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改,以适应新的地质条件。

2. 工期延长:考虑到重新设计和评估所需的额外时间,双方同意相应延长合同规定的设计工期。

3. 费用调整:由于设计工作量的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设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4. 风险分担:鉴于情势变更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双方同意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

5. 后续措施:甲方将负责提供最新的地质勘察报告,乙方则承诺在收到报告后迅速响应,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

通过上述调整,甲乙双方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履行合同,最终顺利完成了工程设计任务。

此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均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合作精神,合理运用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有效解决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难题。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情势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应当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不能单方面加重一方的义务。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利用情势变更的机会进行不正当利益的追求。

- 协商一致原则:任何合同变更都应基于双方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 法律规定原则:合同情势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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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0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包括装配设备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万只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若干名。

为此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设备及图纸等费用共计80万元。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同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

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

货到付款。

到2001年6月期间煤气公司向仪表厂陆续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约79万元。

双方的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2002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其约定义务。

这期间煤气公司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部分货款。

合同履行了部分后,在同年11月,该原材料价格上涨,仪表厂表示应适当提价,但煤气公司不同意,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审判结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的一系列合同均有效。

造成纠纷是由于仪表厂不履行散件供应合同造成的,判决解除双方的协议,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拆除装配线等内容。

仪表厂不服,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基础知识]案件涉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即关于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问题。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8章对四类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一买卖合同,即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此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虽然此买卖合同是与技术转让合同同时签订的,但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合同。

[法律争点]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多的是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部分未履行,是否会影响主合同,即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两者是否具有主从关系的合同。

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出卖人要求变更原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清楚了,纠纷也就解决了。

[案例评析](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技术成果让与另一方当事人(受让人)所有或者使用,受让方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

技术转让合同除具有一般技术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是现有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现有的、能够为某人独占或者不具有公开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经济效益的技术。

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

这点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2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利。

究竟转让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这要看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3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

从本案来看,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上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名~15名。

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合计80万元。

从以上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是关于煤气表装配线的技术转让合同,这一技术已经是一现有的、为仪表厂独占、其不具有公开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经济效益的技术。

但具体到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哪种技术转让合同,从双方的合同中不能确定煤气表装配线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而应是非专利技术。

符合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本案中的散件供应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关于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散件系仪表厂引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其散件必须运用仪表厂所供装配线及技术进行组装,其散件应为专用产品;装配线必须依赖仪表厂所供散件而发生效益。

仪表厂拒不供给煤气公司散件而造成装配线没有继续存在的物质基础,应与返还。

我们认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虽然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与散件供应合同的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并不能得出未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就会导致技术转让合同解除的结论。

实际在本案中被告并非不能实际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只是希望变动价款。

一审法院无论是否变更散件供应合同,它都不会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散件供货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认了被告的请求,变更了价格条款,则被告将按新价格履行;如果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被告如果不履行合同,则会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后果之一就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供货的义务。

因而当被告提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要求原告提价时,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于是没有履行散件供应合同,因而法院判决由于没有履行散件供应合同,进而解除技术转让合同,这种推定是不妥当的。

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来看,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何况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约定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实际履行中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只是未帮助原告装配出500只反向表,尽管被告已构成违约,但这种违约并不构成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根本违约,因此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此外,原告已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责令原告返还装配线、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用,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而这种损失和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三)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以经济改革中价格变化,要求变更价格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按合同规定向煤气公司提供反向表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亦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更为合理。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草案中规定了此原则,但在《合同法》正式出台时将此原则去掉了,尽管如此,我国司法实务上还是承认此原则的,只不过在适用法律上是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问题的。

但我们认为应将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一个原因是非常必要的。

鉴于此,我们仍有研究此原则的必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上应具备如下条件:1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所谓异常的变化是指订立合同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和环境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摧毁了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而这种价格的变化,确实是当事人在订约时难以预见的。

此种原材料价格的异常变动就是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履行合同已失去意义。

由于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发生了变化,履行合同已失去了意义,如订立合同时的需求在情势变更后不再需求,订立合同时的对价公平合理,但因情势变更而变得非常不合理,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从本案来看,由于生产煤气表散件的原材料铝锭的国家定价上调了近3倍,而铝外壳的价格也上调了近一倍,如果仍然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供应煤气表散件,将会给被告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

这显然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极不平衡,从而使得合同的履行对被告来说极不公平。

3客观情势变化与履行合同失去意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合同失去意义是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才能适用情势变更。

4客观情势变化是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当然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不能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它是需要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四)结论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根据双方的意愿不再履行。

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解除,当事人财产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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