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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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方法适用范围与原则

土地估价方法适用范围与原则

土地估价方法适用范围与原则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其结果通常以一个数值来表示。

土地估价方法有多种,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但土地估价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

本文将分析土地估价的方法、适用范围以及原则。

一、土地估价方法1.直接比较法:这是最简单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通常用于住宅和商业用地的估价。

该方法通过比较相似的地块的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价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在市场情况不明朗或土地特征较为独特的情况下可能不够准确。

2.收益法:该方法适用于商业用地的估价,根据土地产生的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具体来说,收益法是通过将预计未来的租金收入与合适的折现率结合,计算土地的净现值。

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更准确地估价商业用地,但需要准确的租金数据和合适的折现率。

3.先决条件法:该方法适用于开发用地的估价,主要用于确定土地投资的可行性。

此方法通过评估土地开发前,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审批手续、改造费用等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决策土地开发的可行性。

4.土地利用权价格法:该方法适用于农村土地估价,主要通过评估土地利用权的转让价格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具体说来,该方法是根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评估农村土地使用期限的长短,以及土地利用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土地价值。

二、土地估价适用范围1.地产开发:土地估价可以用于评估土地是否适合进行房地产开发。

例如,通过评估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交通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决定是否购买或开发块土地。

2.土地交易:土地估价可以用于确定土地交易的价格。

通过比较相似地块的成交价格或评估土地的收益能力,可以确定合适的买卖价格。

3.财产抵押:土地估价可以用于确定土地作为财产抵押的价值。

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土地的估价报告,以确定贷款金额。

4.审计评估:土地估价可以用于审计评估或税收评估。

政府或相关部门可能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来确定税收或评估特定项目的效果。

基准地价估价原则

基准地价估价原则

基准地价估价原则
基准地价估价原则,也称为地值估价原则,是指在进行土地估价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基准地价估价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基准地价的估价应该基于市场上类似土地的价格。

估价师应该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和分析各类土地的市场价格数据,以确定基准地价的合理范围。

2. 考虑地理位置和用途:基准地价的估价应该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和用途。

地理位置的优劣、交通便利度、周边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土地价值产生影响。

土地的用途也是影响价值的重要因素,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的市场需求和价值。

3. 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基准地价的估价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估价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并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和计算,以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

4. 专业判断与经验:基准地价的估价需要估价师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估价师应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以提供可靠的估价报告。

基准地价的估价原则是土地估价工作的基础,它的正确运用可以提高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估价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估价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

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原则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原则是什么

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原则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评估原则是合法公正、有利于开发利用、最大使用效益。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土地资产可以作为单独的对象进行评估,也可以与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原则是什么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应当掌握以下的原则:1.合法公正的原则土地评估机构是一种中介服务结构,具有相应的行业要求。

由于其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对当事人起到参照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最终依据。

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工作,首先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即必须遵循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和资产评估的法规的规定。

其次要力求公正,做到符合客观实际,按照科学的估价标准、评估方法和程序来评估。

目前土地评估大量存在的问题就是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不客观,过于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素。

2.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3.区别对待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

例如上海的土地在市区分为六块,郊区分为三块。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则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一、引言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土地估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介绍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相关细则,以确保土地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土地估价应基于客观的市场价值,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无关。

2.准确性:土地估价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靠的数据,确保估价结果真实、准确。

3.独立性:土地估价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独立机构进行,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三、土地估价的过程1.数据收集:土地估价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数据。

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等信息,也需要收集当地的土地市场数据和成交记录。

2.市场调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土地当前的市场行情和趋势。

调研包括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中介机构等进行交流,收集他们的意见和观点。

3.估价方法选择: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适合的估价方法。

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4.估价模型建立:根据选择的估价方法,建立相应的估价模型。

模型应包括适当的调整和修正因素,以反映土地的实际情况。

5.价值确定:根据建立的估价模型,计算土地的价值。

估价结果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和可靠的数据。

四、风险控制和质量保证1.数据来源验证: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必须验证所采用的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

如果数据来源不明或不可靠,应予以排除或进行适当的调整。

2.模型验证:建立的估价模型应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可通过历史数据的回测和模型的对比等方式进行验证。

3.内部审查:估价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查。

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估价方法的合理性,确保估价结果的可靠性。

4.外部审核:为了进一步保证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核。

外部审核可以帮助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错误,并提供独立的评估意见。

五、估价报告编制完成土地估价后,需要编制估价报告。

土地评估原则

土地评估原则

土地评估原则
土地评估是指通过对土地进行各种物质与经济规律的研究,确定土地的价值和潜力的一项工作。

土地评估的原则是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客观和可靠。

首先,土地评估的原则是客观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诱惑和主观偏见的影响。

评估师应根据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估,不偏离实际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其次,土地评估的原则是选择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指标。

