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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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纯音听阈 语音水平听阈 频率特音辨别能力和沟通困难。 确定听力受损的具体范围。
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
个体防护
佩戴适当的耳塞或耳罩以减少噪 声暴露。
工作场所安全
采取降噪措施和工程调整,防止 噪声产生。
健康生活方式
保持健康饮食、充足睡眠和适度 锻炼,增强抵抗力。
职业性噪声聋的影响因素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噪声强度、暴露时间、个体 容易受损性等。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方法
面试
了解个体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暴露情况。
问卷调查
评估个体的听力问题和职业噪声暴露情况。
听力测试
通过纯音测听和语音水平测试评估听力损失。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评估指标
结论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对于职工健康保护至关重要,通过评估和预防措施, 可以减少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和程度。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由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听力丧失。职业性噪声 聋诊断标准的制定对于职工健康保护和工作场所管理至关重要。
噪声聋的定义
噪声聋是一种因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而导致的听力损失,通常发生在 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重要 性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定职业性噪声聋的存在和程度,为预 防和治疗提供依据,并促进职业健康和职工福利。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第一、鉴定原则
职业病耳聋的诊断标准是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进性听
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检查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第二、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1、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2、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3、重度噪声聋:≥56Db(HL)
4、噪声聋:71-90dB
第三、职业病耳聋鉴定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
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
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
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
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噪声分级标准

职业病噪声分级标准

职业病噪声分级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的分级标准通常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轻度、中度和重度是职业性噪声聋的三个等级。

1. 轻度:听力损失在26\~40分贝(dB),患者感到听阈提高,听低声谈
话有困难,但经对方提高嗓音或靠近耳边可听到。

2. 中度:听力损失在41\~55分贝(dB),患者自己说话稍感困难,需稍
加注意才能听清,与对方交谈感到有些困难。

3. 重度:听力损失在56\~70分贝(dB),患者感到自己说话的声音很大,外界较大的声音很难听到。

4. 极重度:听力损失≥71分贝(dB),患者感到外界声音很小,仅能听到
很近人的说话声,耳语声或较大的声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就医,以确定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并根据医生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此外,为了预防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控制噪声源、噪声的工程防护、减少暴露时间、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素进行综合评估。
诊断依据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
听力学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确定工作场 所噪声暴露水平,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力学检查结果,如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测试等,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 和部位。
症状观察
影像学检查结果
观察患者的听力下降、耳鸣、耳闷等症状 ,了解患者的主观感受。
听力测试
纯音测听
测试患者对不同频率纯音的听阈,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类型。
言语识别率测试
测试患者在噪音环境下对言语的识别能力,了解患者实际听力状况。
诊断评估
01
02
03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职业史、症状、 体格检查和听力测试结果, 综合评估是否符合职业性 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 损失,如中耳炎、耳毒性 药物等。
该规范对噪声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包括监护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要点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 括噪声控制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谢谢观看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 的听力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 力损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和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 职业性噪声聋概述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流程 • 职业性噪声聋预防措施 •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噪声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GBZ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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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欧阳学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0月13日(国卫通〔〕14号)发布,自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
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
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诊断分级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a)轻度噪声聋:26dB~40dB;
b)中度噪声聋:41dB~55dB;
c)重度噪声聋:≥56dB。

5 处理原则
5.1 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5.2 对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 B)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

5.3 对话障碍者可配戴助听器。

5.4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暴露于噪声作业引起听力损失的临床特点为早期以高频听力下降为主,可逐渐累及语频,导致感音神经性聋。

本标准中的“噪声作业”指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过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即8h等效
A.6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若骨导听阈不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7 若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8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9 纯音听力测试结果显示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或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或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多频稳态听觉电位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0 进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耳科常规检查;
b)至少进行3次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 /T 7583和GB/T 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应≤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每一频率3次中最小阈值进行计算。

c)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A.1);
d)进行鉴别诊断,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梅尼埃病、突发性聋、各种中耳疾患及听神经瘤、听神经病等;
e)符合职业性噪声聋听力损失特点者,计算双耳高频平均听阈(BHFTA),见式(A.1),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分别计算单耳平均听阈加权值(MTMV),以较好耳听阈加权值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见式(A. 2);
f)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及单耳听阈加权值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式中:
BHFTA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单位为分贝(dB);
HLL——左耳3000Hz、4000Hz、6000Hz听力级之和,单位为分贝(dB);
HLR——右耳3000Hz、4000Hz、6000Hz听力级之和,单位为分贝(dB)。

式中:
MTWV ——单耳听阈加权值,单位为分贝(dB);
HL——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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