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公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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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新区规划

肇庆新区规划

肇庆新区规划肇庆新区是广东省肇庆市的一个新建区,于2021年1月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成立。

肇庆新区地处粤港澳大湾区腹地,位于珠江三角洲中部,毗邻香港、澳门,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唯一的综合性国家新区。

肇庆新区的规划总面积为233平方公里,其中约17%为城市建设用地,69%为农田和林地,14%为水域面积。

规划范围内以追求生态优先、创新驱动、宜居宜业为目标,总体规划分为五大板块,包括核心区、产城融合区、生态宜居区、林下经济区和特色农业发展区。

核心区位于新区中心地带,占地面积约13平方公里,规划了商务办公区、科技创新区、文化教育区等功能区。

核心区将打造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商业等多功能集聚区,引进一批优质产业项目,提升新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产城融合区位于核心区的东南方向,占地面积约81.5平方公里。

该区域将发展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同时建设人才公寓、社区商业、酒店等配套设施,打造一个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城。

生态宜居区位于新区的西部和南部,占地面积约16.5平方公里。

在规划中,将注重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农业基地、湿地公园、康养中心等,为居民提供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林下经济区位于新区的北部,占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

该区域将发展林下生态旅游、休闲农业、果蔬种植等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并带动农民增收。

特色农业发展区位于新区的东北部,占地面积约107平方公里。

该区域将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包括水果种植、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乡村旅游等,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

总体来说,肇庆新区规划的核心理念是生态优先、创新驱动,力求在区域内打造绿色、智能、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通过合理的产业布局和空间规划,肇庆新区将为广东省乃至整个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和动力。

肇庆中心城区建设规划方案

肇庆中心城区建设规划方案

肇庆中心城区建设规划方案概述肇庆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珠江西岸,地处广东,湖南,广西交界处。

作为市区内的核心区域,肇庆中心城区的发展对于肇庆市的整体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肇庆中心城区的规划方案进行探讨。

原则1.坚持“市民为本,人性化城市”理念,大力发展公共服务。

2.强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策划实用绿色生态系统。

3.鼓励创新和特殊服务产业发展,极力推动城市产业升级。

4.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巩固并发扬特色文化。

交通规划肇庆中心城区作为城市的交通枢纽,交通规划详细设计是这个规划的核心。

1.以公共交通为骨干,完善多元化的交通网络。

在区域内较容易到达的区域之间连接公交、地铁、轨道交通等多种交通工具,以实现区域间更快、更方便的出行方式。

2.满足日常交通基本需求,缓解交通拥堵。

建设至少两个立交桥以化解肇庆中心城区一些区域的交通拥堵。

城市建设规划肇庆中心城区:以“低密度、高品质”为设计理念,营造“人性化、绿色、和谐”的城市环境。

1.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肇庆中心城区重点网格的绿化率。

保持充足的公共区域,开力建筑开放空间来丰富城市文化生态,这有助于减轻城市空间的压力和完善本区域的公共生活设施。

2.生活环境建设:在城市设计中强调人性化、生态化原则,因此,本计划的提供更多的绿化、景观公园以及能够降噪、降尘、吸附有害气体的植物。

同时增加区域中,社会福利设施,提升便利性和安全性。

维护优良城市环境是肇庆中心城区的建设重点。

3.绿色建筑:建筑产业是能量消耗最大的行业之一。

在肇庆中心城区规划中,我们将提供绿色建筑示范区,以鼓励建筑师和开发者在城市建筑遵守严格的绿色环保标准,从而减少城市污染和负荷。

产业规划在这个计划中,肇庆中心城区不仅仅注重于城市环境的建设,还将致力于加大经济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竞争力。

1.明确产业定位,助力发展支柱产业。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将发展支柱产业放在头等重要位。

在肇庆中心城区,将建立高端企业集群,推动区域产业的集聚,为企业保驾护航,同时扶持有贡献的优秀的企业创新创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粤府函〔2023〕241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肇府报〔202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肇庆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肇庆市建设成为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肇庆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广府宜居山水城市。