评估师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估,以便得出准确的评估结果。

第三,土地评估的原则是实用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要考虑到评估结果的实际应用价值,保证评估结果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评估师应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土地的价值和潜力。

第四,土地评估的原则是科学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要遵循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原理,利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工具进行评估。

评估师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最后,土地评估的原则是可比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
时要考虑评估结果的可比性,确保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的土地评估结果能够进行比较和参考。

评估师应根据相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以便得出可比的结果。

综上所述,土地评估的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选择性原则、实用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

评估师在进行土地评估时应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客观和可靠,为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土地估价原则和结果

土地估价原则和结果

土地估价原则和结果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的过程。

土地估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买卖双方确定合理的价格,对于土地开发、土地租赁、土地抵押等决策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土地估价主要依据土地估价原则来进行,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估价的结果。

1.需求供给原则:土地估价首先要考虑土地的供需情况,根据市场上对土地的需求和供给程度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当市场上供给过剩时,土地的价格会下降,而当市场上需求超过供给时,土地的价格会上涨。

2.比较市场法原则:比较市场法是一种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它通过对类似土地进行比较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估价人员可以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土地性质等特征,选取相似的土地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土地的价格。

3.成本法原则:成本法是另一种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它根据土地的成本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成本法主要侧重于计算土地的开发成本,例如土地的购买成本、土地的整理成本等,然后根据这些成本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4.收益法原则:收益法是通过考虑投资土地所能带来的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估价人员可以根据土地可能的收益水平以及对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土地的价格。

5.情况调查原则:土地估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用途、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查,从而全面了解土地的特点,为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估价结果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它是估价人员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最终目标。

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都非常重要,因此在进行土地估价时需要尽可能准确地评估土地的价值。

土地估价结果通常以一个具体的数值来表示,例如以每亩、每平方米等单位来衡量。

这个数值是根据所采用的土地估价方法以及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

土地估价结果可以作为买卖双方进行价格谈判的基础,也可以作为土地开发、土地租赁、土地抵押等决策的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估价结果并不一定等同于土地的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情况、买卖双方的议价能力等。

土地估价师估价的原则

土地估价师估价的原则

土地估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替代原则。

土地价格水平由具有相同性质的替代土地价格所决定;土地价格水平是由最了解市场行情的买卖者按市场交易案例比较后所决定的价格;土地价格可通过比较地块的条件及使用价值来确定。

(2)预期收益原则。

土地价格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变动的影响,因此,估价者必须了解土地收益情况,并对土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规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进行细致分析,准确预测土地的收益价格。

(3)最有效使用原则。

土地估价是以土地的效用最有效发挥为前提,因此必须确定土地最佳和最有效用途。

(4)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土地投资同样遵循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减原则。

(5)需求与供给原则。

土地不能实行完全竞争,其价格有独占倾向性,土地供给有限,替代性有限,因此土地价格主要由土地供给变化决定。

(6)竞争和超额利润原则。

土地的竞争主要在需求者之间进行,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又是在利用土地能获取平均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发生的;土地的需求增加、竞争加剧,超额利润又会随土地需求提高、地价的上涨而消除。

(7)贡献原则。

是指不动产的总收益是土地及建筑物等构成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8)变动原则。

土地价格的形成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土地价格是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的。

(9)协调原则。

土地是否与所处环境协调,即可判定该地块是否为最有效使用。

(10)土地优先原则。

地价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优先支付的,在土地估价中应坚持土地优先的原则。

土地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土地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土地评估的原则和方法一、土地评估的原则(—)供求原则(二)替代原则(三)最有效使用原则:(四)均衡原则(五)报酬递增或递减原则(六)公平原则(七)预测原则(八)房地分估、土地优先的原则(九)动态原则二、土地评估的方法(一)、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也称收益现值法。

它是将土地的总收益扣除总费用得到土地纯收益,运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土地纯收益折算求得评估期日的地价,即土地在未来若干年的纯收益折算为现值的总和。

这种方法也称为地租资本化(法)。

采用收益现值法时,须根据土地使用权所能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确定评估值,须避免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中。

(二)、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根据替代原则,以条件类似或使用价值相同的土地买卖。

基本原理: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效用的物品,就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备完全替代关系。

人别一角度讲,在同一市场上两个以上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同时存在时,商品的价格是经过两者相互影响之后者决定。

