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冀财税[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07]7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省各地地段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后。
二、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单位:元┌───┬─────────────────┬─────────────────┬──┐│地区│市区及县(市)│地段划分│税额│││││标准│├───┼─────────────────┼─────────────────┼──┤│石家庄│市区(含矿区)│一级地段│15│││├─────────────────┼──┤│││二级地段│9│││├─────────────────┼──┤│││三级地段│5││├─────────────────┼─────────────────┼──┤││鹿泉市│市区│4.5 │││├─────────────────┼──┤│││建制镇、开发区│4││├─────────────────┼─────────────────┼──┤││辛集市、晋州市│市区│4.5 │││├─────────────────┼──┤│││建制镇│3││├─────────────────┼─────────────────┼──┤││新乐市│市区│4.4 │││├─────────────────┼──┤│││建制镇│3.2 ││├─────────────────┼─────────────────┼──┤││正定县│一级地段│4.5 │││├─────────────────┼──┤│││二级地段│3││├─────────────────┼─────────────────┼──┤││平山县│县城、平山镇│3│││├─────────────────┼──┤│││其他各建制镇│2.4 ││├─────────────────┼─────────────────┼──┤││灵寿县│县城│3│││├─────────────────┼──┤│││镇所在的村│2│││├─────────────────┼──┤│││按行政区划镇所包含的村(镇所在的村│1.5 ││││除外)│││├─────────────────┼─────────────────┼──┤││井陉县│县城(微水镇)│3│││├─────────────────┼──┤│││天长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2.4 ││││峪镇、威州镇、南漳城镇││││├─────────────────┼──┤│││苍岩山镇、测鱼镇│1.8 ││├─────────────────┼─────────────────┼──┤││藁城市、栾城县│县城、建制镇│4.5 ││├─────────────────┼─────────────────┼──┤││元氏县、赞皇、赵县、高邑县、深泽县│县城、建制镇│3│││、行唐县、无极县│││├───┼─────────────────┼─────────────────┼──┤│承德│双桥区│一级地段│12│││├─────────────────┼──┤│││二级地段│8│││├─────────────────┼──┤│││三级地段│3││├─────────────────┼─────────────────┼──┤││开发区│二级地段│8│││├─────────────────┼──┤│││其它为三级地段。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浙地税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
各地要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继续扎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四、新的征税范围规定实施以后,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如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9e91146edb6f1aff001fb7.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
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6〕81 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1998]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199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6ad6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5.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1998年3月30日武政〔1998〕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如下: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
城区、郊区县部分地区和地段的现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详见后附件。
二、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乘人汽车|每辆|320元||机|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30元||动|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净吨位每吨|50元|||二轮摩托|每辆|60元||车|三轮摩托|每辆|80元|||轻便摩托(含助动车)|每辆|40元||---|------------|--------|------||非机|畜力驾驶|每辆|32元||动车|人力驾驶三轮车|每辆|24元|||板车|每辆|10元|----------------------------------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8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e988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f.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86号)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镇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11号)精神,现对镇江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土地等级调整如下:一、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的土地等级及范围根据“节约用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兼顾地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繁华程度,市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划分为:一级土地:电力路以东、运河路以北、梦溪路以西、长江路以南地区。
二级土地:长江路--东吴路--禹山北路以南,南徐大道--天桥路--运河路以北,焦化厂铁路专用线以西,润州路--营房街一线以东内的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三级土地:市区除一类二类地段范围以外的地区。