着力增强肇庆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节点城市功能,高水平建设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和肇庆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

积极参与广州都市圈建设,推动生态空间共育共保,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肇庆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42.05平方公里(156.3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66.56平方公里(144.9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727.42平方公里(409.11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61.19平方公里(84.18万亩)以内。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增加我市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一)规划编制。

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中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规划选址。

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中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

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用地2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大型建(构)筑物周边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它市民关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规划依据和规划方案说明、图纸等内容。

(四)建筑设计。

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沿城市道路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6层以上的重要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公园、道路、广场、大型绿地建设的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五)规划实施。

公示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等内容。

(六)其它项目。

公示方案招标、方案征集项目、有争议或其它原因需公示的项目等内容。

二、公示方式(一)展览公示。

对待批的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采取举办规划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公示。

展览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媒体公示。

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或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网络公示。

通过政府网站将规划编制、设计、管理等有关事项公示。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肇庆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CCDI

肇庆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CCDI

葫芦山旅游风景区 九龙山旅游风景区
大旺 国家高新区
鼎湖山自然保护区
肇庆新区
肇庆老城区
广佛地区
山区 经济落后区域
肇庆老城区域
北部组团
西部组团
: 在肇庆市融入珠三角的背景下,城市发展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肇庆新区承担老城区核心功能转移,作为首位能级城市带动两翼现代服务业和 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联动山区协调发展,建设宜居型现代生产力服务平台。
大西南地区
西江经济带
粤东地区
区域发展轴
粤北地区
生态经济带
肇庆
ZHAOQING
广州
GUANGZHOU
佛山
FOSHAN
东莞
DONGGUAN
惠州
HUIZHOU
珠三角地区
中山
ZHONGSHAN
江门
JIANGMEN
深圳
SHENZHEN
沿海经济带
珠海
ZHUHAI-
粤西地区
1
1.1
1 区域分析
1.1珠三角层面——纽带
水运联系
基地南边紧邻西江设有工业新 港,其定位为:全国内河主要港 口,珠三角重要交通枢纽,是目 前5000吨江海轮能够到达的西江 最上游港口。向西南可达老城区 的肇庆港,距离约为36公里,有 便捷的水运联系。
5
1.2
2.3产业资源
2.3.1产业分工 肇庆市的主导行业中,以金属冶炼、矿物制造、建材行业、木材加工及造纸、化工行 业、纺织服装制鞋行业为主。 外围山地地区主要为建材行业、木材加工及造纸等资源依赖型产业。 东南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主要为先进制造业等环境限制型产业和土地消耗性产业。 中心城区为肇庆核心,主要以生态性都市服务产业为主。

肇庆市端州城区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肇庆市端州城区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肇庆市端州城区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改善旧城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性,加快推进端州旧城区的改造与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肇庆市端州城区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端州区的中南部,东邻肇庆市新城中心区城东新区,西邻城西核心发展区龟顶新城,南临西江,北靠星湖风景区、北岭山,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06.7公顷,现状户籍人口约23万人。

二、功能定位规划端州旧城区成为以岭南文化为主题的历史文化旅游区;以特色商业服务为主导,金融商务服务发达的市域核心服务区;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居住环境优美的滨江宜居城区。

三、规划构思与功能结构规划总体形成“一心、五轴、七区”的功能结构,其中以天宁路周边地区为核心,打造成为片区乃至整个肇庆市区的商业和旅游服务中心;以旅游商业服务轴、历史文化游览功能轴、西片商业服务轴、东片综合办公轴(圈)和城市功能联系轴等五轴为纽带;“七区”包括旧城中心区、东部传统居住综合区、西部现代居住综合区以及四大历史文化游览区(梅庵历史文化游览区、宋城历史文化游览区、阅江楼历史文化游览区、古塔历史文化游览区)。

四、人口规模规划保持现状户籍人口,规模约23万人。

五、用地布局规划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67.73公顷,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96.77%;水域和其它用地为38.97公顷。

其中规划居住用地和综合用地总面积583.96公顷,公共设施用地面积209.34公顷,道路广场用地面积264.76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1.35公顷,绿地面积96.38公顷等。

