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原因容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液化气经营、储油库、旅馆饭店、地下商场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教育培训等工作,以确保单位内火灾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执行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灭火器官、疏散通道和防烟设施等。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水源供应充足稳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消防设备的类型和布局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可用的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防烟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第三章消防车辆和人员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单位规模和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车辆和人员。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24小时待命,并保持车辆和人员的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巡查和排查的结果,并保存相应的阶段性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消防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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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7日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在制订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纳入规划。
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深刻吸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有效防控各类火灾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基本整改到位,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基本消除,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率达到100%,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达到85%以上。
到2019年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重大火灾隐患全面消除,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达到100%,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按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实现全覆盖,灭火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二、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火灾隐患清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资金。
对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且与基础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消防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建筑产权单位论证评估,2018年6月底前逐栋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整改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老旧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治理作为民生实事,对列入改造计划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改造所需资金。
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
对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高层建筑,要综合运用严格执法、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公开曝光等手段,督促有关单位、业主及时整改。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最新版】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责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农村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与附近单位之间的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者防火公约;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定专人维护、保养,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定期布置或者检查防火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及时研究整改并予回复。
第七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程度,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装报警、灭火等技术设施,建立防火档案。
第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对企业部署工作、生产、施工、经营等项任务之中,作为对企业进行升级、评比、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保险部门可以对被保险的财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消除火险隐患的建议。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第一条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第二条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层及10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24筑和建筑高度超过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第三条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由于生产、经营、使用等特殊性质或特殊条件,容易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责任1. 火灾高危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与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相关的培训、考核制度。
3.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保证火灾初期可及时报警和扑灭。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合理数量和布局的消火栓、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水源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4.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气排放顺畅。
四、火灾预防与控制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1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11月15日上海市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损失惨重。
国务院办公厅迅速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今年以来,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亡人火灾事故仍然多发,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形势仍然严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清醒判断当前我省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
二、全面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行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暨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会议的部署,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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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
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单位内部审批制度。
动火作业时,应当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九)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年度培训率应当达到100%。
每名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制订更加严格、科学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
综合演练时,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参加。
(十一)在显著位置提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自救逃生方法,增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在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不间断疏散指示。
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有应急救援箱,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并应当通过播放视频、张贴图片、发放资料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标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安全出口、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临时避难区。
(十二)推行消防安全诚信活动,设置并公布本单位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向社会承诺和兑现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超员生产、经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十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场所内最大容纳人数,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确保遇有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全员疏散。
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按需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由专人管理、登记。
严禁在营业期间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十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行业信用评级体系。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应用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技术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科技水平。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底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