可以利用与待估宗地同类型的具有替代性的、已经成交的案例价格,推测待估的价格。

(三)、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就是成本逼近法,就是以开发该土地的使用权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四)、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有时还称作倒算法、残余法和余值法等,即在估算未来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的专业费、利息、利润、税收等费用,将地价和房价分离以计算土地价格的方法。

1、基本原理根据马克思的土地价格理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人纯理论上说,地租不仅是扣除成本、利润后的余额,而且还是扣除利息、税收的余额。

2、估价的等程序一般是(1)调查评估宗地的内、外部条件,确定土地最佳利用方式。

(2)估计开发完成后房地产(或旧有房地产)总的出售价格(3)估计土地开发、建筑总费用、其它费用或旧有房屋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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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原则一、土地估价的内涵土地估价是指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特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及某一时点的价格的过程。

从土地估价的概念可以看出土地估价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一)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土地估价的原理和方法土地虽然像商品一样可以交易,但由于它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因此不具商业价值,其价格受到经济、社会和自然等许多因素的影响,有别于一般商品的价格。

这就决定了土地估价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方法;只有遵循土地估价的原则,依据土地估价理论,正确选择土地估价的方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才能正确评估出土地价格。

(二)土地估价必须依据充足的土地市场资料土地价格的形成最终取决于土地交易双方。

也就是说,土地价格形成于市场,不充分掌握土地市场的交易情况,不了解土地的供求情况,不把握土地市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就不能评估出公正、客观、合理的土地价格。

(三)土地估价必须考虑政府土地政策的影响政府的城镇规划对地价可产生巨大影响。

同一块土地,规划可使之一夜之间身价百倍,也可以使之无人问津。

如果不考虑政府的政策,地价评估结果很难称得上公正、合理。

(四)土地估价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地块的各种权利状况同样一块土地,不同的权利,其价格可能相差很大。

因此在地价评估之前,必须通过查阅土地登记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弄清评估对象土地的各种权利状况。

(五)土地估价所评估出的地价是该地块某一时点的价格因为地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也在不断涨落和变化。

如果不明确所评估的价格是哪个时点的价格,那么所评估出的价格就毫无意义。

二、土地估价原则土地价格是由其效用、相对稀缺性及有效需求三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形成的。

而这些因素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土地估价必须要对此做细致分析并正确判断其变动趋向,了解土地价格组成的各项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

同时,由于土地的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及差异性等特性,土地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即不充分市场,土地价格通常依交易要求个别形成,受许多个别因素影响。

因此,估价师的评估对市场的判断,是科学方法和经验判断的结合。

估价师在进行估价活动时,首先要掌握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以此为指南,认真分析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灵活使用各种土地估价方法,对土地价格作出最准确的判断。

土地估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替代原则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最低者吸引最大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才决定的。

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

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

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因此,土地估价中的替代原则可概括为:(1)土地价格水平由具有相同性质的替代性土地的价格所决定。

(2)土地价格水平是由最了解市场行情的买卖者按市场的交易案例相互比较后所决定的价格。

(3)土地价格可通过比较地块的条件及使用价值来确定。

根据上述原则,在土地估价时,就可以通过对土地条件即土地使用价值的比较来评估土地价格。

如在同一市场供需圈内,可以通过调查近期发生交易的、与待估地块有替代可能的地块的地价和条件,通过与待估地块进行比较来确定待估地块价格,即在土地估价中经常采用的市场比较法是以替代原则为基础的。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个别性及交易量少的特点,在土地估价时很难寻找到像一般商品那样性质、条件完全相同的替代品。

因此,一般都要进行时间和土地条件修正后,才能按替代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待估地块价格。

替代原则实际上与收益还原法也有较深的渊源关系。

因为某地块的价格,如有替代可能,则可迅速确定与该地块产生同等纯收益的其他地块的投资额和价格。

可见,替代原则是表示合理经济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适用范围广,是估价原则的中心内容之一。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估价工作中,基准地价评估是先评定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分等定级,把土地条件基本一致的土地归为同一等级,在此基础上再测算其平均价格;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则是在基准地价基础上,通过待估宗地条件与区域内一般条件的比较,对基准地价进行系数修正,评估出宗地价格。

由此可以看出,这实际上都是替代原则在估价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预期收益原则对于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是过去,而是未来。

过去收益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推测未来的收益变化动向提供依据。

因此,商品的价格是由反映该商品将来的总收益所决定的。

土地也是如此,它的价格也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的变动所左右。

所以,土地投资者是在预测该土地将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

这就要求估价者必须了解过去的收益状况,并对土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规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准确预测该土地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权利人带来的利润总和,即收益价格。

