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人员任命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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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4.11•【文号】职改字[1986]第78号•【施行日期】1986.04.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计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例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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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勘察设计技术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公司1总则1.1 为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规定设计(编写)、校对、审核等各级岗位人员的任职要求,使勘察、设计成果满足顾客要求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勘察、设计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设计(文件编制)、校审工作,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
2 勘察技术岗位任职要求2.1钻探(测量)编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1.1 地质(或测量)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能正确使用项目部指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2.1.2 具有2年或以上现场编录经验。
2.2报告编制人应具备的条件2.2.1地质(或测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勘察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具有3年或以上现场编录经验。
2.2.3能正确运用勘察软件,具备编制勘察报告的工作能力。
2.3专业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2.3.1地质(或测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勘察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2.3.2具有5年或以上现场编录经验,并取得地质(或测量)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2.3.3能正确运用勘察软件,从事过勘察报告的编制工作。
2.4审核人应具备的条件2.4.1地质(或测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勘察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2.4.2具有10年或以上地质专业工作经验,并取得地质(或测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2.4.3从事过专业负责人岗位的工作,具备独立组织勘察报告编制工作的能力。
3 设计技术岗位任职要求与职责3.1任职要求3.1.1项目主管总工项目主管总工由公司总工任命,代表公司层面对项目设计工作进行技术管理。
3.1.2 所主管领导所主管领导由所长任命,代表所层面对项目设计工作进行技术管理。
3.1.3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设计所所长在本所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条件的设计人员中选择。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3.1 大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设计人员担任。
中小型项目应由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设计人员担任。
3.1.3.2 熟悉工程设计全程序;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公司现行有关设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与标准说明(doc 13页)

附件3资质审查专家声明本人将严格遵守资质审查的有关纪律,如实填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表》的数据、内容,如有虚假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质审查专家(签名): 年 月 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表企业资料编号:企业名称:报送日期:原证书全部资质级别、范围:企业申请行业级别、范围: □1、 □2、 □3、审核部门意见(同意企业申请划√,不同意企业申请划×,部分同意需写明): □1、 □2、 □3、 申 请 类 别□升级 □增项 □转正 □核定 □事务所组建方案 □其他考核指标标准值审查认定值考核情况一、注册资本(万元)□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资质标准规定要求审查认定值 设计资历完成业绩设计资历完成业绩二、技术负责人□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行业及设计类型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业绩 要求 专业 数量 人员 数量 完成 业绩三、主导工艺(主要专业)人员情况总计只填所审查行业及类型 □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 类型标准规定数量(其中允许离退休数量) 审查认定数量(其中离退休人员数量)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 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 四、注册人员 情况注册岩土工程师返聘人员数量请在标准值或审查认定值后用括号注明: □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其他: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专业 数量 人员数量业绩要求专业数量人员数量完成业绩五、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情况□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行业及设计类型专业 人数 专业 人数六、技术骨干(其他)人员情况 □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资质标准规定要求 审查认定值 七、技术骨干总数 □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行业及设计类型 标准要求规模标准要求数量审查认定规模审查认定数量八、 已完 成工 程项 目情 况 □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及原因:九、 其他需考核情况审查意见:一、 □同意工程勘察( ) 级(暂定);□同意工程设计 行业( ) 级(暂定);□同意 专项工程设计( ) 级(暂定);二、□不同意1、□注册资本不达标2、□技术负责人不达标□个人技术职称不达标;□个人设计年限不达标;□个人业绩不达标;□个人业绩无法判别;3、□主导工艺人员不达标□人员专业数量不达标,缺 个专业;□符合要求的人员总数不达标,缺 个专业(原因:□个人业绩达标人员不足;□个人业绩无法判别;□申报人员不足);□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达标(对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 4 月16 日发,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勘察项目负责人任命书范本
勘察项目负责人任命书模版勘察项目负责人任命书-1尊敬的[姓名]:经过公司领导层的认真考虑和评估,我们决定任命您为[项目名称]的勘察项目负责人。
在此,我们向您表示热烈的祝贺!您在过去的工作中表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我们相信,在您的领导下,[项目名称]的勘察工作将取得圆满成功。
作为勘察项目负责人,您需要承担以下职责:1. 制定并执行勘察项目的详细计划,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的时间、质量和预算完成。
2. 组织并指导团队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5. 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6. 负责项目的风险管理,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请您务必认真履行以上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期待着您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再次祝贺您获得这一荣誉,并预祝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一切顺利!祝工作顺利![公司名称][日期]勘察项目负责人任命书-2兹任命_______为我公司_______勘察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_______勘察项目,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顺利进行。
同时,项目负责人还需协调各方力量,保障项目所需的资源投入,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果的顺利完成。
特此任命!任命单位(盖章):任命日期:注:1. 本任命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项目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3. 如项目负责人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单位有权予以撤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 本任命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被任命人。
勘察项目负责人任命书-3亲爱的[收件人的姓名]:我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被任命为[项目名称] 的项目负责人。
您将会负责该项目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制定勘察计划,领导勘察团队,并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为促进技术进步作出贡献,振兴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报告》和《关于实行聘任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国务院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践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实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大学毕业,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 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 具有一定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取得了切实可行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