六、道路交通规划重点加强东西向交通联系以及次干道、支路系统的完善。

修建湖底隧道,打通人民北路、宋城路以及建设路,形成“四横十纵”路网框架体系。

七、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分级设置。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肇府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一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各专项规划。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1、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蓝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基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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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说明]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等管理职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肇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公布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中心城区”具体为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负责主体]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告由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布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告公布第六条 [公告对象] 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可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单元规划(“三旧”改造单元)、城市设计、概念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编制的涉及交通、市政、防灾、绿化、公共服务、地下空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 [批前公告内容]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第六条所列的城乡规划的草案(方案)内容进行批前公告,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依据(或背景)、规划范围、规划文本或说明书主要内容、主要规划图纸(包括并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等。

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可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批后公告内容]城乡规划批后公告的内容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法定的文本、图则等内容。

城乡规划批后公告图文资料时,应当隐去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包括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公告方式]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公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但必须包含网络公告方式;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一)网络公告:通过政府(规划)网站或组织编制机关网站进行公示;(二)现场公告:在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三)媒体公告: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四)展览公告:通过在规划展览馆、指定的行政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展览场所进行公告。

(五)其他公告方式。

第十条 [公告时间]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告时间:(一)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经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新闻媒体、现场或者专门场所展览公告,并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布;其中采取现场公告、展览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新闻媒体的公告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保存,供村民查阅咨询。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告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进行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告所需时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理组织座谈、听证、论证或评议等方式收集、听取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规定时限。

第十二条 [受理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含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申请的,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或者受理现场进行受理公示。

受理公示自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受理公示的内容包含:项目立案号、申请单位(个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位臵(选址位臵)。

第十三条 [批前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许可或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在政府规划网站或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批前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规划变更事项直接影响范围较广的,还须在本地新闻媒体刊登有关信息。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除有特别要求外,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批前公示行为的认可有效期为1年,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

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一)申请办理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应当通过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项目拟选位臵等;如涉及对原审定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的,还需补充:变更说明、变更前后选址方案对比图。

(二)申请审定或变更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臵(区位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须明确标示配电房、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公厕、市场、幼托、中小学、居委、物业管理、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的位臵与规模,车位配臵情况,公共绿地、架空层及地下室等,后同)、主要规划技术指标、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等;如涉及对原审定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调整的,还需补充: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总平面方案对比图。

(三)申请变更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在政府规划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建设项目有售房场所的,也应同时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臵(区位图、)、主要规划技术指标、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以及调整说明、调整前后方案对比图。

本项如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修改时已经公示了所申请的所有修改内容的,则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

(四)在核发村庄规划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用地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由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制作公示资料,由村委会(居委会)或镇政府在村居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或村(居)委会宣传栏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立案号、项目名称、建设人名称、项目位臵、建设规模。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前公示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批后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外,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15日内在政府规划网站进行公告(简称“批后公告”),可供查询;其公告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为止。

其中,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批后公告,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还应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建设项目有售房场所的,也应同时公告,现场公告的时间自项目公告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如下内容: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臵、选址用地的范围、用地性质。

(二)涉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1.核发的规划条件,公告如下内容:复文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臵、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规划强制性指标和管控要求。

变更规划条件的,还应公告变更前后的内容。

2.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位臵、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条件明确的规划强制性指标内容和管控要求。

(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1.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告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臵、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强制性指标、项目用地范围内城镇公共道路。

2.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项目位臵、建设规模(包括栋数、每栋层数、建筑面积)、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的各项规划强制性指标及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配套公建、车位配臵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内公共道路。

市政工程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臵、市政管线主要规划管控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后,经批准有局部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对变更部分进行公告。

3.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公告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臵、建设规模、竣工地形图。

本项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告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臵、建设规模(包括层数、建筑面积等)。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公告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公告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公告期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批前公示情况进行公证,并采信公证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布的实施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在政府(规划)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指定行政办公场所等进行的公示公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实施。

在建设项目现场(包括建设用地或施工现场、售楼场所等)进行的公示公告由建设单位(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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