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2023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廉洁治理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与意义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首先,人民监督员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新闻,这些行为让人民对政府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而人民监督员的上岗,为人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政府的途径。
他们聚焦政府工作的重点领域,深入掌握实际情况,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纠正,是推动政府廉洁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参与方式。
其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形象的保护伞。
政府是人民的代表,而人民监督员则是政府形象的守护者,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污点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的事件中,人民监督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也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损害,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管理的家庭式管理者。
政府从业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杂的,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有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和管理。
而人民监督员可以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政府的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细心的处理和管理,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顺畅和规范化。
此外,人民监督员的涉猎广泛,既关注政府工作,也关注民生问题,这种多角度、多方面的监督能够充分保证政府的廉正作风,同时也更好地满足了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期望。
最后,建立完善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人文关怀。
制度的实施,让更多的普通人走上了人民监督员的岗位,既可以强化政府管理,又可以拓宽民生渠道,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而对于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来说,参与公共事务、增加社会阅历、锤炼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人生历程的丰富和充实。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意义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这也将为促进政府的廉洁治理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浅谈如何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根 本 要求 .事 关 国家 社
会稳定 . 长治 久 安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讲 政 是 治 的 具 体 体 现 .更 是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大 局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 群 众 意 识 。 民满 意 是 二 人 检 察 机 关 检 验 检 察 工 作 成 败 的 基 本 标
、
要 更 新 理 念 。 化 认 识 深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 机 关 富 于 时代 精 神 的 制 度 探 索 和 创 新 。这 一 探 索
进 行 检 查 。使 全 社 会 对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关
注 。 以及 时 取 得 人 民监 督 员 及 全 社 会 的 监督和支持 。
二 、 建 立 机 制 . 化 规 范 要 强
响工作开展 。 第 四 , 任追 究制 度 。 持 责 任 权 利 责 坚 相 统 一 的原 则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在 落
实 本 项 制 度 中 的责 任 。 立 责 任 明确 , 建 详
尽 俱 全 , 作 可 行 的工 作 责 任 制 , 违 反 操 对
准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则 是保 障 检 察 领 域
民 众 直 接 参 与 司法 ,是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符 合 人 民意 愿 的 崭 新 探 索 .对 检 察 工 作 自
和创 新 是 对 我 们 原 来 存 在 的 旧 的执 法 观
念 及根 源进 行 的 根本 清 除 和 治 理 。 因此 , 作 为基层 检察机 关要实 施好这 项制 度 . 就 必须 结合 检 察 职 能 在 思 想 认 识 上 不 断 跟 进 , 执 法 观 念 上 明显 转 变 , 在 以增 强 实 施 此项 制 度 的积 极 性 、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 主 推 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要 克 服 以 下 几 种 模 糊 认 识 : 是 与 己无 关 思 想 。 误 一 错 地 认 为 实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适 应 民 主 政 治 要 求 而 进 行 的制 度 改 革 . 从 检 察 机 关 工 作 大局 来 讲 的 。 为 是 作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当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什么权利和待遇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青岛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给你看一下相关法规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年满二十三周岁;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浅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作用

浅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作用种发峰安全是企业管理永恒的主题, 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牵扯千千万万个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需求。
特别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企业前途。
试想,一个企业或单位如果事故频发,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整体形象,还会在市场竞争中大打折扣。
所以说,在安全上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加以严管严控。
从施工现场所见所闻的事故的本身上来看,事故发生有它的偶然性也有它的必然性。
一是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工作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等诸多不利因素而导致事故或灾难的发生;二是施工生产上的仍显粗放,管理上的还不够精细,加上队伍相对的不稳定,也是易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生产规模急剧扩张,任务重压下的抢工期,又因资源的不满足而强行上马,安全生产隐患明显增多。
从以往事故发生的普遍性上来看,事故的构成多因隐患消除的不及时和不彻底。
那么,重要原因又是什么呢?除了规章制度上的不完善和落实责任上的不到位等问题之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少,覆盖面小也是问题之一。
我们常讲“安全生产无小事,施工现场要人人抓”,但,实际上能抓的人还是那些被明确责任的少数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还未形成一个群众性活动,灭事故于“人人参与、人人喊打、人人制约”的良好局面。
我们视安全是政治、是生命,是幸福,是稳定职工队伍的法宝,是家庭幸福的源泉。
要安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必须要不断进行创新与实践。
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组织性保障作用企业工会在现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一线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的基础上,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共同保安全,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大举措,也是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体现。
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让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丰富经验的群众骨干时刻紧盯生产安全,引导广大职工从我做起,珍爱生命,警钟长鸣,帮助职工树立“安全是幸福之本,质量是效益之源”的新理念,有利于企业和职工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有利于发挥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控作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和支持。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其职责包括:
1.监督和检查政府工作: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政府工作,监督政府的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维护公共利益:人民监督员关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通过监督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3.协助解决社会矛盾: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等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推广法治精神:人民监督员是法治观念的宣传员,推广法律法规知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提升。
5.宣传社会正能量:人民监督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社会正能量,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促进社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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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的功能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逐步完善其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特征
目前,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他与检察机关所接受的任何一项监督相比,都具有其独到的特征,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价值功能也不断彰显。
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这种监督的民主性主要表现为:
1、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我国《宪法》就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在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
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二是实行的是票决制;三是监督评议会记录真实,不同意见都记录在案,且随时可供备查。
3、人民监督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
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的公信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4、与人大、政协监督具有差异性。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
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刚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
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政协的监督又有所不同。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
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独立性是该项制度的程序特征。
主要表现为:
一是程序设计独立。
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
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独立。
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在监督评议阶段,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也不参加旁听;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
三是地位独立。
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
四是表决结果独立。
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
五是身份独立,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
六是监督形式独立。
人民监督员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独立性,不能以为这种独立性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他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
第二,监督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必须由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采纳,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第三,监督范围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
第四,行使的监督是程序性的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
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三、预防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但这种预防功能只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
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
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准,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