预期收益的估算必须是客观合理的。

它要求估价人员必须对价格的形成因素认真分析,并对将来的变动趋势作客观合理的预测,应排除脱离现实的使用或因投机及违法使用土地所获收益的预测。

预期收益原则,对土地估价中的地区分析、交易实例价格的检查、纯收益及还原利率的确定非常重要。

在土地估价实践中,收益还原法估价及剩余法估价中土地收益确定,都是预期收益原则的具体应用。

(三)最有效使用原则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

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

一般情况下,现在城市内的土地应处于最有效使用状态,但事实并非如此。

许多城市土地的利用并不一定合理,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城镇,由于过去长期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

根据土地价格以其最有效使用为前提的原则进行估价时,就不应该受现实的使用状况所限制,而应对何种情况下才能最有效使用作出正确的判断。

例如,市区的农田,其最佳利用方式并非农业而可能是居住用地,对此地块就不能用农田的估价方法来估价格。

判断土地是否为最有效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是:该地块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么;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为最有效使用;如果不是,转换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续多久等。

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续性的判定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将来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与预测原则相关连。

总之,最有效使用应当以预测原则和变动原则为基础,就过去、现在以至将来作长远的考虑后予以确定。

(四)报酬递增、递减原则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减原则,是指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时,纯收益随之增加;但达到某一数值以后,如继续追加投资,其纯收益不再会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

土地投资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假设在某地段建设高层楼房,随着楼层增加,纯收益相应增加,当超过某一层数之后,收益就很难成比例增加,这个收益达到最高的层数,在经济上是最有利的。

为了确定这一点,必须就不同结构、不同高度建筑物的必要成本、预计收入、经营支出等加以组合进行计算,以寻找总收益上升和下降的转折点。

利用这一原则,就可找出土地的边际使用点,即最大收益点,也可称为最有效使用点。

因此这一原则与最有效使用原则密切相关。

实际上,在任何给定的条件下,土地、劳动力、资金、管理水平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最优组合,超过一定限度,每一要素的继续增加,其收益却不会相应成比例增加。

这一原则说明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使土地价格增加。

(五)供需原则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中,一般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均衡点。

需求大于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大于需求,价格随之下降,这就是供求均衡法则。

其成立条件是:(1)供给者与需求者各为同质的商品而进行竞争。

(2)同质的商品随价格变动而自由调节其供给量。

土地也是一样,其价格也是由需求与供给的互相关系而定。

但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一些人文与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特有的供求规律。

由于土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面积有限性、差异性等特性,使土地价格独占性较强,需求与供给都限于局部地区,供给量有限,竞争主要是在需求方面进行。

即土地不能实行完全竞争,其价格的独占倾向性较强。

这主要是因为:(1)需求与供给方都不容易了解何处有供给或需求信息;(2)替代性有限:由于成为交易对象的土地具有个别性,各个地块都有独特的价格,因此其替代性也有限。

因此,土地不能仅根据均衡法则来决定价格。

尤其在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市场中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供给主要由国家控制,这一因素对地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应充分了解土地市场的上述特性。

此外,在进行供求分析时,应考虑时间因素,作动态分析。

因为现在的供求状况,常常是在考虑将来发展状况而形成的,即从现在思考将来,因此供需原则是以预期收益原则及下述的变动原则和竞争原则为基础的。

(六)竞争和超额利润原则一般商品的竞争是在供给和需求双方发生的,价格正是在供需关系均衡点上的竞争结果,所以竞争原则是供需原则的前提,两者有密切关系。

商品竞争的结果是供需双方均不能企望得到合理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

土地因为具有不动性、不增性、个别性等特点,尤其在我国土地一级市场供给量由政府控制,所以在供给方面不容易引起竞争。

竞争主要是在需求者之间进行。

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又是在该地块价格明显低于其收益的情形下发生的,即利用土地能获取平均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时,该土地的需求将增加、竞争加剧,超额利润又会随土地需求增加、地价上涨而消除。

这种竞争,对替代性较小的土地来讲,价格更有提高的倾向。

如商业用地,可供给量少,替代性小,竞争比住宅等用地剧烈,价格上涨也快。

因此,竞争原则与替代原则也密切相关。

对于前述的最有效使用原则来讲,竞争原则也是其基础之一。

因为最有效使用是指一定时期内能从土地上获取最大纯收益的利用方式,所以最有效使用应根据其收益量判定。

而竞争原则可说明土地外部竞争程度如何,对收益大小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可成为判定最有效使用的一项原则。

竞争原则也是收益还原法估价的基础之一。

因为该方法中的纯收益是在对将来一定时期土地市场的竞争关系及供求关系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预测出来的。

(七)贡献原则按经济学中的边际收益原则,衡量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大小,可依据其对总收益的贡献大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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