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03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闽水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水规〔2024]5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水利局:为适应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暂时停止信用分应用。
现对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关信用分应用部分进行修订,主要如下: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4页)。
2.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开标记录表”中的信用分栏(第50页)。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商务评分标准(满分10分)”,信用分与商务评分挂钩,信用满分为10分。
暂停信用得分对所有施工企业的使用,全部按0分计算(第59~61页)。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P2点用到投标人信用系数。
为考虑后期重新启用信用评价体系,范本中公式保持不变,p2分数以1.0分计算(第72页)。
5. 删除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格式”的“十六、投标人承诺书”中“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
”相关内容(第174页)。
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修订内容1. 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标候选人公示”(5)(6)中提到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及“信用分取值”(第41页)。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闽水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7月3日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7c8027a5e9856a56126041.png)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规范本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条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涉水招投标、涉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涉水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除本基准有规定外,适用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应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制定本裁量基准。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裁量基准,制定本地区的裁量基准,公布后遵照执行。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并将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办农水〔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农水〔2024〕3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扎实做好2024年度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特制定《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真抓实干、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强化规划引领,全面落实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改造,夯实粮食安全水利基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夯实农村水利水电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1.加快编制完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
各省份要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为目标,以完善“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县域统一管理和专业化管护)为重点,强化目标指标管理,抓紧组织编制、完善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力争6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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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水利厅
时间:2013年5月3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012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制定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对今后一段时期的质量发展做了明确规定,对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强质量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质量管理工作氛围,确保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我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形势,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设计质量管理。
设计单位要组织有效力量,采取技术咨询、聘用专家等方式,提升工程设计质量。
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期下,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避免因盲目追求进度造成设计质量低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门的项目审查机构或项目审查专家组,对项目的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报批,对设计质量成果低劣的项目,应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二)严格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
(三)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程序,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
目前,部分完工项目存在验收管理不到位、验收进度滞后等问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各类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帮助项目法人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强化竣工检测工作,所有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应公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以本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为契机,抓紧成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求。
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队伍的稳定提供保障。
要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对一线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知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优秀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级质量监督站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严格落实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交底制度、项目划分确认制度、施工质量核定制度、质量监督台账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工作。
(三)建立水利建设诚信体系。
着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石,搭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提高市场信用信息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水利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本地区工作实际,完善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在中小型水利工程推行集中建管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结合,及时公开各类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
质量监督手段,加快推进现代技术和高端设备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应用。
(五)强化质量检测工作。
各类水利工程必须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法人抽检等各类检测。
要深入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加大质量检测抽检力度,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强化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的管理,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业务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福建省水利厅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