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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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一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鉴定标准参考范例:
1. 噪声暴露史:患者必须有长期或慢性噪声暴露史,通常要求连续或累计暴露超过一定的时间,如五年以上。

2. 听力损失:受噪声聋影响的听力损失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要求。

常用的评价指标是纯音听力平均值(PTA)在中频
(500Hz、1000Hz、2000Hz)上超过一定的阈值,如PTA超过40dB。

3. 职业联系:患者必须能够证明其听力损失与职业噪声暴露有一定的联系。

这可以通过工作岗位和暴露程度的详细记录以及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测量来证明。

4. 相关检查:除了纯音听力检查,还可以进行其他辅助检查,如耳鸣检查、听神经电图、听觉诱发电位等,以进一步确认噪声聋的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来确定。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1.噪声对人体的影响?答:包括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生殖功能及胚胎发育、工作效率,其中主要损害听觉系统。

2.职业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答: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dB诊断分级:轻度噪声聋:26dB~40dB中度噪声聋:41dB~55dB重度噪声聋:≥56dB处理原则:1)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2)轻度、中度、重度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3)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56dB)。

4)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

高频段3000、4000、6000任一频率,任一耳听阈达到65dB)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3.岗前职业入职体检听力筛查主要法规依据?答:法规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4.职业听力筛查方法?答:纯音气导听阈测试(电测听检查),至少应测试受试者双耳对500赫兹、1000赫兹、2000赫兹、3000赫兹、4000赫兹、6000赫兹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声音的分贝(dB)。

5.申华及朗盛台橡需要实施岗前职业听力筛查的作业有哪些?答:噪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包括成品课叉车作业、总务课/厂务课司机驾驶作业),故申华成品课、生产课、公用课及总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朗盛台橡生产课、厂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均安排职业电测听入职筛查。

6.各种作业电测听筛查最低要求?1)噪声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 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b)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c)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 dB;2)压力容器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平均听力损失>25 dB;3)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dB;噪声对听力的损伤因个体基因对噪声的易感性不同、个体年龄相关的听觉衰退程度不同、个体不良的生活方式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既往有基础听力损伤的患者在噪声作业环境中出现职业性听力损伤概率更高。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修订,只分轻
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素进行综合评估。
诊断依据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
听力学检查结果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监测数据,确定工作场 所噪声暴露水平,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力学检查结果,如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测试等,评估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 和部位。
症状观察
影像学检查结果
观察患者的听力下降、耳鸣、耳闷等症状 ,了解患者的主观感受。
听力测试
纯音测听
测试患者对不同频率纯音的听阈,了解患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类型。
言语识别率测试
测试患者在噪音环境下对言语的识别能力,了解患者实际听力状况。
诊断评估
01
02
03
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职业史、症状、 体格检查和听力测试结果, 综合评估是否符合职业性 噪声聋的诊断标准。
鉴别诊断
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听力 损失,如中耳炎、耳毒性 药物等。
该规范对噪声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包括监护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要点二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职工听力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 括噪声控制和个体防护等措施。
谢谢观看
培训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加强员工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健康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
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 的听力状况和职业史等信息。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
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早发现听 力损伤,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
和治疗。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 职业性噪声聋概述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流程 • 职业性噪声聋预防措施 •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噪声聋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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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 (A)。

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 (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
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
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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