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共7篇)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将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还要将签发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签名。
二、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销毁,应定期交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三、应将领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领发人均应签名,做到手续清楚。
四、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工作,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或个人。
产科负责打证。
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应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重打或更改。
出生医学证明【10篇】

出生医学证明【10篇】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篇一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x月x日《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篇二(一)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 ”;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2023年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自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2023年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自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的自查报告1根据妇幼卫生年报质控工作安排,11月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年报质量控制,按照质控工作要求,重点对生命指标及保健指标漏报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调查。
质控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整理汇总相关资料,结果汇总如下:一、调查样本和调查方法在我区16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4个村进行质量监测和漏报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是回顾性总结,查漏补缺,通过多部门、多渠道搜集、核查,确保监测数据________准确、真实。
质控内容详见附表。
二、质量控制结果结果:本次质控调查中,活产上报155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0%、儿童死亡漏上报2例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孕产妇系统管理上报155例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708例,漏报10例,多报8例,漏报率为1.4%、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1412例漏报13例多报7例漏报率为0.9%、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统计上报中统计时限不以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多报或漏报。
三、存在问题原因1、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数据收集整理把关不严,以致报表中存在漏报问题。
2、由于基层妇幼人员更换频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培训不连续,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报表质量。
3、部分妇幼卫生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学习,工作能力不强。
4、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1、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学习,尤其是妇幼卫生统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质控工作。
2、各医疗单位应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本辖区内日常保健服务工作中,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3、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数据________准确真实。
4、加强乡、村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培训,保证其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管理
一、补办对象
须为199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建邺区户籍儿童(未报户口儿童参照父母户籍)进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非南京户籍儿童在分娩医院所在区补发机构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由儿童父母双方亲自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接产医院提供材料: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无首次签发登记表需提供住院病例首页和新生儿记录页(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声明的报纸原件,要求市级及以上报纸。
登报内容:
孩子姓名、出生证编号因遗失声明作废或被盗证明(派出所开具)。
(5)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南京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就户口登记未办理情况盖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的,提供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共7篇)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共7篇)第1篇: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我院实行专人专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记制度,报废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专用章应分别设在办公室和财务室两个科室,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按法定式样由签发单位刻制,印模式样已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工作统一由县保健院负责。
定期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和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小组会议,总结每一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不足和建议,督促落实和完善。
所以今年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问题减少了。
20XX年度,我卫生院的接生活产人数是1121人,实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1200个,已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031个,其中有历年出生20XX年发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发放的916本;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有3本;还剩余空白《出生医学证明》312本。
我院今年度的发证率是81.7%。
因今年医改,各项工作比较多,且现在打证和发证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所以今年不能及时按时打印,给我们妇产科和办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员来拉接手打证和发证工作,这样打印和发放工作才能逐渐恢复正常。
XX镇卫生院 20XX年X月X日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10篇

《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11月15日,X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X 家助产机构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
督导组通过实地检查、翻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对4家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相关文件的执行等情况以及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存储、发放、签发、归档、废证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严把“人生第一证”。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助产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为进一步加强XX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XX区卫生健康局、XX区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即刻组成排查小组,于2023年11月09日对辖区内三家助产机构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排查工作。
排查小组围绕文件管理及制度、人员管理、空白证管理、废证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首次签发、换发管理等内容,采取现场查阅档案资料、核实问询等方式进行全面督查。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提出指导意见、当场出具《整改意见书》。
同时,就如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科学部署,规范操作、完善资料。
3、抓好废证管理这一高风险点,严格规范操作及存档。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培训I,对真正需要培训的人员、环节和内容进行专项学习,考核后上岗。
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进一步增强了签发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落实市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区卫生健康委于11月XX日、XX日组织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开展专项督查。
2024年妇幼保健年度个人工作总结(7篇)

2024年妇幼保健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根据市卫生局卫生工作安排部署,全面____文件精神,我镇妇幼保健是从如下几点做起的。
一、于____月____日召开妇幼专干会议认真总结分____度我镇妇幼保健开展情况,____度我镇妇幼保健“农娩、降消、出生缺陷防治、新生儿疾病筛查”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孕产妇系统化管理中还有多处做得不到位,尤其是资料统计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这主要是人口流动量大、次数频繁造成的。
为了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镇卫生院加强管理加强促进网络体系建立,将妇幼保健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奖惩严明。
二、加强组织领导由院长亲自抓妇幼保健,每月召开一次妇幼保健会议及业务培训的.学习,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日清月结”,不拖累,请区妇幼院专家于____月____日进行一日业务培训讲座,全面提升镇村妇幼专干业务能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理清工作思路。
镇卫生院要求各村掌握第一手资料,即生育适龄青年,尤其是新婚夫妇,做好登记、造册、保持联系通畅,第二手资料做到孕前____个月口服叶酸管理,孕期保健,督促住院分娩。
第三手加强月龄儿童系统化管理。
这三手资料缺一不可,只有掌握好这三手资料,妇幼保健才能按部就班,才能科学、良续发展。
四、加强了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各村公示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刷写了永久性标语每村两幅,每村每月至少组织村民进行健康知识讲座一场____人以上,借“3.8”妇女节大力宣传妇幼保健的重要性。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不断提高居民对“消降、妇女病、艾滋病母婴阻断、出生缺陷”等知识的知晓率和认识力度。
五、加强“农免”项目的管理大力宣传住院分娩,国家补助的政策方针。
对“农免卡”及资金发放实行了直通车,不让家属多跑路,资金到帐当日领取,有力的促进“农免、降消”项目工作的开展。
半年来,全镇口服叶酸____人,达____%,孕妇建卡____人;住院分娩____人;0-____月龄儿童建卡____人,保健____人;新生儿疾病筛查____人,____岁儿童体检____人;孕产妇死亡____人,新生儿死亡____人,____岁以下儿童死亡____人;妇女病查治____人,“农免”报销____人次。
出生证明需要什么(精选多篇)

出生证明需要什么(精选多篇)第一篇: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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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共7篇〕第1篇: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施行方法》、《江西省施行方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安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获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发放等详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案申领、保管发放、证件调拨、鉴定、信息监测、分析^p 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签发资料档案管理等详细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方案确定各设区市的年度需要数量,申领方案原那么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登记本〕,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省直管县原那么上按属地化管理原那么,如需与省级直接对接,须报设区市备案同意。
〔三〕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到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那么上按照年度、季度方案执行。
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方案,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方案原因。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超方案原因和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定期核查,做到底清账明。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化建立,实行《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签发。
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厉惩办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空白证保管要符合“二锁”〔内屋门锁和铁柜锁〕、“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的标准;实行专人保管,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如发现空白证丧失,立即封锁现场,查找丧失原因。
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案,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将丧失证件登报作废。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户口登记机关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等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情况,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不予办理的说明,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标准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3]52号〕的要求执行。
各驻华使领馆申请真伪鉴定时,需由使领馆所在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应。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首次签发第十五条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本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签发机构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考前须知及真伪鉴定流程等进展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局部组成。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签发登记。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归档,永久保存。
全省所有签发机构实行打印签发,应做到工程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标准,严禁涂改。
详细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标准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3]52号〕执行。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那么上不作变更。
签发机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新生儿姓名应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防止繁体、冷僻字。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口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第十九条在非助产技术效劳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是否户口登记的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由其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第二十一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未随父或母亲户口登记的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展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工程填写不清,有关工程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六〕因打印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换发证与原证信息保持一致。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户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当登记,并逐级移交至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报废数量与原因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九条标准废证管理。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上一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