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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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音聋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病,其对人体听
觉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准确鉴定噪音聋,制定了一系列的鉴定标准,以便对患者进行科学评估和诊断。

下面将介绍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噪音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噪音暴露史,二是听力损失情况。

噪音暴露史是指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中长期接触高强度噪音的情况,通常通过工作史和生活环境来进行调查和记录。

而听力损失情况则是通过听力测试和听觉功能检查来评估患者的听力水平,包括听力损失的程度和频率范围等。

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相关规定,噪音聋的诊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有长期暴露于85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且听力损失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进行
职业病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噪音聋的诊断标准。

此外,噪音聋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的复杂性。


同人群对噪音的耐受能力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职业环境也会对噪音聋的发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噪音聋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个体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以避免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噪音暴露史和听力损失情况来
进行评估和诊断的。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差异和职业暴露情况,以确保对患者的科学评估和诊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职业病耳聋鉴定标准
第一、鉴定原则
职业病耳聋的诊断标准是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进性听
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检查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第二、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0 Hz,1000 Hz,2000 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1、轻度噪声聋:25dB-40dB(HL)。

2、中度噪声聋:40dB-55dB(HL)。

3、重度噪声聋:≥56Db(HL)
4、噪声聋:71-90dB
第三、职业病耳聋鉴定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
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
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
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
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修订,只分轻
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诊断标准

噪声聋诊断标准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力检测。

1.1 纯音听力测定。

通过纯音听力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不同频率下的听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力损失。

根据国际标准ISO 8253-1的规定,应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和8000Hz五个频率下进行测定,分别记录受检者的听力阈值。

1.2 语音识别测定。

通过语音识别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正常交流环境下的听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对语音理解的影响。

应选用标准语音材料进行测试,如中文单音节词、双音节词、短语等,记录受检者的正确识别率。

二、听觉脑干反应(ABR)检测。

听觉脑干反应是一种通过电生理方法检测听觉通路功能的技术。

通过记录受检者听觉刺激后在脑干神经元产生的电位反应,可以评估受检者的听觉通路是否存在异常。

ABR检测对于婴幼儿、特殊人群和难以配合的患者具有重要意义。

三、听觉门槛测定。

通过听觉门槛测定,可以评估受检者在不同频率下的听觉门槛水平,以确定是否存在听觉门槛提高。

应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和8000Hz五个频率下进行测定,记录受检者的听觉门槛。

四、听觉诱发电位(AEP)检测。

听觉诱发电位是一种通过电生理方法检测听觉通路功能的技术。

通过记录受检者听觉刺激后在大脑皮层产生的电位反应,可以评估受检者的听觉通路是否存在异常。

AEP检测对于评估听觉通路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五、临床症状和病史。

除以上实验室检测手段外,还应结合受检者的临床症状和病史进行综合分析。

包括听力下降、听力恢复时间、听力损失程度、听力损失类型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应包括听力检测、听觉脑干反应(ABR)检测、听觉门槛测定、听觉诱发电位(AEP)检测以及临床症状和病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准确判断受检者是否患有噪声聋,并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提供重要依据。

希望相关医疗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能够加强对噪声聋诊断标准的研究和推广,为预防和治疗噪声聋做出更大的贡献。

噪音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噪音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噪⾳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0级:双⽿听⼒损失⼤于26db,或者⼀⽿⼤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听⼒损失≥31db或⼀⽿损失≥71db;8级:双⽿听⼒损失≥41db或⼀⽿≥91db;7级:双⽿听⼒损失≥56db;6级:双⽿听⼒损失≥71db;5级:双⽿听⼒损失≥81 db;4级:双⽿听⼒损失≥91db。

在⽣活当中,⼤家在⼯作的时候肯定⾯临的⼯作环境都是不⼀样的,某些情况下,如果⾃⼰的⼯作环境每天充满了⼤量的噪⾳的话,那么时间长的话肯定会对职⼯本⼈的听⼒造成⼀定的影响,甚⾄有可能会感染噪⾳。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噪⾳标准是怎样的?⼀、噪⾳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听⼒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鉴定的。

10级:双⽿听⼒损失⼤于26db,或者⼀⽿⼤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听⼒损失≥31db或⼀⽿损失≥71db;8级:双⽿听⼒损失≥41db或⼀⽿≥91db;7级:双⽿听⼒损失≥56db;6级:双⽿听⼒损失≥71db;5级:双⽿听⼒损失≥81 db;4级:双⽿听⼒损失≥91db。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健康损害证明、⽤⼈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种、、接触噪声⽅式或操作特点、每⽇或每⽉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单位不提供⼯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述、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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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导致听力受损的一种职业病。

噪声聋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了一系列的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以便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

噪声聋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长期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的工作史。

一般认为,暴露时间超过85分贝的噪声超过8小时,就可以被视为长期噪声暴露史。

2. 听力损失:患者必须有明显的听力损失。

一般来说,听力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噪声聋。

根据国际上的标准,如果患者在500、1000、2000和4000赫兹频率下的听
力损失超过25分贝,就可以被诊断为噪声聋。

3. 排除其他因素:诊断噪声聋时,必须排除其他可能引起听力损失的因素。

例如,患者是否有其他耳部疾病,是否有遗传性听力损失等。

只有在排除其他因素后,才能确定患者的听力损失是由噪声引起的。

4. 职业暴露评估:对于被怀疑患有噪声聋的患者,需要进行职业暴露评估。

通过测量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水平和患者在工作中的暴露时间,可以评估出患者受到的噪声暴露程度。

5. 临床症状:患者必须有与噪声聋相关的临床症状。

例如,听力下降、耳鸣、听力困难等。

这些临床症状必须与噪声聋相符合,才能被视为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之一。

6. 诊断依据:根据上述的诊断标准,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听力测试和其他相关检查结果来进行诊断。

如果患者符合以上的标准,就可以被诊断为噪声聋。

噪声聋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对于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早期诊断,才能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减少对劳动者听力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工作环境进行改善和控制,预防更多的劳动者患上噪声聋。

总之,噪声聋职业病诊断标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诊断患者的病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预防措施。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标准,减少劳动者因噪声聋而受到的伤害,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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