四级土地:丹徒区茅山革命老区的上党镇、宝堰镇。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定额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5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三、本通知第一条中所划定的道路均含本路段两侧,以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单位地址为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日常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建议方案,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税免税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17
•【字号】粤地税函[2004]719号
•【施行日期】2004.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
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
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
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次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对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应项目一并转变;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对应类别行政权力清单,并按新管理方式运行。
对新增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6日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焦作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焦作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标 签】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3﹞191号【发文日期】2003-08-04【实施时间】2003-08-0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20117焦作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焦政[2003]9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你市提出调整意见。
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收范围包括:解放、山阳、中站、马村四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比较繁荣的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土地划定为四个等级范围:一级范围:北至影视路,南至高新技术开发区(含开发区),东至山阳区与马村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解放区与中站区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的土地;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跃进路,南至解放西路中站段,东至长安路,西至焦晋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昌盛路,南至源丰路,东至文昌路,西至中兴路区域内的土地;焦作市煤业(集团)公司、焦作金冠能源投资有限责任、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丹河电厂实际占用的土地。
二级范围:解放区、山阳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影视路以北区域;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工农路,南至焦克路,东至中站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焦晋濮阳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汇丰路,南至建兴路,东至山门河,西至泰康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北环路中站段,南至丰收路中站段,东至中小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纬北路,南至建设路马村段,东至山门河,西至西经路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及北至建设路马村段,南至武成路,东至待王桥,西至文昌路区域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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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赣地税文[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赣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文〔2008〕37号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贵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赣市府字〔2008〕147号)收悉。
鉴于你市已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调整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因此,此次不宜对税额标准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类区:东至八一四大道(含赣南贸易广场,龙都商城)、东郊路、赣江路;南至章江北大道;西至环城路、红环路、红环南路、文明大道(以南)、杨公路;北至大公路范围。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河套内老城区。
三类区:水南镇。
四类区:除水南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二、赣县一类区:东起红金大道,西止光彩大道、章贡路,南起城南大道,北止站前大道(不包括站前大道以南,双龙大道以东,赣新路以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二类区:1、红金工业区;2、城南大道以南;3、赣新路以北,双龙大道以东,站前大道以南,红金大道以西地段。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以外的县城其他地段。
四类区:建制镇、洋塘工业园区、工矿区。
三、南康市一类区:蓉江西路、蓉江东路(从南康影剧院路口开始至夜市街转盘的两侧营业用地),宝林路(文化大楼至泰康中大道路口两侧营业用地),东门南路(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夜市街转盘两侧营业用地)。
二类区:泰康中大道(土管局西面路口至南康大桥头两侧营业用地),泰康西大道(北门红绿灯以西至新华书店含贸易广场以东两侧营业用地)。
三类区:其他城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山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路段以外的营业用地(含开征范围内的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含工业园区)、工矿区。
