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措施:首先,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
加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优化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
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合理布局各类房地产项目,调控供应量,适度增加住房供应,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同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加强租赁市场的监管,提供多样化的租赁住房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强金融支持和信贷政策的运用。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政策,促进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通过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土地使用管理。
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土地供应和使用的监管,防止土地滥用和浪费。
加强土地审批和出让过程的监督,确保土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公开,提供公正透明的土地交易平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五,推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建设。
制定长效稳定的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预防市场波动和风险。
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形成多方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六,推动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加强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建筑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同时,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市场监管,优化供需结构,加强金融支持和信贷政策运用,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强政府的服务和支持。
【管理制度)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实施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统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管理,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且直接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运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物价、工商、统计、人防、消防、绿化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按有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方案;(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验资方案;(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十壹)拟开发项目的关联文件。
第七条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扬府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建设和谐扬州的目标,现将《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和完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实现“住有所居”,全面构建和谐扬州,特制定本规划。
一、保障原则和目标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
根据江苏省住房保障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申领购房补贴)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到应保尽保。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1.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各区域的限购、限价政策,避免房价的快速上涨。
2.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升供应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满足市场需求,稳定房价。
3.完善房地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
4.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二、促进住房市场供需平衡1.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住房选择,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大对二手房市场的投入,通过二手房市场的流转,缓解住房供需矛盾。
3.加快棚改项目的推进,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加强金融支持和监管1.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额度,并合理设置利率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购房需求。
2.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监管,强化风险防控,避免金融风险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3.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长租房市场和房屋租赁信贷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
四、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1.加大对土地资源的整治和规划管理力度,实行全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完善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的合理使用,加强对土地转让和使用的监督和审核。
五、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1.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规范,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和开发商的监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购房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六、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绿色发展1.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2.强化对房地产开发的环境保护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扬府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商品住房供应基本稳定,市场价格基本保持平稳。
但是,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闲置现象突出、投资开工量不足、商业办公用房大量积压等,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为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市区闲置土地(一)清理对象。
对市区1999年以来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应当开工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清理要求。
1、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闲置土地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2、属净地出让,且已超过约定交地时间仍未交地而导致未开工的项目,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交地工作。
3、属生地出让,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拆迁且动工建设。
4、属开发企业申请调整规划的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向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规划方案,重新申报的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重新申报的方案,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按新方案实施,经市批准同意调整的按原方案实施,开发企业必须在9月底之前动工建设。
5、属政府调整规划,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需调整原规划方案后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于今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5•【字号】扬府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推进宜居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完善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鼓励房地产企业做优做强,优化住房消费环境和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与宜居城市相协调、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居住品位,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挥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引导作用(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由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制定完善我市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依据市场需求统筹安排房地产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XXX结构比例,认真做好土地供应、计划立项和金融信贷等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节,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优化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坚持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房地产用地联片开发的比例,限制分散零星供地。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地块改造计划,明确相应规划设计条件,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
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2002]118号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激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推动住房消费,加快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对搞活市区房地产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收费政策,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房产交易收费,认真落实已宣布取消、降低的房屋收费项目,按调降50%标准附后。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力度,制止、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房屋流通。
对个人购买住房按2%税率征收契税,政府补贴1%,个人实际负担1%。
对卖旧住房后又购买新住房的居民实行契税抵扣政策,即旧住房价款部分的契税由政府补贴。
同时,新建商品房各项政府代收费用、代办费用等不纳入计税范围。
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售房人凭完税凭证和买卖契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
个人(个体和私营业主)购买住房,可自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用个人所得税抵扣购房契税,每年抵扣所缴部分的30%。
三、简化程序,促进房改房上市。
取消房改房上市审批,各项手续集中在一个窗口办理,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视同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上市交易。
凡房改房、公寓式住宅上市交易时,暂不收取土地收益金。
在坚持房改房上市两证齐全的前提下,对两证不全又急于上市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定期将名单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只要原房屋符合发证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除有合同约定外一律不得扣发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自主上市交易。
四、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994年12月31日前,非开发企业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和开发企业的拆迁复建房因欠交规费或建房手续不完善,未能取得住房"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尽快完善规划手续,补交有关规费,或经市政府批准,减免部分欠交的规费,按房改房政策已出售的,允许办理"两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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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府发〔2017〕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
1、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扬州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土
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相关信息。
2、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市场准入条件。
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参拍企业进行自有资金来源审查;同一竞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卖中最多只能竞得一块住宅用地;在市区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商品住宅地块,不得参与市场竞拍。
3、加大力度清理存量土地。
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
4、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