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贸单证案例
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

进出口单证实务案例(1)某出口公司A出口一批罐头食品,买方开来的L/C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2200 cases of Varied Canned goods:1.1000 cases of Canned fruit jam;2.800 cases of Canned beef;3.400 cases of Canned boneless chicken.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July 15,XX.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ugust 5, XXXX… Full set of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made out to order notifying buyers. Container transport with CFS or CY to CY.”A 公司根据上述L/C条款的规定和库存情况,即备货进行装运。
第一批于7月10日装1100箱,其具体商品有:1.300箱果酱罐头;2. 500箱牛肉罐头;3.300箱去骨鸡罐头。
A公司装运后即备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未料到于7月19日接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第XXXX号L/C项下单据已收到,经审查有下列与证不符:1.我L/C条款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你方本批装1100箱虽然已按等量两批分装,但每种罐头未按各自等量两批分船装,即应装:500箱果酱罐头;400箱牛肉罐头;200箱去骨鸡罐头,共1100箱。
因此,你方对果酱罐头少装了200箱,牛肉罐头多装了100箱,去骨鸡罐头多装了100箱。
单证案例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外贸单证操作实例

外贸单证操作实例外贸单证操作实例一、报检由于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属于《目录表》商品范畴),在商品报关时,必须有商检机构签发的通关单方可办理通关手续,因此,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向产地检验检疫局——湖州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商品检验,随附发票、箱单、合同和信用证复印件、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需要的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以便去口岸检验检疫局——上海检验检疫局换取通关单。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1、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
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2、受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国外发票所列填制。
3、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国外发票所列填制。
4、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5、报检数/重量: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重、净重。
6、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所列币种、单价及总值填制。
7、标记及号码:按合同、国外发票或提(运)单上列明的标记号码填制。
8、运输:填启运国家(地区)、启运口岸、经停口岸、入境口岸、目的地。
9、到货日期:按入境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进口日期填写。
10、卸毕日期:按入境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卸毕日期填写。
11、贸易国别(地区):填入境货物购自国或地区。
12、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填制,应特别注明截止日期。
13、许可证/审批号:指须经审批方可入境货物的批件号。
14、报检单其他栏目内容也应如实填制或做出选择。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1、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准确填制报检员证号。
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制。
3、受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制。
4、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制。
5、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6、报检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制,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重、净重。
出口全套业务综合案例1解析

外贸单证库单证案例公司——安吉优徒家具有限公司【公司介绍】安吉优徒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2日,位于浙江湖州安吉县递铺南北庄义士塔工业一区,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黄卫涛,为大学生创业。
该公司主营办公家具、沙发坐具、酒吧椅、配件等产品的出口,拥有3300 平方米的专业厂房面积,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ISO 9001和ISO 9000认证,其生产的产品通过了CCC、CE、JET、E/e-mark、RoHS、CQC、CB、PSE等产品质量认证。
优徒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年出口额达500万元以上,月产量200000 把以上。
该公司的主要营销方式是参加各国的展会,不做网络平台。
【业务介绍——合同号:YT3001-01】环节1:业务洽谈,签订合同2014年1月15日,安吉优徒家具有限公司收到希腊ALFA CALPL SA公司的询盘,要求报型号为YT-9001不同面料的沙发椅的价格,公司经理兼业务员黄卫涛通过邮件给对方发了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作为报价单。
后经谈判,于2014年3月8日确定了价格等相关合同条款,出口3个规格的型号为YT-9001的沙发椅100只,使用FOB SHANGHAI术语,折合一个20英寸整柜。
双方未再签订正式合同,而是以形式发票(见下图)作为合同用。
双方约定,该笔业务的支付为20%预付,80%见提单传真件后支付,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后45天内交货。
环节2:收预付款,发生产通知单3月16日进口商发来金额为USD1440.00预付款的汇款水单的扫描件。
由于实际业务中常会发生有水单但款项被退回的现象,出于谨慎,业务员小黄根据水单向开户行上海浦发银行确认款已于3月16日当天到账,且金额足够。
于是业务员小黄让单证员小钱于3月20日向本公司的车间发出成品生产订单(见下图),让车间抓紧时间生产。
在车间开始生产不久,收到买家发来的产品外包装上的唛头印刷要求,具体如下图:Shipping mark:Inner box mark:吊牌:环节3:根据完货时间,通知指定货代订舱车间预计完货时间是4月15日,出口商单证员小钱于3月28日向进口商指定货代发出订舱通知(见下图),告知完货时间等货物信息。
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