四、信丰县一类区:县城老城区。
二类区:县城水北区、马鞍山区。
三类区:县城水东区、县工业园区。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五、大余县一类区:县城行政规划区范围(除大余县工业园)。
二类区:大余县工业园(指新世纪工业小区和新华工业小区)。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六、上犹县一类区:东以东山大道东门口加油站为界;南以赣丰线与水南大道文锦路交界处为界;西以莲塘桥头(靠县城方向)为界;北以备田大道与赣丰线交界处为界。
二类区:除县城一类地段以外,属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七、崇义县一类区:东以上营村、崇义县华森木业有限公司、崇义县水泥有限公司及向北延伸的山坡下为界;南以上营村、崇义县清泉水业有限公司净水厂向南延伸500米为界;西至崇义县华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塘湾背、赣州市变电站、崇义县变电站、腊树下、平盘厂、崇义县清泉水业有限公司净水厂为界;北以牛角河背山角至旗岭,二渡水(塔下桥)沿水口公路至三箩中坑口为界。
二类区:除上述列举以外,属县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八、安远县一类区:县城规划区(九龙工业园区除外)。
东以狮姑坪、中心坝为界;南以黄泥岭、朱屋山为界;西以大胜、高排为界;北以古田为界。
二类区:县城九龙工业园区。
三类区:除一、二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地段及建制镇、工矿区。
九、龙南县一类区:龙南镇红旗大道。
二类区:龙南镇除红旗大道、工业园、五里山居委会范围内的工业小区以外的其它地段。
三类区:五里山居委会范围内的工业小区。
四类区:龙南镇工业园、龙南县其它建制镇的土地。
十、定南县一类区:工业大道(转盘路口至恩荣桥头);东风东路(转盘路口至良富转盘);环城南路(东风东路路口至胜利南路路口);建设东路;建设西路(十字街口至建材市场);京九大道(建设西路口至环城西路口);胜利北路(十字街口至解放路口);龙亭路(转盘路口至中沙桥头);大世界路;兴南街;兴业街;宝金路;一经路、二经路、三经路、四经路、五经路、六经路。
二类区:工业大道(恩荣桥头至井坑口);文明路;胜利南路(源江路口至良富转盘);源江路(胜利南路口至杨梅加油站);京九大道(环城西路口至杨梅加油站);建设西路(建材市场至杨梅加油站);解放路;胜利北路(解放路口至中沙加油站)。
三类区:1.井坑口以东、良富转盘以南、杨梅加油站以西、中沙桥以北的县城规划区;工业园(不含竹园小区)。
2.岭北镇:月子河以东,月子变电所(含)以南,月子楼背斗笠山山脚以西,中国石化岭北加油站(含)以北。
3.鹅公镇:鹅公中学(含)以东,中国石化鹅公加油站(含)以南,水邦桥以北,鹅公河以西。
4.龙塘镇:龙塘法庭以东,龙塘小学(含)以南,上寨林场场部桥头(含)以西,龙塘镇政府后山山脚以北。
5.岿美山镇:岿美山钨矿招待所后山山脚以东,寨头河以南,金穗大道新桥以西,中国石化岿美山加油站(含)以北。
6.老城镇:老城河以东,中国石化老城加油站(含)前三叉路口以南,定广公路(含两侧)以西,定广收费站(含)以北。
7.天九镇:天花洋田天花粮管所(含)以东,莲塘湾桥以南,井坑口小河以西,天花河以北。
十一、全南县一类区:含江路(街心花园至路驻坝桥头,含人寿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寿梅路上段(街心花园至进梅山巷路口右侧)、寿梅路中段(街心花园至进老粮食局大门左侧,含良友大酒店)、红旗路(寿梅路至解放路东西路口分界处)。
二类区:含江路(路驻坝桥头至明山路口进党校的高架灯处)、寿梅路上段(进梅山巷路口左侧至车站十字路口)、寿梅路下段(进老粮食局大门右侧至南海大转盘)、新全路、解放路、寿梅路至解放桥头、老城沿江路、文化广场、红旗路(解放路东西分界处至排涝站)、新世纪商贸城、老农贸市场、新农贸市场。
三类区:车站东路(东站十字路口至南海大转盘)、车站西路(东站十字路口至看守所、葡萄园下山村)、车站北路(东站十字路口至龙州加油站)、含江路(明山路口进党校的高架灯处至万吨水厂)二中路、桃江路、新城沿江路、信安路、金龙大道、南海大道,及除一、二类地段外的其它地段即东起下陂桥经砖厂、田螺岗、老祖坑至龙洲凹;南起含星村小组的风雨亭(万吨水厂)经新曹仔的渠道到员山坝、徐屋至下陂桥;西起看守所、葡萄园下山村、路驻坝至含星风雨亭;北起龙洲凹经山村至葡萄园的若干范围;建制镇、工矿区。
十二、宁都县一类区:解放路,中山街,胜利路,美食街。
二类区:南到中转库,北到石油公司、盐业公司,东到老宁瑞公路,西到新三中及丝绸厂。
三类区:城区内除一、二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宁都县工业园、宁都县工业园邻近区及新划入的城市规划区。
十三、于都县一类区:长征大道中段、西段(东起马子口转盘,西至供电大厦转盘,包括丽华大酒店、翰贤楼、祥城大厦、供电大厦)临街面;红旗大道临街面。
二类区:以东起长征第一渡、西至锦绣嘉园的渡江大道为南线,以南起长征第一渡、北至长征大道(东)的古田东路为东线,以东起长征大道(东)、经于都二中、马子口、中医院、金龙路-长龙路-杨公路-于山大道、西至于山大道与323国道及宝塔路的汇合点为北线,以宝塔路为西线的以上四条线路范围内的非一类征税区的区域(含沿线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城区范围,楂林工业园、各建制镇和工矿区。
十四、兴国县一类区:将军大桥桥西--滨江西大道--凤凰大道(包括烟厂)---客家路--潋江大道--兴国大道(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劳动就业局)--将军大道(长途汽车站)--将军园范围圈内。
二类区:东至氵岁水河、平固江;南至渣江河南堤;西至京九铁路;北至长冈河范围内除一级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区:开征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以外县城区域四类区:红门工业园、建制镇、工矿区。
十五、寻乌县一类区:沙子头以西至饲料公司以东,黄坳区以北至殡仪馆以南。
二类区:城北大桥河东以北至新罗中学以南,黄坳区以南至稀土矿以北。
三类区:建制镇、工矿区。
十六、瑞金市一类区:八一路(图书馆、文化馆至红都商业城)、红都广场、红都大道(瑞金大桥至瑞金农业银行)。
二类区:八一路(瑞金市房管局至红都大桥,红都商业城至内环路)、红都大道(瑞金市妇女儿童医院至中山路)、绵水路、向阳路、解放路、金华路及城区内除一类、三类以外开征范围内的其他路段。
三类区:瑞金大桥以东、红都大桥以南、中山路以西(含中山路)、内环路以北(含内环路)。
四类区:建制镇、工矿区、瑞金工业园。
十七、会昌县一类区:东街、西街、北街、南街(老十字街往南延伸至车站高杆灯)、唐稷街(剧院门口往南至红旗大道)、上渡街(沿江东路往东到湘江大道)、下渡街(电影院门口往南至上渡街)、沿江路(黄坊大桥经水东大桥至湘江大桥)、惠诚路(湘青桥头往西至水西桥头)、红旗大道(下渡街路口往东至林业加油站)、水东大道(步云桥头往东至九州大道)、湘江大道(黄坊高杆灯往南至车站高杆灯)、九州大道(城北加油站往南到林岗大桥)。
二类区:九州大道南端(林岗大桥至南外街路口)、文家塘菜市场、水东菜市场、南外菜市场、文武坝菜市场、南禅寺、五板桥、南街小区、吉祥花园、南外街(新车站高杆灯往南至九州大道)、健康路(红旗大道往南至老看守所)、湘青一路(检查院门口往东至湘江大道)、湘青二路(上渡街往南接沿江东路)、广兴路(东方红酒家东侧往南至文化广场)。
三类区:工业园区、鹰鹏路(水西桥头至生资公司加油站)、迎宾大道(生资公司加油站至南外街路口)、岚山路(供销总社门口往东接黄金路)、黄金路(黄坊高杆灯往东北至石角)及其他未列举属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建制镇。
十八、石城县一类区:老城区(除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二类区:西华北路恒福花园206国道以北、西华南路交警高杆灯以南。
三类区:东城区(琴江河以东)及建制镇、工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