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律制度的例子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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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案例介绍】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
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种观点】1、被告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
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_经济法

2.不安抗辩权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 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4月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 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 以提出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 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5.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简单来说,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获得对方同意的交易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广告宣传活动,目的是邀请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
下面给出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要约的例子:
小明有一张演唱会门票,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出售这张门票,并希望能够以1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条信息就是小明的要约,他的意图是想将门票卖给愿意支付100元的人。
2. 要约邀请的例子:
某家商场在周末推出了一个大打折的促销活动,广告上写明只有在周六和周日到店购物的顾客才能享受折扣。
这个广告就是商场的要约邀请,它的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并以此来增加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具体的交易条件,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告推广手段。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进行交易前通常会先进行要约的交流,以确定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从而达成最终的交易协议。
- 1 -。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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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针对对象不同
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具备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扩展资料:“要约”特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
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
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
须具体。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
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
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只能是要约邀请。
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
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的承担。
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
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
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要约百度百科--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