案例1、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案情简介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上发货人地址一栏不得留空。
这样,A公司不得不电告B公司:“由于我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
”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
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
”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
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
于是,A公司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
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
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
外贸单证操作课程思政案例

外贸单证操作课程思政案例一、案例背景。
在我们的外贸单证操作课程上,有一群充满活力但又对国际贸易实际操作懵懂的学生。
这门课可不仅仅是教大家怎么填写那些单据,里面还藏着好多思政教育的好机会呢。
二、案例呈现。
1. 诚信为本——发票金额的准确性。
有一次,在讲解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制作时,我们遇到了一个典型的例子。
商业发票可是外贸交易中的重要单据,上面的金额必须准确无误。
我给学生们出了一个小案例:假设咱们和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个合同,货物总价值是10000美元,但是因为一些小失误或者不诚信的想法,在发票上把金额写成了11000美元。
同学们开始讨论起来,有的说:“多写一点钱,我们不就赚得更多了吗?”这时候我就开始引导他们了。
我笑着说:“同学们,这可就大错特错啦。
外贸就像一场国际间的大游戏,但这个游戏是有规则的,而且诚信是最重要的规则。
你以为多写那1000美元能轻松到手?一旦被客户发现,那可就是信任的崩塌。
咱们中国的外贸企业可是要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的,要是因为这点小便宜就失去了信誉,以后谁还敢跟咱们做生意呢?就像你在生活中,如果你的朋友发现你总是在钱的事情上不老实,你觉得你们的友谊还能长久吗?国际贸易也是一样的道理。
”通过这个讨论,同学们深刻地认识到在制作单据时,诚信是最基本的要求,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企业的信誉。
2. 环保意识——提单中的货物包装与环境。
讲到提单(Bill of Lading)的时候,我们谈到了货物的包装。
我给同学们展示了一些不同的包装图片,其中有一些是过度包装的,比如说一个小小的电子产品,外面包了好几层厚厚的塑料泡沫,然后再放进一个超大的纸盒里。
我问同学们:“你们看,这样的包装有什么问题吗?”有的同学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货物呀。
”我点点头说:“没错,保护货物是包装的一个重要目的,但是同学们,咱们现在可是要从全球的角度看问题。
过度包装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很多都是不可降解的,对环境的污染可不小。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

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外贸单证价格计算方法及案例分析FOB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CFR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CIF价=实际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预期利润FOB=(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预期利润率)FOB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FR=(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CFR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CIF=(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CIFC=(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佣金率-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案例分析题:吉信贸易公司收到爱尔兰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进货总价为90×6000=540000元;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900元,其它各种费用共计1500元。
吉信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费率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大连~都柏林,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包括3%佣金。
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额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00:1,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3、CFRC3、CIFC3价格。
实际采购成本=进货成本×[1-退税率÷(1+增值税率)]=90×[1-14%×(1+17%)=79.2308元/双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区港杂费+其它费用)+进货总价×贷款利率/12×贷款月份=3×6000+(12000+350+150+900+1500+540000×8%/12×2=18000+14900+7200=40100元。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_[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8774ae4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5.png)
案例(即期D/P的风险与责任)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分析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案例(远期D/P的风险与责任)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 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
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 /P)见票后45 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 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分析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
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向A 商索取贷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D/P1></a>.T/R的风险与责任)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 商收取货款。
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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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案例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 (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3.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 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答:1)我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3)我方和B公司磋商展延船期,只停留在合同层面,并没有修改信用证中的对应条款。
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一旦发现单单不一致或单证不一致就不会付款,而不会去顾及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4、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
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5.我某公司向德国A商出口大豆一批共50,000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 JUNE 2006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ZHANG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汉堡。
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为什么?答: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
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6.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请分析为什么?答: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网上资源:1.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
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
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
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
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1、简述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一、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二、买方义务1,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2000年通则》还规定,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港或接运货物,或者买方未能就派船问题给予卖方适当的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经被特定化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自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后,买方就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它的性质和作用是:(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